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广泛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应用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货款收付的基本情况 理解国际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的相关基本概念 掌握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的流程和支付条款的表述及运用 本章重点: 票据的分类及内容 汇付、托收的种类 信用证的含义、程序、特点、种类 本章难点: 汇付与托收的种类及程序
货币: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直接进行收付的,称现金结算。 票据:使用票据通过金融机构划拨转账完成资金收付的,称非现金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作用:结算作用;信用作用;流通作用;抵消债务作用。
第一节 票据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在进出口业务中,汇票通常由出口方签发,其目的是为了收取货款。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7、出票人签章。
(二)汇票的性质作用 汇票是支付工具 汇票是信用货币 汇票是流通工具 (三)汇票的主要种类 划分标准 汇票种类 出票人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随附运输单据 光票 跟单汇票 付款期限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 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 2.提示(Presentation) 3.承兑(Acceptance) 4.付款(Payment 5.背书(Endorsement) 限制性背书 指示性背书 空白背书。 6.拒付(Dishonor)
汇票的付款程序 出票 远期 提示 承兑 背书 即期 付款 转让
汇票的贴现 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 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汇票的转让和贴现 出口商 进口商 A B C 9.5万 9.7万 9.8万 10万
(五) 汇票的要式项目 1.汇票号码 2.出票日期和地点 3.汇票金额 4.汇票期限 5.无条件支付命令 6.汇票的出票依据 7.付款人(Drawee) 8.出票人(Drawer)
二、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与支票的定义 本票 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收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时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我国不承认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签发的本票 本票 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即期商业本票 远期商业本票
支票 支票(Cheque; 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银行的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出票人 付款人 银行汇票 进口地银行 出口地银行 本 票 支 票 进口商 商业汇票 出口商 进口商或银行
(二)汇票、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 1.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双方的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本票由于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因而无承兑行为,而汇票有承兑行为; 本票的主债务人就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则为承兑人。
2.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人; 支票为即期;而汇票有即期,也有远期; 汇票有承兑行为;而支票无承兑行为; 支票上可以划线表示转账;而汇票则无需划线;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指债务人或汇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付的业务凭证是支付通知书(PO)。支付通知书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一致,因此汇付属于顺汇性质。 电汇 信汇 票汇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MT100)等电信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信函的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人,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
电汇路线图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汇付业务绝大部分采用电汇方式: 汇款人(买方) 收款人(卖方) 汇入行 汇出行 ④解付款项 ①电汇申请书,交费付款 ②电汇回执 ③加押电报或电传 汇入行 汇出行 ⑤付讫借记通知书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的含义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1)委托人;2)托收行;3)代收行;4)付款人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来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1)委托人;2)托收行;3)代收行;4)付款人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时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否附有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分为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即期付款托收(D/P Sight)路线图: 付款人(进口商) 委托人(出口商) 代收行 托收行 说明: ①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请求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① ⑤ ④ ③ ⑦ ② ⑥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 ④进口商审核无误后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远期(D/P after sight)业务流程图: 说明: ①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托收行,请求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商业单据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付款人(进口商) 委托人(出口商) 代收行 托收行 ① ⑦ ④ ③ ⑤ ② ⑥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经过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④进口商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D/ A业务流程图: 说明: 付款人(进口人) 委托人(出口人) 代收行 托收行 ①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托收行,请求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商业单据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④ ③ ① ⑥ ② ⑤ ③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经过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的同时,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 ④进口商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⑥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D/P与D/A的比较 相同点: 均为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逆汇 不同点: 支付方式 交单条件 付款时间 收汇风险 D/P 付款交单 即期或远期 部分损失 D/A 承兑交单 远期 货款两空
托收的特点 商业信用 银行仅按委托人委托办事,无保证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 银行没有检查单据的义务 代收行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在发生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时)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审查客户资信 2)贸易术语应争取使用CIF或CIP 如争取不到上述术语,卖方可投保卖方利益险,以弥补以上损失。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风险 国际保理 (factoring )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征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其定义如下: 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1 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为自己: 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议付。
(二)跟单信用证的名称 (三)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1)LETTER OF CREDIT,简写为L/C; 2)DOCUMENTARY CREDIT; 3)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4)COMMERICAL CREDIT; 5)CREDIT。 (三)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标的是单据
(四)信用证的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行(Issu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受让人(Transferee)
二、信用证的内容 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 (1)开证行(issuing bank) (2)通知行(advising bank) (3)信用证种类(kind of credit) (4)信用证号码(credit number) (5)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6)受益人(beneficiary) (7)开证申请人(applicant,accountee) (8)可利用金额(available amount)即信用证金 额(L/C amount) (9)有效期限(validity or expiry date) (10)信用证使用地点(credit available at…)
关于汇票的内容 关于单据及商品的内容 (1)单据 (2)商品(goods of merchandise) (1)出票人(drawer) (2)受票人(drawee)即付款人 (3)汇票期限(tenor) (4)汇票金额(draft amount) 关于单据及商品的内容 (1)单据 ①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②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③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④其它(other documents) (2)商品(goods of merchandise) ①商品描述、数量、单价,贸易条件等(description;quantity; unit price;trade term etc.) ②装运地、目的地(point of shipment/destination) ③装运期限(1atest date of shipment)
其它事项 (1)有关议付行应注意事项(如将押汇金额在信用证 背面背书,即endorsement) (2)开证行担保兑付(honor)的条款 ①不可撤销条款 ②可撤销信用证时,其免责条款 ③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签字 ④是否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 (3)其它
三、信用证内容例示 APPLICATION HEADER 700 UOVBPHMMAXXX UNITED OVERSEAS BANK PHILIPPINES MANILA (MT700格式 开证行:大华银行菲律宾分行 马尼拉) SEQUENCE OF TOTAL 27:1/1 (信用证页数:全套1份) FORM OF DOC CREDIT 40:IRREVOCABLE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 DOC CREDIT NUMBER 20:18LC04/10359 (信用证号码:18LC04/10359) DATE OF ISSUE 31C:040315 (开证日期:2004年3月15日) EXPIRY 31D:DATE040430 PLACE / CHINA (有效期2004年4月30日;有效地:中国) APPLICANT 50:TBCD ELECTRONIC CO LTD N2036 FEATI CTREET PAMPANGA PHILIPPINES (开证申请人:TBCD ELECTRONIC CO LTD N2036 FEATI CTREET PAMPANGA PHILIPPINES)
BENEFICIARY 59:BEIJING LONGTAIDA CO LTD NO 123 ZHONGGUANCUN SOUTH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RC (受益人:北京龙泰达公司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3号) AMOUNT 32B:CURRENCY USD AMOUNT36.432,30 (信用证币种和金额:36,432.30美元) AVAILABLE WITH/BY 41D:ANY BANK BY NEGGOTIATION (此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DRAFTS AT…… 42C:SIGHT FOR 100 PERCENT INVOICE VALUE (汇票金额为100%发票金额) DRAWEE 42A:UOVBPHMM UNITED OVERSEAS BANK PHILIPPINES MANILA (汇票付款人:大华银行菲律宾分行——开证行) PARTIAL SHIPMENTS 43P:PERMITTED (分批装运:允许) TRANSHIPMENT 43T:PERMITTED (转运:允许)
LOADING IN CHARGE 44A:ANY PORT IN CHINA (装运港:中国任何港口) FOR TRANSPORT TO 44B:MANILA PHILIPPINES (卸货港:菲律宾马尼拉) LATEST DATE OF SHIP. 44C:040412 (最迟装运日期:2004年4月12日) DESCRIPT. OF GOODS 45A:730 PCS. 60” CRT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PO0601 DATED FEB 29,2004 P.S.C.C.:776.10.00 FOB DALIAN CHINA (货物描述:730件 60” CRT 根据2004年2月29日号码为PO0601的形式发票 FOB中国大连)
DOCUMENTS REQUIRED 46A: (所需单据) 1. FULL SET OF 3/3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OF UNITED OVERSEAS BANK PHILIPPINES MARKED ”FREIGHT COLLECT” NOTIFY APPLICANT. (全套3/3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以大华银行菲律宾分行为抬头,注明“运 费待付”,通知开证申请人) 2.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经签署的商业发票3份) 3.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箱单3份) 4.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HAT ONE (1) SET OF NON- 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DIRECTLY TO APPLICANT VIA COURIER WITHIN FIVE (5)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受益人证明要说明全套——1套不可转让单据已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以 快递的方式径寄开证申请人)
ADDITIONAL COND. 47A: (其它条款) 1. ALL COPIES OF SHIPPING DOCUMENTS SUCH AS BUT NOT LIMITED TO BILL OF LADING (B/L), AIR WAYBILL (AWB) OR POSTAL RECEIPT MUST LEGIBLY INDICATE THE L/C NUMBER REGARDING THE SHIPMENT. (全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据或邮寄收据,必须显示与本次 装运有关的信用证号码) 2. BILL OF LADING MUST SHOW ACTUAL 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提单必须显示实际装货港和卸货港) 3. IN CASE OF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AND SUBJECT TO THE ISSUING BANK’S ACEPTANCE, A DISCREPANCY FEE OF USD40.00 FOR ACCOUNT OF BENEFICAIRY SHALL BE LEVIED. (若所提示的有不符点的单据被开证行接受,受益人要承担40美元的不符 点费) 4.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以英文出具)
DETAILS OF CHARGES 71B:ALL BANK CHARGES OUTSIDE PHILIPPINES ARE FOR BENEFICAIRY’S ACCOUNT. (费用细节:菲律宾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都由于受益人承担) PRESENTATION PERIOD 48:ALL 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PING DATE. (所有单据都必须在装运日后15天内提交) CONFIRMATION 49:WITHOUT (保兑要求:无)
INSTRUCTIONS 78: (指示) 1.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WITH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COMPLIED WITH, WE WILL REMIT THE PROCEEDS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ACCORDING TO THEIR INSTRUCTIONS. (一旦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我们——开证行将按照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2. DOCUMENTS TO BE MAILED DIRECTLY TO UNITED OVERSEAS BANK PHILIPPINES, LOCATED AT 17TH FLR, PACIFIC STAR BLDG, SEN GIL PUYAT AVE, COR, MAKATI AVE, MAKATI CITY, PHILIPPINES IN ONE (1) LOT VIA COURIER. (单据直接一次快递给大华银行菲律宾分行,地址为17TH FLR, PACIFIC STAR BLDG, SEN GIL PUYAT AVE, COR, MAKATI AVE, MAKATI CITY, PHILIPPINES) 3. REIMBURSEMENT, IF APPLICABLE, IS SUBJECT TO ICC URR 525. (如有偿付,遵循《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4.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ICC UCP 500. (本信用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SEND TO REC. INF. 72:YOU MAY CONTACT BENEFICIARY AT TEL NO. 86-10-66226699 FAX NO.86-10-66226688 (收报行信息:贵行可通过下列信息联系受益人,电话:86-10-66226699;传真:86-10-66226688)
第四节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 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五、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 八、对开信用证 九、背对背信用证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UCP5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而由于《UCP600》确立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可撤销信用证将推出历史舞台。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 (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 而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二)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当开证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一般都使用不保兑信用证。
(三)保兑行应承担的责任 《UCP600》第八条对保兑行责任的描述如下: 只要提交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 1.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①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其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②信用证规定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③信用证规定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④信用证规定由另一家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⑤信用证规定由另一家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而不加保兑。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指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在本惯例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相符,立即付款。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通常会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另一银行。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指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若干天后付款。信用证内明确注明“BY 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或另一指定银行。
(1)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是开证行的情况 信用证41D域内会注明“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由开证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同时,信用证42D域内注明“DRAWEE:DRAWN ON US”(以我行为付款行),或者“DRAWEE:DRAWN ON ISSUING BANK”(以开证行为付款行),此时,汇票付款人(受票人)为开证行,议付行需向开证行寄单请求延期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审核单证相符后,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付款。 (2)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是被指定银行的情况 如果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履行延期付款责任,该行即为付款行,信用证41D域内会注明“AVAILABLE WITH …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 同时,信用证42D域内注明“DRAWEE:DRAWN ON XXX BANK”(以XXX银行为付款行),此时,汇票付款人(受票人)为该被指定银行,议付行需向被指定银行寄单请求延期付款。被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单证相符后,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因此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样可以合理避税,从而节约出口成本。 (3)汇票期限的表示方法 由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不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宜以见票后若干天为准,而宜采用以下几种表述方法。 ①装运日后若干天 AT … DAYS AFTER SHIPMENT ②或交单日后若干天。 AT … DAYS AFTER PRESENTATION ③或直接标注为未来某一天。 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因此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样可以合理避税,从而节约出口成本。
(三)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 承兑,指履行承兑责任的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及汇票,承诺兑付并在到期日付款。承兑信用证必须注明“ACCEPTANCE”(承兑)字样。 信用证中规定承兑的条款: ①在信用证41D域内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ACCEPTANCE”(由某某银行承兑); ②有的信用证又在42C域内注明“DRAFT AT:90 DAYS AFTER SIGHT FOR ACCEPTANCE”(要求开立见 票后90天的远期承兑汇票)。
承兑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To be continued… ①承兑行是开证行 ②承兑行是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41D域内注明“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由开证行承兑),即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此时,汇票付款人(受票人)为开证行。 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汇票期限通常为: AT … DAYS AFTER SIGHT AT … DAYS AFTER B/L DATE AT …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②承兑行是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41D域内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ACCEPTANCE”(由某被指定银行承兑),即由被指定银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此时,汇票付款人(受票人)为该被指定银行。 To be continued…
③在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期限的表示方法 ④承兑的表示方法 常见的表示方法有: AT …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天); AT … DAYS AFTER B/L ISSUING DATE(提单签发日后…天); AT …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装运日后…天)。 ④承兑的表示方法 按照票据法,承兑必须是由承兑行在汇票上做“已承兑”字样,退寄单行或受益人,到期日由寄单行或受益人提示付款。 在信用证交易中,跟单汇票的承兑,一般是由承兑行向寄单行发承兑电文,通知汇票已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及付款路线。
(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ble L/C) 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41D域明确注明“BY NEGOTIATION”,表明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自由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 限制某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单据必须提交该被指定银行进行议付。例如: 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又可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单据可提交任一银行议付。常见的表述方法有: a.信用证41D域注明“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b.信用证41D域注明“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 COUNTRY BY NEGOTIATION” 限制某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单据必须提交该被指定银行进行议付。例如: a.信用证41D域注明 “AVAILABLE WITH…BANK BY NEGOTIATION”; b.信用证41D域注明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ION”
议付与付款的区别 付款无追索权,议付有追索权。 在任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无追索权。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付款行的到期付款,以及承兑信用证下承兑行的到期付款都是终局性的。即使单据到达开证行,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拒付,付款行作为开证行的代付行,付款后也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凭相符单据要求议付行议付,受益人可即期获得款项。如果单据被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议付行均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议付的款项及利息。但如果议付行保兑了信用证,其议付就相当于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也就没有权利向受益人追索。
四、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一)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定义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要立即对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如何判断即期信用证 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AT SIGHT”字样或 “SIGHT”字样,见的表达方式有: (1)信用证注明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SIGHT PAYMENT,即付款行是开证行,向开 证行交单请求立即付款。此时,汇票付款人(受 票人)为开证行,汇票期限为AT ××× SIGHT; (2)信用证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被指定 银行)BY SIGHT PAYMENT,即向开证行以外的 另一被指定银行交单请求立即付款。此时,汇票 付款人(受票人)为该指定银行,汇票期限为AT ××× SIGHT; (3)信用证在45域注明“DRAFT AT SIGHT FOR 100% INVOICE VALUE”(要求出具100%发票价 值的即期汇票),这也表明该证为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单到付款 含电索条款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目前国际上使用这类信用证最多。 如“T/T REIMBURSEMENT ACCEPTABLE”(允许电索),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通过函电(MT742)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付款,函电中应明确标明信用证号码,这种条款叫电索条款,通常加列在即期信用证的末端。这种带有电索条款的信用证,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二)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定义 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来时才进行付款。持这种信用证,出口方交单在先、收款在后,实际上等于为进口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常见的远期信用证有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加大了开证行垫款的风险。进口商先提货后付款,往往在开证 时减收或免收保证金,改以担保、抵押等形式解决。 ◇加大了卖方的风险。卖方先交单后收款,意味着要垫出资金, 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和汇率变动损失
(三)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 又称买方(进口方)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四条件是贸易合同规定即期结算;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相符单据,即可即期获得款项;即期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贴现息、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实质是卖方的即期信用证、买方的远期信用证。
如何判断假远期信用证 以下是假远期信用证常见的代表性表述,常见于SWIFT开立信用证中的47域。 1)“The usance draft are payable on sight basis. We are authorized to pay the face amount of your draft upon presentation, and discount charge is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远期汇票即期支付,汇票一经提示,即按面值付 款,贴现息由申请人承担。 2)“Usance draft shall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ing commissions and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利息及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1 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2 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3 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4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一)如何判断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来划分,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两种。 (一)如何判断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第38条的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信用证方能转让,诸如“Divisible”(可分割)“Fractionable”(可分开)“Assignable”(可让渡的)“Transmissible”(可移送的)等术语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如果有这些术语,将不予置理。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2.转让行的选择 1.转让原则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 2.转让行的选择 根据《UCP600》第38条的规定,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制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3.转让条款 第一受益人可以改变条款转让,也可以不改变条款转让。 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①信用证金额 ②规定的任何单价 ③截止日 ④交单期限 ⑤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To be continued…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例如,原证CIF金额为USD10,000.00,投保比例为110%CIF价,即应投保USD11,000.00,若转让后信用证金额为USD8,000.00,则投保比例应提高到137.5%,才能保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据的保险金额符合原证的要求。 在第一受益人只赚取代理费、不赚取差价的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不改变条款的转让方式。大多数可转让信用证是通过更换单据,为中间商保守商业机密、赚取差价服务的。为保证中间商的利益。
4.第一受益人换单 在变更原证条件转让方式下,作为中间商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须调换发票保守商业机密。 其具体做法是: ① 第二受益人发货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交单议付; ② 转让行接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换单据; ③ 第一受益人调换金额较大的发票(按原证规定抬头开立,且金额不得超过原证金额)和汇票,组成新的全套单据,通过转让行一并寄往开证行索偿。若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向第一受益人提示单据,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照办,转让行有权将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 ④ 开证行按照更换后的发票金额付款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再按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和汇票向其付款,两张发票的差额即为中间商的利润。
5.可转让信用证常见的条款 (1)限制信用证只能转让给第一受益人所在国的一个第二受益人。 点评: 开证行乃至申请人通过这个条款,尽可能地控制货源,避免转让至第三国可能产生的无法控制的局面。 (2)要求转让行将转让的有关细节(第二受益人的名称、第一受益人是否更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是否保留拒绝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通知它。 使开证行乃至开证申请人了解到转让后的详细情况,以便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时,在修改信用证后,为掌握到底哪些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可要求转让行以电文形式告之。
六、循环信用证 (一)什么是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余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与循环信用证相对应的是非循环信用证。通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有效期限是固定的,除非修改增加金额,其金额一经用完,信用证即告失效。即使尚有未用余额,若已超过信用证效期,则信用证也失效。这种信用证即为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
(二)循环信用证的优点 (三)循环信用证的分类 1.进口商可不必多次开证 而节省开证费用; 2.进口商可不必向开证行 交纳过多开证保证金, 减少资金占用; 3.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 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 的履行。 1.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1)非自动式循环 (2)自动式循环 (3)半自动式循环
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又恢复至原金额,并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供再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方式。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 非自动式循环 ★ 自动式循环 ★ 半自动式循环
(四)定期循环信用证、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与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定期循环信用证 开证行认为,如果出货过快,使进口商手头积货过多,不易脱手,可能影响今后的偿付能力,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自动式循环,再约定恢复的期间,例如每隔一个月或两个月恢复一次,藉以限制。这种循环信用证,又称为“定期循环信用证”(PERIODIC L/C)。
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在使用定期循环信用证时,常出现疑问:即约定每期可开出汇票US$20,000,但如果前期只装出一部分合同货物,则本期开出的汇票金额,可否包括前期未用完的金额?对此,若信用证规定,未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次使用,则这种信用证称为“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UMULATIVE L/C)。 例如: “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AT US$50,000 COVERING SHIPMENT OF...PER CALENDAR MONTH CUMULATIVE OPERATION FROM APRIL 1992 TO SEPTEMBER 1992 INCLUSIVE UP TO A TOTAL OF US$300,000.”
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如不可结转下次使用,则称为“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C)。 例如: 信用证中有: “…TO THE EXTENT OF US$…REVOLVING NONCUMULATIVE AVAILABLE BY DRAFTS…”; 或 “DRAWINGS UNDER THIS CREDIT ARE LIMITED TO US$…IN ANY CALENDAR MONTH…”。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OCAL CREDIT),是指买卖双方在易货贸易中,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一)对开信用证的使用背景 (二)如何判断对开信用证 1.进出口双方进行易货贸易; 2.进出口双方进行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交易; 3.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地区 间开展贸易。 (二)如何判断对开信用证 为了保持两证对开和进出口大体平衡,首先开出的信用证(PRIMARY CREDIT)通常加列以下生效条款: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operative/effective/in forc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n favor of …… for account of …… is established by …… Bank. 其后对开的信用证(又称回头证)通常加列类似下述条款: 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 Singapore’s Credit No.1CMLC432512 favoring Jiumu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issued by Development Bank Guangzhou Br.
(三)对开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对开信用证的运作流程 申请人 受益人 受益人 申请人 ①申请开立对开信用证 ③通知信用证 ⑥通知回头证 ④申请开立回头证 ②首先开证 开证行 通知行 通知行 开证行 ⑤开立回头证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 为防出现一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两证应互为条件。两证一般应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对方开出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如第一份信用证中可加列: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Trust Union Bank, Singapore in favor of Gomi trading Co., for amount of US$100,000 (One hundred thousand dollars only) covering shipment from Malaysia to Singapore. 两证也可先后生效。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立即生效,但须凭申请人收到回头证、或载明回头证已经开立的通知书、或保证若干天内开出回头证的担保书,方可予议付或付款。
(四)对开信用证的特点 1.合同双方须签订两份契约,一份为原料或零配件的 进口契约,一份为产品出口契约,以保证进出口平 衡; 2.在两份契约基础上开立两份信用证,两份信用证系 两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 通知行分别为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 请人和开证行,两证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 3.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做到外汇收支 平衡,这对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或地区非常重要。
八、背对背信用证 (一)如何判断背对背信用证 常见的条款如下: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一)如何判断背对背信用证 常见的条款如下: 1、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IS TO BE MADE UPON RECEIPT OF THE COVER OR THE NOTICE OF ACCEPTANCE FROM THE ISSUING BANK OF THE MASTER CREDIT. 2、THIS CREDIT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LY UPON OUR RECEIPT FROM …… OF THE RELATIVE DOCUMENTS AS REQUESTED BY THE MASTER CREDIT NO. …… DATED …… AND MADE OU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NMS THEREOF.
(二)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1.中间商与最终供货商和最终购买商分别签订商务合同; 2.最终购买商开来一份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主证或原证; (1)中间商凭此证要求往来银行(一般为原证通知行)另开立一份以最终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 (2)最终供货商发货后交单索汇; (3)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通知原证受益人(中间商)交来原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替换发票和汇票等); (4)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中间商的单据,若单据存在不符点,电询原证开证行;原证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后,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将议付款项作为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赎买款项,支付最终供货商;若原证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则将中间商的单据做出口托收处理,收到款项后方向最终供货商付款。
第五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Bank’s Letter of Guarantee, L/G),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被保证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损失的文件。他的特点是: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除,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合同双方接受。
1.基本栏目 2.责任条款 3.保证金额 4.有效期 5.索偿方式 6.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反担保人
(二)银行保函的运作程序 申请人 受益人 反担保人 担保人 相关银行(通知行/转开 行/保兑行) ①提出保函申请 ②寻求反担保 12赔付 11索赔 ⑤将保函通知/转开给受益人 ⑥申请人违约时发起索赔 ⑥保兑行/担保行赔付 ③出具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反担保人 ⑨索偿 担保人 ⑩赔付 ⑦索偿 ⑧赔付 ④将保函寄给相关银行 相关银行(通知行/转开 行/保兑行)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1.银行进口保函 2.银行出口保函 成套设备进口即期付款保函 成套设备进口远期付款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还款保函 维修保函、质量保函 保留金保函 商品出口保函
为了允许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存在和使用,1992年4月,国际商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URDG458。 (四)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 1992年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URDG458); 1993年国际商会524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URCB524) 为了允许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存在和使用,1992年4月,国际商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URDG458。 1993年国际商会颁布了URCB524,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则将保函的性质确定为从属性,即保险人(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债务人依据基础交易产生的任何抗辩,保证人均可援引。
支付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责任 适用范围 L/C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第一性 货物进出口 L/G 被担保人未履约 第一性(见索即付L/G) 第二性(有条件L/G) 还款保证 履约保证 投标保证
二、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及性质 二、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及性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的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也有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 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于1998年4月6日公布,1999年1月1日实施) 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依据ISP98开立时,备用信用证方受ISP98的管辖。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5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500。
三、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使用目的相同 性质相同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开立方式不同 生效条件不同 兑付方式不同 融资作用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汇付、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结算方式 手续 银行收费 买卖双方的资金占用 买方风险 卖方风险 汇 付 预付货款 简单 最少 不平衡 最大 最小 赊账交易 跟 单 托 收 付款交单 稍繁 稍多 较小 较大 承兑交单 较繁 极小 极大 跟单信用证 最繁 最多 较平衡 稍大
二、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安全因素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其次是占用资金时间的长短,当然也要注意具体操作时的手续繁简、银行费用的多少等。此外,下列因素对选择使用何种结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影响,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 客户资信 ◆ 贸易术语 ◆ 运输单据
三、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例如买卖矿砂、煤炭、粮食等散装货物时,买卖合同规定90%的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该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核实货物数量后,按实到数量确定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又如,对于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需进口商预付定金的,一般规定预付定金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通过光票支付,而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商而言,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而言,托收部分虽然有一定风险,但因为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而且货运单据在信用证内规定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需等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响进口商交单,因而,收汇较为安全。但信用证中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而且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三)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四)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主要用于成套设备进出口或工程承包交易。即除了支付货款外,还有预付定金或保留金的收取的情况。一般货款可用信用证支付,预付定金要先开银行保函,保留金的收取也可以用开立保函代替。如果是招标交易,则须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退还预付金保函与信用证相结合。 (四)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托收与汇付相反,是逆汇,出口商先交货后收款,从而要负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拒付而造成的货款两空的风险。因此,采取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不利。为了使货款收取有保障,可以让进口商申请开立保证托收付款的保函。一旦进口商没有在收到单据后的规定时间内付款,出口商有权向开立保函的银行索取出口货款。
(五)汇付、托收、信用证、保函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进出口交易中,由于成交金额巨大、产品生命周期较长,可以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此时,一般将汇付、托收、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1)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 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