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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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三项,即: 提交货物; 移交有关单据; ? 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1.关于交货时间 《公约》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 关于交货地点: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公约》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涉及运输时,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at the buyer’s disposal)  

如涉及运输的还要承担以下义务 《公约》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没有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移交单据 《公约》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关于卖方货物品质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例:买方购买了一台铁路吊车,该吊车没有任何质量缺陷,并能够吊起除火车车厢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重物,合同中也无关于该吊车质量的任何规定。买方认为该吊车不能吊起火车车厢是一种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违反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关于货品检验: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在进口合同中如需要再往内地运输的应具体规定   

关于买方权利主张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指卖方保证对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权力,即保证任何第三者对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也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法律上称为权利担保。包括: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指卖方保证对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权力,即保证任何第三者对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也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法律上称为权利担保。包括: (1)出售的权利 (2)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和或其他权益 (3)不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西非某客户B公司有多年的印花布交易关系,在来往业务中,常由B公司提供花样,中方A公司按其花样生产。某年初。A公司突然接到法国C公司来函,认为A公司出口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公司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 请根据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对此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是指根据买卖合同之规定,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还须申请外汇  二、买方的义务(付款和收货)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主要是指根据买卖合同之规定,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还须申请外汇

关于货款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关于付款地点: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托收买方营业地 信用证卖方营业地

关于付款时间: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关于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以免产生滞期费或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以免产生滞期费或其他费用 如FOB办理运输事宜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确定货物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意义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风险的转移 合同成立时间——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等 交货时间——美国、德国、荷兰、西班牙、中国等 货物特定化后直至卖方放弃对货物处分权时——英国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与所有权同时转移 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和保全货物 一、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3.实际履行 4.中止履行合同

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不交货 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不交货、迟延交货和交货不符 ① 实际履行 英美法系  ① 实际履行      英美法系 普通法没有 衡平法有 大陆法 重要的救济方法 《公约》 法院没义务判 当事人可要求 英美法 可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② 解除合同 大陆法过失原则 法:可与损害赔偿并用 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公约》 可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③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补进 没有补进 英美法 同公约 《公约》 差额及其他损失 英美法 同公约 《公约》 时差及其他损失 大陆法 实际损失加利益损失 大陆法 实际损失加利益损失

(二)迟延交货 《公约》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不构成根本违约:给额外合理的时间 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二者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不构成根本违约:给额外合理的时间   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二者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英美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大陆法:催告

(1)如果货物不符对买方影响重大,导致构成 (三)货物与合同不符  (1)如果货物不符对买方影响重大,导致构成  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    ①解除合同    ②要求交付替代物  (2)货物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    ①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②要求降低价格    ③请求损害赔偿 《公约》 《德国》 《英美》 以降低价格为主 违反条件还是违反担保

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公约》的有关规定 (1)实际履行   买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货。 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有两种情况: ①不支付货款;②延迟付款 不按合同收货是指:①不收货;②延迟收货  1.《公约》的有关规定    (1)实际履行  如果买方不支付货款或不收取货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但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之前不得采取与这项权利有抵触的做法,如宣告解除合同,而且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一般应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对方履行,而且在该合理时间内卖方不得采取其它救济方法

  (2)撤销合同 ①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到重大损失,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但如果买方行为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卖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应给对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②如卖方已经给买方一段履行合同的时间,但买方仍不在该时间内履行义务,或声明不在该时间内履行义务,则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当买方违反合同时,不管其是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也不管卖方是否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都不影响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力,而且可以要求由于不付款或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

2、大陆法 3、英美法 买方不按合同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应交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大陆法 买方不按合同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应交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3、英美法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卖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买方不收货有两种救济方法:   (1)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①留置权 ②停运权 ③转售权

①当物权未转移给买方时,卖方只能要求买方损害赔偿 (2)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①当物权未转移给买方时,卖方只能要求买方损害赔偿    ②当物权已转移给买方时,如果买方无理拒收货物,卖方可以请求买方损害赔偿或要求支付价金,如果物权已转移于买方,而且买方已经接受货物,则卖方就只能要求买方支付价金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与救济方法没有联系在一起。 接受货物前: 留住货物 停止制造 请求损害赔偿 接受货物后:只能提起价金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