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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     (3)复合税: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 实体法 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 分段循环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   漏斗 实体法 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 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 税收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减免税 某纳税人7月份取得收入2600元, 问题1:若规定免征额为10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为 0~1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为1000~30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则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多少? 2600-1000=1600 1000 × 5%+(1600-1000) × 10%=110 问题2:若规定起征点为1000元,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为 0~ 1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为1000~30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则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多少? 2600×10%=260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价外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特点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税法列出适用13%低税率的项目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具体来说,就是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凭进货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1.销项税额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销售额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时: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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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税目、税率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1)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税率为20%;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   (4)损失。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 。 等等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主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分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   (2)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领用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征收 (8)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1.税收保全措施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所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伤害罪、杀人罪、行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3.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环节:申请、受理、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