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讲解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沈建法 2012年10月
内 容 提 示 一、 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二、“营改增”概况介绍 三、“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 四、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1、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我国1979年引入,目前有170多个国家实施增值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仅对新增的价值征收。它消除营业税税制下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增值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多增多征、少增少征)。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二)采用凭票抵扣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价外税。即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在价外,价税分离。专用发票的格式设计就说明问题,价格+税金)。 (四)无税成本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制度下成本中包含了营业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相关知识: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5)“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6)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同样是指有偿提供劳务 (7)“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非纳税人在境内,即只要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境内,而不管是否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一些货物的转移、使用、或无偿转让行为,虽没有取得相关的销售收入,但是视同正常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其划分的标准是: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销售冰箱和开宾馆,互不联系和从属)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3、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但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为劳务是无形的,无法用进口货物的办法——海关进行监管,即货物不用设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4、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设有三个档次的税率: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为3%。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6、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7、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 , 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 凡是销售动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计税依据:营业税=全额×税率,增值税=无税价×税率)。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8、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必须通过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 (3)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4)基本结构。购销双方名称、税号、数量、单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等(金额=价款,无税)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9、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50、80、500、含),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是增值税管理的分类方法。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10、什么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特殊项目也可适用,如旅客运输、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改革前购入等)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3)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下列项目则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符合价外费用条件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11、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指将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目前暂试点二个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市将在12月1日起对“1+6”类行业实施“营改增”试点,“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2、为什么要实施“营改增”? (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现在的增值税只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还是征收营业税,这样造成征收营业税的劳务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2)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打通税制瓶颈,使服务业可实现专业化分工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服务业大发展。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3、为什么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营改增”? (1)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 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2)选择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4、“营改增”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哪些作用? (1)“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与产业链相融合,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重复征税因素影响,可以深化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发展; (2)“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作用不仅体现在改征行业上,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制造和流通领域增值税抵扣范围和幅度,减轻税负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3)“营改增”后将建立覆盖货物劳务和服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使服务业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必然增强国际竞争力,助推服务业出口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4)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占90%以上,其中超过半数的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降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5、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税务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设备安装、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11月份领购的国税发票应在12月1日以后方可开具。同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所属期2012年12月份(即2013年1月份申报期)起,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般为每月15日前。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6、“营改增”总体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 (1)涉及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下步: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 (2)设计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即: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出口适用零税率),共5档税率。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3)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第一次提出对服务业出口退税)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5)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6)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如:免税、即征即退、交通主要是差额征收政策延续、租赁合同——未到期部分—营业税)。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7)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固定业户—回原地-营业税,非固定业户——发生地(试点地区)-交增值税,实施办法还有详细规定)。
二 、“营改增”概况介绍 (8)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在内容上、项目上有特殊要求)
三、本次试点行业政策讲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 )及其他相关文件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应税服务的范围 2、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7、增值税税收优惠 8、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财税〔2012〕71号)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财税〔2012〕71号)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改增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键字:境内,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关键字一:“境内”的理解 A、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本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都是在“境内”的范畴——也可理解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也即发生在境内)。 B、即把握二点原则: (1)属人原则(提供方)——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在境内应税服务。 (2)收入来源地原则(接受方)——即支付人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也属于在境内应税服务。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C、总结: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二种人——(1)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提供方) +(2)向我市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服务(支付方)的境外单位、个人(即:普通纳税人+特殊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人=境内)。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关键字二: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A、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B、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解读:主要是指生产性服务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关键字三: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总结:成为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二个条件=在境内提供……+提供的服务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交税方法: 我市企业(普通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境外企业(特殊纳税人):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由境内企业(接受方)代扣代缴(注意应税劳务与货物的不同点——货物有海关代征、但劳务、服务海关无法代征,必须用扣缴的办法进行管理,所以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的特殊情况): (一)完全在境外消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如在中国人在国外吃饭——提供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但消费在完全在境外——不是真正向境内提供(接受方和接受地点都是境内才是真正的向“境内”)——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完全在境外使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在境外旅游——包了一辆外国人提供的出租汽车供团队使用——不是真正向境内提供——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完全”是指开始、发生、结束的整个过程都在境外。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什么是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指在国务院公布的试点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8省市+上海市)。 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我市地区内。 总结:试点纳税人——二种人——(1)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提供方) +(2)向我市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服务(支付方)的境外单位、个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例:出租车公司的交通事故——打官司——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案例】 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浙江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遵循:先经营机构——后代理人——再接受方的扣缴顺序)。 (2)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双方同时在试点地区——扣缴增值税,不同时在试点地区,仍扣缴营业税); (3)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案例2】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余姚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解读:因为代理人+接受方都在试点地区内——则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注: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解读:代理人在试点地区+接受方不在试点地区——则扣缴营业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方法——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500万),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 补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解读——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解读:不能选择);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可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 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超过标准强制认定,不到标准申请认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关于销售额的几点说明: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说明:增值税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2)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如果纳税人已经达到销售额标准,则必须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即适用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12月1日前,我市:2011年1-12月或2012年1-7月前都超过500万元的必须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一项不到标准可以选择认定或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可选择是否认定。试点实施后即12月1日起按总局一般规定执行,即超过强制认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税务管理上采取限制措施:购买发票最高十万元版+每次25份+购买发票时按上次开票额的3%预交税款)。 3、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A、即“营改增”的业务范围:简称“1+6” (1)一般规定 A、即“营改增”的业务范围:简称“1+6” “1”是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6”是指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B、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C、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解读:主要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消费性服务业的不纳入。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注: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53号)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2)特殊规定(视同销售、价格明显异常) A、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律师事务所搞咨询活动——企业重组咨询——有特定对象——视同销售。广场公众咨询——无特定对象——不视同销售) B、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3)不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1、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2、下列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完全在境外消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如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载运国内旅客的服务。(又如在中国人在国外吃饭——提供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但消费在完全在境外——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二)完全在境外使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接受方是境内单位,但有形动产的使用在境外。如在境外旅游——包了一辆外国人提供的出租汽车供团队使用——国家无法行使征税权——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完全是指开始、发生、结束的整个过程都在境外。
(二)应税服务的范围 3、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限定职务性行为)。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福利行为)。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1、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一次提出)。
(三)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2、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①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注:公共交通的两大特点,一是对象不特定,二是路线相对固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 ②动漫企业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③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如2012-12-1日(不含)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可按征4减半的简易计税办法处理)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适用对象: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a)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b)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 该纳税人2012年12月应纳增值税=111÷(1+11%)×11%-10×17%-20×17%=11-1.7-3.4=5.9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一般计税方法 余姚某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算应纳增值税? 计算: 该纳税人2012年12月应纳增值税=111÷(1+11%)×11%-10×17%-20×17%=11-1.7-3.4=5.9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对象: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13年10月25日,宁波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简易计税方法 2013年10月25日,宁波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 85000÷(1+3%) × 3%=2475.73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特殊: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因为原扣交3%营业税、税负差距过大)。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答:该代理机构应该扣缴的税款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 106万÷(1+6%)×6%=6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 2013年5月,某境外公司为宁波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宁波有代理机构,那么该代理机构应扣缴多少税款? 答:该代理机构应该扣缴的税款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 106万÷(1+6%)×6%=6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如开具普通发票时,就需要这样换算) (2)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如公交客运公司、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务上已计提折旧)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销售额扣除的规定(差额征收) (1)允许扣除的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包括国内货代)。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④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仅指应税服务的价款)。 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 余姚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答:由于货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0=15.42(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差额征收) ①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③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兼有多项差额征收项目的核算要求: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货物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6、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2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2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我省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跨年度租赁),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即:“营改增”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在合同到期前,继续交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7.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种类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 服务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年12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不得抵扣。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8、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纸质发票认证。指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参考国税函[2009]617号)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9.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主要考虑不能区分生产性、非生产性。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兼营时)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仅用于无法划分部分,如水电费分摊)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时) 免征增值税项目(兼营时)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读:与销售有关的前三条,按公式。与销售无关,改变用途的,按实际成本计算) 【案例】 余姚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专项为员工提供福利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则进项税额转出额=5.1÷5×3=3.06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1、混业经营 (1)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B.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 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仓储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2、留抵税额的计算 (1)政策规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11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12月份有应税服务时)。 (2)计算办法:根据《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如:货物销项100,应税服务销项50,则货物应纳税额=总应纳税额×货物销项100÷(100+50)=66.67% 解读:老留抵(2012年12月1日前的)按办法计算,新留抵直接减除,不用按此办法计算。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留抵税额”的来源 “留抵税额”的来源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关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也就是说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是中央和地方共同“债”,应税服务应征增值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收入归属原因产生了“挂账留抵税额”问题。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挂账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一)计算原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4)“挂账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一)计算原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在实务中,当期销项税额容易按照应税货物、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划分,但是当期进项税额不容易按照应税货物、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进行划分,特别是一些应税货物、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兼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 也就是企业无法直接分清楚企业整体应纳税额中哪一部分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哪一部分是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无法直接分清楚,那就按照比例去算。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算原则 1、挂账留抵税额比例是按照照销项税额计算,非销售额。为什么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去划分,而不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去划分呢?主要原因是,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后,税率相差较大(6%—17%),按照销项税额更加合理。 2、按比例划分是应纳税额,不是进项额的划分,所以要算出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再去划分。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计算步骤 1、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 (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0,就不用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税税额了,其中留抵税额包括挂账留抵税额和本期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 2、计算销项税额比例; 3、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按照比例计算应税货物劳务的应纳税额; 4、比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取小值; 5、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说明:本年累计)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 宁波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2012年12月发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600万元,应税服务销项税400万元,认证相符的进项税900万元。应如何计算企业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如果不考虑挂账留抵税额问题(说明:即允许抵减),企业应纳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600+400)-(900+200)=-100万元 企业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说明:按政策规定实际不能这样操作,因为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一起抵扣了)。 (二)如果考虑挂账留抵税额问题,结果不一样(说明:即先不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0(因为已作挂帐处理) 2、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00+400)-900=100万元 3、货物销项比例=600/(600+400)=60%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货物的应纳税额,企业整体虚拟应纳税额×货物销项比例×60%=100×60%=60万元 5、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60万元 6、应纳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00+400)-(900+60)=40万元(说明:货物本期实际没有产生应纳税额,产生的40万元是应税服务的税额,税单是40万元改征国内增值税) 7、期末留抵税额(说明:本年累计)=200-60=140万元 比较一下,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多缴纳4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增加了40万元,看起来合计数还是相等,但对于企业就“提前”缴税了。(由于处理比较复杂,请企业在11月底前尽量不产生留抵税款)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读:服务发生原则——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含义。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服务发生前收到的款项不能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优先原则——发票开出,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一律必须做销售收入。与营业税规定相比,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包括普通发票。 有形动产租赁预收款的特别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特例)。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 1、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3年1月7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2013年1月7日,但由于其12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12月10日付款50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12月10日,而非2013年1月7日。(合同约定为准) 2、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6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月6日乙企业付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5日,而不是2013年1月6日。(发票优先原则)
(六)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4、纳税期限: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起征点等方式(详见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具体包括: 1、免征、减征增值税(14条)。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格式、内容)。 (6)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4)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提供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的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在办理优惠资格审批后还需要办理退税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4、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4)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为了鼓励服务出口,国家对部分出口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1、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项目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2、出口应税服务免税的项目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八)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四、相关会计处理 1、一般业务会计处理 2、挂帐留抵的会计处理 3、差额征收的会计处理 具体参照: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31号)
四、相关会计处理 1、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营业税企业是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的,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这个营业额包含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相关会计处理 (2)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核算方式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概念。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这个增值税额,对提供方而言,是向接受方收取的;对接受方而言,是购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如为正数则作为应纳税额上交国库,如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 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与成本的核算是平行的二条线,交多交少与成本无关,或者说互不相关。这是营业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四、相关会计处理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并以此计算销项税额或应征税款;试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购入农产品)。
四、相关会计处理 2、会计科目设置。 (1)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或《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起),应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四、相关会计处理 (3)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即留抵税额),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四、相关会计处理 3、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案例】 2013年1月,余姚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不含税),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四、相关会计处理 Ⅳ交纳增值税时: Ⅲ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 贷:应收帐款:222000 Ⅳ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8000 贷:银行存款 148000
四、相关会计处理 4、简易计税方式会计处理: 【案例】 2013年10月25日,宁波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85000÷103%×3%=2475.73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借:现金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75.73
四、相关会计处理 5、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用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案例】 2013年1月,余姚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40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816元。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16 贷:银行存款 1416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Ⅲ.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816 贷:管理费用 400 递延收益 1416(固定资产转入递延收益 )
四、相关会计处理 Ⅳ.以后每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35.4 贷:累计折旧 35.4 借:递延收益 35.4 借:管理费用 35.4 贷:累计折旧 35.4 借:递延收益 35.4 贷:管理费用 35.4 (实际不产生管理费用,递延收益 最后也借贷冲平)
四、相关会计处理 6、挂帐留抵的会计处理 (1)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挂帐处理)。 (2)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挂帐处理)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四、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宁波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2012年12月发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600万元,应税服务销项税400万元,认证相符的进项税900万元。应如何计算企业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关会计处理?(计算过程见PPT-99) (1)月初先做好转出处理(先挂帐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万元 (2)实际允许抵扣时(再转入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60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7、差额征收的会计处理 【案例】余姚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答:由于货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0=15.42(万元)。
四、相关会计处理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分二步走) 第一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3)÷(1+11%)×11%+12÷(1+17%)×17% 第二步: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 (最终应交增值税是20.37-4.95=15.42,与前面的计算结果一致)(计算上可以扣额,但会计科目处理上实际上有扣税的效果,应纳税额二种处理结果都一样,即15.42)
文化建设基金征收 纳税人:广告业 计税依据:销售额(差额征收——差额销售) 税率:3% 申报:按月申报。
差额征收项目 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 1. 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以上内容难免遗漏和不当之处,如有问题请直接咨询当地国税部门,也可拨打12366电话咨询! 其他相关内容可查阅余姚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
1、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3、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特别规定);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