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稅務結算與申報實務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易昌運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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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稅務結算與申報實務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易昌運 會計師 E-mail:gordon@enwise.com.tw 電話:04-22966234分機201 100.11.28

主講人簡介-易昌運會計師 學歷 Education 1.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畢業 2.逢甲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現職 Current Position 1.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2.台灣省會計師公會中區國稅局會計師服務中心輪值會計師 3.東海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 經歷 Experience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組主任 專長 Expertise 1.審計(財務報表簽證及所得稅簽證申報) 2.財務會計及稅務問題規劃及諮詢 3.公開發行暨上市(櫃)規劃輔導及諮詢 4.企業經營及財務診斷購併輔導 5.稅務案件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壹、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業務簡介 目的 實施對象 辦理方式

目 的 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實施對象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辦理方式 (1) (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事業單位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 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向所在地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登記。

辦理方式(2) (二)提撥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 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A.按「實收資本額」一次提足,不得分年 攤提(行政院勞委會94.3.25勞福一字第0940014969 號令) B.資本總額:除現金投資或增資外,尚含未 分配盈餘轉增資。 C.增資:得自願就增資部分提撥,一經提 撥,不可因任何原因要求退回(如減資) D.不含資產增值準備轉增資及技術投資

辦理方式(3) (二)提撥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下腳:係指事業單位在營運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 、廢料,該事業單位無法回收再生,作為 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而尚可資為他 用,仍能變價之物。

辦理方式(4) (三)營利事業如何提撥福利金 1.事業於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應依 規定提撥福利金,並於提撥後立即移 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留存於公司 帳面不移送,換言之,即以實際提撥 額列為費用,但按每月營業額之比例 提撥者,其最後1個月應提金額得以 「應付費用」列帳

辦理方式(5) 3.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設置帳簿,詳細紀載 福利金收支及運用情形,隨時備供有關 機關查閱 2. 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 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 工福利機構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 職工 3.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設置帳簿,詳細紀載 福利金收支及運用情形,隨時備供有關 機關查閱

辦理方式(6) (四)福利金之保管運用(1) 1.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93.7.22行政院勞委會修訂) (1) 範圍及項目 A.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 育、傷病、急難救助、 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辦理方式(7) C.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 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B.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 育獎助等 D.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 宅貸款 利息補助、職工 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 、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 、退休職工慰問、其他 福利等

辦理方式(8) (2)動支比率 A.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B.各款動支比率合計數不得超過當年度 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C.以現金方式發放者,應以直接普遍為 原則,並不得超過收入總額40% Q:現金?當年度收入總額?

辦理方式(9) 現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12.13日勞福一字第0950050025號函) 當年度收入總額(主管機關定義) 現金 禮券:提貨券、現金禮券 當年度收入總額(主管機關定義) 當年度依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收入 去年度結餘轉入 累積結存動支(含資本提撥及歷年累積結存)

辦理方式(10) A.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勞保費、健 康檢查費等 3.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 務為範圍,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 A.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勞保費、健 康檢查費等 B.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服務年資 獎金、尾牙聚餐費(提供獎品?) C.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捐贈?) D.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 ,對員工個 別旅遊補助

貳、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附屬作業組織應否合併申報? 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應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之核課規定為何? 解散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應否辦理結算申報?使用何種申報書? (一)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 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 。 (財政部75/09/03台財稅第7565914號函) (二)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 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 申報。 (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 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附屬作業組織應否合併申報?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 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 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合併 辦理結算申報。 (二)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指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 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所得稅法 施行細則第5條)

附屬作業組織應否合併申報?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職工 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16條)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職工 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16條) 職工福利社得辦理之業務: 餐廳、宿舍或住宅、理髮室、托兒所或幼 稚園、洗衣室、圖書室、康樂室、日用品 供應、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 (一)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 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一)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 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二)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年度結束後 第5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例如:採7月 制者,則以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 申報期間。

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申報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或立案文件)暨組織章程之影本。 (一)申報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或立案文件)暨組織章程之影本。 (二)若經財政部核准免受「免稅標準」之限制 者,應檢附財政部核准文件。 (三)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結餘計畫,申報 時應檢附該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勞工局及財政部核准文) 。

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何種文件? (四)結算稅額繳款書。 (五)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或虧損計算表。 (六)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檢附 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七)基金及各項收入如有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項目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 明文件。

應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 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免稅標準第2條第2項) (二)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 「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 「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 之收入合計數。(85.3.27台財稅第851900306號函)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之核課規定為何? (一)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 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業之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 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所得第71條之1第3項 規定課稅。(財政部84/3/8台財稅第841607570號函) (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另加徵滯報金或怠 報金。(財政部52/10/24台財稅發第7499號令)

解散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 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 申報之規定。(財政部86/04/09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 (二)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  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  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  備查後發給職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  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  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  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  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  離職職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

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1) 第一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 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     屬作業組織之所,除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      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      機關登記或立案。

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    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    贈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    分配。   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其    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    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    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    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3)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 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    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    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4)   六、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    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七、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    上不正常關係。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    分之七十。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5)   九、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    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    關查核屬實。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  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   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  查核簽證申報。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指原始捐助人  或捐贈 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  業。

肆、重要函釋摘述(1) 一、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 (一)第1款、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      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      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財政部75/09/03台財稅第7565914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2) (二)第2款、有關「支付之費用確為其創設目的 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必須」暨「不 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其關係人給 予變相盈餘分配」之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財產不得以贈與方式變更為他人所有。( 83.5.9台83勞福一字第25271號函業務指導手冊Q&A)

肆、重要函釋摘述(3)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於該條例第9條之1已明定處理方式,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本部同意不受該款前段規定之限制。(財政部86/08/07台財稅第861910253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4) (四)第4款、有關「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 業務」之規定 (四)第4款、有關「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      業務」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款免稅規定,係指限於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而言。至於是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應視其設立章程如何及經營業務之性質如何而定。如有疑問,請提出具體案情及有關文件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個別予以認定。又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以出租為業者,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是否已構成以出租為業,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財政部68/10/09台財稅第37113號函) Q:可否福利金借與營利事業或股東

肆、重要函釋摘述(5)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購置交通車專供職工上下班使用者,其取自各該職工所屬事業補貼之司機用人費、汽油費、養護費及折舊費用等,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上開補貼費用可憑有關收據核實認列為各該事業之營業費用。(財政部69/04/16台財稅第33061號函) ××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應依法課稅。(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1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6) 職工福利會回存其福利金徵免稅之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用之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即與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除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75/09/03台財稅第7565914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7) (六)第8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 項收入70﹪之規定 (六)第8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      項收入70﹪之規定 對免稅標準支出比例之闡釋 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者」,係指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財政部73/10/27台財稅第61981號函) 註:稅法規定按年度採權責發生之收入為當年度收   入,與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不同

肆、重要函釋摘述(8) 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否併入計算疑義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額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經常性收入(92/3/26修正為其他各項收入)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70%支出比例。 Q:股利淨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否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3條之1)

肆、重要函釋摘述(9) 按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不屬孳息及經常性收入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依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不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稱之「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財政部74/01/31台財稅第11327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0)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非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財政部74/10/08台財稅第23200號函) Q: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全部用於舉辦職工福 利事業,作最有效之使用,並無所謂「基金」或 僅以存款孳息辦理福利之規定(內政部591208臺內勞字第393718號令)

肆、重要函釋摘述(11) 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為福利會之收入 主旨: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自每月營業收 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職工福利委員會 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工福利委員會 之收入,非屬基金之增加。  說明: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規定,職      工福利金應用於辦理職工福利事      業;事業單位將提撥之職工福利      金累積為「基金」核與前開法條      之規定不合。(財政部75/05/22台財稅        第7544750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2) 「免稅標準」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適用範圍  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1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3) 機關或團體會計基礎之適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會計基礎,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之監督準則或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至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有關70﹪支出比例之計算,得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財政部83/07/26台財稅第831602813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4) 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所定標準仍得列支 二、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 提撥職 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 文康活動所支 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 支,惟如超過內政部 (現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規定之動支標準(動支比率現不予限制)時, 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 他費用科目列支。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 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職 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 度職工福利金總收入40﹪者(93年7月22日修正) ,應予認列。(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5)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因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如以郵政禮券因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12.13勞福一字第0950050025號函)

福利委員會支出比例= 福利金年度總支出(不含以往餘絀擬訂使用計畫本年度使用數) 本年度營業收入提撥+下腳變價提撥+其他

肆、重要函釋摘述(16)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結餘款應核課所得稅 有關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結餘款若有未依其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稽徵機關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惟該結餘款中已依同標準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部分應予扣除。(90/01/10台財稅第0890458465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7) 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常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財政部83/06/01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8) 不合免稅標準案件其普通收據應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限制 對不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案件,其所得額之計算,應根據其結算申報書,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查核,憑證中屬於普通收據部分,應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7條30‰限制。(財政部賦稅署84/12/19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19) 公益團體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應輔導限期補辦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其限期補辦,其經輔導後補辦者,可視為符合上揭規定。(財政部88/11/11台財稅第881957711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20) 三、其他 職工福利委員會漏收入無應納稅額者免罰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漏報收入,經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尚無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8/07/20台財稅第781148105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21) 給付免稅團體利息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Q: 福委會設立登記後可否免申請免扣證? 免扣繳範圍為何? 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行政院頒訂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取得金融機構利息所得,金融機構於驗明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後,可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01254871號函) Q: 福委會設立登記後可否免申請免扣證?   免扣繳範圍為何?

肆、重要函釋摘述(22) 職工福利金依規定存入公、民營銀行所取得利息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90/07/12台財稅第0900453599號)

肆、重要函釋摘述(23) 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制服費非屬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購製制服,如確因營利事業業務上之需要,該項制服補助費可免認係員工之所得課稅。(財政部68/04/02台財稅第32072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24)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薪資,年節慰問金則屬其他所得 三、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 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 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 ,准免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年7月17日 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 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 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並免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接下)

肆、重要函釋摘述(25)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薪資,年節慰問金則屬其他所得(承上) 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 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 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 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 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 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 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 1,800元以內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 繳。(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Q:高階主管定期餐聚,可否由福委會買單?

肆、重要函釋摘述(26) 自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屬薪資提繳部分免稅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財政部69/09/16台財稅第37749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27) 以薪資自提部分發給之各項福利補助因屬免列所得人所得,建議福委會就該項收入於入帳個別列示,避免與其他給付應列單項目混淆。 Q:自提金應否按個別提繳人提繳數作為應免列單 基準? Q:員工離職時可否要求退回薪資自提額?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按薪資扣繳之福利金,係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內政部41.1.3臺內勞第9609號代電)

肆、重要函釋摘述(28)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動支比率現不予限制)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接下)

肆、重要函釋摘述(29)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承上)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30)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補助職工個別旅遊費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福利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行經費,仍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29勞福一字第102089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19勞福一字第001356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31)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算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係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11.17勞福一字第0950045107號函) 各事業單位派遣至台、澎、金、馬以外地區長期受訓或工作之員工,已依規定按月在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者,應比照國內所舉辦之職工福秉活動項目,及每個人所受益之同額福利金範圍內,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辦理福利活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5.10勞福一字第25287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32) 支付各項補助費年度視為所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需視補助之性質而定,列舉說明如下: 1.職工互助金 各廠礦企業之職工,依約定之互助辦法互 相繳納互助金,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 理,於職工發生特定事故時,由該福利委 員會自職工互相繳納互 助金中發給之各種 互助補助金,核屬保險給付性質,准依所得 稅法第4條 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67/08/10台財稅第35394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33) 2.職工子女教育獎勵金:一般性補助與附條件 獎勵之別 2.職工子女教育獎勵金:一般性補助與附條件 獎勵之別 (1)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 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 ,得依所 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沒有附條件而為普遍發給員工子女教育補 助費者,員工應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肆、重要函釋摘述(34) 3.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 員工本人死亡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喪 葬費,視為死亡人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 總額,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喪葬費:職工 眷屬死亡給付者,屬於一般補助性質應併入 員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79/06/26台財稅 第790119142號函) 4.員工結婚、生育、住院等補助費及年節慰問 金,應併員工其他所得申報。

肆、重要函釋摘述(35) 5.給付職工及眷屬傷病醫藥補助費及職工遭遇 重大災害救助,應併入其他所得,惟可依照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及其 扶養親屬之醫療費、災害損失列舉申報扣除 。(財政部70/06/19台財稅348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