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娛 樂 稅 (Amusement Tax) ※99年稅收:16億 稅收劃分:100%歸直轄市、省轄市、鄉鎮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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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娛 樂 稅 (Amusement Tax) ※99年稅收:16億 稅收劃分:100%歸直轄市、省轄市、鄉鎮縣轄市 22.娛 樂 稅 (Amusement Tax) ※99年稅收:16億 稅收劃分:100%歸直轄市、省轄市、鄉鎮縣轄市

課徵範圍 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 1.電影。 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 等表演。 4.各種競技比賽。

5.舞廳或舞場。 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 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收取門票演講與職業性說書性質有別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關於舉辦「全方位成功經典講座」並收取票價,是否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職業性說書」課徵娛樂稅之範圍乙案,查「說書」係指講解書中意義或講說評詞、故事,本案所稱之講座,其性質與職業性說書畢竟有別,尚不宜納入娛樂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87/12/09台財稅第871979014號函) 舞女伴舞之鐘點費免課娛樂稅 舞廳向顧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鐘點費與節費,依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仍應課徵營業稅,並於給付舞女報酬時依法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75/07/28台財稅第7541479號函) 水族館非課稅範圍 水族館以其各種水族,供人觀賞,發售門票,如經查明該館僅係將各種水族陳列,而無其他娛樂節目,自非娛樂稅課徵範圍,准免徵娛樂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8/21財稅三字第81086號令) 閉路電視放映影片錄影帶供娛樂應課稅 查設置閉路電視、錄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票價者,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就 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0/08/06台財稅第36518號函)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播映收入非課稅範圍 主旨: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有關稅捐之核課原則。說明:二、茲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相關稅捐核課原則如次: (二)娛樂稅部分─因業者並未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與消費者娛樂,故其收入尚非娛樂稅課徵之範圍。 (財政部83/12/30台財稅第831618906號函) 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准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9/12/14台財稅第790345622號函) 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准予比照KTV視聽中心課稅 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同意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財政部82/07/15台財稅第821491274號函) 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費徵免釋疑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並無額外收取費用,應否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課徵娛樂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2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21491274號函辦理。(財政部96/03/13台財稅字第09600031560號函)

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2/03/20台財稅字第0920451465號令) 電視點唱系統業者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非娛樂稅課徵範圍 關於公司舉辦觀眾扣應點唱活動並發行點歌卡向消費者收費後,由消費者操作自備之電視KTV系統再經有線播送系統提供頻道播送點唱歌曲,既經查明該資訊業者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尚非娛樂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87/10/08台財稅第871968691號函) 供人娛樂之收費電動彈珠台應課稅 設置電動彈珠台營業,收取費用供人娛樂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臺灣省稅務局72/07/28稅三字第45586號函)

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主旨:○○等人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徵娛樂稅。 說明: 二、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但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又電動玩具係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範圍。本案○○等人經營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如有收費額,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是否涉及賭博行為,則非所問。 (財政部77/10/11台財稅第770309891號函) 飛行俱樂部設置動力飛行器屬娛樂設施且有收費應予課稅 飛行俱樂部設置動力飛行器,既據查明係屬娛樂設施,並非交通工具,且有收取費用,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8/05/03台財稅第780640758號函) 超輕型飛機飛行俱樂部收取入會費及使用費應依規定課徵娛樂稅 超輕型飛機飛行俱樂部向入會會員收取之一次入會費,及向會員或非會員每次收取之使用費,應照本部78年2月22日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之規定認定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至其他收入則依其收入性質分別認定課稅。 (財政部79/03/02台財稅第790625730號函)

航空運動協會飛行俱樂部各項收入應依性質課娛樂稅 中華民國超輕型載具航空運動協會超輕型載具飛行俱樂部之各項收入,除銷售飛機及餐飲收入兩項僅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各項收入均應依其性質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財政部80/05/23台財稅第800672716號函) 水舞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應依法課稅 主旨:○○公司增設「水舞」,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其門票無論有否單獨計費,均應依法計徵娛樂稅。 說明: 二、本案○○公司所設之水舞(音樂噴泉)場地,經派員實地勘查,並赴((之水舞設施觀察比較結果,咸認為均係利用電腦操控,配合音樂節奏,噴出各式各樣五彩水柱,以娛樂觀眾。其場地與露天或室內歌舞表演場所無殊,且同屬定時表演(○○每晚兩場各30分鐘,每逢週末加演1場,((白天每1小時演出1場,每場15分鐘),僅表演方式不同而已,與配合林園造景而設立之水池固定噴泉,屬景觀之一者迥異,故應認為娛樂設施,自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0/10/14台財稅第801259146號函)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非課稅範圍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徵娛樂稅。(財政部82/12/03台財稅第820830989號函

遊樂區之人工海浪漂漂河以機械輸送或推動水製造效果之設施供人娛樂且收取費用 應課稅 主旨:貴轄(編者註:○○稅捐稽徵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遊樂區之人工海浪、漂漂河,如經查明係以機械輸送或推動水製造效果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且有對外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說明: 二、至於滑水道應否課徵娛樂稅乙節,查依財政部82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20830989號函釋規定,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範圍,應免徵娛樂稅。又該公司之滑水道究係機動式或非機動式,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核明辦理。 (財政部賦稅署89/08/03台稅三發第0890454778號函) 以氣墊船載客觀光如有收費應課娛樂稅 ○○公司以氣墊船載客觀光,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如有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1502241號函) 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應按查定營業額計徵娛樂稅 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財政部82/05/24台財稅第820764854號函)

賽車場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稅 經營賽車場以提供場地及設備(賽車)供人娛樂,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財政部83/07/06台財稅第831600195號函) 門票以外之清潔維護費亦應併同門票課稅 主旨: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入園費(門票)外,另以「清潔維護費」名義向顧客收取費用,准併同入園費(門票)課徵娛樂稅。 說明:二、主旨所釋應併課娛樂稅之「清潔維護費」,如娛樂場所包含應稅及免稅娛樂項目者,應按其應稅及免稅之收費額,計算其應稅部分占全部收費之比例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3/06/15台財稅第831596600號函) 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作海上交通工具非娛樂稅之課稅範圍 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為海上交通之工具,尚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5/03/13台財稅第850055238號函) 非電動遊藝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公司設置之親子堡,其提供非電動遊藝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86/09/09台財稅第860539829號函)

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主旨:關於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臺灣區電子遊戲機協會選物販賣機分會)函詢「選物販賣機」是否應課徵娛樂稅乙案。 說明:二、查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前經本部82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20764854號函釋在案。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2/09/04台財稅字第0920455767號書函) 傳播公司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應課稅 主旨:○○大飯店提供餐飲及場地予((機車工業公司舉辦未收費聯誼晚會,以及△△大飯店提供餐飲及場地予((傳播公司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有關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課徵,應本實質課稅原則,查明事實分別依法辦理。 說明: 二、○○大飯店及△△大飯店供應餐飲及出租場地供營業人使用,如未提供娛樂節目,其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徵娛樂稅。 三、((機車工業公司提供餐飲及娛樂節目招待經銷商,既經查明未出售門票,亦無經銷商分攤費用情事,非屬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課稅範圍。四、至((傳播公司承租場地,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除課徵娛樂稅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82/07/14台財稅第821489423號函)

空中纜車如經交通部認屬機械遊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空中纜車,既經交通部認屬機械遊樂設施,自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8/08/27台財稅第881939088號函) 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稅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 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應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90/06/06台財稅字第0900453769號令) 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槍枝等供人娛樂就其收費課徵娛樂稅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0/08/15台財稅字第0900455032號令) 游泳池水療場所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主旨: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說明:二、具娛樂設施之游泳池、水療(SPA)場所及飛鏢投擲是否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核屬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自行查明辦理。(財政部92/08/26台財稅字第0920455347號函)

自動照相貼紙機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3/01/02台財稅字第0920457750號令) 提供麻將場所供人切磋技藝不課徵娛樂稅 ○○麻將競技活動委員會提供麻將場所供人切磋技藝,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不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7/01/22台財稅字第09600556340號函) 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同條第2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本案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核非上開法條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財政部69/12/16台財稅第40216號函) 選美活動非娛樂稅課徵範圍 主旨:核復○○公司舉辦1988年環球小姐選美會課徵各稅疑義。說明:二、(三)娛樂稅部分:本案舉辦之選美活動,尚非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課徵娛樂稅範圍,應免課徵娛樂稅。(財政部77/05/02台財稅第770006503號函)

租用場地舉辦比賽所支付之場地使用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市政府向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租用高爾夫球場地及設備,作為舉辦臺灣區運動會高爾夫球比賽使用,其所支付之場地使用費,尚非娛樂稅之課稅範圍,應無課徵娛樂稅之問題。 (財政部84/11/21台財稅第841660285號函) 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非課稅範圍 藝術工作室承攬○○國稅局舉辦之「世紀芭蕾舞饗宴」租稅宣導藝文活動,既經查明該項娛樂活動所需費用係由該局支付,並未向進場觀賞之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應不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92/04/04台財稅字第0920452675號函) 高爾夫俱樂部會員保證金內含退會所扣手續費應課娛樂稅 ○○高爾夫俱樂部,收取會員保證金,額定33萬元,於會員退會時,以手續費名義扣留不退之3萬元,應認為會員給付之娛樂價款,依法徵收娛樂稅。 (財政部63/04/10台財稅第32386號函) 高爾夫俱樂部會員退會手續費應於入會繳款時課稅 高爾夫俱樂部,收取會員保證金,額定33萬元,惟規定於會員退會時,以手續費名義扣留3萬元不予退還,該項手續費3萬元,應認為會員給付之娛樂價款,並於會員入會繳納該款時課徵娛樂稅,而非於退會時課徵。 (財政部63/08/19台財稅第36088號函)

高爾夫俱樂部收取會員證轉讓之手續費應課娛樂稅 高爾夫俱樂部收取會員證轉讓之手續費,既屬娛樂之收費額,有關娛樂稅之課徵,仍應自本部63年4月10日台財稅第32386號函示之日起即有其適用。 (財政部80/10/22台財稅第800129847號函) 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應課徵娛樂稅 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如比賽基金、公開賽基金、捐贈基金等,均屬娛樂之代價,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至於高爾夫協會基金及桿弟獎助金為代收代付性質,應免徵娛樂稅及營業稅,但如超額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部分及球場分配桿弟獎助部分,亦屬娛樂之代價,應併為課稅。 (財政部74/09/13台財稅第21988號函) 高爾夫俱樂部所收捐款非屬課稅範圍 ○○縣高爾夫俱樂部自民國75年1月1日起所收取之捐款,倘無固定對象,且採非定額之自由樂捐方式辦理者,尚非娛樂代價應不屬娛樂稅及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75/09/22台財稅第7544770號函) 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課稅 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0/01/22台財稅第790738187號函)

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娛樂稅認定標準 主旨: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如附件。 說明: 一、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前經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519771號函(編者註:參閱97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規定在案。 二、爾來據報各地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入項目名稱不一,茲為便利查稽執行計,特彙總列表劃一訂定如附件,請省市稽徵機關全面清查,依規定項目認定徵免,以期覈實計課。 (財政部78/02/22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 高爾夫球場股票所有人享擊球權及會員資格其過戶手續費應課稅 ○○公司(高爾夫球場)發行股票,該公司股票之所有人(股東)享有擊球權,同時亦取得基本會員資格,故其辦理股票過戶所收取之手續費,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2/01/14台財稅第810878568號函) 高爾夫球練習場有收取票價或收費者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高爾夫球練習場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其有收取票價或收費者,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財政部86/07/18台財稅第861907368號函)

項         目 徵免認定標準 向入會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 收取保證金 會員退會時退還會者,屬保證金性質, 免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會員退會時不退還會者,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向會員收取年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向會員收取季費 向會員收取月費 會員每次入場收取入場費 (含果嶺費) 非會員每次入場收取入場費 (含果嶺費) 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 如無固定對象,且非定額之自由樂捐方式辦理者,不屬娛樂及營稅課徵範圍。 如採固定對象且採定額之方式辦理,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提供球場供人打球娛樂如屬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應課稅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申請免徵娛樂稅乙案。 說明: 二、查高爾夫球場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既提供高爾夫球場供人娛樂,且對外收取費用,自應依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 三、次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上開條文所稱「所舉辦之各種娛樂」係指非經常性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本案○○高爾夫俱樂部雖經查明登記為財團法人之組織且收入用於本事業,惟其提供高爾夫球場供人打球娛樂係屬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核與上開免稅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賦稅署89/04/12台稅三發第0890453193號函)

高爾夫球場以擊球券娛樂票券方式收入場費該憑證經驗印者應課稅 高爾夫球場採「擊球券」或「娛樂票券」方式收取入場費,消費者如無該項憑證即不能進入球場且該項憑證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娛樂稅法規定驗印者,核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所稱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娛樂稅。 (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899669號函) 籌備或興建中高爾夫球場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應俟提供球場供人娛樂時課徵娛樂稅 籌備中或興建中高爾夫球場既未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其向會員收取不退還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尚不宜課徵娛樂稅,應俟該球場有提供娛樂之事實時再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9/01/13台財稅第0880451342號函) 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費用准自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  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 (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4508030號令)

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 例如: 電影之納稅義務人為觀看電影者, 代徵人為電影院。 納稅義務人: 出價娛樂之人 代徵人 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 舉辦人。 例如: 電影之納稅義務人為觀看電影者, 代徵人為電影院。

免稅範圍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 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2.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不得超過收入20%)外,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各種娛樂。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 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校友會演奏收入之徵免釋疑 據筵席及娛樂稅法第4條第3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及有關促進體育活動之各種球類表演,免徵娛樂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該○○大學校友會係屬一般人民團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惟該校友會獎學金保管委員會如經依法辦理財團登記該項演奏收入全部票款並為該會之獎學金,得視為用於本事業,准予免徵娛樂稅。(財政部51/11/09台財稅發字第07496號令) 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應准依照筵席及娛樂稅法第4條第3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娛樂稅。至於演出之必要費用應准由上述團體列支,視為本事業之正當用途。(財政部63/11/04台財稅第38062號函) 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非全部供本事業用應依法課稅 主旨:財團法人○○商情研究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非全部作為其本事業之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按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其所舉辦之各種娛樂,須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始免徵娛樂稅。本案財團法人○○商情研究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既經查明其門票收入,悉數捐贈財團法人○○民意中心獎學基金會,尚非供本事業之用,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3/11/07台財稅第62631號函)

鄉鎮市公所非屬公益社團其經營收取代價之娛樂場所仍應課稅 鄉鎮市公所非屬娛樂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為公共造產經營之娛樂場所,收取代價,仍應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 娛樂稅。 (財政部74/07/17台財稅第19038號函) 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主旨:各縣市文化中心(編者註:現為文化局)舉辦娛樂活動,以出售入場券方式作為演出費用,並將餘款解繳公庫,經核與娛樂稅法第4條之免稅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說明: 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各縣市文化中心尚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 (財政部79/10/12台財稅第791198372號函) 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經查明非屬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 自無法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1號函)

公務預算機關播映電影之門票收入非直接供本事業用應課娛樂稅 主旨:貴館(國立自科學博物館)提供電影供人觀賞,且對外收取門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說明:二、查電影為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並無教學用與商業用電影之分,均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貴館既提供電影供人觀賞,且有對外出售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三、次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貴館係公務預算機關,門票收入全數解繳國庫,尚非直接供本事業之用,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7/07/27台財稅第871956332號函) 國家劇院及音樂廳出售門票收入不合免稅規定 國家劇院及音樂廳出售門票之收入,不合娛樂稅法第4條之規定,請依法報繳娛樂稅。(財政部76/12/08台財稅第760202487號函) 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徵免規定 查各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各項娛樂,所需費用,如係自福利金項下支付,並未向員工收取任何代價者,得不予課徵娛樂稅,其需員工支付代價,或於薪津中扣還,或由員工自行聚資舉辦者,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52台財稅發字第01830號令)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主旨:關於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是否可免徵娛樂稅乙案。 說明: 二、查依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三、次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分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始可免徵娛樂稅。學生團體既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其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自應依法報繳娛樂稅。 (財政部88/01/22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 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擬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免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符後,始可免徵。(財政部97/09/16台財稅字第09704748710號函) 娛樂活動門票收入捐贈作警察安全基金准予免稅 ○○市○○舞蹈補習班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全部捐贈○○縣警察局作為警察基金,如其必要開支未逾全部收入20%,應准參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74/05/27台財稅第16618號函)

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主旨:貴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不符娛樂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說明: 二、查電影為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貴館立體電影院既提供電影供人欣賞,且有對外出售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三、次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貴館立體電影院之門票收入,非直接供本事業之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係闡明上開法條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財政部87/06/10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 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無教學用商業用電影之分 主旨:關於貴部以社教機構係為推展社會教育,對其所設置之立體電影院或太空劇場之門票收入被課徵娛樂稅持有疑義乙案。 二、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不符娛樂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前經本部87年6月10日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釋在案;又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提供電影供人觀賞,且對外收取門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亦經本部87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71956332號函釋在案。

三、貴部認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係依「社會教育法」設立之非營利國立社教機構,旨在推展全民自然科學與科技教育,館內所設置之立體電影院、太空劇場,係播映純屬教育性質之電影片,且該二館為社教機構,非屬娛樂場所,所放映電影片為教育性質之影片,非屬娛樂性質,其提片與審查皆不受「電影法」之規範,類此教學電影片,應不屬娛樂稅法所稱「電影」範疇,似不宜納入娛樂稅課稅範圍乙節,查教學電影片與一般電影片之檢查、核准發給准演執照,依電影法第24條規定,雖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前者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者為中央主管機關,惟二者均屬電影片之範疇,貴部亦持相同看法,況電影為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並無教學用或商業用電影之分,均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前述二館既提供電影供人欣賞,且對外收取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 四、貴部以該二館為貴部所屬機關,似符合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稱「機關」之範圍,且其全部收入全數解繳國庫,應可視為上開規定所稱「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乙節,查依娛樂稅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又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

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係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該二館既為貴部所屬機關,應屬政府機關。又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之收支依預算法規定均應透過預算程序處理,其門票收入全數解繳國庫,尚非直接供本事業之用,與上開規定不合,仍應依法代徵娛樂稅。 五、綜上分析,本部上開函釋係闡明娛樂稅法相關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以維持。另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告,目前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及兒童育樂中心放映之教學電影,均就其門票收入課徵娛樂稅,二者同屬社教機構且放映教學電影,其門票收入應否課徵娛樂稅,亦應採相同之處理方式為宜,俾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88/01/08台財稅第871982570號函)

徵收率 1.電影外語片 60%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 電影國片 30% 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 種類  法定最高稅率 實際徵收率 1.電影外語片    60%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 電影國片    30% 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 2.職業性歌唱、說書、 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 (市) 舞蹈、馬戲、魔術、 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技藝表演及夜總會 之各種表演 30% 3.戲劇、音樂演奏及 非職業性歌唱、 舞蹈等表演   5% 4.各種競技比賽等    10% 5.舞廳或舞場    100% 6.撞球場    50% 保齡球場    30% 高爾夫球場   20% 7.其他提供娛樂設 施供人娛樂者  50%

台北市娛樂稅 (1)電影 本國語言片 最高30% 繁 偏 郊 1% 外國語言片 最高60% 2.5% 1.5% (2)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5% (3)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最高5% 1.25% (4) 各種競技比賽 最高10% (5) 舞廳 最高100% 25% (6) 舞場

(7) 高爾夫球場 最高20%   (8) 高爾夫球練習場 2.5% (9)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機動遊藝樂園 最高50% MTV視聽KTV視唱 電子遊戲機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其他 備註 各縣市於左列(2)(3)項,在公立藝文場所演出時減半課徵:臺北市、高雄市及連江縣除外。

桃園縣娛樂稅 電影 (1)外國語言片 1% (2)本國語言片 0.5%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10% 說書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10% 說書 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各種競技比賽 2.5% 舞廳 25% 舞場 15% 撞球場 5% 保齡球館

高爾夫球場   10% 高爾夫球練習場 5%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1)KTV 15% (2)MTV (3)電動玩具 (4)BB彈射擊場 (5)滑草場.滑水道及其他 附註:1.2.3.4項於文化中心演出者減半課徵。

全部以本國語發音之外國影片適用本國語片娛樂稅率 外國影片全部以本國語發音者,應准適用本國語片稅率課徵娛樂稅。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為中國影片者,雖其中有間段外國語言發音,仍准適用本國語片稅率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0/05/04台財稅第33493號函) 水幕電影按電影稅率課娛樂稅 ○○花園放映之水幕電影,既經行政院新聞局認定係屬電影法規範之電影片,且領有准演執照,應准按電影稅率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84/05/01台財稅第841620593號函) 水上芭蕾舞按技藝表演課稅 主旨:○○旅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游泳場舉辦水上芭蕾舞技藝表演,應准就觀賞券部分,依照技藝表演稅率,課徵娛樂稅。 說明: 二、觀賞水上芭蕾舞技藝之表演,屬於顧客享受娛樂節目,自應就觀賞券部分依法課徵娛樂稅。至游泳運動,因不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出售游泳券部分收入,應不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62/12/26台財稅第39461號函) 掌中戲按戲劇稅率課稅 查掌中戲係以戲劇為主體,自應按戲劇之稅率課徵娛樂稅。 (臺灣省政府稅務處52/11/14財稅處三字第56848號代電)

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娛樂稅法第5條第3款所稱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本部經於本(75)年7月9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二)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 (財政部75/08/22台財稅第7527515號函) 涉及不同娛樂稅稅率之課稅原則 查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示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三分之二以上者,以該節目之稅率課徵娛樂稅,如各占全場時間二分之一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05/15財稅三字第40756號函)

未達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於計算娛樂稅時其營業淨額無可扣除營業稅 主旨:「地方稅查核技術手冊─娛樂稅查核實務」中,有關娛樂稅之計算公式,如屬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案件,於計算營業淨額時,應無營業稅可資扣除。 說明: 二、依照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娛樂業即係依前條規定查定銷售額,以課徵營業稅,而依前開規定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並未包含營業稅額在內,故本案娛樂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案件,其經查定之每月銷售額,既不含應納之營業稅額,於計算娛樂稅時,其營業淨額應無營業稅可資扣除。 (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021號函)

徵與繳 1.代徵人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娛 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 處。但查定課徵者免用娛樂票。  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  處。但查定課徵者免用娛樂票。 2.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  者,按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 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或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如期報繳代徵稅款。

徵與繳 3.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4.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徵與繳 5.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6.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  者,應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稅手續。 7.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娛樂稅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

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 主旨:縣市政府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經縣市政府以命令發布,即可實施,惟仍應依法層轉本部核備。 說明:二、有關娛樂稅徵收率之訂定,法律既已委由地方議會決議,其屬自治規章,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公告周知之必要,參照臺灣省法規準則第9條(編者註: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為宜。 (財政部84/12/29台財稅第841665554號函) 棒球聯盟舉辦年度競賽同一賽會於同一場地舉辦之各場比賽准一併辦理徵免申請作業 有關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舉辦年度職業棒球競賽,既於賽前提送比賽計畫及競賽規程報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且為其例行業務,為簡化作業流程,其徵免娛樂稅之申請作業,得准對同一賽會於同一場地舉辦之各場比賽一併向各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96/03/20台財稅字第09604512020號函) 影劇院兼演1天以上不同稅率節目應核實查課 凡經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影劇院,在同一個月內兼演(映)1天以上高於平時或低於平時稅率之影劇者,為期稅課公平,防止取巧逃漏,應按其當日演(映)出之實際營業收入,依據應納稅率核課娛樂稅。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4/08/7財稅三字第326號函) 娛樂稅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擬訂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徵收率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乙節,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查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有關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之制定,依房屋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7條、娛樂稅法第17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擬訂,送本部備案或核備,故徵收細則依照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自治規則,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報部備案或核備,並發布或下達,即完成法定程序。至於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率,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報本部備案或核備,故該徵收率係屬自治條例,應送經地方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據以實施。惟各縣(市)政府如將徵收率訂於徵收細則條文中,則該徵收細則仍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始可公布實施。 (財政部88/09/07台財稅第881941732號函)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財政部64/02/25台財稅第31370號函)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娛樂稅採用依法查定課徵者,如經查獲其當月實際營業額應代徵之娛樂稅超過查定稅額者,稽徵機關應於次月參酌其實際營業情形,重新核定娛樂稅;至當月之稅額,既經查定,無須補徵。 (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9號函) 未辦登記擅營電玩業依查獲營業額補徵娛樂稅 主旨:有關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娛樂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業務,其應補徵營業稅及娛樂稅之稅額計算基礎,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營業稅部分:(略)。三、娛樂稅部分:依地方稅查核技術手冊─娛樂稅查核實務相關規定,不論自動報繳或查定課徵,均按營業淨額計課娛樂稅,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業務,其經查獲之營業額,如未聲明是否包含娛樂稅,除確有事證證明未內含稅額者外,均以含稅方式處理,自營業額中扣除娛樂稅後,以其淨額作為計算娛樂稅之基礎。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侵占已代徵之稅捐」論處。 (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4657號函)

招待券之搭配方式 查各影院搭配免費招待券,其乙月之搭配額,應以甲月實售有價票券為準。至新開業影劇院第1個月應搭配免費招待券,因無前月實售票數為搭配依據,可由稽徵機關參酌該劇院當月可能發售有價票券額,及實發有價票券額,按30?之比例預為搭配,俟該月終了結算全月價券實售總額後,如有餘絀,再於次月搭配免費招待券時,再行扣還或補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9/12/08財六字第80651號函) 簡化臨時公演娛樂稅納稅保證之規定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依娛樂稅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於演出前辦妥納稅保證手續。納稅保證原則上須繳納現金,惟為簡化便民起見,本部於78年1月6日邀集省市主管稽徵機關會商決定,茲規定如次: (一)舉辦人如係辦妥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得由營利事業負責人具保。 (二)舉辦人如係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機關、團體,得由該機關團體負責人具保。 (三)舉辦人如係個人,得由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且最近三年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紀錄者具保;或於演出1週前,以經稽徵機關同意收受之支票作為納稅保證。 (財政部78/02/01台財稅第781138940號函)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之票券較登記少招待券未出售者無須補稅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因出售之票券較登記驗印之票券少,致原核准搭配之招待券較規定可搭配招待券為高時,除經查獲業者將招待券以有價票券出售者,應補徵娛樂稅併送罰外,否則無須予以補稅。(財政部78/10/12台財稅第780686960號函)

獎懲 1.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2.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 、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4.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 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 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 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 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