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 2015年1月
总体介绍 壹 修订思路 主要变化 贰 叁 组织结构
修订思路 以纳税人为主体,财税差异以纳税调整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兼顾税务管理,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架构申报; 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提高税、企业双方的税法遵从度;
主要变化 1、新增索引(便于填报)、基础信息(与所得税相关的重要的基本信息); 2、简化主表—基础信息、汇总纳税分离; 3、细化附表—如:期间费用、纳税调整的14张2级附表、优惠项目的若干明细附表; 4、分类申报—不同会计制度、汇总纳税; 5、注重财税数据申报完整性、准确性;
索引表
组织结构 1主多附;多层架构;41张表 主表 一级附表 二级附表 三级附表 1、收入 2、成本 3、费用 4、纳税调整 12张 2张 主表 一级附表 二级附表 三级附表 1、收入 2、成本 3、费用 4、纳税调整 12张 2张 5、弥补亏损 6、优惠 5张 6张 7、境外所得 3张 8、汇总纳税 1张
基础信息表 填报
基础信息表 基础信息表的作用 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 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
ge udi 1、表头部分 2、基本信息部分 3、主要会计政策及估计情况 4、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我们先看一下这张表的结构:这张表一共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表头部分,第二部分是基本信息,第三部分是主分会计政策及估计,第四部分是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4、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9
企业基础信息表 汇算清缴期内第一次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错误,进行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发现汇缴期间申报有误,补充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务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且在申报所属时期内有效信息自动判断带出。 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财税[2009]69号: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填表说明有误,删掉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以万元列示。包括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列举了主要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其他”
索引表
主表 填报
主表—简介 设计目的:展现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整体过程 以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力求简洁: 变更要点: 仅体现附表汇总金额 详细数字和计算过程在附表填报 调整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顺序 纳税调整表仅体现税会差异 部分行次有计算过程说明
主表—简介 分解成三大部分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1、基本上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报表的项目,反映企业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 2、期间费用增加附表 3、部分计算行次,增加了计算过程,给填表人更明细的指引。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填报项目与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基本相同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变 旧版 新版 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表中分离出来 税收优惠分几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
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旧版 新版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再分解为三大项目:为了总机构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为总机构开具缴款书提供数据支持。
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与旧版申报表基本一致 删除了合并纳税的相关行次 增加了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再分解为三大项目:为了总机构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为总机构开具缴款书提供数据支持。
主表—简介 分解成三大部分
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
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表 旧版 收入明细表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新版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范围 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填报A103000 不包括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填报A103000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计 删掉了视同销售 按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
{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 应用指南会计科目说明分类 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其他 { 会计准则本身并未区分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其他业务收入是根据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说明进行的数据分类。 列举了常见的其他业务收入种类 一种收入类型既可以放在主营收入,也可以放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完全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区分。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 兼顾两个准则: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利得 盘盈利得 捐赠利得 罚没利得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汇兑收益(小企业准则) 其他 营业收入核算的是净利得,因此将以前报表中的收益字样,改成了利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增加了汇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费用中进行核算) 小企业准则核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放入其他,不单独列式。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对应于一般企业收入表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 删除了期间费用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非常损失 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罚没支出 坏账损失 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其他 主要变化要点:是重新梳理的营业外支出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范围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其他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企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收入支出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表 合并了收入与支出表,增加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项目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变化 旧版事业单位收入表与支出表 事业单位:只反应财务收入情况,有关于不征税收入在纳税调整表中进行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的规定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分开核算不征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与资产。 不再使用以前按比例分摊的方式进行计算。 不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 取消按收入比例计算不准予扣除的支出方式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包含成本与费用 区分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 与一般会计制度不同 会计制度未明确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因此此表包含了成本与期间费用。 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不用填报期间费用表。 但个别项目与主表有勾稽关系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营业外支出
期间费用明细表 企业需要分析填报,无法与会计科目一一对应 金融企业“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情况填报在“销售费用”列中
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差异 分析、案例、填报)
总体介绍 (一) 表格架构 15=1+12+2
1、展现税会差异。梳理税会差异,在老的纳税调整表的基础上,在覆盖全面与突出重点中进行平衡,明确列举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共五大类33小类的纳税调整事项。 2、丰富信息采集。部分调整事项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进行明细信息的采集,部分表格兼具信息披露功能,如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披露捐赠支出的明细信息。
3、优化表格设计。 三级附表, 对需填报附表的项目金额,由对应附表开始,从三级到二级再到一级附表,汇总填报到主表中,层次更为清晰顺畅。 尽可能多的采集涉税信息,又兼顾纳税人申报负担,仅对重要事项(如企业重组)、跨年度管理事项(如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进行了明细附表设置,同时对需要明细数据支撑的如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申报表、加速折旧统计表进行延展,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
VS (二)新、旧纳税调整比对 1、纳税调整结构。 旧:1张纳税调整表+7张相关、平行申报明细表(广告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折旧摊销、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税收优惠、成本支出 ) VS 新: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 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 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2、纳税调整项目。 旧: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调整、房地产预计利润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其他七类51小类 VS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 如将工资、福利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将资产折旧、 摊销项目归并。同时,部分项目调整至其他附表 进行反映 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 佣金、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 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列举调整项目 新增事项: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 均设置二级明细附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3、特别指出。 旧:包括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VS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相关明细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具体填报 (一) 表格架构 15=1+12+2
(一)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有下级明细附表的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一)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注意问题 列:4列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销售折扣与折让: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税 Add Youritle 会 权益法核算,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无差异) 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即,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未收到的利息)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税 会 Add Youritle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3.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税 会 Add Youritle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高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公允价值低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主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税 4.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动漫企业 财税(2008)136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差异,调整↑)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差异,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注意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填报专门的二级明细附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1、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政府补助,基本无差异。表中分收、支两个项目调整,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填报专门的二级明细附表。 3、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政府补助的衔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直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不需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表中相关表格中填报调整。
税 会 4.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商业折扣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销售折让和退回 税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5. “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小于等于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注意: 1、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调整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基本一致(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例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在两张表中都有会计核算金额的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 “利息支出” 税 《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化支出调整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方利息支出(资本弱化管理)---特别纳税调整
7.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增加了“加收利息” 调整项目
8.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 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 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 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9.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税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10. “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 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10.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 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11.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 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 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 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12.资产减值准备金 税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设置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 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的,发生损失,填报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 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主要解决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问题。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税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税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曾引用该条“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目前148号文已作废,对外购商品的处理,在本表填报说明中第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明确“企业外购资产或劳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基本: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例外:符合条件的购入资产或劳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安置回迁户等)
举例 某公司将自产电视机10台捐赠给希望小学,每台生产成本1000元,同期销售价格12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17%,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0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举例 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处理虽不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万元,纳税调整增加1.2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纳税调整减少1万元。
举例 注: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通过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1.视同销售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3.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
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 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计算逻辑:22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26行(结转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需会计上做确认处理,才可以进行减项的填报。
举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两个开发项目: A项目:2013年预售收入7000万元,2014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7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392万元,并于2014年转入当期损益。 B项目:2014年开发,当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448万元。 (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假设预计毛利率为20%)
举例 会计处理: A项目:2014年结转收入、成本 B项目:2014年预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7000 借:银行存款 8000 借:预收账款 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开发产品 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92 贷:应交税费 392 B项目:2014年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预收账款 8000 借:应交税费 448 贷:银行存款 448
举例 21行第2列,大于零表示调增,填入调整表第3列,小于零表示调减,填入第4列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注意: 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 若已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重复扣除。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 (时间性差异)
税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分得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会 税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租金收入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若选择,无差异)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举例 2014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三年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合同约定租金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会计处理: 2014年6月收到租金 2014年末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6万 借:预收账款 6万 贷: 预收账款 36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6万
举例 税务处理: 假定税务处理采用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则会计确认收入6万元,税收确认收入36万元,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30万),2015年、2016年进行相应纳税调减。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税 会 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举例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款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设备成本600万元。假设若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该设备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税费) 会计处理: 该笔应收款项期间较长,具有融资性质,因此会计处理按800万元确认收入,差额200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5年内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假设企业采取的直线法摊销。
举例 会计处理: 2014年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 未确认融资收益 200万 结转成本: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 未确认融资收益 200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万 贷:库存商品 600万 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万 贷:财务费用 40万
举例 税务处理: 1、收入确认:会计当年确认收入800万,税收应按合同约定确认200万,纳税调减600万。 2、财务费用:会计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40万,核算财务费用-40万,税收金额为0,应调整减少A105000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40万元。
政府补助收入 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有差异,需调整)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有差异)
政府补助,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直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调整,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四)A105030 投资收益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行次设置: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按照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列次设置: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填报
会 税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会 税 成本法核算:1.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基本无差异)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17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 除特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权益法核算: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支出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 营业外收入(差额)(有差异,调整主表调整) 2. 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差异,↓,税收尚未确认收入) 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 3.决定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差异,↑,税收确认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 税 《条例》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较特殊,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会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举例 甲公司2013年购入A公司40%股份,购买价款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参与A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甲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相关业务如下:(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4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甲公司按取得投资时A公司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后,按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148万元 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8万 贷:投资收益 148万
举例 税务处理: 税收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会计核算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148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
举例 2、接上例,甲公司2014年12月份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假设持有期间未发生其他业务,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348万元:投资成本2200万元,损益调整148万元,出售取得价款2388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88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2348万 投资收益 40万
举例 税务处理: 处置时,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348万,计税基础2200万,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收却确认的处置收益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其中一项,为反映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采用台账式申报表。在填报时,不分项目,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时间进行汇总填报。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调整增加)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VS不征税收入时:调整减少)
3个纳税调整列次: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 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 (注意:政策规定5年(60个月)内未。。。。,所以在表格设计时均放开予以填列,但第1行第14列,若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存余额应调整处理,例如,申报年度为2014年度,则第1行前5年度2009年,按最迟取得时间2009.12.31算,已满5年(60个月)。 填报
举例 某创新型企业2009和2014年均从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假设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专项资金结余部门无需上缴资金拨付部门,企业自行支配使用,资金收支情况见下表:
举例
举例
(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
(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基本和原表一致)
税 《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 甲公司2014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不允许扣除支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90万元,与关联企业乙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将乙公司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甲公司扣除。 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
举例 甲公司
(八)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具体填报时: 1、受赠单位:填报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符合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反映。 3、若存在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捐赠支出情况,否则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4、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在纳税调整表中,类似本表模式的还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5、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资格、捐赠票据 价值确认 填报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列次共设置10列,参与纳税调整计算为4列,还设置了原值(计税基础)、累计金额、2014新政加速折旧及纳税调整原因数据列。 2、行次设置:按税收关于折旧、摊销分类进行设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五行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六类。 3、兼具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加速折旧) 注意:发生即填报。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财税(2014)75号、2014年第64号公告)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VS预缴申报明细表
注意 1、5081与5080相关联,但不直接影响纳税调整额的计算。统计新政实施效应,计算出加速折旧方法与一般折旧方法的净优惠影响额(通过5081表格中17、18、19、20列分别计算本期与累计的政策影响额) 。 2、税会处理问题: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若会计上未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先调减,再调增。 3、税会非同步时,税收折旧完毕或者税收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5081。(开始出现纳税调增时,就不填5081了) 4、税会同步加速时,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出“正常折旧额”,计算出税收政策的实际影响金额。 5、各列(除17、19列),均为税收口径填报。
举例 某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1.2011年12月31日,购入房产,价值1200万元,会计核算按15年折旧,直线法计算; 2.2014年12月31日,购入研发设备一台,价值150万,会计核算按10年折旧,直线法计算; 3.2013年12月31日,购入货车一辆,价值20万元,会计核算按5年折旧,直线法计算。 假定该公司属于(不属于)政策规定的6大行业,以上资产均未计提残值,计税基础与会计原值一致,研发设备折旧的税务处理,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6年计提折旧。
举例 某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十)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发生即填报。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与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 注意: 1.发生即填报。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与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 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填报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第1列“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填报具体资产损失明细。 2 1、第1列“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填报具体资产损失明细。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填报
举例 甲公司2014年度库存商品A盘亏损失2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该商品已累计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已计入2014年度“管理费用”科目。 会计处理:账面价值23万元(26-3),损失额26.42万元(23-1+4.42). 税务处理: 该损失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时,损失存货的计税基础为30.42万元(账面成本26万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4.42万元),损失额29.42万元(计税基础减赔偿1万)。 该企业商品A资产损失应调整3万元。(跌价准备)
举例
(十一)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以后年度确认时也填报本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不涉及其他列举重组类型不填报)
业务复杂、表格简单、分析填报 按照规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进行分类: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13行“其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目前主要填报上海自贸区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填报。 填报
(十二)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政策性搬迁清算表 搬迁过程中差异,本表不调整。(一般无差异) 搬迁损失以负数填报 过渡期政策,资产的购置支出填报在16行
举例 甲公司2012年8月政府政策性搬迁,按当时签订搬迁协议约定,2012年9月收到政府拨付的5000万用于异地重建,土地使用权政府收回,2012年11月A公司被搬迁当月固定资产原值15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600万元;处置资产取得收入50万元;按企业重置计划,企业搬迁过程中2012年12月购置管理部门使用资产2000万元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2014年1月,新购置土地使用权500万元,50年摊销。2012年12月支付职工安置费100万元。2014年12月搬迁完成。
举例 甲公司2014年完成搬迁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收入:5000+50=5050 搬迁支出:1000+600+100+2000+500=4200 搬迁所得:5050-4200=850 850万计入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表格
(十三)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 特殊行业准备金VS资产减值准备金
弥补亏损 填报
弥补亏损 列的项目名称变化 填报 行的项目名称变化 表内逻辑关系变化
弥补亏损明细表—变化要点 一、列的项目名称变化 “盈利额或亏损额”修改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分立转出亏损数额的填报(修改表格项目名称) 二、行的项目名称变化 修改年度的描述(前五年度至前一年度) 便于理解和填报 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在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补充解释) 三、表内逻辑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修正 具体解释: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描述变化 前一年度、前五年度等是个相对概念,以填报年度为参照系向前推算,更便于理解。 旧版 新版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后面不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有“所得减免”以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数据项。因此弥补亏损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是一个计算值,不能直接引自主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第6行——本年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 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数据口径 1.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 则(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 否则(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2.若(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0 则(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且(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的绝对值。 3.(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第5+6+7+8列 4.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行至第5行=0
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数据口径 5.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同列第1+2+3+4+5行且≤(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第6行;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0。 6.(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为负数的行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饿)列该行的绝对值-(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该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该行。否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填“0”。 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举例 甲企业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00万,其中免税项目所得200万,第6行第2列为0; 甲企业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其中免税项目所得-30万,第6行第2列为200万(200-0-0); 甲企业201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50万,第6行第2列为-150万。
举例 甲企业2009年至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情况
举例 甲企业2014年弥补亏损明细表
税收优惠 填报
分类归集--9类73项税收优惠(137个优惠单行文件),归为五大类 明晰条件--相关条件尽可能量化 设计思路-落实政策 全面列示--列示所有的优惠政策 分类归集--9类73项税收优惠(137个优惠单行文件),归为五大类 明晰条件--相关条件尽可能量化 这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的 ,从纳税人的需求来说,要使纳税人简单又高效地填报出来,不能把搞得太复杂和高深,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把优惠申报表设计地简单和人性化。 便于填报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根据不同政策,选择填报。优惠表格虽然有11张,但实际每个纳税人能享受的优惠一般最多也就几项,是可以根据政策的不同来选择填报的。而且这次填表说明非常详细,把政策文号,有的甚至把政策都列了出来,纳税人一看就很明了。 2、列明了计算过程,方便易懂。比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可扣税费、分摊期间费用都列示出来,让纳税人一看就知道免税项目所得要如何计算。 3、第3个区分政策性质,规范路径。是什么意思呢,这也是新表和老表的一个重要区别 大家都知道08版申报表除减免和抵免税额的优惠外,其他优惠都是通过纳税调整表来体现,属于纳税调整表的附表。 14版申报表的税收优惠则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全部五张表直接归集到主表,这也突显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 4、第4个申报备案结合,简便高效。总局设计申报表的时候一直在思考备案,怎么和申报来结合,当然总局还没明确哪些优惠可以直接通过申报就可以替代备案,估计以后会有相应文件出台支撑,所以先在设计表格的时候就对申报与备案的结合进行了考虑。最明显的就是基础信息表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是否是国家限制性的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是优惠备案的内容。 145
1、根据不同政策,选择填报 2、列明计算过程,方便易懂 3、区分政策性质,规范路径 4、申报备案结合,简便高效 设计思路-便于填报 这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的 ,从纳税人的需求来说,要使纳税人简单又高效地填报出来,不能把搞得太复杂和高深,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把优惠申报表设计地简单和人性化。 便于填报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根据不同政策,选择填报。优惠表格虽然有11张,但实际每个纳税人能享受的优惠一般最多也就几项,是可以根据政策的不同来选择填报的。而且这次填表说明非常详细,把政策文号,有的甚至把政策都列了出来,纳税人一看就很明了。 2、列明了计算过程,方便易懂。比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可扣税费、分摊期间费用都列示出来,让纳税人一看就知道免税项目所得要如何计算。 3、第3个区分政策性质,规范路径。是什么意思呢,这也是新表和老表的一个重要区别 大家都知道08版申报表除减免和抵免税额的优惠外,其他优惠都是通过纳税调整表来体现,属于纳税调整表的附表。 14版申报表的税收优惠则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全部五张表直接归集到主表,这也突显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 4、第4个申报备案结合,简便高效。总局设计申报表的时候一直在思考备案,怎么和申报来结合,当然总局还没明确哪些优惠可以直接通过申报就可以替代备案,估计以后会有相应文件出台支撑,所以先在设计表格的时候就对申报与备案的结合进行了考虑。最明显的就是基础信息表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是否是国家限制性的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是优惠备案的内容。 146
税收优惠明细表 归集列示了5类73项优惠,包括: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8项) 且每一类优惠表中都设计了“其他”栏次,供国务院今后根据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发布新的优惠政策填报。
税收优惠明细表 归集列示了5类73项优惠,
优惠明细表关注点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如国债利息收入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主表20行“所得减免”。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报表填报: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认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举例 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购买国债,面值1000万元,2014年5月1日转让60%,转让价款620万,票面年利率4%,到期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不考虑相关税费) 5月1日转让面值600万元的国债,持有天数=31+28+31+30=120。 国债利息收入=600×4%÷365×120=7.89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620-600-7.89=12.11 7.89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12.11万转让收益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举例 填报计税成本 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权益性投资收益 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投资收益 基本情况部分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的股息红利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的股息红利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举例 决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会计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只是若符合条件,应符合免税收入 关联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举例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这张表主要是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要求来设计的,列示了一些资质以及技术方面的要求,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也是为优惠的后续管理采集信息。 前面1-8列都是享受减计优惠需要的一些条件,如需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要填些基本情况,如取得时间,有效期,认定编号等,再有要属于〈目录〉类别,利用的资源中产品原材料比例要符合要求等等, 这样税务机关可以从其申报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当然汇缴后,我们同样要对其实质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 填报纳税人实际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62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 保费收入明细表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从表的结构来看,可分为两个部分,左半部分和右半部分。其中左半部分主要起到归集展示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右半部区分费用化、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的计算。这也是新表的一个重要变化,在老版的申报表中,形成无形资产的150%的摊销填报方法不统一,各地有各地的填法,这次新表统一进行了规范,将加计摊销部分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归集,不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体现。 请注意第16列第17列都是填加计摊销额,这里只有加计的50%部分在这张表归集,正常的摊销还是在资产折旧、摊销表计算。 1、左半部分 主要是将所有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列示,对国税发[2008]116+财税[2013]70号进行了整合,如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个表述主要参照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同时也对政策进行了明确,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一律不得加计扣除,反之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拨款、资金用于研发费的,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就等于当年研发费合计减去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 然后左半部分与右半部分唯一有勾辑关系的也就是第13列计入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 化部分是一定小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数的。 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文件的表述比较好,那么作为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扣除。 左半部分只是归集和展示,计算主要在右半部分,左右唯一有勾辑关系的就是费用化部分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第13列一定是小于或等于12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述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2、参照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 第13列≤第12列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三)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40-30)×50%=5 (四)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10=11.75 (五)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5+11.75=16.75 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注意: 1、第5列“纳税调整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调整概念,而是针对该项目所得的计算,需按税法规定调整其收入、成本和相关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列。 2、第7列“减免所得额”,小于0的,填写负数。(免税项目发生亏损也要填报)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一条、实施条例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 (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 (三)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5万元; (四)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90-85=5万元。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万=1100万)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年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基本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注意事项: 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和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区分两种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减按50%部分换算成减免税填入A107040第一行,即根据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5%+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A107040第一行填报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年报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年报表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 年度 抵免前应纳税额 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2009 500 12000 2010 200 2011 100 2012 2013 2014 8000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主表25行-26行 2013 2014 2012 2010 2009 2011 500 200 100 8000 12000 800 1200 500 200 100 800 400 100 700 500 700 8000
汇总纳税 填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一、税收规定 二、计算原理及表格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一、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相关文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原理及表格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在计算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时,考虑以下问题: 1.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五)点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确定 解决办法: 1.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总机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境外所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本年预缴已分摊的所得税 + 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31行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项 目 金 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31行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29行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A100000第30行 4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境内所得税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A100000第32行? 6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根据缴款书确认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4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15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6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由总机构申报入库金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情况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 比例 分配所得税额 营业 收入 职工 薪酬 资产 总额 合计 —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注意: 1.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其本地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填报在“总机构主体声场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次 2. 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的所得税,按总机构预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摊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 3. 出现退税也应进行税款分摊。 4. 年报表中凡涉及到比例的,一律以小数形式填报,除分配比例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外,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