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製作 會計事務乙級學術科實戰秘笈
第八章 基金、金融商品投資 及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CHAPTER 8 第八章 基金、金融商品投資 及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重點整理 一、基金內容 公司常因特殊目的或原因而提撥基金,這些基金一旦提撥後,便無法供正常營業使用,故不得列為流動資產。基金(funds)與準備(reserve)不同(例如償債金與償債基金準備),前者為資產的提撥,有實質資產存在,單獨保管使用,以供將來支付特定用途之需;後者則沒有資金以供支出,是保留盈餘的凍結,不得作為股利分配。
重點整理 二、基金會計處理程序(提存→運用→孳息 →專款 專用) 1. 提 存:借:基金現金,貸:現金。 二、基金會計處理程序(提存→運用→孳息 →專款 專用) 1. 提 存:借:基金現金,貸:現金。 2. 投資運用:借:基金投資,貸:基金現金。 3. 孳息收入:借:基金現金,貸:基金收入。 4. 支付費用:借:基金費用,貸:基金現金。 5. 出售投資:借:基金現金,貸:基金投資,及 基金收入(獲利時)。 6. 專款專用:借:廠房設備,公司債等,貸:基 金現金。
重點整理 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一) 會計處理準則(續後評價)
重點整理 (二) 權益法 1. 購入股票時:按取得時之總成本,借記「長期 股權投資」。 (二) 權益法 1. 購入股票時:按取得時之總成本,借記「長期 股權投資」。 2. 被投資公司年終獲利時:按持股比例,承認投 資收益。借:長期股權投資,貸:投資收入。 3. 被投資公司年終虧損時:按持股比例,承認投 資損失。借:投資損失,貸:長期股權投資。 4. 收到現金股利時:按持股比例,列為長期投資 成本之減少。借:現金,貸:長期股權投資。
重點整理 5. 收到股票股利時(或盈餘公債轉增資無償配股 )時:僅註記增加股數,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免作分錄。 5. 收到股票股利時(或盈餘公債轉增資無償配股 )時:僅註記增加股數,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免作分錄。 6. 期末評價時:不必考慮市價,不需評價。 7. 出售股票時:按「淨售價」與「帳面價值」, 計算出售投資損益。
重點整理 (三) 權益法會計處理
重點整理 四、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 (一) 第34及36號公報主要內容 (一) 第34及36號公報主要內容 第34號與第36號公報雖然都是在談述金融商品 與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準則,但是,第34號公 報著重在投資者;反觀第36號公報,則是偏重 在發行人。第34號公報要求對部份金融商品以 公平價值衡量入帳,且對金融商品要求以具可 靠衡量的公平價值、持有意圖及能力與否作為 會計科目分類。不再區分為長短期投資,並對 避險會計規範了嚴格的適用條件。
重點整理 (二) 名詞定義 1. 金融商品:係指一方產生金融資產,另一方同 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任何合約。 (二) 名詞定義 1. 金融商品:係指一方產生金融資產,另一方同 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任何合約。 2. 金融資產:包括現金、權益工具(如股票)、 收取金融商品的合約權利(如應收帳款、放款 、投資債券)。 3. 金融負債: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給其 他企業的合約義務(如應付帳款、借款、發行 債券)。 4. 權益商品:係指表彰某一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 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如企業發行之普通股
重點整理 (三) 金融資產的分類 金融資產就其性質區分,可分為債務性金融資 產及權益性金融資產;但就衡量方法及會計處 理的不同分類,則金融資產除投資普通股達被 投資公司發行股數20% 以上採權益法處理外, 其餘就其衡量方法及會計處理的不同分為三大 類: 1.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 融資產。 2.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3.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重點整理 (四) 金融資產之衡量及會計處理 1.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 融資產 (1) 權益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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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2) 債務性金融資產(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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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2.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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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3.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1) 權益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
重點整理 (2) 債務性金融資產(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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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五) 金融資產重分類 1.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的 金融資產」,不得重分類。 (五) 金融資產重分類 1.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的 金融資產」,不得重分類。 2.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可重分類為「備供出 售的金融資產」,「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也 可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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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3. 原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權益證券),可改為公平價值(上市)評價之「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是原來採用公平價值評價之「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可改為成本(下市)衡量之金融資產(權益證券)。兩種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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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六) 衍生性商品 1. 衍生性商品的意義 (六) 衍生性商品 1. 衍生性商品的意義 (1) 其價值的變動係反應特定變數的變動,例如 利率、匯率、金融商品價格、商品價格、信 用等級、信用指數、價格指數、費率指數或 其他變數的變動。 (2) 相對於市場情況的變動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 型合約,僅需較小金額的原始淨投資或無需 原始淨投資。 (3) 於未來日期交割。
重點整理 2. 常見的衍生性商品 (1) 選擇權:有初始公平價值。是一種衍生性權 利契約,其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一定期間 內,或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按一定的履約 價格(或執行價格)向選擇權發行者購買或 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但卻沒有向發 行人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2)非選擇權:初始公平價值為零。
重點整理 (A) 遠期合約: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 期,依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某一標的資 產。 (B) 期貨:是一種標準化的遠期合約,買方和賣 方約定於未來某一定日期,依一定價格買入 或賣出某一標的資產,或於到期日前結算差 價。
重點整理 (C) 交換:是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某一段期間內, 彼此交換一連串不同的現金流量之合 約。利率交換交易是一種交換利息流量的遠 期契約。是以不同的利率指標(包含浮動或 固定利率)作為交換的標的,定期結算彼此 在利息上的差額。一般而言,利率交換多不 涉及本金上的交換,而僅就“利息差額給付” 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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