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監辦實務 報告人:陳有政(台中市議會 2016.04) 電 話:0910-583875 報告人:陳有政(台中市議會 2016.04) 電 話:0910-583875 E-mail : ycchen@tccc.gov.tw chenguchen@yahoo.com.tw
個人簡歷說明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我國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我國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 (一)廉政機構:稅捐處、鄉公所、縣政府、法務部、經濟部及其所屬水利署水 利規劃試驗所、中區水資源局等政風室。 (二)政府採購:臺中市議會總務組主任、曾兼任經濟部、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 委員。 三、研究:編撰「善用政府採購」-條文綜析及詮釋教材。 四、政府採購法師資經歷: (一)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客座講師。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客座講師。 (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客座講師。 (四)其他:曾受邀至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機關講 授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五、發表:100年度受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數位訓練課程「加強政府公共 工程人員清廉-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之課程講師。
監辦 隱蔽部分!!! 監視程序???
監辦vs幕僚(1) 一、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其闡明機關辦理採購之立法宗旨。 辦理採購常見政風案例: 招、決標方式認定異常(誤用限制性招標、濫用最有利標); 採購金額判斷錯誤(意圖分割化整為零); 資、規格標準制定不公; 招標文件、底價制定及採購評選委員遴選之過程洩密; 開、決標程序違常行政處分; 履約變更事項違反契約或法令相關規定; 驗收、保固過程執行不正或不實等違失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迴避事項。
監辦vs幕僚(2) 二、採購監辦之機制,係民主政治之制衡機制重要設計之ㄧ。然機關之佐理單位之會計、政風機構,在政府採購過程中,並非僅止於扮演採購監辦角色,其更重要功能為幕僚智庫,對於本機關辦理採購可能發生缺失型態,預先提供建議意見,俾使採購過程能合法、公正、透明及發揮採購功能,避免弊案叢生,以符合人民之高度期待高廉能的政府。 三、會計機構: (一)依據會計法第96、99條等規定,會計人員執行事前審核、事後複核工作;及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監辦vs幕僚(3)-1 主旨:近日媒體報導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仿冒其他廠牌塑膠管材,品質粗劣,危害公共工程安全案,請依說明妥處 一、旨揭情形,請各機關查察得標廠商有無使用前述不法材料,並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 …. 如有發現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廠商。 如有發現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重者包括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
監辦vs幕僚(3)-2 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以仿冒材料履約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 負責監辦業務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 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 100年10月18日 工程企字第10000393420號
參與監辦規定(1) 壹、未達公告金額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 得不通知、得不派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5條) 二、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以實地監視為原則,得自行決定書面審核,不派員監辦為例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6條)
參與監辦規定(2) 貳、公告金額以上: 以實地監視為原則(註:個人簽章自行負責) 書面審核需個案報核(註:單位會章)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 建議取得委任授權權利:(僅供參考) 本室囿於人力不足,如監辦當日公務繁多,請准予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規定採「書面審核監辦」。 得不派員監辦為例外(計14款規定、逐案簽可) 均應派員監辦 (異議、申訴 、調解、仲裁、訴訟 、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6)
參與監辦規定(3)-1 參、上級機關採購監辦 一、招標採購監辦 (採購法第12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參與監辦規定(3)-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 二、履約驗收監驗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監辦參與時機 參與時機 一、開標、決標、比價、議價 二、驗收 三、其他:異議、申訴、調解、提付仲裁、提起訴訟、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 廣義參與時機:(幕僚角色) 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 (行政院主計處函88.7.7台八十八處會字第○五九四三號 )
監辦:簽章效力 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眼到、心到、動口不動手,唯有簽名例外。 貴府建議修訂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內容乙節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所稱「簽名」,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旨揭紀錄表「簽章」欄位,尚無修改之必要。 98年5月27日 工程企字第09800213370號
監辦:程序!實質審查? 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施行細則第11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4】 )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7)、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6) )
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1 主旨: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說明: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其主(會)計單位監辦,此乃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開標前,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會計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案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核屬上述採購之範疇。 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三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
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2 主旨: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 三、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 四、會計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是否曾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加以審核。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台八十八處會字第○五九四三號函
上級機關採購監辦派員疑義之-1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 說明: 二、有關貴署可否基於會計(或政風)一條鞭之指揮系統,指派招標機關以外之貴署所屬機關(醫院)之會計(或政風)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經洽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表示意見,茲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8月21日主會財字第1010500561號書函略以:按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業務負有督導職責,爰對其相關(重大)業務應有所瞭解俾適時研提建議或督辦完成;至依不同業務特性分設之所屬各機關,彼此間業務屬性差異大,且未有從屬關係,不宜分派所屬機關人員(含主會計人員)擔負起上級機關督辦(監辦)角色。
上級機關採購監辦派員疑義-2 (二)法務部101年7月4日法授廉預字第10105012900號函略以:貴署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執行所屬機關(醫院)函報上級派員監辦之採購案件,輪由貴署政風室派員時,政風室得視事實需要,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授權招標機關之政風人員,代表衛生署擔任監辦人員。 三、至於貴署可否指派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本會意見如下: (一)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係貴署人員者,貴署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 (二)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非貴署人員,因其屬採購稽核小組聘兼人員性質,尚不宜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101年9月7 日工程企字第10100316930號)
採購監辦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執行疑義(3/1) 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貴公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貴縣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理。其中,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九二六五○號
採購監辦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執行疑義(3/2) 政府採購法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共14款)
採購監辦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執行疑義(3/3) 函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案 市府辦理93年度「台中市○○工程」採購案,貴室以配合款未成立、發包過程不符法定程序為由拒絕派員監辦,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情形未符; 又該採購案經費係編列於市政府單位預算,並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應無預算未成立情形,另本案工程配合款未繳入既已於招標文件載明減作之條件,亦與預算法第25條適用無關,本案貴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會同監辦。貴室以該採購案配合款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與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之合理性、及扣除減作部分之實質最低標價等有所疑慮,因上述各項情形屬採購專業範圍,監辦人員如尚有疑義,可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行政院主計處940509處實二字第0940003184號函
政風人員圖利罪案例 某政風人員因調查廠商有無圍標不夠詳盡,嗣因檢察官查出廠商確有圍標情事,而被起訴圖利,考績會決議將該同仁移付公懲會懲戒一案。 該政風人員受理檢舉圍標案件,在查證過程發現有諸多疑點,惟部分佐證資料囿於政風機構權限無法取得及進行深入查證,逕以查無實證簽陳退還押標金。嗣經調查,本案廠商承認確有圍標情事,被依圖利罪起訴,並經考績會決議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辦採購解釋令(續) 旨揭辦法第七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九一○○四九五三五○號 「監辦人員監辦採購,指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第一項)。前項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第二項)。」故如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程序,監辦人員應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監辦;非此等程序之其他事項,則不在監辦範圍。八八一四二○九號
監辦採購解釋令(續) 「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九一○○四九二六五○號 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九一○○四二二一七○
監辦採購解釋令(續) 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 旨揭條文所示「有關單位」之定義,係指設有職司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之股、課、科、室、隊、組、處等之情形;指單位名稱,而非所掌事項。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貴府如有該有關單位,而仍由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行政室視導執行監辦工作者,不符合上開規定。 【註】:「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行政院主計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3號通函各機關,其中第3條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業已刪除。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六九九七○號
監辦人員可否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 主旨:有關監辦人員經機關首長指派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以及經指示於訂定底價時,列席提供擬採購物品之底價以供參考等,是否有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乙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及「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意旨,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
監辦人員可否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 主旨:有關監辦人員經機關首長指派為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委員,以及經指示於訂定底價時,列席提供擬採購物品之底價以供參考等,是否有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乙案。 ……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 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八處會字第0八0七二號函
開 標
採購招標作業實務 流程 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法令 依據 開標前 1.有無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部分機關招標時,舉開現場說明會,易生製造私相授受圍標機會,影響標價及競標意願,宜個別分批進行說明資料一致性。 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採購法第34條 開標 1.報告開標案號、採購案名、有無釐清事項。 2.釐清合格廠商家數。 (1)投標文件應依本法第 33條規定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場所,機關審查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 29條規定。 (2)廠商無施行細則第 33條第 1項及第 2項不予開標情形。 (3)查詢採購法第101條之不良廠商適用對象。 (4)廠商非施行細則第 38條第 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3.確認投標廠商標封有無異狀。 4.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進入審標階段。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採購招標作業實務 流程 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法令依據 審標 1.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之資格標、規格標文件是否合格。 (1)假性競爭 (2)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 2.異議、疑義、保留標之處理。 3.最有利標之評選由召集人主持。 採購法第51條 採購法第50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 議、比價 1.廠商報價高於底價。 2.因緊急情事致超底價決標處理。 3.僅有一家廠商且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包」者,機關應予接受。 採購法第53條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 決標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
開標常見狀況 現場說明會:製造私相授受圍標機會,影響標價及競標意願,宜分批進行說明資料一致性。 資格標:借牌達法定三家、證照時效過期、印章不符、利益迴避(細則38、評選委員、首長) 規格標:審查標準不一(資料雷同) 價格標:不符;計算或書寫錯誤 押標金:不足、空白、抬頭錯誤、未填日期、機關逕行指定支票、現場繳納現金。 保留標:疑議、重大異常、異議 本法第八十四條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1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或先行審查資格。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於開標前即訂妥底價(漏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濫用48條第1項第1款(變更補充招標文件)之規定,不開標決標。 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仍續行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廠商未於外標封書明廠商名稱地址,仍計入合格廠商家數 廠商明顯不符合資格(例如資格規定為甲等營造業,但投標廠商為土木包工業或雜貨店),卻仍計入合格家數。(室內裝修案) 當場補充規定。 截標後開標前仍接受廠商繳納押標金。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2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合格廠商家數未達3家,未續行開(決)標。 拒絕接受未填寫抬頭之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押標金抬頭填具之機關之名銜誤繕為他機關之名銜。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致有應開而未開,或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負責人相同,逕列為不合格標,不計入家數計算,致流標,或就賸餘廠商續行開標,致該等廠商喪失得標機會。 漏未將廠商標封攜至標場,致有應開標而未開標甚或決錯對象之情形。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3 某廠商質疑機關未將其標封攜至標場,且其報價較決標金額低。 某得標廠商接獲機關通知「撤銷決標」,因尚有一廠商標封未開。 該未開標封是否於截標前送達,如何確定。 如係期限前送達,機關應如何處理? 機關如何取得廠商信任,將傷害降至最低。 採取何種行政作為。 資料來源: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胡培中
開標作業前-解釋函1-1 主旨: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其開標程序請依說明辦理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明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其中第2款所指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應包含若投標廠商之標封外型,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認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規定,該廠商不計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合格廠商家數。
開標作業前-解釋函1-2 二、為避免旨述情形發生,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另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400414810號函
開標作業前-解釋函2 主旨: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 二、所詢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貴處視個案事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第5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核處。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來函所附第1家投標廠商泰明營造有限公司之外標封,經以所載廠商名稱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及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營造業專區),並無該廠商之存在,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規定,貴處在未開封前即可查覺,而不將該廠商視為一個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354060號函
開標洩漏採購底價案1 ○○垃圾焚化廠副組長吳OO,於101年2月間,擔任「○○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上開採購案因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70%,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吳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惟查吳OO並無前科,係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而犯後接受偵查時隨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所犯情節又尚屬輕微,爰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予以職權不起訴。
開標洩漏採購底價案2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秘書練○○及廠商許○○等7人涉嫌洩漏工程採購案底價、偽造文書及工程圍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練○○及廠商許○○等7人提起公訴。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間辦理「○○工程採購案,因廠商○○工程有限公司許○○報價高於底價,當場表示不願減價,並將押標金領回,嗣經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秘書練○○明知該底價仍應保密,詎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告知○○工程有限公司許○○標價與底價僅差10萬元,使廠商○○○工程有限公司因而知悉本件工程底價。另廠商○○○有限公司許○○等6人涉嫌偽造文書及工程圍標等情事,經本署於101年11月15日同步搜索○○○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住所,扣得相關證物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分段開標與分別密封 3/1 法源: 政府採購法第42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2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分段開標與分別密封 3/2 投標須知範本(公告金額以上;104.1.27版) 分段開標與分別密封 3/2 投標須知範本(公告金額以上;104.1.27版) 第31點:「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第78點:「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分段開標與分別密封 3/3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104.1.27版) 分段開標與分別密封 3/3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104.1.27版) 第30點:「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第73點:「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審標-- 投標廠商文件 假性競爭
審標-疑義處置作為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六十 條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第八十一條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個別廠商廢標 // 全案廢標 本法第 五十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 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本法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本法第八十四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個別廠商廢標 // 全案廢標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95年7月2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
個別廠商廢標 // 全案廢標 問題: 本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48條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並未像本法第50條第2項敘明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所以,如果有48條情形但已決標在案,如何處置? 可行方式: 1.本法第84條第1項:「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2.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形式配合投標—空白標單文件 判決主文如下: 科思帆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 、陳○○ 、臺灣鑑識科技有限公司均無罪。
形式配合投標—空白標單文件 判決主文如下: 科思帆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 、陳○○ 、臺灣鑑識科技有限公司均無罪。
形式配合投標—空白標單文件 犯罪事實 一、張○○係科思帆有限公司負責人,沈○○為科思帆公司之經理;黃○○係崴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墜○○為崴聖公司之經理。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0 年9月間,辦理「DNA 實驗室內部儀器設備」採購案,定於100年10月11日公開招標,沈○○偉為期科思帆公司獨家代理之「移動式小操作臺」能夠銷售,並避免未達最低參標廠商3 家之限制門檻而流標,竟與科思帆公司之員工施○○,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沈○○徵得明知崴聖公司資金不足,沒有能力亦沒有投標意願之墜玉佑同意,出借崴聖公司之名義參與上開標案;嗣於100 年10月6 日,沈○○即分別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萬華分行,各以科思帆公司所有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 號)申請發票日均為100 年10月6 日、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0萬7,000 元,票號分別為FA0000000 號、FA0000000 號之支票各1 紙
形式配合投標—空白標單文件 犯罪事實 並以票號FA0000000 號之支票作為科思帆公司之押標金,票號FA0000000號之支票,則交付予墜○○充作崴聖公司之押標金。墜○○隨即製作以崴聖公司為投標廠商,填載總標價181 萬2,000元之總標單、未載有被授權人之空白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投標資料等文件,連同上開充作押標金之支票,一併裝於信封袋中交予沈○○;迨於100 年10月11日上開標案之投摽暨開標日,復推由任職科思帆公司非崴聖公司員工,且明知上情而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施○○,持前揭由墜○○密封之信封袋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向承辦人員表明係崴聖公司之代表,與代表科思帆公司之沈○○,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與開標,而以此方式借用他人之名義參與投標。
形式配合投標—空白標單文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假性競爭常見狀況 項目 構成跡象 佐證資料 投標證件 同一人繕寫 或備具者 筆跡雷同;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投標標封 寄件者同一人代寄不同廠商標單、投標標封號碼連號、廠商址設處與押標金金融機構所在、投標地地間異常、投標標封號碼連號。 押標金 同一人繳納 或申請退還者 連、跳號;一人持多章(出納處監視錄影) -主持人作為:保留標並限期請關係廠商提供申請押標金銀行資金來源或逕向金融機構查詢(廠商同意書)。 其他 故意異常 作為 押標金未附、空白文件、標封影本大小格式相同、「陪襯」廠商未估價卻提出估價單、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投標廠商負責人相同、廠商手持多份標單。
假性競爭函釋-1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
假性競爭函釋-2 主旨: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 說明: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
假性競爭函釋--形式配合投標 二家「陪襯」廠商未估價卻提出估價單,則該三家廠商有無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或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適用,併請查處。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二九九八號 旨揭採購之三家投標廠商─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既經 貴府採購中心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依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工程企字第09400365980號
假性競爭函釋 廠商標封影本大小格式及筆跡雷同函釋 貴校傳真詢問三家投標廠商標封格式形狀幾乎完全相同,是否可開標、決標疑義乙案 投標廠商標封影本,其大小格式及筆跡雷同,有犯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建請將上開文件及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查處,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六二號
假性競爭函釋 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函釋 所附廠商投標文件,安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旨揭採購案分別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予精業及天剛二公司持以參加投標,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九六六號函(如附件)已有釋例。 本案建議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如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者,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八十九年 三月八日 工程企字第八九○○四六九四號
廠商假性競爭者,應不發還押標金 (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廠商假性競爭者,應不發還押標金 (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 通案認定該情形即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 請勿再援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釋)
廠商假性競爭者,應不發還押標金 (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 廠商假性競爭者,應不發還押標金 (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97年2月14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 如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98年12月2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 請勿再援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釋)
「○○採購案」不同廠商投標文件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 項目 異常情形 押標金支票 號碼連號 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 投標文件 筆跡雷同 其他顯係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劉○瑋 (得標者) 新竹國際卓蘭銀行AA3342700 ˇ 詹○錦 新竹國際卓蘭銀行AA3342701 樂○中 新竹國際卓蘭銀行AA3342702 卓蘭郵局 915956 呂○英 (無效標) 中小企業苗栗分行FU0238681 915955 連○材 中小企業苗栗分行FU0238680 陳○嘉 中小企業苗栗分行FU0238679 廠商
工程名稱 投標廠商 銀行 號碼 ○○辦公區清潔打掃及蓄水面漂流物打撈 上潔清潔社 合作金庫台中分行 UA4151867 (連號) 佑苑藝有限公司 UA4151868 ○○98年度景觀維護花木整理勞務 石岡郵局 Q0184929 (另一家金融 機構) 和榮環得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東勢分行 EH2506135 ○○庫辦公廳舍與周邊環境清潔維護 EH2506136
互為關係企業股東、董監事/廢標? 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工程企字第○九八○○○○七九八○號
互為關係企業股東、董監事/廢標? 「具有關係企業關係之2家以上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件之投標應遵守事項,應訂立更詳細規範」乙節 一、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本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 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至於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定「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並非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即該當該款情形。 三、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僅因該等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即適用本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規定。工程企字第09800280080號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押標金不予發還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 請勿再援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釋)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之借牌圍標科刑案例 判決主文如下: 楊○○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之借牌圍標科刑案例 犯罪事實: 楊○○係*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公司)之登記、實際負責人,即為*眾公司之代表人,亦係*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廖○○)之實際負責人,即為*騰公司之代理人;林○○則係*眾公司之業務課長,為*眾公司之受雇人。緣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就「購置火災現場勘驗車」採購案(下稱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楊○○為圖標得本件採購案,惟恐因參與投標廠商數量不足而廢標,竟與林○○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使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亦為代理人之*騰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之借牌圍標科刑案例 而於同年月間之某日,由林○○分別填寫*眾公司及*騰公司之取得招標文件並製作投標文件,再由林○○委託不知情之*眾公司員工何○○填寫本件採購案*騰公司標單之投標金額;再於同年月22日,由楊○○、林○○指示不知情之*眾公司財務經理胡○○,將原由胡○○所保管之*眾公司三信商業銀行(下稱三信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騰公司之三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交由不知情之*眾公司會計梁○○,分別自上開三信銀行*眾公司及*騰公司之帳戶內,轉帳申購該銀行之金額同為新臺幣(下同)12萬7000元,票號分別為MZ0000000 、MZ0000000 號之連號支票各1 紙,作為*眾公司及*騰公司之押標金。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之借牌圍標科刑案例 於101 年3 月27日,分別由林○○、何○○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眾公司、*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嗣因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監辦人員察覺上述2 家公司之押標金支票連號,且均係由同一人梁○○辦理,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 款,宣布廢標而未遂。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暴 力 圍 標 罪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或稱強制圍標) 行為人如運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 詐 術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偽造他廠商資料)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若有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足當之。是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或彼此間已約定投標價格,而使承辦公務員誤信符合廠商數之法定條件。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 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任 意 圍 標 罪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合議圍標) (1)行為人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2)行為人需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作為手段;(3)需達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係指原本有意投標競爭之廠商因合意結果,僅形式參與投標,不為實質之價格競爭。並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或競爭價格之廠商,故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之競爭,並不在該條項規範之範圍內。 行為人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客觀上需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即得成立本罪。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妨 害 投 標 罪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借牌或同意借牌) 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立法目的,主要係在處罰行為人藉以虛偽廠商資格參加投標,影響政府採購結果,危害政府採購之公平或品質,獲取不當之利益,是應以其有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為要件,始足該當。
議題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定讞,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案,卻遭駁回 ○○廠商借牌圍標者主張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藉此申請退回其遭沒入押標金。 惟高等行政法院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所明定,與同法第50條第5款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構成要件有間,是以是否構成刑事罪責,與行政處分是否成立無涉;機關仍得沒入押標金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判字第1040號判決書)
議題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鎮公所辦理「93年度租賃社區巴士交通採購案」,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發現甲○客運公司與乙○客運公司及丙○客運公司之投標文件估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稅額申報書上之電話號碼竟為相同,且營運使用之電話號碼亦相同,乃同一聯合營運公司,似有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當場宣佈廢標,並沒收押標金。
議題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查3家公司為節省營運成本而共用辦公室、總機、出納、會計,因系爭押標金支票面額、受款人相同,復未註明係何公司所有,致共用出納因疏失而錯置押標金支票等情 。且檢附之租用合約書格式完全相同、部分租用日期及字跡相同,且3家公司提供之車輛係屬同一批車輛。 上訴人主張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云云。
議題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惟查,刑事責任係以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為論罰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所明定,與同法第50條第5款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構成要件有間,是以上訴人是否構成刑事罪責,與本件是否成立無涉。案經上列當事人間不服招標機關之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上訴駁回」。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判字第1040號判決書
不當廢標行政處分
不當廢標行政處分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不當廢標行政處分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
不當廢標行政處分 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3號 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七四號
不當廢標行政處分 依來函所述個案複數決標採分項決標,且地址、傳真、電話相同之二家廠商各投不同項目,尚非彼此互相競爭,自無上開條款之適用。惟仍請查察原招標文件有無限制單一廠商投標或得標之項次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96工程企傳字第F961354號 機關辦理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共分3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目為限。甲、乙2廠商雖各有投不同項目(即甲廠商投第1項目;乙廠商投第3項目),惟亦均有投標第2項目,如機關認定該等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應認第2項目有該條款之適用。至於同案該等廠商各投標不同項目(第1項目、第3項目)之情形,尚非彼此互相競爭,難認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惟應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等情形。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87條規定,併請查察。104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59030號
追繳押標金篇
前言 發現投標廠商採購圍標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規定,致遭緩起訴或第一審判決有罪,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101條規定,主要訴求以追繳押標金及提列為拒絕往來不良廠商之一定期間停權權利;常見後續補強採購程序,有下列議題焦點: 一、有關追繳押標金之法律追訴期限之限制?系爭廠商逾期未繳回押標金後,可否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行政執行? 二、採購法101條登採購公報之法律追訴期限之限制?廠商若提出異議,要求繼續上訴等為理由,可否駁回異議,繼續追討押標金及登採購公報。
前言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法律就發生同條項所定採購機關沒收或追繳廠商押標金法律效果之要件,授權主管機關在同條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之行為類型外,對於特定行為類型,補充認定屬於「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院 103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主管機關依此款所為之認定,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第 1 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發布,且依 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屬文書(紙本)。網際網路並非文書(紙本),自非屬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前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追繳押標金法源 法源:政府採購法 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第50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104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104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函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8400號函 主旨: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情形者,機關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於104年6月1日公開於司法院網站),略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主管機關依此款所為之認定,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發布,且依90年1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三、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本會業以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就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修正投標須知範本。 機關於104年7月17日後辦理之採購,請依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辦理,如有需執行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者,依投標須知所載之上開令通知廠商並附記採購法規定之廠商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四、另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說明二略以:「……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該函所稱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50條第1項第7款),該函係於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為之,行政程序法並無溯及適用於該函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爰機關非依104年7月17日本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辦理之採購案,發現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事,請依據招標文件、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及該函處理。至於本會94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96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98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及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計5函所認定之情形,已涵蓋於(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所認定之情形,爰請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為通知,勿再援用上開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等5函為通知。 五、另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及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計二函所認定之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請勿再援用上開二函為通知。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處理方式 【補充說明】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 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立法意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係指於辦理本採購案時發現有該等情形,立即據以認定相關廠商所投之標不予接受;而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則由各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程序將其於採購案中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於招標文件中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等廠商如參與投標,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
文號 函釋內容 適用理由 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工程企字第○九四○○○七六五六○號 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5函所認定之情形,已涵蓋於(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所認定之情形,爰請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為通知,勿再援用 96年7月25日 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文號 函釋內容 適用理由 98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 採購設計廠商人員提供該案之秘密資訊予投標廠商,致該廠商經評選後得標簽約。貴院如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得標前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5函所認定之情形,已涵蓋於(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所認定之情形,爰請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為通知,勿再援用 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 來函所述,國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通公司)未以其本身名義投標,而係「借用」兆元數碼公司名義投標,尚非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國通公司如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茲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文號 函釋內容 適用理由 92年11月6日 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請勿再援用上開二函為通知。 96年5月8日 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 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通案認定該情形即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會)係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其基於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8 款之授權,得補充認定該條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以外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為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或追繳已發還押標金之法令依據。廠商之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業經公共工程會依上開規定,以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通案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規定;同條第 6 項並罰其未遂犯。廠商於投標前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合議不為競價,營造係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分別參與投標,足使招標機關之審標人員誤認彼等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縱因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及競爭對手之競標價格為何而未必能決定性左右決標結果,然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甲、乙關聯廠商之代表人既以合議不為競價之假性競爭方式,分別以甲、乙廠商參與採 購案投標,雖開標結果為流標或未得標,彼等代表人仍應成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犯,而非不能犯。採購機關自得據之對甲、乙廠商分別為追繳押標金之處分。
函釋1--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5/1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
函釋1-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5/2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函。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 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及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 104年6月2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1260號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時效5/3 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 旨揭程序,再經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律字第10103101400號函略以:「追繳押標金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5年時效及其時效起算點等疑義,前經本部於100年11月30日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獲致具體結論如下:『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時效5/4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本文、第 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是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用以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為求貫徹,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時效5/5 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機關得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其構成要件事實既多緣於廠商一方,且未經顯現,猶在廠商隱護中,難期機關可行使追繳權,如均自發還押標金時起算消滅時效期間,顯非衡平,亦與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意未盡相符。故上述公法上請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至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自應個案具體審認。
函釋2--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時效-1 機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行為,經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公法事件,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則奉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執行方式解決,各行政執行分署均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請各移送機關多多利用。(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協助辦理。) 追繳押標金事件,目前法院實務見解既認屬公法事件,有關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應適用上開規定。故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限期繳納之行政處分後,於義務人(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上開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規定,亦即採購機關應於處分確定之日起 5 年內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法務部100 年 08 月 03 日法律字第 1000013753 號
函釋2--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時效-2 關於「得否以收迄起訴書時為追繳押標金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乙節,本會曾就本法第31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法務部,法務部103年9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11210號函復說明二略以:「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而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至於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之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請依上開法務部函示辦理。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103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060550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併請查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52520號函
函釋3--定期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辦理(2/1) 審計部104年7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040008481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1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及採購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
函釋3—定期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辦理(2/2) 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104年08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4310號
函釋4--共同投標廠商之追繳押標金通知應全體送達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屬行政處分亦得以行政執行方式執行,其執行名義為追繳押標金之通知,若共同投標廠商之追繳押標金通知,僅送達代表廠商而未送達其他廠商,於行政執行時恐生未對其他廠商為送達,而無執行名義之爭議,為避免爭議並確保機關權利,應全體送達為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400251220號函
函釋5--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之追繳押標金 所詢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305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金亦係就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305條第1項亦移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向現負責人追繳;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於2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7040號函
函釋6--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涵蓋89000318號函 有關本會(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就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乙節,查該函之認定係以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未敘明僅限於該條第1項至第4項,且91年修正採購法第87條增列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亦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屬本會該函所為認定之涵蓋範圍。另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20號及第470號二判決,亦認為本會(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已涵蓋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行為類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 12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4310號函
函釋7--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內容 主旨: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 一、檢附法務部103年9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0490號函影本乙份。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如未附記救濟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廠商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300326870號函
函釋8--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責任 所詢採購案既依採購法第30條規定收取押標金,請檢討為何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有關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之規定。 關於因招標文件未載明不予發還及追繳之押標金規定,致無法辦理追繳押標金,請查察「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300294040號 函
案例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定讞,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案,卻遭駁回 ○○廠商借牌圍標者主張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藉此申請退回其遭沒入押標金。 惟高等行政法院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所明定,與同法第50條第5款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構成要件有間,是以是否構成刑事罪責,與行政處分是否成立無涉;機關仍得沒入押標金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判字第1040號判決書)
案例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鎮公所辦理「93年度租賃社區巴士交通採購案」,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發現甲○客運公司與乙○客運公司及丙○客運公司之投標文件估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稅額申報書上之電話號碼竟為相同,且營運使用之電話號碼亦相同,乃同一聯合營運公司,似有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當場宣佈廢標,並沒收押標金。
案例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查3家公司為節省營運成本而共用辦公室、總機、出納、會計,因系爭押標金支票面額、受款人相同,復未註明係何公司所有,致共用出納因疏失而錯置押標金支票等情 。且檢附之租用合約書格式完全相同、部分租用日期及字跡相同,且3家公司提供之車輛係屬同一批車輛。 上訴人主張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云云。
案例探討—借牌圍標判決無罪,聲請退回沒入押標金遭駁回 案情略述: 惟查,刑事責任係以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為論罰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所明定,與同法第50條第5款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構成要件有間,是以上訴人是否構成刑事罪責,與本件是否成立無涉。案經上列當事人間不服招標機關之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上訴駁回」。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判字第1040號判決書
議題—廠商涉賄賂或支付佣金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價款(5/1) 廠商如為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為目的,有對機關人員賄賂,或以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採購法第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要件。爰所附審計室審核通知第2頁所列6案,如非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依採購法第59條立法意旨,尚難適用或準用採購法第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如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者,請查察是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議題—廠商涉賄賂或支付佣金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價款(5/2) 三、另上開6案契約如已包括當時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十一)款內容:「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機關得依個案實際情形,就廠商於決標後為履約事項之目的,對於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賄賂、佣金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依契約約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議題—廠商涉賄賂或支付佣金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價款(5/3) 四、旨揭案件均為95年至96年間決標,所述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之情形如違反當時法令(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致影響採購公正者,機關亦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及同條第2項規定追償損失,並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及與該款有關之招標文件規定處理。
議題—廠商涉賄賂或支付佣金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價款(5/4) 五、至設計監造公司已註銷是否繼續追繳及執行停權處分乙節,所附創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狀況載明「廢止」,查本會97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3840號函說明三:「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經濟部98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021220號函說明二:「……復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本會99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7550號函附會議紀錄陸、討論內容摘要二:「……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議題—廠商涉賄賂或支付佣金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價款(5/5) 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可能。」爰公司廢止登記未完成清算前,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仍得為追繳及執行拒絕往來程序之對象,建請向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 另廠商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已更換僅剩統一編號為原有,是否可繼續追繳及執行停權處分乙節,公司更換名稱及負責人,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同一者,應繼續追繳及執行。
議題-追繳押標金之獨資廠商變更負責人 主旨: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 二、有關廠商所提之異議,應由貴所依採購法第75條、第84條規定妥處逕復。 三、所詢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305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金亦係就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305條第1項亦移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向現負責人追繳;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於2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7040號函
議題-追繳押標金之廠商變更名稱-1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
議題-追繳押標金之廠商變更名稱-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函。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 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及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 104年6月2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1260號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篇
前言 發現投標廠商採購圍標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規定,致遭緩起訴或第一審判決有罪,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101條規定,主要訴求以追繳押標金及提列為拒絕往來不良廠商之一定期間停權權利;常見後續補強採購程序,有下列議題焦點: 一、有關追繳押標金之法律追訴期限之限制?系爭廠商逾期未繳回押標金後,可否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行政執行? 二、採購法101條登採購公報之法律追訴期限之限制?廠商若提出異議,要求繼續上訴等為理由,可否駁回異議,繼續追討押標金及登採購公報。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暴 力 圍 標 罪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或稱強制圍標) 行為人如運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 詐 術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偽造他廠商資料)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若有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足當之。是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或彼此間已約定投標價格,而使承辦公務員誤信符合廠商數之法定條件。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 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任 意 圍 標 罪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合議圍標) (1)行為人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2)行為人需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作為手段;(3)需達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係指原本有意投標競爭之廠商因合意結果,僅形式參與投標,不為實質之價格競爭。並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或競爭價格之廠商,故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之競爭,並不在該條項規範之範圍內。 行為人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客觀上需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即得成立本罪。
圍標科刑類型 採購刑罰 法條規範 犯罪構成要件 妨 害 投 標 罪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借牌或同意借牌) 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立法目的,主要係在處罰行為人藉以虛偽廠商資格參加投標,影響政府採購結果,危害政府採購之公平或品質,獲取不當之利益,是應以其有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為要件,始足該當。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及提不良廠商停權作為1-1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
發現採購圍標之追繳押標金及提不良廠商停權作為1-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函。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 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及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 104年6月2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1260號
議題: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之裁處權時效起算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完成修法前,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1、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12日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各機關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 2、關於裁處權時效之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固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惟仍應就採購個案情狀及所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要件,綜合判斷之。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
議題: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之裁處權時效起算 103 年6 月10 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4 款情形,機關依同法第102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 條第1 項所示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其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所定之3 年裁處權時效,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103年12月15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 檢附: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
議題: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之裁處權時效起算 款次 101 條第1 項各款 起算時點 說明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1.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自開標時起算。 2.屬分段開標者,依相關段之開標時起算。 3.無開標程序者,以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6 月10日103 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4款情形,機關依同法第102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 條第1 項所示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其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所定之3 年裁處權時效,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議題: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之裁處權時效起算 款次 101 條第1 項各款 起算時點 說明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一、屬參加投標者: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屬分段開標者,依相關段之開標時起算。無開標程序者,以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二、屬訂約者: (一)無需廠商行為介入,機關以廠商投標文件完成訂約者:自開標時起算。屬分段開標者,同上。 (二)涉廠商延續行為介入,由廠商製作契約文件後提送予機關方完成訂約者:自訂約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三)訂約時廠商始提出偽造、變造文件:自訂約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三、屬履約者:自最後相關履約文件達到機關或其指定之人員或處所時起算。 一、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6 月10 日103 年6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二、屬訂約者,就左列項次二說明如下: (一)有關二(一)之情形:例如機關採用工程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辦理採購,無需廠商行為介入。機關以廠商投標文件用印完成後即完成契約簽約手續。 (二)有關二(二)之情形:例如機關未採用工程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文件即屬偽造、變造,並由廠商接續製作契約,其行為延續至訂約。 (三)有關二(三)之情形:例如廠商投標時,文件無偽造、變造情形,製作契約時始提出偽造、變造文件。 三、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2 項規定,以廠商行為終了時起算。
議題: 提列拒絕往來廠商停權之裁處權時效起算 款次 101 條第1 項各款 起算時點 說明 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第 一 審 判 決 發 生 效 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時起算。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議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有2款適用之競合處理 1 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所詢疑義(一),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2款以上情形者,機關已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該廠商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經法院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依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無須再依同條項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 四、所詢疑義(二),不同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爰僅能就違反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04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400140350號
議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有2款適用之競合處理 2 另廠商一行為事由,同時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及第6款情形,因屬獨立構成要件而分別適用之;但若已依其中一款裁處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再以其他款次通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1月04日工程企字第10400296960號函 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即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數行政罰競合之處理)
議題:獨資廠商變更名稱或負責人-1 主旨: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議題:獨資廠商變更名稱或負責人-2 二、法務部100年5月4日法律字第1000006006號函釋雖載明「……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裁處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惟採購法第8條規定,獨資商號與自然人均得為「廠商」,且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明定刊登內容為廠商名稱,爰獨資商號以其商號名義而非以自然人負責人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時,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更名後或變更負責人後之商號,非負責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1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5160號函
議題-定期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辦理(2/1) 審計部104年7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040008481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1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及採購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
議題-定期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辦理(2/2) 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104年08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4310號
議題-應註銷刊登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案,請儘速辦理註銷作業 主旨:機關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 一、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議題-應註銷刊登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案,請儘速辦理註銷作業 二、邇來有廠商就機關遲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拒絕往來廠商之註銷作業,認有損害並提起國家賠償之情形。為避免發生類似爭議,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後,如知悉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情形,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2月15 日工程企字第1050004390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工程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
結語 一起工作、共同學習 一起成長、貢獻傳承 結語 一起工作、共同學習 一起成長、貢獻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