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 第十一章证券法 主讲:卢运辉
第十一章证券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证券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2、认识证券市场及其主体、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3、掌握证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4、领会证券上市条件与程序; 5、掌握禁止证券交易行为类型; 6、认识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我国《证券法》所讲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待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基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1)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 (2)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方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是,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四、证券交易规则 1、只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3、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证券集中竞价交易; 4、当日买进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卖出; 5、证券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6、证券交易所对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享有一定的处罚权; 7、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市场主体 1、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在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4、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股份发行 (一)股份概念与种类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 根据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标明代表的股份金额不同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同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根据投资者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设立公司而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二)股份发行的原则与规则 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设立公司而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发行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P162 2、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条件。P164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债券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债券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2)报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批准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六、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三)以合法方式交易 (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二、证券上市 (一)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程序 申请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接到基金上市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以及拟订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证券交易所还须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以及有关服务合同。
3.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停止上市: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三、持续信息公开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持续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四)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有关禁止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权益披露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述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三、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收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