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療資源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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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資源與轉介

精神科治療模式與流程 巡迴醫療 急性住院 復健住院 門 診 急 診 日間留院 # 巡迴醫療: 巡迴門診, 機構診療, 居家治療 社區民眾 住宿型-康復之家 日間型-社區復健中心 巡迴醫療 急性住院 復健住院 轉介中心 社區民眾 門 診 急 診 日間留院 公衛心輔機構 醫療機構 社/勞/警政 # 巡迴醫療: 巡迴門診, 機構診療, 居家治療

精神醫療 服務 教 學 研究 服務-教學-研究相輔相成

服務對象

門診服務 提供各類精神疾病之診斷與治療,依病況,安排各種不同的治療,包括:藥物治療、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職能治療、婚姻治療、家族治療等等。門診治療可讓病人免於住院,能維持病人在家庭和社會繼續適應的機會。

急性住院治療 當家裡的病人出現急性症狀,如:自傷、自殺、破壞、攻擊、干擾等無法控制之急性症狀,而無法維持門診治療時,經醫師確診後,急性住院治療將是控制病情的關鍵。協助患者24小時住院觀察,接受精神醫療團隊積極予以藥物、心理、家庭等各種治療,以便快速穩定病情,促進病人精神症狀穩定,再度回歸社區。

復健住院治療 有些病人之急性症狀較穩定,但仍無法出院適應家庭或社會生活,則需要轉到復健病房繼續復健治療。復健病房提供病人個別化、持續性之整體照護服務及身心健康衛教,學習日常獨立生活技巧及增加人際社交互動。透過這一系列的日常生活安排訓練的治療模式,是奠定病人日後精神復健成功最重要的基礎。

日間留院 如果家中的病人在短期急性住院服務後,精神症狀減少,但還是沒有完全穩定,那就可以白天到醫院接受治療、訓練,晚上再回家,為回歸社會做準備。

日間留院 日間病房是住院和社區生活的中途站,其目的是經由完善的復建計畫,培養病人積極的生活目標、強化獨立生活能力、增進解決問題技能、訓練自我了解及增進人際互動、培養工作技能,以提升病人的功能。

居家治療 如果家裡的病人不願意到醫院看醫生或拒絕藥物治療時,家屬可以向醫療院所提出居家治療的申請,由醫師及護理人員前往病人家中給予醫療協助。內容包括:定期家庭訪視、追蹤治療服務、藥物作用及副作用處理指導、提供居家針劑注射、協助居家危機處理及電話諮詢服務等。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社區復健中心: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 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讓病人能維持正常作息,利用白天到社區復健中心參與復健訓練課程,以提升生活功能、環境適應能力,並儘早適應社區環境,獨立面對未來生活。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庇護性工作場:提供具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精神病人就業服務,透過庇護性就業的訓練與適應,提升其職業能力,以協助其回到支持性或競爭性的就業市場。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康復之家:當病人因為家庭因素而必須獨立生活,或是病友病情需要,訓練其獨立自主的能力,可以藉由醫院和家庭之間一個暫時性、半保護性的住家環境,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學習獨立生活,逐漸回歸社會。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一、嚴重精神病症狀,需急性治療者。 嚴重 精神醫療 急診、 急性住院治療。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二、精神病症狀緩和但未穩定,仍需積極治療者。 中等 精神醫療 慢性住院治療、 日間住院治療、 居家治療。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三、精神病症狀繼續呈現、干擾社會生活、治療效果不彰、需長期住院治療者。 中等或嚴重 精神醫療 長期住院治療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四、精神病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 低 精神醫療 社區復健 就業安置 日間住院社區復健治療 就業輔導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五、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者。 低 長期安置 居家服務 安養服務養護服務居家服務 護理照顧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 病患性質 症狀干擾程度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六、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之年邁者、癡呆患者、智障者、無家可歸者。 低 長期安置 居家服務 安養服務養護服務居家服務 護理照顧

精神衛生法

簡介 公布日期:79年12月7日制定公布 修正日期:96年7月4日,公布一年後實施 條文與章節:共七章63條(原:七章 52條)

簡介 章別 項目 第五章 精神醫療照護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精神衛生體系 第三章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立法宗旨 舊版 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 保障病人權益 促進精神病人福利 增進國民之心理健康 維護社會安寧和諧 新版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 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

修法重點 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 強制社區治療

總則 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精神衛生體系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精神衛生體系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精神衛生體系 勞工主管機關 ˙應推動職場心理衛生,協助病情穩定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其就業機會。

精神衛生體系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精神衛生體系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成員 ˙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精神衛生體系 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精神衛生體系 精神照護機構 1.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 2.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 3.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

精神衛生體系 精神照護機構 4.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 5.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4.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5.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嚴重病人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協助就醫 ˙民眾發現嚴重病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協助就醫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協助就醫 ˙為利提供緊急處置,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設置特定之對外服務專線,得要求各電信事業配合提供來電自動顯示號碼及其所在地。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 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 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 人。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 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 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 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 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 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 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 緊急安置。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 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 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 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 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 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 安置或強制住院。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 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 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 為限。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一、藥物治療。 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 四、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措施。

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 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 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 助執行。

強制社區治療的費用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 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 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社會資源 在助人服務過程中,最常運用協助服務對象的工具有兩種: (1)內化的知識和技巧(intemalized knowledge and skill); (2)外在的資源(external resource)。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簡介 公布日期: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修 正通過 96年7月11日公布 條文與章節:共九章109條(原:身心障礙保護法 共八章 75條) 2017/3/6

立法宗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2017/3/6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2017/3/6

簡介 章別 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六章 經濟安全 第二章 第七章 保護服務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八章 罰則 第四章 就業權益 第九章 附則 保健醫療權益 第七章 保護服務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八章 罰則 第四章 就業權益 第九章 附則 第五章 支持服務  

修法重點 提高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 降低進用身心障礙者門檻 預估新法實施後可增加約4800個就業 機會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民眾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申請鑑定表 ˙備妥1吋相片3張、 ˙戶口名簿影本 ˙疾病診斷書(依各縣市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總則摘要 條文 內容摘要 第 一 章 章別 相關科室單位 第6條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應於完成10日內送達衛生主管機構 醫科、社工科 第16條 公共設施場所,不得使身障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總務室 (違者罰10萬元以 上, 50萬元以下 第17條 身障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病歷室、社工科

保健醫療權益 第二章 醫院應為無法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窗口,提供溝通、就醫服務。 全面提昇服務品質(一般服務品質組) 第23條 醫院應為無法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窗口,提供溝通、就醫服務。 全面提昇服務品質(一般服務品質組) 總務室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障者提供出院準備服務。 全面提昇服務品質(醫療服務品質組) 第25條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 社區精神科、社工科、職能科、護理科

保健醫療服務 內容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保健醫療服務 內容 97/10/06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名稱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保健醫療服務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獎勵內容 ˙設施與設備之補助。 ˙研究之補助。 ˙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 ˙其他適合之方式 。

教育權益 內容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就業權益 第四章 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及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性工場。 職能科 人事室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第35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及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性工場。 職能科 第38條 公立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人事室   第46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支持服務 第五章 總務室 總務室、康家、社區復健中心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共共意外責任險。 第56條 公共停車場應為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身障者專用停車位。 總務室 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障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總務室、康家、社區復健中心 第66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共共意外責任險。 第69條 身障者生產物品及服務,公立機構應優先採購。 (機會&宣導) 總務室、職能科

經濟安全 第 六 章 各主管機關對身障者各項保 險及福利措施 社工科

經濟安全 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經濟安全 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社會福利資源 健保卡 重大傷病卡 身心障礙手冊

社會資源 社會資源(social resources)或稱為民間資源或稱為社區資源,它係指社會或民間所擁有的潛在資產與力量,不論是屬於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只要能善加運用,增強其效能,對於個人及家庭均會有所貢獻。

社會資源的定義 1.社會工作辭典之定義: 認為社會福利資源是指對社會環境 不能適應的那些人,提供人力、物 力、財力、社會制度或福利設施及 個案工作人員等,提供使其過著正 常的社會生活的事與物而言。

社會資源的定義 2.林勝義 (2006)將社會資源分為廣義 與狹義等兩方面 : 廣義資源泛指用來滿足人類生活需 求的一切物質與非物質資源,包括 經濟、政治、是法律、教育、宗 教、醫療、社會福利等領域資源。

社會資源的定義 2.林勝義 (2006)將社會資源分為廣義 與狹義等兩方面 : 狹義資源指社會福利資源,能滿足 社會福利體系各類服務對象需求的 資源,包括金錢救助、實物供給、 人力資源、專業諮商、心理治療、 醫療照護等資源。

社會資源的重要性 有助於因應社會變遷引起的動盪 有助於配合服務對象需求的轉變 有助於彌補政府服務輸送的缺失 有助於維持運用單位競爭的優勢 有助於緩和運用單位成長的壓力

社會資源的種類 林勝義(2003) 1.人力資源 是指運用相關人員的知識、體能、 勞力、經驗、技術、時間,以增加 志願服務的力量。

社會資源的種類 林勝義(2003) 2.物力資源 是指運用他人的空間環境及相關設施,或募集某些物資,以提供志願服務之所需。例如,向鄰近的機關、機構、學校、團體,洽借場地、設備、器材,以辦理服務活動。

社會資源的種類 3.財力資源 (1)政府機構:撰寫服務方案,取得中央、地方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等經費補助。 (2)私人部門資源:來自基金會、企業團體、社區熱心人士的捐獻。對該機構服務宗旨認同之個人、義賣、活動收入或其他孳息等。

社會資源的種類 林勝義(2003) 4.文獻資源 是指運用相關的文獻資料,作為規劃及辦理服務活動的參考。 例如運用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的研究報告、調查統計、會議記錄、工作實錄。

社會資源的種類 林勝義(2003) 5.組織資源 是指運用其他組織或團體的力量,共同推動相關的服務活動。 例如動員其他機構、宗教團體、職業團體、政治團體、學術團體、各種基金會、工作室等。

社會資源的種類 6.人緣資源 人緣資源即是人際關係,它所強調的是一個人之親切感與人情味,故它是人類生活互動最重要之媒介因素。若缺乏良好之人際關係,有再好的社會資源也無法運用。

社會資源的分析架構 林勝義(2006) 人力 物力 財力 文獻 組織 需要哪些資源 已有哪些資源 尚缺哪些資源 如何取得資源

社會資源菱形圖 黃源協(2000) 政府部門 社會資源 使用者 企業部門 非營利部門 非正式部門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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