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規格 及 本校常見錯誤態樣 教育部採購稽核委員 總務處採購組 紀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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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規格 及 本校常見錯誤態樣 教育部採購稽核委員 總務處採購組 紀美燕

機關辦理採購的原則 一、維護公共利益原則 二、公平合理原則 三、採購利益及專業判斷 四、不得無正當理由對廠商差別待遇

規格討論

採購法對規格之規定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6-1)。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26-2) 。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26-3) 。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重點摘要)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擬訂規格基本要求 性能需求:速度、續航力、反應時間等。 技術規格: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廠牌或同等品:無法說明性能需求及技術規格者。 其他需求:§22-1-2獨家供應或4相容互通。 可透過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型錄及報價資料供參考(§34-1) ※所謂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規格限制競爭錯誤態樣 (1/2) 1.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2.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3.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 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4.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5.型錄須為正本 6.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7.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8.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組成。

規格限制競爭錯誤態樣 (2/2) 9.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 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10.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 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 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 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 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1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或歐美地區 產品) 。 1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 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關於進口品規定 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 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之疑義 (工程會88.9.7-8813846) 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 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 2.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3.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與。 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 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大陸地區產品規定 工程會92.1.22-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1.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2.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3.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案例討論

「分批」與「分別」採購? 分批:為規避採購法,化整為零辦理採購(§14、細§13) →×,應避免之! 註:本處非指細則第6條所稱之分批,其情形有別 合計分批採購金額,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分批採購(§14、細§13) →○,必要時! 可「分別」辦理者(細則§13)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例外 -同一採購計畫 -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案例: 某機關年度內辦理研習觀摩活動,因需求種類繁多:如講師鐘點費、紅布條、飲料、餐點、食、宿、車資、紀念品、文具及雜項支出等,逐項金額僅約數拾元至數萬元,屬不同商源、標的及不同供應地區,且均未達公告金額,得否由機關自行分項辦理。 參考意見: 委辦-合併認定預算及採購金額。 自辦-依標的不同,得分別辦理(仍應依 細則第13條簽辦)。

某機關餐飲設備採購 編號:快樂BGM-001 尺寸:21(L)×60(D)×24(H)cm 重量:10kg 容量:50公升 速度:慢速48RPM,中速96RPM,快速180RPM 電壓:110V/220V 開關:CE歐洲認證,符合安規 材質:304不銹鋼 外觀:銀色、無毒、抗腐蝕烤漆處理 交貨:30天交貨及教育訓練 保固:安裝測試完成可使用,維修保固2年

某機關宿舍清潔 ‧工作時間:每週一至六,每棟一名人員負責清潔工作(計○棟) ‧工作範圍:(略) ‧履約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其他: 1.本項宿舍平日清潔採購僅為清潔人力之採購,所需各項耗材均由本機關提供。 2.廠商需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3,000,000元。 員工團體意外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2,000,000元。 3.每月月初給付上月清潔維護費。

某無線電設備採購 某機關辦理無線電設備之零配件採購,預算金額逾公告金額,又查該無線電主機係國外製造,其零配件僅該公司生產,而在國內僅有一家經銷商代理出售,然在國外亦不乏該等零配件於市面流通,如果你是本案承辦人,你要如何辦理該採購

某服裝採購 某機關公告採購新式服裝共18項,其中訓練夾克共2,800件採用國外進口布料外,其餘各項布料均使用國貨。該案開標時A廠商稱投標須知所指訓練夾克係指定國外進口防水透氣材質布料,在國內僅有一家美商公司代理進口,如欲向該公司購買須經其派人審訂購買者各項條件後才同意接單,交貨須105天,而且目前無現貨供貨。惟機關表示該布料,國外有多家生產,且招標文件並未特定某家布料,而此種布料國內雖僅有一家公司代理進口,但仍有多家經銷商,並非獨門生意,乃不接受A廠商之指摘,並續予決標。就此,A廠商申訴機關於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必須附「訓練夾克之防水透氣材質布樣」於樣品封內,否則為不合格標,不無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案例 年度內預計採購而分批供應油料、氣體 籌辦會議所需採購會議資料及其檔案儲存用具、大會手冊印刷、會議資料袋、會議樻檯與攝影、海報印刷與名牌製作、展覽攤位架設、會議電腦設備租用、相關網站與報名系統架設 購買儀器設備附加土木工程 耗材 加總分批採購金額未逾小額採購金額

規格限制競爭之問題 技術規格訂定原則: (§26、細§24 、細§25)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細§25之1) 例:採購人員為使特定廠商得標,故意對於採購標的之“規格”作不當之限制,或對於履約條件作特別之要求,以達目的者,俗稱綁標,可能構成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之問題

資格討論

訂定廠商資格基本觀念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之目的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探討 廠商資格  不當限制 vs 最大開放

廠商資格訂定 (1/2) 基本資格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納稅之證明。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 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資格訂定 (2/2)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具有相當人力者。 –具有相當財力者。 –具有相當設備者。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資格限制競爭錯誤態樣 (1/2) 廠商應提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 特定資格之訂定,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 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國內、外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不以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採購之截止投標日為99年1月5日,廠商檢附98年7-8月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是否合於規定?

資格限制競爭錯誤態樣 (2/2)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資格限制案例 (1/3) 案例:某機關辦理「中央電腦監控及空調維護保養」採購,規定廠商資格條件之一為「現場履勘證明」。 案例:某機關辦理「 ○ ○操作承攬契約」,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規定:稅證齊全並持有交通部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之公司行號。另投標須知之廠商基本資格亦作同樣規定。惟於「廠商資格審查表」中並無該項審查欄位。開標當日,廠商投標文件未附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是否符合資格?

資格限制案例 (2/3) 案例:○○購置資訊設備暨相關軟體案 廠商在台灣成立至少有5年以上(自招標之日向前推算),且在北、中、南三地已設有直屬維護單位(如以分公司型態成立應提出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如為維護單位則需提出維護單位所在地公司所有權狀或公司租賃契約及租賃稅額繳款書,以上皆需提供所屬維護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具該資訊設備零配件供應暨維護能力。

資格限制案例 (3/3) 某器材案投標須知規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規範書規定投標廠商必需事先送樣至機關及「檢附本年7月31日前海關進口完稅許可證或本年8月1日以後進口者需檢附檢驗證明」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而本案須知規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即無異限制我國廠商其供應之打火機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而本案送樣規定又需檢附進口完稅證明或檢驗證明,二者相互矛盾。

資格限制競爭之問題 廠商之資格訂定原則: 1.基本資格(§36-1、細§36):與提供招標標的及與履 約能力有關者(認定標準§2) 2.特定資格(§36-2、細§36):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 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認定標準§13) 有利益衝突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及例外(細§38、細§39) 例:採購人員為使特定廠商得標,故意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作不當之限制或要求,或對於履約能力、實績等條件作額外或特別之要求,以達目的者,其綁標行為可能構成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之問題。

其他 注意事項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 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另查來函附件所列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金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工程會90007893號函 )

準備招標文件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

限制性招標未個案敘明理由 注意細則23-1規定: 限制性招標簽准程序注意事項 注意細則23-1規定: 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編列採購經費及 報價明細表需考量事項 ‧稅捐 ‧保險費 ‧公證費 ‧利潤 ‧其他(場地準備 費用、執照規費等) ‧設備主機及零附件 ‧測試安裝費 ‧檢驗費 ‧教育訓練費 ‧運費 所需圖說、手冊、零附件目錄、文件等 ‧研發、技術轉移、專利等費用 ‧稅捐 ‧保險費 ‧公證費 ‧利潤 ‧其他(場地準備 費用、執照規費等)

外購 ‧新購 -是否獨家製造或供應應透過公開招標確定無廠商投標或 無合格標。(§22-1-1)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者,應再檢視確定無其他合 適替代標的。(§22-1-2) -以研究發展或實驗為目的找廠商開發原型。(§22-1-5) ‧後續擴充。(§22-1-4) ‧辦理程序 確定經費來源→採購標的需求→符合限制性招標要件→詢價→敘明符合現制性招標適用條款之理由→提出請購→簽奉核可→採購組提供投標廠商聲明、報價單、契約書草案等文件供請購單位轉國外廠商報價→議價→簽約→辦理免稅進口→交貨驗收→付款核銷。

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條件 國際貿易常見之價格條件 目前國際間具影響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商會貿易條件解釋規則(簡稱Incoterms國貿條規) Inccoterms 2000為例共有4大類13種貿易條件 E(EXW) F(FCA、FAS、FOB) C(CIF、CFR、CPT、CIP) D(DAF、DES、DEQ、DDU、DDP)

敬請指教 總務雖非萬能,沒有總務萬萬不能。 總務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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