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市总法律工作部 杨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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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市总法律工作部 杨伟良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于2007年8月16日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构上分为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计39条。

目 录 为什么? 是什么? 怎么做?

Why——为什么要集体协商?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协商 集体谈判是世界通行的协调劳动关系手段 集体协商是中国工会的现实选择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权的确立经历了限制——对抗——放宽——认可的曲折过程 集体谈判是世界通行的协调劳动关系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权的确立经历了限制——对抗——放宽——认可的曲折过程 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很多西方工会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日立深圳海量存储2500人罢工要求涨薪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集体协商是中国工会的现实选择 集体协商与新中国法制化建设同时起步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集体协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逐步显现,必须将矛盾的解决纳入到制度规范中来

2010-2013年上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

日立深圳海量存储2500人罢工要求涨薪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部,2004年颁布。

2、地方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主要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集体协商进行具体规范。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9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What——集体协商是什么?

集体协商是什么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

集体协商   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程序,集体合同是结果 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制度建立是刚性的(《条例》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条款标准是通过协商确定的

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第4条第2款)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平等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在满足合法性的前提下,集体协商当事人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平等原则 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和条件

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第4条第2款) 相互尊重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一方要认真听取、研究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不应敷衍,也不应采取容易激化矛盾的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 集体协商双方不能采取欺诈行为,不散布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 利益兼顾原则 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兼顾双方合法利益,追求劳资关系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权利诉求 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关系标准 利益诉求 法定或约定标准之上的利益要求

协商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第12条): 集体合同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女职工专项保护等,可以就上述内容签订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制度类: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

其他重大事项: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 /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的补偿方案 关—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停—工资特殊发放 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转—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or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 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or 解除—经济补偿

集体协商程序 一、协商准备阶段 二、正式协商阶段 三、集体合同生效程序 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集体合同的变更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第7条第4款)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企业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未建工会 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搜集协商资料等活动 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3)协商代表的任期。协商代表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第8条) (4)协商代表的权利(第10条) 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 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搜集协商资料等活动 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5)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第9条) 参加集体协商; 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加薪空间较大:增加工资,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加薪空间较小:着重于合理确定福利待遇和收入分配差距 无加薪空间:侧重节能增效,保岗位少裁员 2、确定协商议题。听取有关各方对于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协商议题。 加薪空间较大:增加工资,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加薪空间较小:着重于合理确定福利待遇和收入分配差距 无加薪空间:侧重节能增效,保岗位少裁员

3、收集相关信息(《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正式协商阶段 1、提出要约 (1)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已建会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可以向本企业工会提出。未建会企业,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企业可以向本企业职工或上级工会提出。(第13条第1款、第14条) (2)受约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第13条第1款)

(3)无条件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商的情况(第13条第2款):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问题:对方不响应要约怎么办?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因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商的,或者双方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企业,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召开协商会议(第16条) (1)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2)协商双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条例》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3、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 (1)指导;(2)观察。 《条例》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但上级工会不得参与协商的决策

三、集体合同的生效程序(第20条、21条) 形成草案 审议通过 备案生效 公示告知 双方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备案生效 企业将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人保局,人保局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公示告知 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第23条) 集体合同与法律规定的关系: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标准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标准执行。

五、集体合同的变更(第18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的,集体合同并不必然继续履行,而是要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就集体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则应当就有关事项重新开展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1、协商范围:县级以下,但有提升行业协商层级的趋势(第24条) 国家三方“攻坚计划”: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稳妥探索在县级以上区域内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区、县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和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内容(第25条、27条) 行业性集体协商 区域性集体协商 协 商 内 容 1、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3、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4、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5、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6、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1、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3、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3、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生效程序 (1)获得企业方的认可(第26条第1款、28条第1款) (2)获得职工方的认可(第26条第2款、28条第2款) 行业: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区域:经区域职代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3)报送备案(第29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第30条) 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的集体合同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一、争议处理 1、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利益争议——柔性,协调处理 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处理机制(第32条) 2、协商结果(集体合同)履行的争议——权利争议——刚性,仲裁、诉讼(第34条)

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2、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的责任(第37条) 二、法律责任 1、对协商代表的保护(第36条) 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2、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的责任(第37条)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工作展望 1、修订《集体合同条例》 完成《集体合同条例》修订 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加强宣传培训 2、推动集体协商提质增效 “提质增效五年规划” 年度任务分解

3、大力推进行业性集体协商 探索在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展集体协商 进一步增强行业协商的针对性,拓展协商内容 完善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和规范集体合同的审议通过程序

4、加强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工会干部对集体协商的认知程度 加强对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使用和管理 不断提高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能力水平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