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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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1】关税纳税人的分类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⑵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知识点2】关税纳税税率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目 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 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 暂定税率。 计税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 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 滑准税计算方法。

【知识点4】关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1、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 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 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 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 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知识点5】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 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 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 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居住住房减按4%征收

【知识点6】房产税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单选】 1.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予免征房产税的是( )。(2013年) A.名胜古迹中附设的经营性茶社 B.公园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所有的唯一普通居住用房 D.国家机关的职工食堂 【答案】A 【解析】选项A: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选项B:公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C: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D: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知识点7】房产税计税依据及公式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知识点8】房产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他特殊规定。

【知识点9】房产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他特殊规定。

【知识点10】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 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 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单选】 1.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2013年) A.出售房屋的个人 B.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C.购买房屋的个人 D.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答案】A 【解析】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 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11】契税的税率 契税的税率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 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 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 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 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知识点12】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 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 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13】契税的免税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知识点14】契税纳税时间和地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知识点15】契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 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 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点16】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单选】 1.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2013年) A.甲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乙企业 B.丙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戊企业 C.某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丁房地产开发商 D.戊软件开发公司将闲置房屋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养老院 【答案】B 【解析】选项A:甲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乙企业,厂房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D:将房屋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养老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17】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 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极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2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知识点18】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 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 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此项加计扣除针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 不得加计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企业状况 可扣除税金 详细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印花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后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营业税税率为5% (2)印花税税率为0.5‰(产权转移书据) 。

【知识点18】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Σ(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知识点19】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 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20】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知识点21】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 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 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 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2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 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 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注意】:(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知识点22】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和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 用税额计算征收。即: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 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 B.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 C.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D.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2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 1、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特殊规定:(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 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 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 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 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 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24】车船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知识点25】车船税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 1、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1)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 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4)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2、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执行。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略) 3、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 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26】车船税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3)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5)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知识点27】车船税免税范围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 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 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 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多选题】 1、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车船中,免征车船税的有()。(2011年) A.警用车船 B.养殖渔船 C.载货汽车 D.载客汽车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警用车船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2)选项CD: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应缴纳车船税。

【知识点28】车船税纳税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 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 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知识点29】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 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 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 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单选】 1.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业后,领受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 屋产权证各一件。已知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甲公司应缴纳的 印花税额为()元。(2013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C 【解析】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税务登记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额=3×5=15(元)。

【知识点30】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 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 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知识点31】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 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 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 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知识点32】印花税税率及计算公式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知识点33】印花税免税范围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其他

【知识点34】印花税纳税时间、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 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人 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2、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3、纳税期限 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知识点35】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 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 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 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 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知识点36】资源税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原煤)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

【知识点37】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 1.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税目按照比例 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率 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知识点38】资源税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 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 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 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 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或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知识点39】资源税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 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 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 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 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或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到资源税销售额的有()。(2013年) A.收取的价款 B.收取的包装费 C.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D.收取的运输装卸费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资源数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知识点40】资源税免税范围、纳税时间 一、免税范围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 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纳税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 据的当天。

【知识点41】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 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 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 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 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 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 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 ×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基本上与 “三税”一致 1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基本上与 “三税”一致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与缴纳:(1)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知识点42】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 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 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免征) 1.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 (五)税收优惠(免征)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 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 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 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单选题: 1.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船舶中,不予免征船舶吨税的是()。 A.捕捞渔船 B.非机动驳船 C.养殖渔船 D.军队专用船舶 【答案】B 【解析】下列船舶免征吨税:(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五)捕捞、养殖渔船(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渔船的);(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知识点43】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 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 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税率

(六)税收优惠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 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 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 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 购置税。 3.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知识点44】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 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 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税率

【知识点45】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 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 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1. 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2. 减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1 (六)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2.减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知识点46】烟叶税 (一)纳税人: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 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 )× 税率 (六)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