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觀光遊憩區管理 第三章 風景特定區 第四章 國家公園 第五章 森林遊樂區 第六章 休閒農漁業 第七章 溫泉 第八章 自然保護區 第二篇 觀光遊憩區管理 第三章 風景特定區 第四章 國家公園 第五章 森林遊樂區 第六章 休閒農漁業 第七章 溫泉 第八章 自然保護區 第九章 觀光地區 第十章 水域及空域遊憩活動管理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第三章 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壹、風景區層級及計畫體系 台灣的「風景區」依層級及計畫體系,分為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辦理等級評鑑與範圍勘定,公告後所劃設之風景特定區、依「都市計畫法」公告之風景特定區計畫(屬於計畫層次)、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風景區(屬於分區層次)、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劃定之風景區(屬於分區層次)等4類。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 則」辦理等級評鑑與範圍勘定,公告後劃設之 風景特定區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區 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 (二)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風景 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 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 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 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三)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依前 條規定評鑑之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觀光局報 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由下列主管機關 將其等級及範圍公告之。 1.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公告。 2.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公 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縣(市) 政府公告。 (四)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風景 特定區經評定等級公告後,該管主管機關得視 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所公告之風景特定區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為保持優美風景 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 畫。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三、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風景區 (一)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規 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 形,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 區、體育運動區、文教區、風景區、保存 區、保護區、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分別 限制其使用。 (二)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 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台中市 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 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都市 計畫地區範圍內均有劃定「風景區」使用分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四、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所劃定之風景區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 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 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 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 專用區。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規定: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 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 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貳、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管理 一、風景特定區之分級管理,肇始於台灣省政府59年 6月4日公告阿里山、墾丁、澄清湖、石門水庫、 碧潭、日月潭、太魯閣、烏來、野柳、八卦山等 10處省定風景特定區;淡水、福隆、礁溪、青草 湖、獅頭山、鐵砧山、關子嶺、烏山頭、知本、 松柏坑、虎頭埤、霧社等12處縣(市)定風景特 定區,惟當時只公告名稱而未公告範圍。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二、依據58年7月30日公布之發展觀光條例第5條第 2項:風景特定區有關都市計畫部分者,適用 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前述地區除情況特殊(如 阿里山為森林遊樂區、太魯閣為國家公園), 均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即為風 景特定區範圍。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三、民國68年發布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並由交通 部觀光局設置墾丁國定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中 央、省(市)、縣(市)三級管理風景特定區 之體制伊始確立。民國74年1月11日修訂風景 特定區管理規則,將國定、省(市)定、縣 (市)定改稱國家級、省(市)級、縣(市) 級,民國77年10月15日再修訂風景特定區管 理規則,新增訂定風景特定區評鑑及分級標 準(國家級560分以上、省《市》級435分以 上至559分、縣《市》級434分以下),方改 過去以都市計畫劃定風景特定區之方式,改 以等級評鑑與範圍勘定決定風景特定區等級 與範圍。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四、民國88年6月30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簡稱精省),依照精省條例第4條,原 執行之職權業務,分別調整轉移中央相關機 關,惟省級風景特定區遲未適切處理,民國88 年6月29日修訂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改省 (市)級為直轄市級(435分以上至559分), 以致當時評鑑為省級者(瑞芳468.55分)無從 歸屬,迨至民國89年1月10日再修正風景特定 區管理規則之分級標準(直轄市、縣《市》 級:未滿560分),方公告瑞芳為縣級風景特 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五、省級風景特定區等級調整 (一)「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累經修正,現已無省級風景特定區之分類,臺 灣省政府民國59年公告之省定風景特定區及歷 次經評鑑公告為省級風景特定區者,調整如 下: 1.擴大範圍提升為國家級者:日月潭、茂林、 阿里山等3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2.聯合數個省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提升為國家級者: (1)參山國家風景區,包含梨山、獅頭山、八卦山3 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2)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包含北海岸、觀 音山、野柳等3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3)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包含曾文水庫、烏山頭水 庫2處省級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3.碧潭風景特定區行政院100年4月6日院臺交字第 1000016444號函准予備查為「直轄市級風景特 定區」。 4.烏來、十分2處省級風景特定區,新北市政府103 年1月17日北府觀風字第1030078534號公告變更 等級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5.澄清湖評鑑等級為縣級,依高雄市政府計畫限縮 澄清湖特定區範圍,且考量經營管理機制,檢討 調整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二)目前僅剩石門水庫仍維持省級風景特定區名稱。 (三)依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92年8月12日邀集相關 單位召開「研商原省級風景特定區未來經營管 理機制會議」結論:石門水庫評鑑分數雖已達 國家級標準,惟因經營現況及周圍發展情形有 變,且目前由經濟部水利署管理,其定位,陳 報行政院決定。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參、 風景特定區管理單位 現行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單位,原則上依其風景特定區等級分設管理單位,其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係由交通部觀光局設置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專責經營管理;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體系較為分歧,除由主管機關所設專責單位經營管理外,另有由目的事業單位管理機構兼管暨尚未設經營管理單位等3類,茲分述如次: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一)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辦理程序 1.由交通部觀光局或縣市政府依據實際需要, 研擬風景特定區資源條件及發展潛力等基本 資料(簡稱資源說明書),提出申請。 2.協調各相關單位並勘定經營管理範圍後, 將相關資料循法定程序陳報交通部。 3.交通部授權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 光條例」規定辦理等級評鑑工作後,陳報 行政院核備、交通部公告等級及範圍、再 由交通部觀光局設置管理處。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二)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宗旨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係依其自然、人文資源與地方產業等特色劃設範圍,並成立專責單位經營管理,其目的係為擬定區內設施規劃建設與經營管理計畫,逐年編列預算建設各遊憩系統之相關旅遊服務設施,提供旅遊資訊及服務,並結合觀光相關業界,整體配套包裝行銷觀光產業。在兼顧生態保育與資源利用下,推展國家級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發展觀光產業,並與當地原有產業結合,以繁榮地方經濟,提昇國民休閒旅遊之滿意度。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三)成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要功能 1.依其觀光資源特色規劃發展,闢建新遊憩據點, 整建或改善各項遊憩服務設施及闢建聯外道路等, 以建構完備之旅遊環境。 2.協助民間參與、投資區內之相關觀光遊憩事業, 藉由政府及民間合作,以提昇觀光設施品質及服 務水準,並發展國際觀光,以擴展我國觀光事業。 3.建構陸、海、空域三度空間之旅遊環境,協調 相關觀光產業,整體配套推廣各項遊憩活動, 加速台灣地區觀光旅遊業發展。 4.有效維護自然景觀及人文資源,讓後代子孫永 續利用。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四)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職掌 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之規定,管理處設企劃課、工務課、管理課、遊憩課、駐衛警察隊、清潔隊,並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圖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二、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一)直轄市級:碧潭、瑞芳、烏來、十分、鐵砧山、 月世界、澄清湖(俟高雄市政府檢討後調整)等7 處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二)縣(市)級:各縣市政府公告七星潭、小烏來、 冬山河、明德水庫、知本內溫泉、知本溫泉、泰 安溫泉、大湖、梅花湖、鳳凰谷及礁溪五峰旗等 11處縣級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三)縣(市)定:淡水、青草湖、礁溪及霧社等4 處縣(市)定風景特定區。 (四)未評定:依據「都市計畫法」劃定(完成特定 區計畫,尚未辦理評鑑等級),有中崙、仁義 潭、六龜彩蝶谷、田尾園藝、石岡水壩、吳鳳 廟、拉拉山、東埔溫泉、美濃中正湖、清泉、 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翠峰、龍潭湖、廬山溫 泉、蘭潭及大坑等16處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前揭38處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情形如次: 1.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設置之管理單位 (1)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風景區管理科): 經營管理烏來、碧潭、十分、瑞芳風景特定 區。 (2)桃園縣風景區管理所:經營管理小烏來、拉 拉山風景特定區。 (3)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經營管理鐵砧山、大 坑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2.目的事業機關兼管之管理單位 (1)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經營管理明德水庫風 景特定區。 (2)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經營管理鳳凰谷風景特 定區。 (3)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經營管理蘭潭、 仁義潭風景特定區。 (4)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經營管理澄清湖 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5)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石岡壩管理中心: 經營管理石岡水壩(被選為國家地震紀念地的 水壩)風景特定區。 (6)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 場:經營管理翠峰風景特定區。 (7)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經 營管理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
第一節 風景特定區之分級與管理 3.未設專責管理單位之風景特定區 臺灣目前尚有淡水、青草湖、霧社、泰安溫泉、廬山溫泉、知本溫泉、清泉、東埔溫泉、中崙、六龜彩蝶谷、月世界、美濃中正湖、知本內溫泉、七星潭海岸、大湖、梅花湖、冬山河、礁溪、礁溪五峰旗、龍潭湖、田尾園藝及吳鳳廟等22處風景特定區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務係由風景特定區所在之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辦理。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壹、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一、特性 (一)地形與地質:包括地表之起伏變化、特殊之地 形、地質構造、地熱、奇石及各種侵蝕、堆積 地形等。 (二)水體:包括海洋、湖泊、河川及因地形引起之 水景和瀑布、湍流、曲流及溫泉等。 (三)氣象:包括雲海、彩霞、嵐霞及特殊日出、落 日、彩霞、雪景等。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四)動物:包括主要動物群聚之種類、數量、分佈 情形及具有科學、教育價值之稀有、特有動 物。 (五)植物:包括主要植物群聚之種類、規模、分佈 情形及具有科學、教育價值之稀有、特有之植 物等。 (六)古蹟文化:包括山地文化、傳統文化、古蹟、 遺址、寺廟及傳統建築等。 (七)整體景觀:以上各項為部份之評估,而整體景 觀為各評鑑要項之整體評估。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二、發展潛能 (一)區位及容納量:包括服務人口、可及性、遊 憩日數及面積。 (二)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型態、規模如聚落、 農、林、牧、礦等。 (三)主要結構物:包括水庫、大壩、燈塔、橋樑、 寺廟等大型或特別明顯人工構造物等。 (四)相關設施 1.公共設施:含交通設施及水電設施。 2.遊憩設施:含遊憩設施、住宿餐飲設施及 解說設施。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五)經營管理 註明該區域是否有下列因素: 1.生態環境脆弱,自然資源易受遊客破壞。 2.部份地區對遊客具有危險性。 3.有濫墾、採礦等行為易破壞自然景觀。 4.攤販管理不良、垃圾、污水處理不善。 5.有入山管制、軍事管制,對遊客出入有限 制。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貳、評鑑基準與分級標準 一、總分1,000分,其中特性佔670分,發展潛能佔 330分。 二、海岸型、山岳型、湖泊型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 權重詳表。 三、國家級560分以上;直轄市級及縣(市)級未 滿560分。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風景特定區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風景特定區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權重表 評鑑 要項 類型 特性(670) 發展潛能(330) 地形與地質 水體 氣象 動物 植物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 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權重表 評鑑 要項 類型 特性(670) 發展潛能(330) 地形與地質 水體 氣象 動物 植物 古蹟文化 整體景觀 區位及容納量 土地利用 主要結構物 相關設施 經營管理 海岸型 221 114 47 67 40 119 63 36 59 53 山岳型 136 68 77 91 111 56 131 132 28 66 48 湖泊型 108 161 92 50 124 32 46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一、觀光類 1.發展觀光條例 2.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3.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風景特定區管理處補助區 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4.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 考核作業要點 5.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區內私 有建築物獎勵要點 6.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 施認養要點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7.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 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1)遊憩據點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 (2)遊憩據點面積未達10公頃,但每年遊客在10萬人 以上者。 (3)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30公里以上者。 (4)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 者。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二、觀光遊憩類 1.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 營配合辦法 2.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三、其他類 1.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2.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管制事項 3.文化資產保存法 4.野生動物保育法 5.森林法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貳、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發展觀光條例於民國9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實 施,為配合該條例之修正,及因應實務上之需 要,爰修正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重點如下: 一、有關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與經營管理,除依 本規則辦理外,尚涉及建管、交通、漁業、環 保、衛生、農林、水土保持等法規,為說明本 規則與其他法令規定之關係,新增風景特定區 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二、原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或遊樂設施並未有相 關之管理規則規範其經營管理事項;現因國民 旅舍一詞已由新修正之發展觀光條例刪除,至 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另訂有「觀光 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更詳細之規定可資 遵循辦理,爰刪除有關前揭相關規定。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三、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45條規定:民間機構開發經 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 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公地得由公產機關讓 售、出租等規定,修正本規則。 四、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3款有關管理機關公 告之規定,增列本規則禁止、限制所列各款行為 應由該管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參、發展觀光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一、總則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一)本規則所稱之遊樂設施分類如下:①機械遊樂 設施。②水域遊樂設施。③陸域遊樂設施。④ 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二)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事業綜合開發計 劃所定原則辦理。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二、規劃建設 (一)發展觀光條例 1.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 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 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2.為維持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 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 得實施規劃限制。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 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 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4.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 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 關之同意。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1.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於原住民族地區 依規定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應依該法 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 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2.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 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 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 辦理(所需公地得由公產機關讓售、出租 等)。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3.風景特定區內設施興建涉及諸多單位權責(如房 舍部份依據建管法規辦理;公路設施權屬公路機 關;漁港建設由漁業單位主政),申請在風景特 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者,應填具申請書,送 請該管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 意,俾使設施計畫合理可行。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三、經營管理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一)主管機關為辦理風景特定區內景觀資源、旅遊 秩序、遊客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置 駐衛警察或依當地現況及警察機關人力配置, 決定是否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 (二)風景特定區內之商品,該管主管機關應輔導廠 商公開標價,並按所標價格交易。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三)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2.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 之地區。 3.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4.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 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5.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6.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 廢棄物。 7.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 廢棄之物。但搜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8.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 貯存設備。 9.非法狩獵(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 生動物時,應以村里部落為單位向當地鄉鎮公所 申請)、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 處所。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四)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 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伐竹木。 2.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3.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4.採集標本。 5.水產養殖。 6.使用農藥。 7.引火整地。 8.開挖道路。 9.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等行為。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四、經費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 由主管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構按核定之 計畫投資興建,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 (二)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 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 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三)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 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 之建設。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五、獎勵與處分 (一)獎勵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 1.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 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 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 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 取費用。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2.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 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 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1)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 (2)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 電系統。 (3)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 (4)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 設施。 (5)其他協助辦理事項。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依發展觀光條例 (1)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 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 (二) 處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 (1)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 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 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 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鍰。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2)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a.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b.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c.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d.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e.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法規 (3)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a.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b.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 之地區。 c.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 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4)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 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壹、 現況問題 一、管理體系複雜 (一) 桃園縣政府及台中市政府設有風景區管理 所,負責管理全縣風景區業務,其餘縣 (市)級風景特定區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兼 管或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顯見風景區經 營管理體系之層級複雜且不健全。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二)未設專責經營管理單位之風景特定區,係由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或鄉(鎮)公所辦理風景區經營管理事宜。各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目前經辦業務龐雜,尚需配合行政院「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規定,定期公共安全檢查,事繁人少,難於兼顧派員徹底執行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等事項。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二、管理法規不儘周延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規定: 觀光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 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 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因 「得」非強制性之規定,致地方政府並未於各風 景區普設經營管理單位,致風景區管理工作無法 落實。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三、欠缺專業警察之編制 目前各風景區除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有駐衛警之編制外,均欠缺專業警察之編制,而風景區經營管理人員及駐衛警察並不具有司法警察權,對違規業者或遊客只能予以告發,因此需配合當地警察人員辦理違規取締,而地方警察機關日常勤務繁忙,不能專注處理風景區內突發性之違規事件,致管理成效不彰。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貳、 建議意見 一、設置專責管理單位 台灣大部份之風景區缺乏管理單位,未能予以 適當之管理及維護,致風景區之遊憩品質未能 提昇,為有效管理,宜依台灣省政府精省前報 奉行政院同意「一縣設置一個管理單位,以收 就近管理之效」。
第四節 現況問題與建議 二、落實各風景特定區駐衛(專業)警察之設置 (一)各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因無駐衛 警察之設置,對於違規攤販、資源設施、垃圾 及遊客秩序等,均無法予以有效管理,致屢遭 垢病。 (二)交通部觀光局有鑑於此,特將設置專業警察之 規定納入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修訂草案中,惟 民國91年11月4日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修訂專 案小組會議中,警政署代表曾就目前警政人力 無法負荷,建議刪除。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壹、國家風景區發展概況 交通部觀光局自民國73年起相繼設立東北角海 岸、東部海岸、澎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 及日月潭等7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專責辦理區 內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及管理維護事宜。 嗣配合精省政策,民國88年納管原省屬之北海 岸、觀音山、獅頭山、梨山、八卦山及茂林等6 處省級風景區管理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其中獅頭山、梨山及八卦山等3處省級風景特定區合併成立「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嗣後又陸續成立阿里山、茂林等2處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並於民國91年合併北海岸、觀音山2處省級風景特定區成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民國92年12月24日成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民國94年11月26日合併曾文水庫、烏山頭水庫2處省級風景特定區及周邊景點成立「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至此,國家風景區系統已建立13處。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貳、國家風景區簡介 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一)原「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於民 國73年6月1日設立,民國96年12月25日因應範 圍延伸擴大至宜蘭濱海地區,更名為「東北角 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受到海水長年的衝擊,對海岸產生侵蝕、搬 運及堆積作用,雕塑出多變的海岸地形,有 海岬、海崖、海灣、沙灘、沙丘、沙嘴、海 蝕平台、單面山與單斜脊地形等豐富獨特的 地質景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2.龜山島行政區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因外形酷似 烏龜而得名。是火山地形,島上留有硫氣孔和溫 泉,民國66年以前,龜山島都有人居住,後來國 民政府軍事管制,將居民強制遷居至頭城大溪, 人們無法靠近,有「臺灣行透透,龜山行未到」 的俗諺,民國89年,政府提倡觀光,解除軍事管 制,以時段分流及總量管制的生態旅遊方式管制 登島人數。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3.依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 理處「龜山島生態旅遊作業管理要點」及「龜山 島生態旅遊申請須知」: (1)開放期間: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2)每日登島總人數限制:3至5月及9至11月,期 間週一至週五為500名,週六及週日為700名。 6至8月為700名。每日登島時間分4時段,每時 段登島總人數以180名為原則。 4.主要遊憩據點有鼻頭角公園、龍洞灣公園、龍洞 南口海洋公園、龍洞遊艇港、鹽寮海濱公園、龍 門露營區、福隆海濱渡假區、石城服務區、草嶺 古道及北關海潮公園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二、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77年6月1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東部海岸線綿延壯闊,碧海藍天,人稱 「藍色絲路」,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作為 觀光資源宣傳行銷主題概念。 2.約在十數萬年前,由於地殼的變動,導致 秀姑巒溪襲奪花蓮溪,造成水流湍急,管 理處得以舉辦泛舟活動。 3.八仙洞遺址位於臺東縣長濱鄉,為臺灣最早 發現的史前文化遺址。 4.主要遊憩據點有磯崎、石梯坪、八仙洞、 三仙台、小野柳、杉原、綠島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三、澎湖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84年7月1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為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區內設有免稅店。 2.澎湖的宗教活動非常頻繁,在97個村里 中,廣佈大小寺廟165餘座;聚落中用以鎮 邪除煞的五營、石敢當、山海鎮等避邪之 物隨處可見。 3.澎湖群島係由近百個大小不等的火山熔岩 (玄武岩)組成,四面環海,潮間帶遼闊, 石滬非常發達。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4.由於冬季東北季風強勁,導致樹木難以生長,農 民在菜園四周以珊瑚礁岩或者玄武岩石塊,堆砌 成擋風牆形成保護,稱為「菜宅」,是澎湖傳統 農村特色。 5.本區主要特色有咾咕厝、綠蠵龜生態、地形景觀 (溶蝕盤、壺穴、海蝕崖、海蝕岩柱、海蝕溝) 6.主要遊憩據點有連接白沙島與西嶼跨海大橋、全 台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天后宮、臺灣最古老的 燈塔-漁翁島燈塔、山水、二崁聚落、林投、北 寮、通樑、小門鯨魚洞、西台古堡、蛇頭山、風 櫃、望安、七美、桶盤、虎井、吉貝、目斗嶼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四、大鹏灣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86年11月18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BOT案,建設願景為 「以水上活動為主軸的國際級休閒渡假 區」,投資金額新臺幣103億元,是2004年 國內最大觀光遊憩建設BOT案。 2.本區主要特色有台灣最南端的紅樹林-海 茄苳、全國首座開啟式景觀橋-「鵬灣跨 海大橋」與單口囊狀「潟湖」。 3.主要遊憩據點有青洲濱海遊憩區、大鵬營 區、小琉球珊瑚礁島、紅樹林生態保護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五、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86年5月1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本區由於風景秀麗,空氣新鮮,水質潔 淨,被喻為「牛奶與蜜」之地。 2.利吉月世界惡地(badland)地形,景觀殊特。 3.區內有非常豐富的史前文化遺跡,目前已 經公告的共有2處,一為瑞穗舞鶴台地上的 掃叭石柱遺址,一為富里鄉石牌村聚落南側 的公埔遺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4.台東縣鹿野三角嶺高台占地7.4公頃的飛行傘體驗 場,是東台灣重要的飛行運動基地。 5.區內赤嵙山與六十石山是國內三大高山金針產地(另一處為台東太麻里)。 6.主要遊憩據點有鯉魚潭、池南森林遊樂區、新光 兆豐農場、秀姑巒溪、富源森林遊樂區、安通溫泉、 布農部落、初鹿牧場、卑南遊憩區及舞鶴台地茶園 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六、馬祖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88年11月26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馬祖為兼具自然生態、閩東人文、戰地風貌 之「閩東戰地生態島」。 2.芹定北竿:北竿地形狹長、島小山高,馬祖 第一高峰壁山便位在島上,最為引人入勝的 景點則在芹壁,保存完整的傳統聚落建築物 的風格,深具閩東特色。 3.閩東之珠馬祖地理位置接近大陸而離台灣較 遠,因此,出現的鳥種和台灣地區者差異度 頗高。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4.「燕秀東引」之「燕秀」是指當地方言「燕巢」之 意,東引「水深潮暢、群礁拱抱」是磯釣者的天 堂,也是民國89年「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發現8 隻瀕臨滅絕的的保育類鳥類-神話之鳥「黑嘴端鳳 頭燕鷗」的故鄉。 5.連江縣政府多年環境綠美化,廣植蜜源植物-馬櫻 丹等,因此蝴蝶之種類與數量皆相當豐富。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6. 主要遊憩據點 (1)北竿:芹壁聚落、碧園、塘后道沙灘、壁山觀景。 (2)南竿:北海坑道、鐵堡、雲台山、牛角聚落、馬 祖天后宮。 (3)莒光:東犬燈塔、大埔石刻。 (4)東引:東湧燈塔、安東坑道、一線天、燕秀潮音。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89年1月24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日月潭為地殼擠壓陷落而成的天然湖泊, 屬於構造湖,居住在日月潭的邵族,人口 僅約280多人,是目前臺灣人數最少的原住 民族。 2.日月潭景色優美,「雙潭秋月」民初列為台 灣八景之一,近年由於遊憩人口快速成長,廢 污水量與日俱增,為改善環境衛生並維持湖體 水質,管理處設有污水處理廠,處理風景區之 污水問題,其用戶接管率達89.7%。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3.往返於日月潭及九族文化村的日月潭纜車,是 台灣首座以BOO模式投資興建的空中纜車,自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陸客增加倍增, 日月潭-九族纜車,有助於分散遊客人數。 4.主要遊憩據點有邵族社區、慈恩塔、文武廟、 玄光寺、拉魯島、梅荷園、貓囒山、松柏崙、 大竹湖、土亭仔、水蛙頭、水社大山、水里蛇窯、 車埕、九族文化村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八、參山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0年3月16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本區擁有紋面文化的泰雅族,舉辦矮靈祭 典的賽夏族。 2.區內北埔向以古蹟、冷泉、擂茶和出產東 方美人茶著名。 3.每年春分時灰面鵟鷹北返,會過境八卦臺 地,管理處特舉辦「鷹揚八卦─全民健行 賞鷹活動」。 4.主要遊憩據點有獅頭山、五指山、峨眉湖、 谷關、梨山、福壽山農場、八卦山、百果山、 松柏嶺。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九、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0年7月23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達娜伊谷溪山美村固定於每年端午節舉辦 「鲴魚節」。 2.全區屬山岳型風景區,自然資源以森林、 櫻花、飛瀑、奇岩、茶香、溪谷地形、地質 景觀、植群景觀、特殊景緻為吸引遊客之利 基,人文資源則以古蹟、遺址、寺廟、鄒族 原住民文化及高山茶、甜柿子產業觀光園區 為主。 3.主要遊憩據點有石盤谷瀑布群、圓潭自然生 態園區、達娜依谷自然生態園區、奮起湖、 阿里山森林遊樂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十、茂林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0年9月21日設立。 (二) 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每年冬天,12月至2月期間,至少超過40萬 隻紫斑蝶從不同的生育地,成群飛往茂林 紫蝶幽谷棲息過冬,十分狀觀。 2.2012年出版之「米其林臺灣綠色指南」, 茂林紫蝶幽谷唯一獲選之三星級生態旅遊 點。 3.六龜彩蝶谷與霧台山區,每年3月底到4月中 旬的夜晚,尋找伴侶的螢火蟲閃耀飛舞,是 絕佳的賞螢地。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4.六龜區、茂林區、桃源區等地形多變,屬變質岩 地質,蘊藏豐富的溫泉資源,著名溫泉有多納溫 泉、不老溫泉、寶來溫泉、少年溪溫泉、復興溫 泉、高中溫泉、石洞溫泉、七坑溫泉。 5.舊老茶部落是魯凱族的居住地,被族人稱為「雲 豹的故鄉」。多納里魯凱族村落,附近一帶盛產 黑灰板岩,里民就地取材,堆砌成石板屋,是風 景區內最具特色的一處。 6.主要遊憩據點有十八羅漢山、美雅谷瀑布、龍頭 山、茂林谷、情人谷、霧台、德文風景區、賽嘉 航空園區、原住民文化園區、荖濃溪泛舟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十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1年7月22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80萬年前大屯火山群噴發的熔岩,流入白沙 灣兩側海中,形成麟山鼻與富貴角兩個岬角, 堅硬均質的安山岩長年受到風沙的風蝕與磨 蝕,形成切面整齊的「風稜石」,是岬角上 的特殊景觀。 2.野柳地質公園的砂岩層,經過千萬年海濤和 東北季風不斷的侵蝕、風化作用,形成類似 洋菇、蘑菇般的蕈狀石、豆腐似的豆腐岩、 蜂巢似的蜂窩岩、燭火似的燭台石等海蝕景 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3.野柳地質公園因有女王頭等特殊的地質景觀,民 國101年11月13日獲得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教育場 域認證,也是第一個通過認證的國家風景區。 4.民國103年2月15日野柳地質公園與日本美彌市秋 吉台國定公園締結姊妹地質公園。 5.北海岸岩岸植物,經年累月受到東北季風吹襲, 枝葉順著風勢單向生長,形成「風剪樹」的生態 景觀。 6.觀音山屬於大屯火山群,大約在60萬年前開始陸 續噴發,導致大量岩漿、火山灰和火山碎屑不斷 堆積在火山口附近,形成今日18連峰的「仰躺朝 天觀音」像。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1)北海岸轄區:麟山鼻、富貴角、淺水灣、李天祿 布袋戲文物館、白沙灣、富基漁港、石門洞、十 6. 主要遊憩據點 (1)北海岸轄區:麟山鼻、富貴角、淺水灣、李天祿 布袋戲文物館、白沙灣、富基漁港、石門洞、十 八王公廟、跳石海岸、法鼓山、朱銘美術館、金 寶山與鄧麗君墓園、野柳地質公園、野柳海洋世 界、翡翠灣。 (2)觀音山轄區:觀音山生態園區、硬漢嶺、凌雲禪 寺、凌雲寺、開山院及楞嚴閣等宗教遊憩區。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十二、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2年12月24日設立。 1.範圍內有獨特的沙洲、潟湖、鹽田及溼地等 自然資源,如(雲林縣口湖鄉)外傘頂洲; 七股及北門潟湖(七股潟湖是臺灣面積最大, 最完整的潟湖);七股、北門及布袋鹽田 (北門鹽場是台灣最早開墾的鹽田);湖口、 好美寮及鰲股溼地(鰲鼓濕地面積約1,500公 頃,為台灣最大、全球第七大的濕地)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2.每年10月全世界一半以上的黑面琵鷺,會飛到七股 曾文溪口主棲地、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與南布袋鹽 田濕地渡冬,曾文溪口七股濕地是全台唯一的黑面 琵鷺保護區。 3.管理處自民國98年起,開始於嘉義布袋進行「南布 袋濕地改善復育調查規劃」,積極推動鱟的生態復 育。 4.主要遊憩據點有臺灣烏腳病醫療史紀念館、鹿耳門 天后宮、台灣鹽博物館、黑面琵鷺生態展示館、安 平古堡、億載金城、南鯤鯓代天府等。
第五節 國家風景區簡介 十三、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一)管理處於民國94年11月26日設立。 (二)主要特色及遊憩據點 1.範圍內有7座水庫,是典型的水庫風景區。 2.本風景區為西拉雅族(平埔族)文化之發源 地,區域內保有眾多保存完好的平埔公廨, 蘊含相當豐富且深具特色的西拉雅文化。 3.主要遊憩據點有台灣最大的曾文水庫、日本 水利工程師八田與一設計建造,世界僅存國 寶級「沖淤式土石壩」的烏山頭水庫、台灣 最古老的虎頭埤水庫、全台獨特的關仔嶺泥 漿溫泉區、全國第一座介紹化石的左鎮菜寮 化石館、台灣青灰岩的代表-草山月世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