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醫學大學 江國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保護智慧財產服務團講師 2010.05.18 如何活用智慧財產權 台北醫學大學 江國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保護智慧財產服務團講師 2010.05.18
講師簡介 現任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智權部經理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培訓種子講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服務團講師 曾任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襄理 全國工業總會、光電協進會、逢甲大學、世新大學、自強工業基金會「專利、商標相關議題及課程」講師
大綱 智慧財產權的定義及運用 運用智權的重要性 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理由 專利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權之定義及運用 智慧財產的定義:人類智慧的結晶及創作成果。 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目的:使權利人的智慧結晶及創作成果免於遭受他人的濫用。 過去:消極地防禦智慧財產遭人剽竊。 現在:積極地作為商業競爭不可或缺的利器。
運用智權之重要性 智慧財產權乃知識經濟發展的最佳表徵! 一分耕耘=一分收穫?? or =百分收穫!! 智權的妥善管理及運用,內可加速創新的腳步,外可進行授權或提出智權侵害控訴,增加企業的獲利或求取損害賠償。 例如:Sony、Nike 商業談判的有利籌碼。
重視智慧財產權之理由 保護創新成果,反制他人濫用。 享有競爭優勢,提昇企業獲利。 商業談判籌碼 歐美貿易施壓 吸引外資挹注 刺激企業創新,促進產業升級
專利權之定義 專利權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的智慧結晶及創作成果給予其專用之權利。 立法目的 使專利權人的智慧結晶及創作成果免於遭受他人的濫用。
專利權之特性 地域性 先申請主義、先發明主義 排他權 屬地主義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I、II項規定: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權 定義: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的創作成果給予其專用之權利。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利法第九十三條:稱新型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取得專利權的要件 可專利性 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上的利用性
專利之類型 發明專利: 物→物品(有一定的空間型態)、物質(醫藥品、飲食品、化學品、嗜好品)、微生物(有生命的物質)。 方法→製造方法、使用方法(用途)、工作方法。 新型專利: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新式樣專利: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不予專利之類型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是以,如屬符合前述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即不具可專利性而不得申請專利。』
法定保護期間 台灣 (1)發明專利–20年(大發明) (2)新型專利–10年(小發明) (3)新式樣專利–12年(外觀設計) 美國 (1)發明專利(Utility) –20年 (2)新式樣專利(Design) –14年 (3)植物專利(Plant) –20年
權利歸屬 發明人姓名表示權 專利申請 專利所有權 僱傭關係:屬受僱人所有。 出資(聘用)關係:屬受聘人所有。 僱傭關係:職務上的創作歸僱用人所有;非職務上的創作歸受僱人所有。 出資(聘用)關係:依合約約定,如未約定者,則歸受聘人所有。 專利所有權 僱傭關係:職務上創作則歸僱用人所有。非職務上創作歸受僱人所有,但有利用僱用人所提供之資源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其創作。
專利權之運用 授權 移轉 讓與 繼承 買賣
專利授權之定義 專利權人保留其權利,在約定之條件下同意由被授權人於支付一定的金額後,得以在授權範圍之內合法實施該授權專利。
專利授權之理由 原有技術之附加價值降低 彌補龐大的專利維護成本 降低人工及生產設備維護成本 綠色政策及環保團體的抗議 為求合法產銷 取得新技術、降低生產成本 取得交互授權
授權態樣 專屬授權:唯單一被授權人得實施該授權標的。 獨家授權:授權人及單一被授權人得實施該授權標的。 非專屬授權:授權人及眾多被授權人得實施該授權標的。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一條) 著作權法之立法宗旨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之定義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取得著作權之要件 原創性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客觀表達的形式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人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不必作任何申請或登記。
客觀表達形式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同一概念以不同方式表達,各種表達都可受著作權之保護,而該觀念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祇要是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即使著作與他人著作相同或類似,亦不構成侵害,且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著作權之定義、保護期間 定義:主管機關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範圍之創作給予著作人專用之權利,包括: 權利期間: (1)著作人格權:永久。 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權利期間: (1)著作人格權:永久。 (2)著作財產權: 一般著作: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美國及歐盟(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 別名、不具名、法人、視聽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應用藝術與攝影著作:創作後二十五年。
取得著作權之要件 原創性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客觀表達的形式 需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人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不必作任何申請或登記註冊。
著作財產權消滅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權歸屬 受僱著作 出資(聘用)著作
受僱創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出資(聘用)創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歸屬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僱傭關係 出資(聘用)關係 依合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僱人所有。 依合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 著作財產權 依合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僱用人所有。 依合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於利用原著作之內容時,是否未注意到質與量的比例,而造成償無利用完原著作之後不再另行付費購買? 若是該利用原著作之行為將產生市場替代效應,則係屬逾越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之標準。
營業秘密 定義: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符合下列要件之資訊,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具秘密性)。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不需註冊登記。 權利期間: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且已採合理保密措施時受到保護,直至該資訊成為公開知識為止。
職務/非職務開發之營業秘密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的工作性質與內容 受雇人研發之營業秘密利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程度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出資聘請開發之營業秘密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 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共同開發之營業秘密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讓與、處分限制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授權限制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營業秘密喪失秘密性 拋棄 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客體已成為公開知識 營業秘密所有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法人格消滅
營業秘密侵害行為類型 取得 洩漏 使用
營業秘密侵害態樣 (1/2)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文第一項) 營業秘密侵害態樣 (1/2)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文第一項)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之營業秘密。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營業秘密侵害態樣 (2/2)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文第二項) 營業秘密侵害態樣 (2/2)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文第二項) 不正當方法,係指如下行為: 竊盜 詐欺 脅迫 賄賂 擅自重製 違反保密義務 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民事請求權 (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主張時效 民事請求權 (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主張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侵犯營業秘密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不行使而消滅。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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