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採購人員意見交流及 經驗分享研習會 報告人:許瑩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企劃處 專門委員
大 綱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制度,以防杜圍標及綁標 (二)嚴謹使用最有利標 (三)建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公正化專業化機制 (四)推動政府採購契約損害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 透明化 (五)修改政府採購法,推行工程爭議強制先調解 後仲裁之機制 (六)加強推動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及集中採購作業 (七)成立專責機關執行非工程機關之工程興建 (八)減少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加強公共工程品質 管理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制度,以防杜圍標及綁標 繼續推動採購資訊公開透明化,招標決標資訊均須公開於「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上。 增加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時間,另透過異議申訴、採購稽核,抽查可疑案件,嚇阻綁標行為。 積極推動電子採購作業,有效遏止圍標惡習。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二)嚴謹使用最有利標 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制度面辦理「強化事前檢討評估」、「合理決標價格」、「專業採購」、「公平公正評選」、「事後加強查核」5項措施,建立更為明確且嚴謹之最有利標制度。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決標方式一覽表。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三)建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公正化與專業化機制 刻正邀集業界、機關召開「研商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業界人士遴選相關事宜會議。 評選須知、除名原則、倫理規範等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四)推動政府採購契約損害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透明化 得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及排除之情形 目前委託研究中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五)修改政府採購法,推行工程爭議強制先調解後仲裁之機制 為避免調解程序進行後,機關又任意拒絕調解結果,造成雙方時程及資源之浪費,延宕爭議之解決。 故如調解不成立,將促成以仲裁為後續處理爭議之方式。 研議加速解決採購爭端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採購作業 (六)加強推動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及集中 (六)加強推動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及集中 採購作業 擴大共同供應契約及集中採購辦理項目,以降低採購成本,節省行政資源外。 並辦理國產毛巾及襪子共同供應契約,以扶植本土產業。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七)成立專責機關執行非工程機關之工 程興建 (七)成立專責機關執行非工程機關之工 程興建 避免由非工程專業機關(例如:社政機關、公立國中、國小等學校)辦理工程採購,因專業、經驗不足造成採購爭議,影響公共建設品質。 成立專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統一採購事權,免除採購人力重複配置外,並可快速累積工程專業、經驗,有效提升工程執行品質及整體資源之運用效益。
壹、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向 共工程品質管理 (八) 減少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加強公 研擬修正採購法第70條納入授權依據 (八) 減少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加強公 共工程品質管理 研擬修正採購法第70條納入授權依據 研擬修正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包含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處以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一、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 二、最有利標面臨之問題及案例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五、須各機關配合事項 六、結語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一、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不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經由評選比較廠商所提供之品質、技術、功能、標價、商業條款決定最優廠商。 最低標:政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由標價最低者得標,並以該標價為決標價。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二、最有利標面臨之問題及案例 問題1:濫用最有利標。 審計部統計採最有利標之工程採購: 地方政府較中央政府為多。 鄉鎮市公所較縣市政府為多。 非專業機關較專業機關為多。 部分鄉鎮市公所最有利標件數偏高。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二、最有利標面臨之問題及案例 問題2:評選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受質疑。 案例:花蓮縣壽豐鄉農會接受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黑糯米生產高級化加工設備」,採最有利標決標,遭稽核小組稽核有諸多缺失,例如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外聘委員專長與採購標的無涉、評分有明顯差異卻未予查處。工程會已建議花蓮縣政府就該案不予補助,另將廠商圍標部分移高檢署偵辦。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二、最有利標面臨之問題及案例 問題3:決標給價格偏高廠商。 案例:海軍光華六號造艇計畫(預算金額132億元,決標金額126億元),得標廠商報價較未得標廠商報價高達20餘億元,且評選委員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並未處理,有失公允。案經未得標廠商申訴,工程會認為申訴有理由,撤銷招標機關原處理結果,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已暫停採購程序。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二、最有利標面臨之問題及案例 問題4:工程逾期及品質不良,不符合最有利標立法意旨。 案例:埔里北梅新社區新建統包工程(決標金額4億6,800萬元),廠商施工品質不良且進度落後,經工程會施工查核小組多次查核結果,列為丙等,顯示未能符合最有利標立法意旨。案經工程主辦機關將查核缺失改善情形報查核小組審查後方結案。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工程會於95年3月22日於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簡報「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 院長提示重點: 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 為確保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時,能符合公正、公平原則,請工程會研議具體可行規範建構機制。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95年5月23日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其內容如下: 事前審慎評估: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不宜採最有利標案件: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合理決標價格: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該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專業採購: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嚴謹評選程序: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評選結果異常情形之處理程序: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公正辦理評選: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加強稽核及查核,主動發掘弊端: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95年5月23日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其內容如下: 適用情形: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執行方式: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評選委員推薦及遴選機制之改進措施 推薦機制之改進:增列受推薦者就誠信及品德操守(例如是否曾犯背信、詐欺、圖利、貪污或瀆職等)之自我聲明。加附任職單位出具之推薦書,加強推薦機關對專家學者品德操守之查核。 訂頒除名原則,強化管理機制:各機關對於評選委員如有違法或評選不公等事實,可依該原則敘明事實函本會除名。本會如接獲檢舉或發現評選委員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可成立除名審議小組,主動予以審議、除名。 本資料庫含促參案件之甄審委員。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三、最有利標改進措施 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由電腦隨機產生建議名單:可依所輸入相對應專業領域等條件,自動產生3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供機關遴選,人為操作之可能性可大為減少。 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優先按上開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如確屬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各機關94、95年度6至8月份工程採購最有利標決標件數及總金額比較: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中央機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縣市政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鄉鎮市公所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中央機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總金額(億元)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縣市政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總金額(億元)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鄉鎮市公所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總金額(億元)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評選委員推薦及遴選機制之改進成果: 已於95年3月27日及95年4月10日發函各機關,如接獲檢舉或發現評選委員有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應敘明事實函報工程會處理。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9名專家學者自資料庫除名,另暫時移除者,計11名。 95年8月31日修訂專家學者推薦作業,並函請各機關於3個月內,補具受推薦者之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重行辦理推薦。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四、最有利標執行情形 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對最有利標案件加強監督查核: 機關於傳輸招標公告前,應先進行招標前置作業,填寫招標作業前之相關資訊;傳輸決標公告時,亦同。 藉以確認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執行程序是否適當,例如有無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等。 系統自動以燈號顯示異常標案,供隨時查核,例如得標廠商報價與未得標廠商報價差異過大等。 該系統業自95年10月2日正式啟用。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五、須各機關配合事項 為提升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各機關如有推薦人選,請依新修訂專家學者資格、推薦表格式及除名原則嚴予審核,並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推薦。 機關如發現擔任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有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事者,請依本會訂頒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敘明事實,函本會處理。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五、須各機關配合事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以杜弊端。 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已於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請各部會督促所屬機關確實利用該系統辦理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 上開委員須知、除名原則、新修訂專家學者資格、推薦表格式及標案管理系統常見問題之解決方式等,均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貳、最有利標作業之檢討 六、結語 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程序辦理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決標,本會業已訂頒相關作業須知,且刻正辦理相關法令之修正作業,以完備法制作業,俾利各部會依循辦理。 本會將持續檢討並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以建立更為明確、嚴謹之評選機制並督促機關正確執行相關採購業務避免發生濫用最有利標及浪費公帑情形,減少採購爭議,建構清廉優質之政府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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