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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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福利.  本薪?  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教育人員薪資  本(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 主管職務加給(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 導師費:實際擔任導師職務,每月 3000 元  特教津貼(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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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獎金

課授大綱 俸給 獎金(年終獎金、慰問金) 兼職費、代理加給支給 新增公保給付-生育補助 生活津貼 各項福利措施

俸給

俸給項目 本俸 年功俸 加給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係指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3種。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加給種類及衡量因素 職務加給 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或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技術或專業加給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地域加給

各類給與-元以下彙整(一) 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當月按實際在職日數核支之報酬尾數不足1元部分以無條件捨去計支。《人事行政總處98年12月21日局給字第0980034809號函釋》 銓敍部92年12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22302469號書函: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附表1「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7(現為註記5)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 元者,以1 元計。另依規定核算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總金額遇有不滿1 元之小數點,亦採相同方式辦理。 公務人員薪俸待遇計算後未滿1元部分: 元以下四捨五入〈銓敘部100年1月10日部銓二字第1003301822 號書函〉 公保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施行細則2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40055413號 年終慰問金之計算方式以四捨五入進位方式辦理。

各類給與-元以下彙整(二) 銓敘部100年1月10日部銓二字第1003301822號書函 (一)加班費: 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二、規定略以,職員支給標準為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原行政院主計處100年1月修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貳篇原始憑證之審核二、(五)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規定略以,時薪,按月薪除以240小時,實支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加班金額,應將時支乘以加班時數。是以,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之計支方式,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未休假加班費: 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稱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復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八小時。基於公務人員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係採一致性之計算方式,爰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日支數額,應依前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規定計算之時薪乘以8(小時)得之。

Q1:服務未滿整月者,俸給如何支給? 原則:1.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 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 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 按上開計算方式,按日扣除俸給。 例外: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Q2:小白因照顧生病的母親,於1月至4月已請5天的家庭照顧假,6月因事 又請事假半天,其6月俸給應否扣除?又7月因照顧母親之需,想在7 月10日(星期五)及 7月13日 (星期一)皆請家庭照顧假或7月10日請家庭 照顧假、7月13日請休假,請問7月俸給應否扣除?如何扣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68.7.3168台楷典三 字第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除俸(薪)給之規定。 7月10日星期五家庭照顧假 7月11日星期六 7月12日星期日 7月13日星期一 7月13日請家庭照顧 假,要扣除4日俸給 解析: 7月13日請休假, 扣除1日俸給 銓敘部94年9月2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565號函,重申銓敘62年1月19日62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釋規定,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均須按日扣除俸(薪)給。

Q3:停職、復職人員俸給如何支給? A: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年 功)俸(不包含加給),至其復職、撤職、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或經移付懲付,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 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 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尚未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給持 其基本生活考量,各機關審慎衡酌停職原因及相關情事後, 依個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 本(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俸給法§2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1

Q4:追溯免職生效人員,自免職生效日至 接獲免職令期間待遇如何支給? 自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間所支待遇不予 追還,惟是段期間如依相關法令規定須按日扣 除俸給之情形,仍應依規定予以扣除。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有關撤銷任 用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及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其他現金給付不予追還規 定之精神。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5.18局給字第0960061982號函

Q5:小則因案判刑確定,於104.3.16接獲務機關發布之免職令, 並追溯自判刑之日104.2.19生效,此期間小則核准公差2日、 1日公假及2.5曠職,請問小則自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 間待遇如何支給? 免職人員溢領薪給之追繳? 解析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免於追繳 判決確定104.2.19 免職令發布日104.3.16 現職人員 支領半數 本(年功)俸 具工作事實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2條,應予追繳

本(年功)俸 加給 按銓敍審定俸級支給 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 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Q6:小莉原任A機關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合格實授專員,於104年3月調任B機關擔任薦任第8職等課長,其俸給應如何支給? Q7:權理人員俸給如何支給? 本(年功)俸 本俸、專業加給 按銓敘審定之俸級 薦任第9職等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 依所調任職務最高職等 薦任第8職等支給 按銓敍審定俸級支給 加給 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 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590照支 專業加給按委任第5職等支給 Q8:小慧原銓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 點) ,若自願調任委任第4至5職等村幹事 職務,其俸給及加給如何核發? 解析 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590照支 專業加給按委任第5職等支給 本(年功)俸 1.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 2.原敘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加給(專業加給) 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1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5第1項第2款

獎金 年終獎金 年終慰問金

個別性獎金- 地方機關適用(一) 地籍測量人員工程獎金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公共汽車(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 警消人員 警察人員工作獎金、消防人員工作獎金、警察 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金、績優警察勤務區獎金 稅務人員 稅務人員獎勵金(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工程人員 行政機關員工工程獎金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個人及單位績效20%以上) 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20%個人績效、80%單位績效) 地籍測量人員工程獎金 交通運輸人員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公共汽車(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

個別性獎金- 地方機關適用(二) 醫療人員 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 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衛生醫 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 環保清潔人員 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環保 機關駕駛安全獎金、北高兩市環境保護局修車 技術人員績效獎金、垃圾焚化績效獎金、清潔 獎金(每月8,000元範圍內核實發給) 其他 各直轄市及縣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執行維護 公共安全工作獎金

普遍性獎金 權責與管制 年終工作獎金 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各機關學 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 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 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 權責與管制 行政院104 年2 月4 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 號函示, 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 點規定所稱「專 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縣(市)政府 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 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 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個人在5 千元以下之額 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 條規定所定額度之 獎勵者,應專案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支給。嗣後各項報行政 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對象、類別、 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至相關細節性 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發基準等), 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7 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屏東縣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

年終獎金發給對象及機關 發給對象 發給單位: 12月在職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及職務 代理支領月薪或日薪人員比照發給。 發給單位: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12月31 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12月2日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 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發給標準 簡任第14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學術 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不包括地域加給、導師費、 特教津貼) 主管人員及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 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若有小數點金額得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人事行政局93.1.8局給字第0930001027號書函規定) 公式:月(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職 務加給(含兼任代理)*1.5月;其餘不計入。

年資採計 1.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 ,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 ,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 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 併計。 2.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 以1個月計算。

12月1日仍在職者 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1.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 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2.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 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例如:在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2發給。 在12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

12月份到職者 12月份未離職人員: 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並均以12月份所支 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按月支薪者適用)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 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按月支薪者適用) 年中未曾在職者: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 x1.5個月1/12。 年中曾任職人員:12月份待遇標準*1.5個月*合併 計算全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30日折算1個月,未滿30日以1個月計)

年中退休等人員 年中退休(役、職)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例如某甲係本府科長,104年1月16日退休,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支? 年終工作獎金:(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5*1/12 年終慰問金:不符合支領條件。月退休金超過新台幣2萬5仟元。

發給規定-年度內報酬增減之人員 薪資異動人員 12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職)、資遣、死亡 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 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 實發數額計發。 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 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前2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 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 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案例Q 計發規定A Q1.某甲係約僱人員, 於 104年8月1日屆滿65歲離 職,其104年年終工作獎 金得否發給? 於年中辭職(或離職)之約僱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3日局給字第1010023536號函) Q2.某甲為代理教師於104 年12月代理半日,得否 發給104年度年終工作獎 金? 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 Q3.某甲係臨時人員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於104年 3月1日辦理退休,請問 其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應 如何發給? 不得發給104年年終工作獎金。臨時人員係比照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注意事項所稱退休(伍、職)及資遣人員,係指注意事項二、規定所列人員,且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特定法令辦理退休(伍、職)及資遣者。以臨時人員非注意事項二、規定所列人員,其年度中退休自不合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案例Q 計發規定A Q4.某甲於104年1月至12月期 間擔任支領日薪代理教師, 共代理35日,另於同年12 月8、9日擔任代理教保員, 共代理2日,請問其104年 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放? 某甲12月代理1日支代理教師費1179元,比代理1日支代理教保費1102元多,爰選擇最有利當事人方式計支。 104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1179元(12月日薪)× 31 × 1.5 ×2/12=9,138元 Q5.某丁104年1月1日至104年6 月30日擔任按日計薪之臨時 人員,104年7月1日至104年 9月30日擔任約僱五等人員, 104年12月1高等考試及格分 發本府實務訓練,其104年 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104.1.1~104.6.30之實際工作天數)/30≒4.4個月,以5個月計臨時人員在職月數。 104.7.1~104.9.30-3個月約僱五等人員。 104.12.01-104.12.31-1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1.5*9/12(以最有利當事人計算發給)

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法令依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給對象: 1.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含軍職支 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 人員。 2.下列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包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 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月退休金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 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 (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 之退伍軍職人員。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經審定機 關審定仍支領年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 族。派赴作戰或危險(含港澳)地區執行情報任務被難,經國防部註記有 案,獲釋返臺定居辦理退除役後,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 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發給時間與單位: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104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4年5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5646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發給基準 支(兼)領月退休金(俸)及一次退休(伍)金軍公教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 (一)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之比例 發給。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俸)月數比例 (三)年度中退休(伍)之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 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 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原支領月退休金且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人員,比照發給年終慰問金,其發給數額依其支領之月退休金乘以一點五個月。實施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且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人員,比照前款規定發給。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經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臺幣二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一)軍公教人員年度中亡故,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二)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 比例發給。

Q1:支領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內涵為何? 依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所稱月退休金(俸),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包含月補償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俸)內涵。 Q2: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度中亡故,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宜如何發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俸)月數比例發給。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

兼職費 代理加給支給

兼任主管職務之兼職費 兼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2個兼職費。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就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選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再支領2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得再支領1個兼職費。

兼職費支給標準 支給標準: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000元。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例外: 委5年功或委4年功4級以上(385俸額)得支薦任級;薦九年功或薦八年功4級以上(590俸額)得支簡任級。(行政院80.11.19八十局肆字第36988號函) 師(一)級按簡任標準支給;師(二)級及師(三)級按薦任標準支給;士(生)級按委任標準支給。師(二)級人員,銓敘審定達年功俸12級590俸點以上者,兼職費按簡任標準支給;士(生)級人員經銓敘審定達本俸24級385俸點以上者,兼職費按薦任標準支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5月14日局給字第0960061889號函)

Q1:現職人員代理加給條件?如何認定?(一) 得按代理之職務支給加給之條件 1.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以上。 2.代理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3.代理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4.代理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 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5.代理依規定日期給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加班補休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因公 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十個工作日之認定 1.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2.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 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 日。 3.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Q2: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與「兼代」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二) 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應有指派之職務代理人之順位,避免由專任教師代理行政職務。 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以,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主管職務出缺,經權責機關核准由現職人員代理,其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10個工作日以上,得支給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略以,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爰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職務,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 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依教育部92年3月27日書函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未具主任受聘資格之「兼代」主管職務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函釋,其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其本人不合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最低職等支給。 Q3: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三) 支給標準 1.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最低職等支給。 2.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3.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 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4.代理人具被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 按被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者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 加給表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小撇步 Q4:現職人員代理加給如何支給?(四) 1.按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及其適用加給表(包括專業加 給與職務加給)所列之支給條件。 2.掌握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3.計發加給差額含例假日及依規定請假期間。 4.加給係指各種加給。 5.差額之計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6.代理期間跨越兩個月以上:各月份加給差額應分別計算。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僅實際代理9日,不 支領薦任第7職 可支領主管加給 等主管加給 例假日代理不足每 日8小時 Q5:合格實授薦任第 8職等專員職務於103年8月1日初次代理薦任第7職等主管職務, 其主管加給該如何支給? Q6:科員某丙104年6月9日至6月19日(6月13、14日為例假日)奉派代理科長主管職務,其加給如何支給?又其6月13日及6月14日因執行被代理人業務,奉派加班各2小時,其加給如何支給? 支領薦任第7職 等主管加給 僅實際代理9日,不 可支領主管加給 例假日代理不足每 日8小時

新增公保-生育給付 修正生育補助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加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比照勞保規定給與 給付條件   參加保險並繳費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並繳費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金額   以被保險人生育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保俸 為給與計算基準。   給與2個月保俸額。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與 保險生育給付規定之差異表 公教人員保險法 男性及女性 軍公教人員 女性被保險人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 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按發生保險事故 當月起,前六個月 保俸(薪)額之平均數 *2個月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2個月 各類給付 給付對象 給付內涵 給付額度及 相關限制

各類保險之生育給付一覽表 各類保險 公教人員 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 條例 國民 年金法 農民健康 保險條例 給付對象 女性被保險人 未訂有生育給付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 給付內涵 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 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數 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額度及 相關限制 2個月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自104年6月12日起施行) 60日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1個月 1個月(流產者)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生育補助修正重點 年6月1日起施行 增給機制 支給基準 適用規範 支給對象 103

支給對象 妊娠週數 大於20週, 小於37週 生產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修正前 ☆配偶分娩或早產;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 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 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 登記者,得請領生育 補助。 ★本人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修正後

> 適用規範-女性得請領保險給付者 請領二者差額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 保險生育給付 男性 女性 請領二者差額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保險生育給付 (公保、勞保、國保、農保) >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女性請領資格 適用規範-女性不得請領保險給付者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個月薪俸額 2個月薪俸額 男性 生育補助 女性 惟其配偶如為農保被保險人,因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及25條規定本人及配偶分娩或早產,均得申請生育給付,且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爰其申請之生育補助須扣除配偶請領農保生育給付之金額,如有差額始發給之。 女性請領資格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本人繳付保險費未滿280 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 軍職人員 2個月薪俸額 2個月薪俸額 男性 生育補助 女性 生育補助

支給基準 修正前 修正後 29,268元 x 2個月 = 58,536元 例: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三級人員 104年8月發生生育事實 年月 俸額 10403 28435 10404 29435 10405 10406 10407 10408 平均 29268 二個月薪俸額 按事實發生日當月薪俸額為準 修正後 二個月薪俸額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之平均數計算 這樣算 29,268元 x 2個月 = 58,536元

雙生以上之增給機制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女性本人依公保法 第一名子女 第二名子女 第三名子女 生育補助 2個月 生育補助 2個月 生育補助 2個月 雙生以上者 (3胞胎)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配偶請領有雙生以上之保險給付者,公教 人員本人僅得請領生育補助與該保險給付 之差額 女性本人依公保法 繳付保險費未滿280 分娩或未滿181日 早產得申請生育補助

Q1:男性公教員工(薦六本一)之配偶如為公保、或勞保、 或國保、或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各該保險之生 育給付後,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男 女 可以 公教員工 公保、勞保 國保、農保 男性可以請領生育補助與保險給付之差額 生育補助 保險生育給付 25,435元 x 2個月 = 50,870元 36,000元 補助金額 50,870元 – 36,000元 = 14,870元

Q2:男性公教員工(薦六本一)之配偶(薦七本 三)如為軍保之被保險人,得否申請生育 補助? 男 女 公教員工 軍 保 可以 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 夫妻雙方 擇一報領 25,435元 x 2個月 = 50,870元 29,435元 x 2個月 = 58,870元

不可以 48,000元 Q3: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非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男 女 勞保、國保 公、勞保 不可以 生育補助 保險生育給付 48,000元

可以 不可以 Q4:男性公教員工(薦七本一)之配偶如同為公教人員, 配偶(薦六本一)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之生育給付 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女 公教員工 公保 男性 女性 生育補助差額 保險生育給付 第一名 子女 27,435元 x 2個月 = 54,870-50,870 =4,000元 25,435元 x 2個月 = 50,870元 補助金額 8,000元 補助金額 0元 公式: 54,870 – 50,870 = 4,000元 4,000 x2 = 8,000元 生育補助差額 保險生育給付 第二名 子女 27,435元 x 2個月 = 54,870-50,870 =4,000元 25,435元 x 2個月 = 50,870元

Q5:男性公教員工(薦六本一)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 工(薦七本一) ,配偶繳付公保保險費未滿280 日分娩或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181日早 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男 女 可以 公教員工 公保 (未符請領資格) 夫妻雙方 擇一報領 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 25,435元 x 2個月 = 50,870元 27,435元 x 2個月 = 54,870元

生活津貼

現有婚喪生育補助之請領方式與內容 生育補助 結婚補助 喪葬補助 公保 女:2個月薪俸額 男:不能請領 男女皆不能請領 男女均可請領   生育補助 結婚補助 喪葬補助 公保 女:2個月薪俸額 男:不能請領 男女皆不能請領 男女均可請領 同一事實不能重複請領 父母、配偶:3個月薪俸額子女: 年滿12歲未滿25歲:2 個月薪俸額 已為出生登記為滿12歲:1個月薪俸額 生活津貼 女:不符請領公保請領條件者 男:扣除配偶已請領之各類社會保險後,補期差額 男、女:2薪俸額 男女皆可申請 均為公務人員者可分別請領2個月薪俸額 父母、配偶:5個月薪俸額 子女:3 個月薪俸額(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薪俸 事實發生日當月起算 往前推算6個月的平均薪俸額 發生事實日當月薪俸額

公教人員結婚補助 規定 案例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配偶均得申請。 限 制: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事實發生日:依民法第982條修正規定,結婚日即為至 戶政事務所登記日(戶籍謄本記載結婚日) 案例 陳員於103年3月結婚,同年10月起擔任公務人員,104 年1月離婚,104年6月再與原配偶結婚,請問陳員可否 請領結婚補助?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 個月俸(薪)額之平均數)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支給對象與條件: 男性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 女性公教員工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繳付保險費未滿280 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 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條例因尚未納入生育給付項目 ,軍職人員及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均得申請本項補助。

Q1.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何? 2個月薪俸額 薪俸額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 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參照修正後公保法 之生育給付規定修正)。 如推算月份當月薪俸額有變動時,該月薪 俸額應按實支數計算。 又如申請人實際任職月數未滿6個月,參照 公保法規定,以實際任職月數之平均薪俸 額計算。

Q2.有關早產之定義為何? 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與胎兒出生時是否存活無涉 胎兒出生時為活胎,之後死亡者: 除可請領生育補助外,可再請領喪 葬補助費 胎兒出生時為死胎者:可請領生育補助 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早產之認定。

Q3.有關雙胞胎以上是否增給生育補助及其規定為何?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Q4.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且非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配偶符合保險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 領保險之生育給付 如其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 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男性公教員工 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Q5.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有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 保險人。 故目前除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未滿25歲者,其 餘國民均為各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 配偶如屬上開情形致未能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男性公教員工可檢附相關證明請領生育補助。

女性公教員工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女性公教員工得請領2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 Q6.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繳付公保或勞保保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女性公教員工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女性公教員工得請領2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 惟其配偶如為農保被保險人,因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及25條規定本人及配偶分娩或早產,均得申請生育給付,且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爰其申請之生育補助須扣除配偶請領農保生育給付之金額,如有差額始發給之。

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父母、配偶死亡者,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親屬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限 制: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未婚子女滿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 請人扶養查明屬實。 無力謀生認定: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4.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Q1: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夫因病死亡,其妻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或得否就殮葬補助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 1.不可。 2.依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 員父母、配偶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以父母、配偶 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7.16 ﹙88﹚局給字第013763號書函規定,公教人員眷屬如 擔任公職死亡,可請領撫卹及保險等相關給付,已 較未擔任公職之眷屬死亡者僅能支領喪葬補助優厚 ,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一項,與喪葬補助擇一請 領。

Q2:公教員工得否請領 養父母﹙繼父母﹚ 喪葬補助 ? Q 3: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 1.原則不可發給。 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 ? Q 3: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 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 公教員工之養父母死 亡,如經申請人自行 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 喪葬事實,在不重領 兼領原則得就生父母 、養父母﹙繼父母﹚ 擇一報領喪補助。 1.原則不可發給。 2.例外:寡居之女性公教 員工,獨自奉養配偶之 父母,且其配偶父母非 擔任公職,同意從寬在 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 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及獨 立學院,分別支給新台幣500元至35800元。 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申請 支給對象: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 領,不得重複。 限 制:以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 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之 子女為限。 學籍之認定: 教育部88.3.5台(88)師(三)字第88019588號函規定,具有大專校院正 式學籍者,指經大專校院(含空中大學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校)公開 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未授予學位或頒 發畢業證書者,不具正式學籍。

子女教育補助

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Q1: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 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 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 方式為何?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 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104年7月1日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20,008元

1.不可。 上開情形非屬規定不得申請補 2.已獲有減免學雜費者 助之情形,得申請補助。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Q2: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 規定後,公教員工子女如為現 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或原住 民身分獲有減免學雜費者,可 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Q3 :公教員工子女已依「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享有就學貸款,得否請領子女 教育申請補助? 1.不可。 2.已獲有減免學雜費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上開情形非屬規定不得申請補 助之情形,得申請補助。

Q4: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 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 關申請各項補助。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 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 ,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 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Q5: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續)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3.依據行政院99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 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 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費 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Q6: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1.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 (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人員發給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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