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作業程序研習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助理講師:許巧華 股長 1月17,18日 96年 1月2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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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作業程序研習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助理講師:許巧華 股長 1月17,18日 96年 1月23,24日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助理講師:許巧華 股長 1月17,18日 96年 1月23,24日 1月30,31日

校長、總務長(主任) 及全體工作伙伴 鼎力協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感 謝 市立教育大學 北投區義方國小 校長、總務長(主任) 及全體工作伙伴 鼎力協助

倘各位來賓需用餐 或飲用茶水 ,請至會場外休息區,以共同維持學校演藝廳場地品質及環境整潔,謝謝您的支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倘各位來賓需用餐 或飲用茶水 ,請至會場外休息區,以共同維持學校演藝廳場地品質及環境整潔,謝謝您的支持。

研習會梯次表 場次 研習日期 研習地點 協助報名學校 行政區 第一梯次 1/17、1/18 星期三、星期四 教育大學 義方國小 松山、信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研習會梯次表 場次 研習日期 研習地點 協助報名學校 行政區 第一梯次 1/17、1/18 星期三、星期四 教育大學 義方國小 松山、信義 內湖、南港 第二梯次 1/23、1/24 星期二、星期三 大安、文山 大同、北投 第三梯次 1/30、1/31 士林、中山 中正、萬華

研習會第一天課程表 時間 研習主題 講師 08:40 ~ 09:00 報到 09:00 ~ 12:00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概述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研習會第一天課程表 時間 研習主題 講師 08:40 ~ 09:00 報到 09:00 ~ 12:00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概述 講 師:曾技正聰邦 助理講師:許股長巧華 12:15 ~ 13:30 午餐(休息) 13:30 ~ 15:20 勞務契約書 15:20 ~ 15:35 休息(15分鐘) 15:35 ~ 16:35 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研習會第二天課程表 時間 研習主題 講師 08:40 ~ 09:00 報到 09:00 ~ 10:00 工程及勞務招標文件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研習會第二天課程表 時間 研習主題 講師 08:40 ~ 09:00 報到 09:00 ~ 10:00 工程及勞務招標文件應注意事項 講 師:曾技正聰邦 助理講師:許股長巧華 10:00 ~ 10:15 休息(15分鐘) 10:15 ~ 12:15 技術服務採購相關法令及評選作業 12:15 ~ 13:30 午餐(休息) 13:30 ~ 15:20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案例探討 15:20 ~ 15:35 15:35 ~ 16:35 施工驗收作業基準及綜合座談 (含有奬徵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概述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3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採購法新修正條文瀏覽 P.7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

P.7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 第7條:工程、財務、勞務之定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 P.7 第7條:工程、財務、勞務之定義 (1) 何謂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2) 何謂財務: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3) 何謂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認定招標屬性則以金額比例佔最高者為歸屬(例如地質鑽探工程(含工程及勞務)----視同工程採購

P.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 第9條 (1) 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 P.8 第9條 (1) 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2) 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學校)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教育局

採購金額 公告金額 查核金額 巨額 工程採購 一百萬元 五千萬元 二億元 財物採購 一億元 勞務採購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採購金額 公告金額 查核金額 巨額 工程採購 一百萬元 五千萬元 二億元 財物採購 一億元 勞務採購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P.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 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 P.8 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1) 5,000萬以上工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 工程部分: 開標:招標圖說(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公報影本 驗收:工程結算資料(詳施 27)及初驗記錄 (2) 1,000萬以上勞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 勞務部分: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徵選須知及徵選辦法等草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4 P.8 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 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其採購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 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 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例:保全採購 細則第7條:5000萬以上招標應於等標期限或截止收件日 5日前檢送相關資料 細則第9條:5000萬以上驗收時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 結算表及相關資料

P.9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5 細則第11條: 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5 P.9 細則第11條: 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相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機關內之政風、 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勞務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摘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購辦法)

P.9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 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 P.9 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100萬)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P.10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1 第18條: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公開招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1 P.10 第18條: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公開招標 --以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者得標 (2)公開招標 --以第52條第1項第3款決標—稱之最有利標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 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以不經公告方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 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P.11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7 第22條:限制招標之條件 細則第22條 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不論金額大小已取消報局核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7 P.11 第22條:限制招標之條件 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不論金額大小已取消報局核備 若非使用專利品切記勿以小綁大可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第六款: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未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 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及數量 第9款及第10款係針對勞務採購 細則第22條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P.12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8 細則第23條之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8 P.12 細則第23條之1: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P.12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9 第23條: 訂定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4條統包(效率,品質):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9 P.12 第23條: 訂定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4條統包(效率,品質): 含設計及施工、供應、安裝但不包括監 造;詳統包實施辦法

P.12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0 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具名投標: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0 P.12 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具名投標: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 (1) 同業共同投標:兩個同性質行業共同承攬 例:A營造廠商搭配一家或二家營造廠商 (2) 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 例:土建廠商搭配水電業者或空調業者 (3) 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2-1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 P.12 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26條)

2-1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 P.12 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3)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4) 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

P.12 2-1 技術規範實例 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 (採購法第26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技術規範實例 P.12 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 除設計圖說所示或另有規定,需符合國家規範CNS13480 A2256 及下列規定 (1)尺寸(單位:公分) 長×寬×厚:60×40×10,60×20×15 (2)密度:410kg/cm3以上 (3)抗壓強度:25kgf/cm2以上 (4)熱傳導係數:0.13w/mk以下 (5)防火時效:2小時以上 (採購法第26條) 目的及效果上是否限制競爭?

2-1 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 防止綁標行為: (1) 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 防止綁標行為: (1) 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2) 仍受採購法第六條之原則約束: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

2-1 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參考認定原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參考認定原則: (1)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 (2) 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 (3) 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 審查機制: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 審查機制: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 (4) 招標文件內容之訂有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 (5) 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二家以上。 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為替代品。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可配合開標前公開閱覽(除規範外,並出示樣品)以杜絕爭議。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6) 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者,提出時機為: 投標時提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6) 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者,提出時機為: 投標時提出 需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得標後使用同等品前提出 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2-1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得標後使用同等品前提出 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廠商於得標後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提送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

P.13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2 第28條:等標期 第29條: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2 P.13 第28條:等標期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合理期限(詳期限標準) 細則第49條之1 :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 一上班日 第29條: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

P.13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3 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1)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3 P.13 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1)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務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4) 參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4 P.13 第31條:押標金之處理原則,已納入投標須知

P.14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5 本府投標須知明訂不允許補正投標文件 第33條:投標文件之遞送及補送 細則第29條:書面密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5 P.14 第33條:投標文件之遞送及補送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 契約必要之點文件 細則第29條:書面密封 指將招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釘書針或其他類以材料封裝者 細則第32條: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 (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2)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3) 參考性質之事項 (4) 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本府投標須知明訂不允許補正投標文件

P.14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 第36條:廠商資格 (1) 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 P.14 第36條:廠商資格 (1) 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 (2) 特定資格:可參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1 P.14 細則第36條: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變更。但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需經機關同意 細則第38條: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例如:承辦整體規劃建築師不得為細部設計建築師 例外:古蹟採購不在此限

P.15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7 第40條:機關代辦採購 第41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細則第42條:洽、代辦機關權責劃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7 P.15 第40條:機關代辦採購 (1) 例如:石牌國小請捷運局南工處代辦 (2) 洽辦機關--石牌國小;洽辦機關上級機關--教育局 (3) 代辦機關--捷運局南工處;代辦機關上級機關--捷運局 細則第42條:洽、代辦機關權責劃分 第41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釋疑期限 >1/4 (1) 廠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書面請求釋疑-機關規定期限內--書面答覆--必要時公告之 (2) 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P.1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第46條:底價之訂定時機 (1) 公開招標:開標前定之 (2) 選擇性招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P.18 第46條:底價之訂定時機 (1) 公開招標:開標前定之 (2) 選擇性招標 (3) 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細則第54條: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第四十九條: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P.1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之程序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P.18 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之程序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P.1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第47條:得不定底價條件 (1) 訂定底價困難或案件複雜 (2) 以最有利標決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 P.18 第47條:得不定底價條件 (1) 訂定底價困難或案件複雜 (2) 以最有利標決標 (3) 小額採購 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 不定底價之理由 決標條件與原則

P.1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1 第48條:(整體)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細則第55條:合格廠商規定 細則第57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1 P.18 第48條:(整體)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1) 已納入投標須知 (2)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 廠商限制(投標機關決定) (3) 流標:因故未能開標(未如達三家合格廠商投標or48 ) 廢標:開標後因故(如未進入底價)未能決標 細則第55條:合格廠商規定 細則第57條: (1) 流標-得發還招標文件 (2) 廢標-廠商要求發還--保留其中乙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 影本

P.18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9 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廠商家數;詳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9 P.18 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廠商家數;詳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50條:(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規定已納 入投標須知規範 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1) 投標文件內容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具備者 (2) 押標金方面 (3) 標封及信函號碼連號 (4) 廠商住址電話等

P.19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0 第51條: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通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0 P.19 第51條: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通知 (1) 對內容有疑義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2) 對不合格廠商應敘明原因 細則第61條:通知各該廠商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10日;因為廠商如對上開審查結果不服必須依本法第75規定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申訴

P.19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1 第52條:決標原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1 P.19 第52條:決標原則 (1)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 之最低標為得標者-稱最低價決標(1款) (2)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 在預算數額內之最低標為得標者-(2款)除小額採購 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3)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稱公 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3款) 細則第66條:異質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有差異者;如電梯維修

P.20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2 第53條:有底價之減價程序 (1) 最低標優先減價,比減價不得超過三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2 P.20 第53條:有底價之減價程序 (1) 最低標優先減價,比減價不得超過三次 (2) 超底價決標者(填寫開標記錄及決標記錄)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未逾預算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 查核金額以下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 查核金額以上 金額未逾百分之四者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 金額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保留決標--敘明理由--報上級機關(教育局)核准後始能決標(細71)

P.21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3 第56條: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 細則72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3 P.21 細則72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願以底價或以底價減若干數額--機關應接受 細則第73條:限制減價次數-投標須知已明定--- 六次 第56條: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 以最有利標(採購法52-1-3)原則決標者,綜合評選不逾三次;無論金額大小皆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P.22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4 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細則第79條:總標價偏低定義 細則第80條:部分標價偏低定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4 P.22 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細則第79條:總標價偏低定義 細則第80條:部分標價偏低定義

P.23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5 第61條:決標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5 P.23 第61條:決標公告 規定決標後30日內需將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亦可決標當日請出席廠商於開決標紀錄表簽名並影送留存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6 P.23 第63條:契約要領 已將建築師罰則明訂(請參考契約書範本)

P.23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7 第65條:轉包 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第65條轉包規定,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7 P.23 第65條:轉包 (1) 轉包: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工作項目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2) 可查詢現場監工是否為該公司員工來印證 細則第87條: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 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第65條轉包規定,機關 得解除契約、終止合約或沒收保證金 以101條款送政府採購公報

P.24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9 第67條:分包係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1) 學校應於招標前將分包項目分類提列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9 P.24 第67條:分包係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1) 學校應於招標前將分包項目分類提列 (2) 參考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辦理 (3) 得標廠商應至法院設定權利質權予各分包廠 商 (4) 分包契約書應送機關備查 (5) 分包廠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P.24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0 第70條:品質管理 第71條:驗收期限及驗收人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0 P.24 第70條:品質管理 機關應訂明廠商執行品質管理、施工安全等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例:混凝土或鋼筋檢驗標準等 第71條:驗收期限及驗收人員 (1)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當主驗人並通知 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2) 主驗人:不可為最『基層承辦人』- 指蓋第一個章承 辦人 (3) 5000萬以上函請教育局派員監驗時需先指派主驗人並 於來函中敘明

P.25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1 細則第90條: 細則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1 P.25 細則第90條: 有分批或分段驗收於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 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細則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 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細則91條:驗收人員分工 (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圖說及現場是否與 規定不符,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派 (2)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由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3)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通常係由設計監造建 築師擔任 (4)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由主會計或其有政府採購法專 業人員

P.26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2 第72條:驗收不符之處置 細則第92,93,94,95條:已納入府頒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2 P.26 細則第92,93,94,95條:已納入府頒施工驗收基準 第72條:驗收不符之處置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若需減價收受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 (2) 5000萬以上採購若需減價收受則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細則第100條:驗收人對工程或財務隱蔽部分拆驗或化 驗契約未規定時,費用支付原則 (1) 拆驗結果與契約不符時--費用由廠商支付 (2) 拆驗結果與契約相符時--費用由學校負擔

P.26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3 第75條:(招標、審標、決標)異議之提出及處理 要件:違反法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3 P.26 第75條:(招標、審標、決標)異議之提出及處理 要件:違反法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向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期限 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P.27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4 第76條: (招標、審標、決標)申訴 第85條: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之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4 P.27 第76條: (招標、審標、決標)申訴 (1) 公告金額以上 (2) 向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 十五天內 第85條: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之處理 機關不依審議委員建議時-收受判斷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機關15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P.28 P.30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5 第85之1條:履約爭議調解 x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5 P.28 第85之1條:履約爭議調解 針對履約爭議,處理步驟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2)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須兩造雙方和議) (合約書有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x 第94條:辦理評選人數(5-17人)及比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P.30

P.31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6 第101條:對不良廠商之通知 細則第109之1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6 P.31 第101條:對不良廠商之通知 (1) 機關並無裁量權,廠商有符合1-14款狀況應依規定 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 細則第109之1條 (1) 廠商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 (2) 機關將處理結果函覆廠商--廠商不服--15日內--書 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P.32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7 第102條:不良廠商之異議及申訴 第103條:不良廠商之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7 P.32 細則第111條:延誤履約期情節重大者 (1) 巨額工程(2億):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2) 其他採購: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102條:不良廠商之異議及申訴 廠商或機關收到異議申訴處理期限 第103條:不良廠商之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呷飯時間到囉! 快把旁邊的同學搖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