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104年度國中小學午餐聯合採購招標作業實務研習 學校午餐聯合採購招標實務 主講:洪照明 玉田國小教務主任
實務經驗分享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開、決標作業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履約驗結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教育部-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 教育部為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暨所 屬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採購工作,特邀請法務 部、農委會、工程會、金管會、衛生署、各 縣市教育局處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並依據 政府採購法,制定學校午餐採購投標須知、 評選或審查須知及契約參考範本,規範肉品 來源、肉品添加物之管理及團膳廠商定期派 員至食材供應商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等, 並明訂驗收事宜及違約、記點、罰則、暫 停、終止契約等條款,供學校辦理採購訂約 之參考,以提升學校供應品質,促進學童健康。
教育部-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續) 投標須知、評選或審查須知及契約參考範本 僅供參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可因地 制宜,增列共同性規範,但應避免重複敘 述,預防前後文不ㄧ致情形發生。學校以不 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公布之「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財物採 購契約範本」,視需求自行增刪。評分參考 標準,學校亦可視需要調整。午餐副食品暨 水果驗收參考規格,則依學校需求選擇性列 入契約,作為驗收基準,以維護供膳品質。
教育部-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續) 學校午餐採購除注重採購招標程序外,契約 內容有關履約管理、保險、驗收及違約計 點、暫停或終止契約及罰則,與廠商之履約 品質有密切相關,須明確規範,避免導致廠 商供餐品質不佳,學校暫停或終止契約及違 約罰金等,避免爭議。簽約後之履約管理及 違約處理,更應落實執行。另招標文件如允 許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創意與回 饋」,應明定與採購標的相關,避免有變相 餽贈之違法行為,契約參考範本亦蒐集相關 資料予以補強,供學校參考。
招標文件製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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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如為食材聯合採購,則可各自簽約 二、本標案名稱:103學年度學生午餐委外辦理 1.標的名稱:○○鄉5校(A國小、 B國小、 C國小、D國小、 D國小)103學年度學生午餐委外辦理採購 2.標的地點:A國小施作並供應B國小與C國小、D國小施作並供應E國小(運送過程由受供應學校與廠商協議) 3.主辦與簽約代表學校:A國小 3.供應對象:以甲方全校學生、教職員工為限,不得對外營業(寒暑假及其他例假日亦同);若奉上級機關核准,需比照本校供應模式,提供鄰近一所以上學校之午餐。4.供應時程:103年09月01日至104年06月30日 5.契約價格:以每人每餐33.5元計收。 6.廠商應依廚房水電表負擔學校每月水電費,並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10日繳交。 7.燃料費由機關負責採買,經費由機關支付。為提倡節約能源,學校支出燃料費每人每餐上限○○元,不足數之差額由廠商支付。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 購買; 租賃; 定製; 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項次 機關名稱 預計人數 天數 單價 預計金額 1 A國小 ○○○ ○○ 33.5 ○○○○ 2 B國小 3 C國小 4 D國小 5 E國小 共計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八、上級機關名稱:屏東縣政府 九、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鄉公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十五、 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十五、 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 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 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3-3)議價;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 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GLP-33) 細-32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參考性質之事項。 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GLP-33) 細-32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參考性質之事項。 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二十五、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服務建議書1式○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三十一、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十二、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如個別簽約則個別繳納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項次 機關名稱 繳納處所 履約保證金金額 1 A國小 A國小出納組 ○○○○ 2 B國小 B國小出納組 3 C國小 C國小出納組 4 D國小 D國小出納組 5 E國小 E國小出納組 共計 ○○○○○○ 如個別簽約則個別繳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 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 □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3)最高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五十九、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六十、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 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104.04.24版 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公私立學校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 故公私立學校發包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5目 略)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1-3目略)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印花稅法第七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二條 履約標的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其他:詳履約規範說明。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請填入本採購案案名,請留意採購案案名於學校所有內部簽文、所有對外公告[招標公告及文件]名稱須完全一致):「屏東縣○○國民○學○○○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餐/桶餐採購案」(案號○○○),細部工作事項詳履約規範說明 (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詳履約規範說明。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單價新臺幣______元整,數量上限:_____。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結算依下列方式辦理(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詳履約規範說明。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_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 或_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3目 略)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契約期間,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九)契約約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約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約定辦理付款: 3.分批付款: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約定辦理付款: 3.分批付款: █分批交貨,分批付款,付款方式詳履約規範說明。每○【週、期、月、學期】付款一次,廠商將前○實際供應盒餐之數量、單價、金額及簽收單,開立收據或發票送交機關,機關收受核對並查驗無誤後,於○日內付款。但廠商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受○日內付款限制。 本案最後一○【週、期、月、學期】付款前應先辦理驗收,廠商將該○實際供應盒餐之數量、單價、金額及簽收單,開立收據或發票送交機關,機關收受核對並查驗無誤,根據契約期間各○書面查驗紀錄辦理驗收後,於驗收合格後○日內付清未給付之價款。但廠商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受○日內付款限制。(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三)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含單價、供應人/份數、總價款,若「送貨簽收單」已載有前3事項,得以該送貨簽收單代之。)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廠商履約交貨之批數如下(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廠商履約交貨之批數如下(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分批交貨,交貨規範詳履約規範說明。 (二)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分批交貨之期限: 1.本契約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年○○月○○日止。(請招標機關留意:1.此契約期間尚未包含後續擴充期間,.契約期間應與招標公告及「履約規範說明」等其他招標文件互為一致) 2. 供應時間、回收廚餘與餐具、菜單送審等交貨規範詳履約規範說明。 (四)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三)履約標的未經點交簽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機關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四)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六)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約定,進入機關履約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十二)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七)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二十四)廠商於機關場所履約者,應隨時清除在該場所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約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八) [略] (九)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條 保險 外訂盒餐/桶餐 --(13款) 第十條 保險 外訂盒餐/桶餐 --(13款) ■廠商應□針對本案投保產品責任險;□提出「保險期間涵蓋本案履約期間之產品責任險」(合乎該規定即可,毋須針對每一得標案件單獨投保)。(請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依據本採購標的之採購數量、規模及安全風險[例如得標廠商若供應多間學校午餐,不要求廠商單獨為本案投保,是否會造成各校發生理賠事件時占到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導致保障不足?],於招標文件載明本案是否須提高保險金額或維持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所訂下限即可?又是否要求廠商單獨就本採購案投保產品責任險?) ■前揭保險內容如下: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臺幣○○○萬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填列者,為新臺幣○○○萬元),每一事故體傷害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臺幣○○○萬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填列者,為新臺幣○○○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為新臺幣○○○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填列者,為新臺幣○○○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為新臺幣○○○○萬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填列者,為新臺幣○○○萬元)。(註:廠商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投保「最低」保險額度,可視學校預估採購金額增加) ■□本案若屬廠商應針對本案投保產品責任險者,則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請機關於招標時勾填,勾填情形應與本條第一款一致) □本案若屬請廠商提出「保險期間涵蓋本案履約期間之產品責任險」(合乎該規定即可,毋須針對每一得標案件單獨投保),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查核。查核完畢影存1份,正本歸還廠商。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2.履約保證金: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2.履約保證金: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依履約進度分__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以上3點請招標機關規劃後擇一填列,勾填參考資訊: 1.若屬履約保證金金額較高而認履約風險隨每月履約查驗合格逐期降低,可選最後1項,敘寫參考方式如:「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期(同付款次數)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當期交貨經機關查驗檢核無誤並確認付款金額後,發還履約保證金之○分之一(分母同付款次數)。」 2.教育部契約範本勾選「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期平均發還。」) □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請招標機關注意勿於本文件或其他招標文件自行加註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之其他情形,以免誤犯「不當增列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所無規定」之錯誤態樣。)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二條 驗收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2.履約標的□有 █無 初驗程序(未勾選者為無)。 第十二條 驗收 每月採部分驗收者仍應規定派員監辦,且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為簡化行政流程,倘有減損滅失之虞者,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每月採分段查驗以供履約完成後驗收之用方式。 採審查會方式驗收時,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另施行細則規定,勞務驗收,採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同時辦理驗收作業時,應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2.履約標的□有 █無 初驗程序(未勾選者為無)。 4.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5. 其他: (1)廠商應依據機關訂購單所排定之日期、時間、項目、數量送達機關指定位置,由機關指定人員查驗。 (2)本案於支付最後一期款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根據分段查驗紀錄等辦理書面驗收。 (3)查驗或驗收時如品質或規格、數量不符時,廠商應在當日上午○時○○分前改善或補齊,如有品質、規格不符時,機關可拒絕簽收並要求廠商更換之。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四條 遲延履約 (四)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招標機關及廠商應留意:廠商因違反本案「履約規範說明」第6條各該項目致記點達一定程度獲罰違約金時,應視違反事由是否屬「逾期」或其他因素所致而區分為逾期違約金或其他違約金[例如懲罰性違約金],屬逾期違約金[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性質者,始受「總額不逾契約價金總額之20%」上限之限制。)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十五)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同意廠商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規定)。除第14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______(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隱瞞產品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學校午餐採購契約 第十六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十七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請參考原條文) 每點違約金新台幣○○○○元 第十六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請參考原條文) 每點違約金新台幣○○○○元 【請依學校規模及供餐價金核算】 第十七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