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採購評選委員遴聘方式 100.11.23
目錄 壹、緣由 貳、目的 参、適用範圍 肆、執行方式 伍、執行步驟-未達公告金額 陸、執行步驟-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柒、執行步驟-查核金額以上 捌、委員產生過程及人數 玖、結語
壹、緣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法規鬆綁原則及尊重機關 首長權責,並為督促機關公正遴選評選委員會委員,檢討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外聘專家、學者之遴選方式及遴選過程不得有之情形,其修正重點為: 機關簽報及核定外聘專家、學者,均不受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之限制。(條文第四條) 明定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之情形。(條文第四條之一) 爰此,為維護公共利益,統一本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方式,故訂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以確保採購公平、公正、合理。
貳、目的 為防範本局召開之各項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於評選作業完成前發生委員名單外洩等情事,致影響本局辦理採購評選作業之公平性,特訂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
参、適用範圍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擇符合機關需求者議價或比價 ,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評審小組。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擇符合機關需求者議價或比價 ,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評審小組。 二、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 ,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者
肆、執行方式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由業務單位簽辦局內人員並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呈局長核定後組成評審小組。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由業務單位簽辦所需之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採購單位製作建議名單呈局長核定後,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後,由業務單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由業務單位簽辦所需之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採購單位製作建議名單呈局長核定後,由採購單位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後,由採購單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伍、執行步驟-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擇符合機關需求者議價或比價,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由業務單位簽辦局內人員呈局長核定後,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組成評審小組,由業務單位辦理後續評審事宜,評審小組成員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
陸、執行步驟-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業務單位應就擬遴聘本局及外聘學者、專家分別填註所需之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採購單位利用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專家學者製作建議名單及籤單後密封簽報局長核定後,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後,業務單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並由業務單位辦理後續評選事宜。
柒、執行步驟-查核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業務單位應就擬遴聘本局及外聘學者、專家填註所需專業領域類別及人數,由採購單位利用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專家學者製作建議名單及籤單後密封簽報局長核定,由採購單位會同政風室抽籤擇定委員後,採購單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由採購單位通知委員後再由業務單位辦理評選事宜。
捌、委員產生過程及人數 本局業務及採購單位辦理評選委員抽籤遴聘,應選出正取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其中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再抽籤選取正取委員人數4倍之人員為備取委員,並分別依備取順序予以編號,作成抽籤紀錄名單後,全卷密封移送業務單位啟封或由採購單位依規定辦理通知委員開會事宜。 會計室、政風室及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評選委員。
玖、結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函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4條之1,將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遴聘,改依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該建議名單 ,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所以各機關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才能統一委員遴聘方式,弭平外界之質疑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