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動支之會計概念 會計室 100.08.23
大綱 校務基金簡介 經費動支原則 經費動支程序 各項經費支用之重要注意事項
校務基金簡介 何謂校務基金 1.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2.目標:促進學校開源節流、加強財務經營管理及提升資源使用效益 本校自98年度實施校務基金後之收支情形 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經費動支原則 各項經費動支應先查明有無預算,且與預算所定用途及預算科目定義相符(經、資門不得流用),並事前依規定程序簽准後方得據以辦理。 補助款、代辦事項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它用,教育部補助款如有賸餘可滾存基金,向學生收取之代辦費如有賸餘款,依規定需於學期結束後4個月內退還學生。 目前計畫代碼分為5大類: A.建教合作、B.自籌收入、C.代收款、E.補助款及 T.部門預算 計畫編碼原則說明 Ex:100 A 001: 會計年度 計畫代碼 會計室依收入入帳先後建置計畫序號 A:建教合作項目(ex.教育部委辦案件.國中基測….)B:自籌收入項目(ex.場地出租使用費.教師甄試報名收費…)C:應付代收款項目(ex.課業輔導費.薪資代扣款….)E:補助收入項目(ex.高中優質化補助計畫or桃園縣政府的補助計畫….)及T:部門預算(依年度預算分配結果分配給各單位之經費)
經費動支程序 New規定 動支申請程序(100.08.18行政會議決議): 1.直接核銷->5,000元 自100.8.23生效 動支申請程序(100.08.18行政會議決議): 1.直接核銷->5,000元 2.先請後核->5,001-9,999元 3.須先簽核->10,000元以上 各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申請之簽案,應敘明擬辦理事項、經費支用等之依據或相關法規、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程及經費明細表供核。 經會計室審核簽證過之案件,不得任意調整金額。
各項經費支用之重要注意事項 財物請購(修繕) 國內出差旅費 舉辦活動及會議 各項酬勞支給 補助及委辦計畫 經費核銷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 支出憑證粘存單 其他
財物請購(修繕) 各項營繕工程暨財物採購(修繕)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規避採購法,化整為零分批辦理,違者其責任自負。 有關台灣銀行集中採購項目(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掃描器/燒錄器/印表機/數位相機/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電視機/冷氣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設備/軟體),請確實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各類文具用品總務處若有供應者,應以領用為原則,各單位不得自行購買。 網路請購時相關之請購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應核實填寫,勿以「一批」、「一式」 或「詳如附件」等統括; 用途說明摘要請簡單扼要但仍需足以表達購置事由,勿以「公務用」或「如附件」等籠統帶過。 營業稅並非請購品項,請內含於請購品項之金額內。
國內出差旅費 因公出差時應於出差日前填出差申請單,出差事竣後,應於15日內填具差旅費報告表,檢附有關單據辦理結報。 國內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差假注意事項」支給標準報支。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等費,均按實報支。自行開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通行、停車等費用;搭乘火車者,係以本校所在地(內壢為起點),以順路之原則報支火車票。 (**內壢目前並無自強號停靠) 國內出差,凡公民營汽車能到達之地區,不得報支計程車費。(若因急要公務或特殊情況需搭計程車者,請說明原因。) 搭乘飛機或高鐵以一天往返為原則,搭乘飛機應檢附購票證明及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核銷;搭乘高鐵需檢附票根。 住宿費:距離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住宿事實者得報支; 若參加訓練機構有提供住宿服務者,則不得報支住宿費。 學生團体出差需事前簽核並註明經費來源,事後檢據核銷。
舉辦活動及會議-1 非經常性的活動(如畢業典禮、校慶、研習營等),應提出計畫書(含預算表),簽核後方能實施。 各單位舉辦活動所投保之意外險,其中學生投保支出由該活動經費項下支應。 教職員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除舉辦文康活動外,其餘因業務所需辦理之活動,依規定不得另行投保額外保險。 各項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教育部96.05.02台會(三)字第0960052935號函)。
舉辦活動及會議 -2 除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之會議外,各機關之會議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98.02.27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078號函) 校內之會議超過用餐時間始得提供餐盒,但不得提供點心及水果; 請購單請加註用餐日期、時間、會議名稱,或檢附開會通知單或簽呈。非逾用餐時間(12:00-13:00)一律不予核銷,有特殊情形者請先簽核 。 餐費點心便當其報支標準如下: 開會便當報支標準每人以60元為上限,委辦或補助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項酬勞支給 -1 有關本校教職員各項待遇、給與、兼職酬金、鐘點費等有關之簽呈與清冊,請先敬會人事室核辦。 出差及加班均應事先陳核後辦理,加班費請領清冊教職員部分需會人事室、技工友部分需會庶務組。 鐘點費之領據或印領清冊請註明上課日期、時數等資料,並檢附相關課程表。 講座鐘點費之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支給標準(上限): 1.專家學者:1,600元/ 節 2.與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元/ 節 3.本校人員:800元/ 節
各項酬勞支給 -2 教育部之補助款依規定本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 校內自行舉辦之各項活動,依規定不得支領評審費(不論內、外聘評審),除非為縣市級以上之競賽,則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規定支領。(人事行政局98.10.14局給字第0980026592號函) 本校辦理之招生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相關工作人員需於非上班時間配合辦理該項試務工作者,始得支領工作費(教育部97.04.10部授教中(二)字第097050471013號函);招生收入之運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率不得低於20% 。
補助及委辦計畫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其他補助及委辦計畫依各補助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之日期,須在計畫執行期限內。 計畫餘額繳回時,須請該單位開立收據予本校。
經費核銷-1 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 各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 請將公務用品及私人用品之採購發票、收據分別開立,避免核銷時衍生審核之困擾。 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上,依財政部81.5.19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
經費核銷-2 核銷程序 取得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 整理憑證(將收據發票等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相關書據。 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校長或經其授權人之核准。 付款(由零用金保管人支付或由會計室編製傳票匯入帳戶)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1 發票、收據應記載事項 營業人(受領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開立日期及買受人:買受人應填本校全銜「國立內壢高中」或本校統一編號(19615034)。 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請廠商應核實填寫,勿以「一批」、「一式」或「詳如附件、清單」統括, 稅金請內含勿單獨列示。 取得收據應請店家加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之印章,其出據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須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直接生產者或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須註明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証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如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 並於更正處簽名;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統一發票有誤一律退回重新開立。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並填列本校全銜「國立內壢高中」。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2 收銀機發票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取得收銀機統一發票時,免填載「國立內壢高中」之抬頭,惟應請廠商輸入本校統一編號(19615034);缺漏者須由店家加註並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如屬輸入錯誤,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退請廠商另行開立。 收銀機發票如未列有賣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則需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3 國外支出憑證請取具收據或發票及銀行匯出匯款水單。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並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原文書寫者,請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請擇要譯註中文。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4 無法取得單據 經費支出請向合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具合法發票或收據(需有免用統一發票統一編號),若有不能取具者(如攤販、計程車業),請填寫支出證明單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敘明不能取得單據之原因,經經手人簽章後,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再依相關程序簽核。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5 經費分攤 多項計畫共同支出時,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6 單據遺失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7 無法核銷之單據 取得學校、機關或團體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收據,因其性質非屬對外營業,無法核銷。 會計室 直接退件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7 無法核銷之單據 取得學校、機關或團體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收據,因其性質非屬對外營業,無法核銷。 「出貨單」、「估價單」、「劃撥收據」非支出憑證,無法核銷。 購買商品禮券及圖書禮券之證明單並非最終消費,無法核銷(必須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才可核銷)。 辦理文康活動時,自行開車者不得列支油資、不可刷信用卡,只限現金支付之原始憑證核銷,並請先行墊支後核銷歸墊。
取得各項單據注意事項-8 各項清冊及表冊 非本校教職員工之各項酬勞(演講費、出席費、工讀費…等)清冊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薪資標準、實際工作起訖日數或時數及計算式。 各項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承辦人員、單位主管及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或蓋章。 支領差旅費,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檢具相關支出憑證。
支出憑證粘存單-1 各承辦單位依核准簽案(請檢附簽呈)辦理經費核銷,應將支出憑證 (收據、發票、領款收據等) 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連同相關書據一併送核。 為簡化流程,提昇行政效率,各項支出憑證(如薪資印領清冊、國旅卡之旅遊補助等),如業經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完成者,可不用再將其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惟需填寫網路請購編號。
支出憑證粘存單-2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據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核銷。 核銷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章。 支出憑證黏存單請購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辦人在更正處簽章證明。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相關書據附件 經費核銷時,所附的簽呈,請以正本送出,若使用簽文影本,請於其上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承辦人印章,分批付款者,後續付款得以影本代之。 1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之採購案件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分批(期)付款之案件或單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其他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零用金以外(1萬以上)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支出,如有給付單一廠商超過一萬元以上之案件,狀況特殊必須由經辦人墊付,請先敘明原因,簽奉核可後,會計室據以辦理付款 。 同仁因公務需要,除員工出差旅費及特別費外,不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其餘支出事項,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如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先簽陳 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96年2月1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一)信用卡繳付所產生的紅利回饋問題。(二)以信用卡繳付無法證明該款項是否確實支付 目前本校僅有差旅費及特別費得以信用卡刷卡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