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局 乾淨、透明、新希望
壹、法務部廉政局介紹 貳、廉政局與政風機構 參、未來展望
壹、法務部廉政局介紹 一、世界潮流趨勢 1967:馬來西亞(反貪局) 1974:香港(廉政公署ICAC) 1982:汶萊(反貪局BPR) 1998:印度(中央監察委員會) 1999:澳門(廉政公署) 非洲肯亞(反貪局) 1952: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 2002:韓國(廉政公署KICAC) 馬其頓共和國(國家防貪公署SCCP) 2003:印尼(反貪委員會及滅貪署KPK)
二、朝野全民共識 89年總統選舉各政黨候選人共同政見。 90年【山水民調】:7成2民眾贊成設立 「廉政專責機關」。 90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 94年底各政黨紛紛成立「廉政委員會」。 95年元旦文告:陳總統希立法院儘速審 議通過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 95年1月8日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公開要求 各縣市長要廉能執政。
三、國人殷切期待 全民及各政黨均痛恨黑金。 重大弊案造成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 國人期待設置「廉政專責機關」,集中 肅貪力量,遏阻貪瀆。
四、組織專責專業 廉政局係專責、專業、專職的廉政機關。 廉政調查官係向民間及政府部門借將,專業能力的 保證。 廉政調查官係向民間及政府部門借將,專業能力的 保證。 廉政局秉持「政府改造」精神,不增加員額,從全 國政風機構總員額移撥。 專業分工為現代社會趨勢,廉政局與調查局採雙軌 運作,複式布網,(或簡化調查局之職掌,使全力 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肅貪。
五、肅貪透明超然 仿傚香港廉政公署設置 「廉政諮詢審查委員」。 外部監督機制。 確保人權辦案程序正義。 委員來源為獨立公正人士。
六、廉政運作機制 法務部政風司 防貪、反貪、肅貪策略 廉政局 貪瀆調查 政風機構 預防貪瀆 發掘貪瀆
七、我們的承諾 成立法務部廉政局 5年內讓我國的清廉度 大步邁入世界前20名
貳、廉政局與政風機構 一、未來廉政新機制示意圖 法務部政風司 各級政風機構 (防貪) 法務部廉政局 (肅貪)
二、人員交流機制 廉政局從中央機關主管政風機構移撥500名員額。 地區調查組執行貪瀆或與貪瀆有關犯罪之調查處 理時,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 地區調查組執行貪瀆或與貪瀆有關犯罪之調查處 理時,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 廉政局人員將對外公開徵選,含政風、調查、警 察、海巡等職系,依專長及任務需要遴選取才。 政風機構與廉政局人員可相互交流。
參、未來展望 一、廉政局組織法草案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務部組織法第九條之一制定之。 第二條 法務部廉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務部組織法第九條之一制定之。 第二條 法務部廉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貪瀆或與貪瀆相關犯罪之調查處理。 二、其他有關廉政事項。 本局人員於辦理前項第一款業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或二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廉政局組織架構圖草案 法務部廉政局 肅貪資訊組 肅貪執行組 北部地區調查組 中部地區調查組 南部地區調查組 東部地區調查組 教育中心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業務單位 法務部廉政局 輔助單位
三、我國政府防治貪污組織現況 中華民國政府 行政院 監察院 法務部 主計處 審計部 政風司 各檢察署 調查局 廉政局 各政風機構 各主計單位 各審計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