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款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支付工具、付款时间与地点、支付方式等问题,并且本章是本书的重点章节,特别要注意各种支付方式下风险的防范 重点:讲述汇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相关问题 难点: 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和收付货款程序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 第四节 银行保函 第五节 国际保理业务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汇票的含义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汇票的含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wn Under L/C NO. Payable with interest @ %per annum Date NO. Exchange for Changsha, China. DATE: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To HUNAN MACHINERY IMPORT & EXPORT CORP. DEPT. MANGER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应载明“汇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应载明“汇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一定金额。 4. 付款期限和地点。 5. 受票人(Drawee)。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6. 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 出票日期和地点。 8. 出票人签字。
No___________ Exchange for________Beijing, China,_______ At_____sight of the FIRST of exchange (th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__________________ The sum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rawn und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o account. To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即期汇票的付款时间: At sight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三)汇票的种类 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 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它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它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3.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5.按照能否行使追索权,汇票可分为有追索权汇票与无追索权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1. 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2. 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3. 承兑(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 4. 背书(Endorsement)。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5. 付款(Payment)。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6 5.付款(Payment)。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6.拒付(Dishonor)。持票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7.如汇票在遭到拒付后,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
所谓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如果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现有一汇票,王志强要把它转让给刘宝石,应如何书写呢? (背书人姓名) 不记名背书下: 王志强 背书人、被背书人姓名 记名背书下: 王志强 刘宝石
三、支票(Cheque) (一)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支票样本
(二)支票的种类 1.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 转帐支票: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只能用于转帐; (二)支票的种类 1.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 转帐支票: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只能用于转帐; 3.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宇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分为普通划线和特殊划线,后者只能付给银行),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汇付(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都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都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 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 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一、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1. 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 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1. 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 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 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 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 简称M/T)。它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程序图 买卖合同中规定 以票汇付款 汇款人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1. 申请 交款 付费 2. 银行 即期 5. 背书 后交 汇票 6. 付 费 票汇程序图 3.寄票汇通知书(票根) 汇出行 汇入行 7.付讫借记通知
票汇程序图 买卖合同中规定 以票汇付款 汇款人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1. 申请 交款 付费 2. 银行 即期 5. 背书 后交 汇票 6. 付 费 票汇程序图 3.寄票汇通知书(票根) 汇出行 汇入行 7.付讫借记通知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 (三)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 3.手续简便,费用少。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的结算,可以采用汇付方式。
(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通常是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款(Cash with Order)和赊销(Open Account)等业务。 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其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其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 此外, 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 (二)托收的当事人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 代理银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三)托收的一般程序 合同 付款人(债务) 委托人(债权) 货 物 3.提示汇票 4.付款\承兑 5.单 据 7.付 款 1.委托书\单据 货 物 3.提示汇票 4.付款\承兑 5.单 据 7.付 款 1.委托书\单据 (三)托收的一般程序 2.托收委托书/单据 代收行 提示行 托收行 6.付款贷记通知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三)托收的种类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sight)。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转售货物,可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另一种做法,也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了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P),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2.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采用应慎重。
(四)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按照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不负提货和看管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托收方式对卖方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卖方还可能要在货到后才能收回全部货款,这实际上是向买方提供信用。而卖方是否能按时收回全部货款,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因此卖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五)托收的利弊 采用的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但是,由于托收方式属商业信用,存在着收不回货款的风险,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 (六)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规范各有关当事人之间权益,以利于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其后,经过数次的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并于1995年起实施。它分七大部分,共计26条。
第三节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七、《UCP500》(跟单L/C统一惯例) 八、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一、L/C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1. L/C的含义及性质 即: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一、L/C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2. L/C的特点 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付款责任。 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种独立的完整的契约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L/C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案例分析 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 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它通常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付款指示,也是它与开证行之间的一种书面合同。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若向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进口商的义务是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它是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独立责任,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 开证行的付款通常为终局性的付款,一经付出不得追索,即使付款后发现单证不符,或进口商拒不赎单,也不能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等追索。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 4、受益人(Beneficiary) 通知行只负责通知信用证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在信用证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后,通知行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及时澄清疑点是其道义责任。 4、受益人(Beneficiary) 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它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出口商。 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履约。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将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 受益人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在单证严格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 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由通行行兼任。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偿付。因此,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 在单证严格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议付行通常要求受益人交单时签署质押书,声明在发生拒付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代付行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或承兑责任的银行。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为代付行。 代付行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7、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 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 9、受让人(Transferee) 、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接受受益人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利的人,大都是出口人。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信用证体现了( )之间的契约关系。 信用证体现了( )之间的契约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 B、开证银行与受益人 C、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以及开证银行与受益人
三、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L/C可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付了货物并提示合格单据,开证行就保证支付货款。 进口商首先要获得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开证行才能开立信用证。所以出口商若能获得信用证,则说明进口国外汇管理当局已批准所需的外汇。 L/C增加了出口贸易的稳定性 若出口商获得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则非经出口商同意,信用证不得撤销或修改,进口商必须履行信用证和贸易合同,即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如打包贷款) 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行议付,通过押付可及时收取货款,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三、信用证的作用 2、对进口商的作用 L/C可以控制出口商按时交货 信用证中都规定出口商交货的装运期,出口商必须按此期限交付货物,否则,违反信用证条款,无法获得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L/C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 进口商通常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应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各种证明,如质量证书、检验检疫证书、ISO9000或ISO14000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同时有关银行负有对各种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的责任。 L/C可以使取得资金融通 信用良好的进口商不预缴或预缴很少的保证金就可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可等到单据到达后再支付,从而减少了资金占用。
三、信用证的作用 3、对银行的作用 作为议付行的出口地银行参与信用证业务,一方面,扩大其业务量,获得利润;另一方面,接受议付后,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议付行可以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即使开证行拒付,议付行或向受益人追索垫款或凭货运单据处理货物以补偿垫款。(有收益、基本无风险) 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无需占用自有资金,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从进口商那里获得偿付,从而扩大了业务量,增加了收益。 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人缴纳的押金,并无多大风险。
三、信用证的作用 4、L/C的缺陷 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或故意设下陷阱等行为可能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却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受益人如果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以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使进口人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使用信用证方式在处理时一般手续较之汇付和托收繁琐,费用也较多,业务成本较高; 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高,稍有不慎,产生疏漏、差错,就会造成损失。
综合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500》分别说明理由。
四、 L/C的一般业务程序图 开证人 (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1.订立合同 8.付款赎单 2.申请开证 4.通知 5. 审证交单议付 3.开证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6.索偿 7.偿付 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
五、L/C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内容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货物描述 信用证单据条款 信用证地点与开证日期 信用证装运条款 信用证的种类和信用证的编号 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 信用证币种和金额 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 委托开证的文句 信用证货物描述 信用证单据条款 信用证装运条款 汇票条款 特别条款 保证付款条款 为通知行加注必要字句栏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五、L/C的主要内容 注意开证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证时间;若未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L/C。 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五、L/C的主要内容 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 L/C的有效期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L/C的交单期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
案例分析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案例: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破产倒闭。 问:C银行可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六、L/C的种类 1、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 跟单L/C (Documentary L/C):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其他单据,如发票、保险单、检验检疫证书等。 光票L/C (Clean L/C):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主要用于非贸易结算,此时一般将其视为汇款的一种工具。 光票信用证不适用于UCP500。
六、L/C的种类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划分 不可撤销L/C (Irrevocable L/C):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L/C (Revocable L/C):开证行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征求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之前,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该信用证仍是一份有效的信用证。 《UCP500》规定:若L/C中未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L/C.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定了一份出口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L/C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L/C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
六、L/C的种类 3、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 保兑L/C (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 不可撤销的保兑的L/C对出口商来说有双重保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六、L/C的种类 4、按兑付方式划分 显著特点:付款时间为即期、方式为付款。 该种L/C一般不需要汇票,从而节省印花税。 即期付款L/C (Sight Payment L/C):指出口商将即期汇票和单据(或只有单据而无汇票)直接提交给指定的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付款的信用证。 显著特点:付款时间为即期、方式为付款。 该种L/C一般不需要汇票,从而节省印花税。 延期付款L/C (Deferred Payment L/C)或无承兑远期L/C: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若干天或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特点:受益人不必开出远期汇票(以发票代替汇票),开证行也不存在承兑汇票的问题,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
六、L/C的种类 4、按兑付方式划分 《UCP500》明确规定,所有L/C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承兑L/C (Acceptance L/C)或银行承兑L/C:指付款行(承兑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承兑行多由出口地银行(如通知行)担任。 议付L/C (Negotiation Credit):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指出口地银行依据信用证上的“邀请”文句,买入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向出口商垫付货款的行为。 《UCP500》明确规定,所有L/C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六、L/C的种类 5、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即期L/C (Sight L/C):指开证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包括即期付款L/C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 远期L/C (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和汇票(或只有货运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若有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信用证规定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 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付款赎单。
六、L/C的种类 5、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来说,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 假远期L/C对买卖双方的利弊分析: 假远期L/C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由进口商负担一切利息和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来说,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 假远期L/C对买卖双方的利弊分析: 对进口商来说:可以利用付款银行的资金;但需支付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 对出口商来说: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负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 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偿付并负担利息的一种信用证。
六、L/C的种类 假远期L/C与即期L/C的区别 汇票的期限不同; 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为远期付款汇票;而即期信用证下的汇票为即期付款汇票。 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若远期信用证的汇票被贴现后,开证行等在远期汇票付款到期前破产,任何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因贴现转让给受让人)均可向作为汇票出票人的受闪人行使追偿权。
六、L/C的种类 假远期L/C与真远期L/C的区别 开证基础不同; 利息的负担不同; 收汇时间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其付款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其价格稍低;而一般远期信用证以远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其价格稍高。 利息的负担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由进口商承担;而承兑信用证要贴现,其贴现息及有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收汇时间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可即期十足收款;而承兑信用证要汇票到期日才向开证行或付款行提示付款。
六、L/C的种类 转让L/C后有关条款的变更:金额减少,有关期限缩短,投保加成比例增加, 注: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 可转让L/C (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转让L/C后有关条款的变更:金额减少,有关期限缩短,投保加成比例增加, 注: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银行对Divisible、Assignable、Transmissible等语句不予与理会。 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L/C (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给他人的信用证。 只有L/C明确注明“可转让”时才可转让,否则视为不可转让L/C。
案例分析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六、L/C的种类 7、循环L/C (Revolving Credit):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被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L/C: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被利用后,信用证立即又恢复到原金额,受益人可再次利用。 按金额循环L/C:指在一个规定的总有效期内,信用证被使用后即可按规定恢复到原先的金额,直至用足规定的总金额或循环完规定的总次数为止。 自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信用证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收到开证行停止循环的通知,则信用证金额即自动恢复。 被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到开证行关于恢复金额的通知,才能恢复到原金额。
六、L/C的种类 8、对开L/C (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该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六、L/C的种类 9、对背L/C (Back to Back Credit)或转开L/C、背对L/C 、第二L/C 、从属L/C :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原信用证的金额应高于对背信用证金额;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对背L/C的适用范围:中间商转售实际供货人的货物;或两国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来促成交易。
七、《UCP500》(跟单L/C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Publication No.500),简称: “UCP500”。 《UCP500》并不是国际性的法律,但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已为世界上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和使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 为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开证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必须注明:“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开立。”
八、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包括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类别、付款时间、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事项。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电脑的广泛使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93年又对其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但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开证行如采用该惯例,可在信用证中加注:…… 。
第四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第四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主要责任 1. 申请人(Applicant),即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人补偿其所作的任何支付。 2.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收到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凭以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一方。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其有关合同的义务。在投标保函项下,通常为招标人;在承包工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项下,通常为工程的业主。 3. 担保人(Guarantor),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是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件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4.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又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根据开立保函的银行的要求和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5.保兑行(Confiriming Bank),保兑行又称第二担保人,即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如担保银行的资信能力较差或属外汇紧缺国家的银行,受益人可要求在担保行出具的保函上由一家国际上公认的资信好的大银行加具保兑。到时如担保人未按保函规定履行赔付,保兑行应代其履行付款义务。
6. 转开行(Reissuing Bank)、转开行即指接受担保银行的要求,凭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如接受担保人请求转开的委托,就必须及时开出保函。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即变成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7. 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指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函的人。其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承诺,即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当事人。 (二)开立保函的依据。保函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应列明合同或标书等协议的号码、日期。 (三)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四)要求付款的条件。担保人在收到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的款项。 (五)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如未规定,当保函退还担保人,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则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 (六)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保函的适用法律是担保人营业所在地的法律。
(一)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1. 进口履约保函: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2. 出口履约保函: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二)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第五节 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含义 第五节 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含义 国际保理又叫承购应收帐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其基本做法是,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按照与保理商事先商定的协议,向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帐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交给保理商,即可得到保理商的资金融通,取得应收帐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1.供货商(Seller)。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出口商,是指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向保理商转让其应收帐款权利的保理协议当事人。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及职责 1.供货商(Seller)。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出口商,是指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向保理商转让其应收帐款权利的保理协议当事人。 2.债务人(Debter)。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进口商,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出口保理商是指在出口国内对供货商的应收帐款做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进口保理商是指在进口国内同意代收由供货商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帐款,并承担信用风险审查以及负责应收帐款催收和管理的当事人。 在一项国际保理业务中,供货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保理合同,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这种方法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再用汇付方式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策安全。 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它们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本章案例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3、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4、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本章小结 我们在对外洽谈交易时,应充分考虑收付货款的安全、汇率变动的风险、对资金周转的影响、利息与费用的负担等因素,并结合成交价格的高低和自身意图,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明确合理地约定有利的支付方式,并切实按照国际结算管理搞好货款的收付工作,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