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 性騷擾防治法,你知道?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 姚淑文 主任
姚淑文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 主任 前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婦女人身安全保護實務工 作二十二年 實踐專科社會工作科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性平教材編輯委員 監察院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男心輔工作諮詢委員 內政部消防署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農業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財政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移民署跨國婚姻媒合審查小組委員 交通部觀光局性別指導小組委員 台灣銀行性騷擾調查委原委員 中華電視學會、民事新聞自律委員會委員 公廣集團公共價值評量委員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新委員會性平專案小組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92年度台北市社會優秀青年代表 93年度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101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有工人士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 主任 前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婦女人身安全保護實務工 作二十二年 實踐專科社會工作科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 究所博士
想一想??? 你覺得性騷擾事件發生數多嗎? 你覺得性騷擾事件申訴案多嗎?
被害人為何不申訴? 不知…….. 不想…….. 不敢……..
未提出申訴原因?? 個人的心理層面而言,在羅燦瑛(2000)指出其主要可能原因為:(1)害怕失去工作,(2)害怕會使情況更糟,(3)害怕被報復,(4)不知道自己有權控訴,(5)不知道要告訴誰,(6)認為就算提出告訴也是枉然,(7)害怕別人不相信,(8)害怕可能會被貼上問題人物的標籤,(9)同事勸他/她息事寧人,(10)害怕會被責備,(11)自責,(12)羞於啟齒,(13)提出控訴太花精力,(14)不想讓騷擾者有麻煩,(15)同事說他/她太神經質了(根本沒這回事),(16)害怕會對工作造成傷害,(17)害怕控訴不被重視,(18)認為會被別人揶揄,(19)害怕會因此遭同事排斥,(20)認為應該要忍耐,因為這是種不成文規範,(21)害怕被公開或引人注目,(22)害怕被造謠中傷,(23)不認為控訴會成功,(24)害怕目擊證人會中途退出,(25)自己將事情淡化看待,(26)不知道這是性騷擾,以及(27)否認/不相信會發生這種事。
性騷擾之法律上定義 性工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平法第2條第4款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侵害指性侵害犯罪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指觸犯刑法第221-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 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Q: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依據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事件之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校園所管轄之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不論是否同一校)。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不管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Q:如何判定性騷擾? 雙方有權力差距。 行為不受歡迎。 具性或性別歧視意涵。 對被騷擾者產生負向影響。 被騷擾者不一定要有口頭或明顯拒絕動作。 不一定須重複發生。 判定性騷擾的標準
Q:性騷擾由誰來定義?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從騷擾者 動機來定義 從被騷擾者 主觀感受來定義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會隨著每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所以,可能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玩笑,但只要不受對方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衡酌事發情境。 性騷擾由被騷擾者主觀感受來定義
Q: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依據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事件之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校園所管轄之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不論是否同一校)。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不管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Q:如何判定性騷擾? 雙方有權力差距。 行為不受歡迎。 具性或性別歧視意涵。 對被騷擾者產生負向影響。 被騷擾者不一定要有口頭或明顯拒絕動作。 不一定須重複發生。 判定性騷擾的標準
Q:性騷擾由誰來定義?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從騷擾者 動機來定義 從被騷擾者 主觀感受來定義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會隨著每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所以,可能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玩笑,但只要不受對方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衡酌事發情境。 性騷擾由被騷擾者主觀感受來定義
Q:常見的性騷擾事件類型 涉及言語 涉及不當的碰觸 涉及散播文字 涉及追求或分手 如在課常或辦公室開黃腔或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利用體育課、教導電腦、外出開會、交通工具搭載 涉及散播文字 上網、MSN、部落格、發傳單 涉及追求或分手 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郵件騷擾、揚言報復 常見性騷擾類型
Q:什麼是校園性霸凌?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於性騷擾者。 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都算性霸凌!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5條,學校懲處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
Q:什麼是校園性霸凌?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於性騷擾者。 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都算性霸凌!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5條,學校懲處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
校園輔導處理時 Don’t 勿忽略申訴人的情緒支持需求,接受受害者的「性騷擾創傷症候群」,給予接納和同理。 未清楚兩造雙方陳述,或未完整調查前,勿做主觀判斷,而對雙方提出不公平、不合理建議。 事實未明確時,遵守保密和尊重原則,避免使該案件在校園中形成流言 。 不用查證,查證工作交給性平會處理。
如何協助受害人? 耐心關懷,全力支持,尊重並體貼受害者的感受。 避免對外談論案情,尋求協助或支援→徵得同意 了解性騷擾的相關知識與資源管道 協助受害人向學校提出申訴 不得不的依法通報- 校內→校安中心、健康暨諮商中心或秘書室 校外(性侵、家暴、兒童青少年保護問題)→113
耐心關懷,全力支持,尊重並體貼受害者的感受。 避免對外談論案情,尋求協助或支援→徵得同意 了解性騷擾的相關知識與資源管道 協助受害人向學校提出申訴 不得不的依法通報- 校內→學務處、秘書室或校安中心 校外(性侵、家暴、兒童青少年保護問題)→113
注意SOP 有保密義務者 1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2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瞭解問題, 給予同理與支持 告知申訴權益, 支持與協助 通報性平會 評估受害者 身心狀況需求 不急著下判斷 不急著找確認 尊重、不忽視 保密原則 陪同就醫 心理支持系統 提供相關資訊 有保密義務者 1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2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之所有人員 附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什麼叫做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敵意環境,須要證明有慣行的行為,因此單一事件或獨一行為或言語,並不構成不良的環境,但若該單一事件或行為非常嚴重,例如故意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分,或是關起門而對受害人做嚴重的身體侵犯,均足以構成敵意工作環境
性騷擾態樣 A、身體行為 (1)抓、擠或捏。 (2)接觸對方之髮、身體或衣物。 (3)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臀、頭或撫摸。 (1)抓、擠或捏。 (2)接觸對方之髮、身體或衣物。 (3)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臀、頭或撫摸。 (4)在講話或指示時,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著肩或臂。 (5)假意按摩肩或臂或頸。 (6)靠在人身上。 (7)逼近或故意擦撞。 (8)尾隨追蹤。 (9)擋住去路。 (10) 過份殷勤被婉拒仍堅持
B、言詞行為 (1)吹口哨或貓叫。 (2)詳細述說「性」令人不快。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 (1)吹口哨或貓叫。 (2)詳細述說「性」令人不快。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 (5)追問個人性生活。 (6)對個人衣服或身材或外表予「性」方的評語。 (7)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外出約會。 (8)故意咂嘴作聲作出接吻的聲調、怪叫。 (9)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的謊言或謠言。 (10)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主題。 (11)愛講黃免笑話或故事。 (12)電話騷擾。
C、其他 (1)用眼光上下打量。 (2)胡亂眨眼或飛吻或作出親唇的動作。 (3)身體或手的行動有性暗示。 (1)用眼光上下打量。 (2)胡亂眨眼或飛吻或作出親唇的動作。 (3)身體或手的行動有性暗示。 (4)在辦公室牆上張貼暴露的人體海報。 (5)展示性暗示的幻燈片或掛圖或春宮照片。 (6)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 (7)在別人面前作出撫慰自己身體的不當動作
過渡追求是不是性騷擾? 兩性對性騷擾的看法和體驗有明顯的差距,而差距實源於兩性在這方面迥異的成長經歷。 男性權力也體現在異性求偶中常見的"獵人 - 獵物"關係上。這解釋為何在受訪者中,有不少表示"追求手段"(男性主導的)與性騷擾之間似乎界限不清。
過度追求的類型,請注意 不想放棄是問題--經多次拒絕,仍不放棄 曖昧情書(e-mail)出問題 性暗示禮物也出問題 電話騷擾很不應該 跟蹤調查千萬不要 其他
性騷擾迷思 一、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二、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三、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四、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五、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六、男性會被騷擾嗎? 七、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八、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下飯?…...) 九、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十、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十一、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十二、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手),怎 可能是性騷擾? 十三、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對被害人究竟會產生之影響? 根據調查顯示,被害人除患有無力感、自責、失眠、憤怒、緊張、憂鬱及其他心理病癥外,還會有頭痛、背痛、嘔吐、高血壓、體重變化及疲勞等生理症狀,更嚴重的是,她們往往會被迫辭職,而不當損及其經濟性利益及福祉。而我國這類事件之被害人,也都普遍會發生相同之情形。
與性騷擾有關之法律 依公布時間排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刑法(相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 ★就業服務法(相關) ★政府採購法(相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83)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三法適用範圍 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申訴對象:被害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申訴對象: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兩平、性平法以外之性騷擾者(但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除外)。(申訴對象:申訴時加害人雇主)
適用兩平法、性平法者 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外) 第十二條 (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相關罰則】第一項~§24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為人責任-性騷擾防治法增加了 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十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廿一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以上於性侵害不適用) (以上於有兩平及性平適用者不適用)
性騷擾預防--面對性騷擾時應有的知能 培養對性騷擾的正確認知 建立身體自主權的概念 性騷擾預防--面對性騷擾時應有的知能 培養對性騷擾的正確認知 建立身體自主權的概念 相信自己的直覺:假如行為是不受歡迎、你不想要的或讓你覺得不舒服,你有權去要求停止該行為,最好不要允許類似行為繼續出現或保持原狀。 自我賦權 千萬不要被脅迫 千萬不要自責 千萬不要懷疑你自己 千萬不要遲疑:假如騷擾者一方面表示後悔;另一方面卻持續性騷擾,千萬不要為自己的感覺感到抱歉; 立即反應,即使性騷擾持續進行中或已經行之有年,採取行動永不嫌太晚 千萬不要害怕嘗試:一旦開始,事情就變得容易。
如何制止性騷擾? 1、意識覺醒(Awakening ) 2、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2、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3、承諾(Commitment):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4、信心(Confidence):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5、溝通(Communication):以直接(如:面質、寫信等)或間接(如:請他人轉告)的方式,讓對方知道他(她)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最好同時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6、控制 (Control): 若對方仍卷然故我,蓄意騷擾,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學校提出申訴等。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情境詳細說明)。 二、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如何抗拒?)。 三、您做了什麼樣的抗議(向誰訴說過?)。 四、您的感受(身心影響為何?)。 五、目擊者資料(哪些證人?)。 六、現場證物。 七、錄音搜證。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1、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2、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譬如:不要貶抑女性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3、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4、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5、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不當的身體接觸。 6、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7、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8、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9、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10、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加害人可能的傷害 女性對性騷的無能或無力反擊,固然可能導致日後的無助感與無力感,甚或同儕的誤解與孤立。然而,女性對性騷擾的抗拒,也可能受到男性騷擾者的反制策略,包括: 一、當場否認或辯解,令宣稱者覺得自己太過敏感,錯怪/冤枉他人; 二、當場反唇言相譏,令宣稱者受到羞辱; 三、秋後算帳,令宣稱者工作或課業不順; 四、進行人格暗殺,破壞宣稱者的可信度,令宣稱者求助無門; 五、積極進行結盟,令宣稱者處於孤立地位。
性騷擾防治的雇主責任 雇主責任應做好, 企業產能沒煩惱
性騷擾事件雇主之免責要件 ◤宣示反性騷擾政策 ◤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 ◤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店家(場所主人)的性騷擾防治義務 一、店家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性防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二、店家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採取該等措施時並應注意 以下事項:(性防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施細第四條) (一)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三、店家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並協調處理。服務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性防第七條第二項前段、準則第四條第一、二項)
用人單位責任 四、店家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性防第七條第二項後段、準則第四條第三項) (一) 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 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 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店家雖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則第六條) 六、店家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準則第十九條)
高階經理或主管人員應接受訓練課程為何? 由於這些人員在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上居於關鍵樞紐之地位有關性騷擾之各項相關法律及其他行政規定; 性騷擾行為之基本型態及對雇主及其本身所能產生之法律責任為何; 如何展開內部調查之程序,以及在這些調查程序中所應注意之事項; 為避免不必要之糾紛,以正式或非正式申訴程序時,應盡量減少公開討論這類事情之重要性; 對提出性騷擾指控者不應採取任何報復行動之理由; 有關事件調查後所應採取之適當懲戒措施; 其他對外之申訴途徑,諸如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法院請求救濟之程序; 在其本身職權範圍內,應如何防範性騷擾事件之發生,諸如其所管理監督員工之行為、同事間之關係,以及外來訪客之作為等;及 事業單位內部負責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主管以及優先提早報告處理這類事件之重要性。
性騷擾之申訴--申訴程序 被害人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 14日內通知補正 如不受理,20日內通知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被害人或加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加害人為用人單位之首長、主官或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防治準則§5Ⅱ)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之申訴--申訴單位 加害人所屬單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但加害人為該單位之首長、主管(官)、最高負責人時,即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單位,移由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警察機關-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續為調查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即行調查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場所負責人): 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騷擾之申訴 --(再)申訴書及言詞紀錄應記載事項 申訴人、再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申訴或再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年月日。 當事人簽名蓋章
性騷擾的申訴—向誰申訴 *加害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 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準則第 五條第二項) 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準則第 五條第二項)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 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性騷擾申訴--不受理情形 準則第十二條: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及調查流程圖 申訴 否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敘明理由 3.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單位 是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結案 30日內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再申訴 接獲不受理通知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受理與否(14日內得補正)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 申訴 是否接受 是否接受調查結果
對申訴人進行訪談時,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找出所指控性騷擾事件之特別細節部分。 設法找出發生事件之地點及時間。 設法找出該騷擾行為對提出申訴者所產生之影響。 詢問是否有其他證人,並瞭解其他證人想法 準備一項詳盡之事件發生經過記錄,以瞭解整個事件之來龍去脈。 設法找出提出申訴者所希望之事物。
對被控性騷擾者進行訪談時,究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獲得被控性騷擾者一項聲明(他的回應書)。 認明被控性騷擾者與提出申訴人間之關係。 如果被控性騷擾活動者是具有管理監督權能者,應確定其職稱及職責。 設法決定被控性騷擾者對提出申訴人是否有指揮或做成僱用決定(如任用、開革或晉升)等之權能。 仔細注意被控性騷擾者所提申訴之初步反應。
對其他相關人詢問的注意事項 對被控性騷擾者上司進行訪談時,究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瞭解該上司是否知曉性騷擾事件兩造間之關係。 知悉提出申訴者是否在先前曾提出類似事件之報告。 設法決定該上司是否知曉該類事件確曾發生,並找出相關之文件(如信函、報告或聲明等)。 對相關證人進行訪談時,究應注意何等事項? 設法由證人中得到支持或否認申訴人提出指控之聲明。 向證人擔保他(她)們之合作是相當重要,所提出之證詞將會保密處理,同時,他(她)們將不會因此而遭致報復。
查證屬實之性騷擾者加以懲戒? 如果經過調查後,證實確有性騷擾事件發生,雇主對這種懲戒都是採用漸進式或比例原則處理,而所採用之懲戒措施則包括: 對初犯或情節輕微之行為,通常都是給予口頭或書面譴責,而這些書面譴責都存放在騷擾者之人事資料中一定期間(通常是一年至兩年),如果在嗣後並無再犯之情形,則這些書面資料將會被移去; 對情節較嚴重之犯行,通常是給予書面譴責,並 對所謂交換性騷擾,或情節極端嚴重之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通常都會給予革職之處分。
雇主應如何彌補經查證屬實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所遭受之損失? 在交換性騷擾之情形,被害人應可得到積欠工資、可得而未能得到之職位、晉升、工資或其他應得之利益; 在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情形,雇主應主動保證同樣事件將不會再發生,同時,並應從事各種後續性之調查,以擔保事件不會重演,或提出控訴者不致因此遭致報復。 對情節嚴重受害人給予專業性之醫療或心理諮詢治療,並由雇主負擔一切費用
空間維護責任—走廊通道 直線設計:商業大樓各樓層走廊通道,儘量採用直線設計,讓在走廊通道來往的人皆可一目了然。 反射凸鏡裝置:各樓層間如果因地形關係必須有90°轉角或死角地帶,最好裝設反射凸鏡,讓來往的人可從鏡中一窺全貌,避免讓歹徒躲在轉角處襲擊被害人。 加強照明設備:各樓層走廊通道的牆角和天花板盡量使用淺色系列的顏色,如乳白色、鵝黃色等顏色,讓空間感覺更明亮清爽。同時走道照明一定要維持在一定亮度的品質,讓人在夜間十五公尺外的地方可以清楚辨識個人的臉孔。
空間維護責任—開放空間 水平穿透力 路人休閒功能-提高非正式監控 增加開放空間的活動-提高非正式監控 增加照明設備 清理邊陲的畸零地
空間維護責任—停車場 加強監視設備:在停車場入口通道,樓梯間,走道上裝設電子監視錄影系統,。 設置緊急救援系統:如警鈴連線系統或警報系統,當民眾在地下停車場受到攻擊或騷擾時,就可立即按警鈴連線系統求援。 加強照明設備:明亮度一定要維持在十五公尺外可以清晰辨識人的臉孔,因為有足夠的照明設備,會減少歹徒作案的動機。 單一的進出口設計:進出口門禁管制,應儘量採用單一進出管制。 設置時段管制:地下停車場應設置時段管制,儘量避免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開放。縱使需要二十四小時開放,夜間零時至凌晨六時這段時間也應加強進出口的管制,如停車場入口大門是關的,必須靠遙控器才能打開。如此可以避免閒雜人潛入地下停車場犯案。
空間維護責任—電梯 電梯門設計:傳統電梯門大多採用不銹鋼板之材料,讓民眾一進入電梯彷彿進入一個密閉式空間,缺乏安全感,今後電梯門若能採用透明的塑鋼材料,因為視線穿透力高,可以嚇阻想在電梯犯案的動機。 裝置監視系統:電梯內設置監視錄影系統可以強化正式監控系統,自然可以讓潛在犯罪人收歛,不敢輕舉妄動,以免作案留下紀錄,讓警方循線逮捕。 設置緊急警報系統:電梯內需要裝設緊急警報系統,萬一發生緊急事件時,電梯內的受害人可以按鈕或廣播求救。
空間維護責任—廁所 照明要充分:廁所內的光線切忌陰陰暗暗的,燈光要明亮柔和。讓人上廁所時,因為良好的燈光設計有安全感。 廁所門底部要有空間:不管男女生廁所,大號的門的設計不要落地,門的底部距離地面保持十五至二十公分的距離,從外面就可以確定裡面是否有人使用,同時如廁人也可以從內往外看以瞭解外面是否有人活動。 臉朝外設計:不管是蹲式或坐式之廁所,最好的方位是使用者臉部朝外,儘量避免臉部朝內的設計,以防止有心人士偷窺。 裝設鏡子:在廁所的洗手台或轉彎死角的牆上裝設鏡子,讓上完廁所的人在洗手台洗手時,可以透過鏡子的反射,來察覺背後是否有陌生人不當的接近,以做好必要的防衛措施。當進出廁所時,也可以透過轉彎死角牆面的鏡子,觀察到是否有不當的人躲在廁所裡。 增加清潔的次數:廁所的整潔維護次數要提高,讓大家願意上廁所,如果廁所的人氣很旺,尤其女廁所,使用頻率高,歹徒要潛藏其中作案的可能性就降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