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產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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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稅

意 義 ◆、財產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就其所遺留財 產課徵之租稅◦

課徵理由 ◆、有助於所得分配趨於公平◦

税制型態 1、總遺產稅制 2、分遺產稅制 3、混合遺產稅制

遺產稅制 一、我國目前採用總遺產稅制◦ 二、總遺產稅制的意義: 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總額為課徵基 礎,又稱為死亡税◦

遺產總額 一、係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列入課稅範圍 之全部財產,按各項財產適用之財 產估價方式所計算之價值合計數。

遺產總額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 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視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 總額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 人。 3、前項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遺產總額 三、被繼承人於生前成立遺囑信託者, 則在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 產稅。 四、私益信託之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 徵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彙總表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意義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 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課稅範圍 被繼承人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 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 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財產估價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之時價為準。茲將各類財產之時價認 定法則,分述如下: 1、不動產: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產估價 2、股權或出資: a、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 始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b、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 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 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該項證 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 價格估定之。

財產估價 c、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 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d、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事業之出 資價值,應以繼承開始日該事 業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財產估價 3、車輛、船舶及航空器: 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 4、林木: 應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

財產估價 5、債權: 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 息者,並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 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

財產估價 6、預付租金: 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 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財產估價 7、礦業權及漁業權: 準用礦業權及漁業權之估價規定。 8、無形資產: 應就其賸餘年數依規定倍數估計 之。

財產估價 9、年金: a、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n 年數,依規定標準估計之。 b、無期年金之價值,得按實際情 形比照前開標準估定之。 c、終身年金以給付人、受領人或 第三人之終身為給付之標準 者,其價值應依規定標準估定之。

財產估價 10、不易確定市價之物: 其價值得由專家估定之。

遺產稅的計算 ◆、遺產稅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 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 稅遺產淨額,依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對於下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於計算時得排除之: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 事業之財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3、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 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 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 業之財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4、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 成立且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 5、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 物品。 6、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 及藝術品。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7、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 價值在72萬元(95.01.01改為80萬元) 以下部分◦ 8、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萬元 (95.01.01改為45萬元)以下部分。 9、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10、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 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 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1、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 遺產稅者。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12、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 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3、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 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 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4、債權及其他請求權,有不能收取 或行使並取具相關證明之情形 者。

免稅額 被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扣除額 1、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 萬元(95.01.01改為445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95.01.01 改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 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 年加扣40萬元(95.01.01改為45萬 元)。距屆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 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扣除額 3、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 除100萬元(95.01.01改為111萬元)。 4、上開所定(1-3)之人,如為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 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 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 (95.01.01改為557萬元)。

扣除額 5、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 (95.01.01改為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 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 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95.01.01改為 45萬元)。

扣除額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 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 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 值之全數。 7、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 及罰金。

扣除額 8、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 證明者。 9、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10、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 費用。

稅率 ◆、自98年1月23日起‚稅率為單一稅率 10 % 。

遺產稅額計算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應納遺產稅額

稽徵程序 、申報: 、一般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 起或判決受死亡宣告之日起6個月 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稽徵程序 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限期 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 以3個月為限。 、延長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限期 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 以3個月為限。 、申報地點 應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稽徵程序 、稅款繳納及分期繳納: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 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 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 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