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进出口货物结算 谢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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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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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 第二节 其他进口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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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五节 汇票 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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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进出口货物结算 谢徐娟

导读案例 某省公司一位业务员与国外客户商定,货款结算使用美元电汇支付。货物发出后十余天,该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电汇付款的银行收据传真件,当即书面指示船公司将货物电放(凭提单正本影印件提货)给提单上的通知人,客户将货提走,货款却未到帐。经查客户在银行办理了电汇付款手续后,取得银行收据,马上传真给卖方,并要求立即电放货物,在拿到卖方给船公司的电放指示附件后,即去银行撤销了这笔电汇付款,造成了该公司8万美金的损失。 请问: 1、为什么卖方会遭受损失? 2、在货款结算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际结算 目录 0.1 支付工具 0.2 支付方式 货币 汇票 区别 票据 本票 支票 汇付 商业信用 托收 信用证 银行信用 银行保函 支付方式的选择

要求与目的:了解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支付 工具、支付方式及结算条款。 本章重点:汇票的概念及使用 汇付、托收的种类 信用证的含义、程序、特点、种类 本章难点:汇付与托收的种类及程序

第一节 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最主要工具为金融票据, 可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汇票最主要。 第一节 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最主要工具为金融票据, 可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汇票最主要。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金融票据 支票 (Cheque / Check) 本票( Promissory Note)

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性质 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规定自己或他人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的证券。 (二)票据的性质 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案例思考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0吨,价款1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1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000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我国《票据法》第13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根据无因性原则,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A公司仍根据货物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一)汇票的定义 一、汇票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一、汇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 持票人(payee)——指持有票据的人(通常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三)汇票的基本内容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4)汇票编号 (5)出票依据 (6)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7)利息和利率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规定之一的,该汇票无效。

汇票样本

(四)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方法: 即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是 Pay…at sight 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方法: (1)指定日期付款( Fixed Date) (2)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4)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有无随附货运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即期汇票需要承兑吗? 注意:一张汇票可能同时具备几种性质 由出口商签发的要求银行付款的汇票不可能是()。 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即期汇票 D、跟单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wn under--------------------------------------------L / C------------------ Dated----------------------Payable with interest @--------%------------ No----------Exchange for--------------------Yang Zhou China------------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 Pay to the order of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To------------------------------------------------------------------------------------ MD108412RS60015 WOORI BANK SEOUL 2010-12-03 62005 USD 3600.00 2010-12-09 xxx 收款人 SAY U.S.DOLLARS THIRTY HUNDRED ONLY 出票人 WOORI BANK SEOUL 扬州金福工贸有限公司 YANGZHOU JINFU TRADE INDUSTRY CO.,LTD 付款人

(五)汇票的票据行为 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

1、出票——出票人写成汇票经签字后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写成汇票经签字后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 受款人(抬头)的填写方法: 限制性抬头: Pay … Co. only/not negotiable 指示性抬头: Pay … Co. or order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holder 说明:(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被付款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两份,但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2、提示——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3、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 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背书文句、签名,并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限制性背书 经过记名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继续转让; 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 Pay to A Bank only Pay to B Bank not negotiable Pay to C Bank not transferable

6、拒付——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又称退票。 7、追索——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对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持票人享有的这项权利就是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及时作出拒付证书。

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 ? 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 签发商业汇票一张, 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此后 ,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之后,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贸易公司在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元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进行再追索。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75万元 ,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25万元。之后。浙江丙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 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

100万汇票 丙公司 甲公司 乙公司 25万 75万 银 行 自 来 水公司 戊公司 丁公司

案例思考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和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1.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2.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案例思考二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请问: 1、甲银行应向谁申请追索? 2、B是否会遭受损失,若有损失,应向谁申请追索?

分析: 1、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票 (一)本票的含义 债务人给债权人发出的支付承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英国票据法)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 标有“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种类 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6 本票式样 GBP5,000.003 London,20th June 2010 5 At 60 days after date7 we promise to pay2 ABC Company or order4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3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6 PROMISSORY NOTE1

本票样本

四、支票 (一)支票的含义 银行存款户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英国票据法)

(二)支票的内容 (三)支票的种类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字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未划线支票、划线支票 保付支票

(三)支票的种类 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 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 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支票样本

31st Jan.,1999 Cheque1 London, 31st Jan., 19996 No.352876 支票式样 31st Jan.,1999 Cheque1 London, 31st Jan., 19996 No.352876 BANK OF EUROPE4 London Tianjin Economic & Development Pay2 to Tianjin Economic & Development Corp.8 Corp. or order the sum of four hundred and fifty pounds3 For Sino-British Trading Co.,5 signature 352876 352876 60…2386 02211125 0000450000 银行编码 支票编号 付款行代号 出票人在付款 根据支票 磁性编码 磁性编码 行的支票专户 面额加编 账户磁码 的磁码 £450.00

汇票 本票 支票 无条件的书 面支付命令 面支付承诺 分远期/即期 远期需承兑 远期不承兑 只有即期 没有远期 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汇票 本票 支票 当事人数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关系 不必先有 资金关系 无所谓资金关系 先有资金关系 主债务人 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担保责任 付款 承兑 自付款 付款 有无到期日记载 有 无(即期) 付款人 承兑人(单位或银行) 出票人(单位或银行) 银行 有无副本 无 性质 无条件的书 面支付命令 面支付承诺 付款时间 分远期/即期 远期需承兑 远期不承兑 只有即期 没有远期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一 汇付 汇付——即汇款,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当事人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一 汇付 汇付——即汇款,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或企业 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汇入行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A、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1分T/T in advance或T/T at sight (of documents) 2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 B、信汇(mail transfer,M/T)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 C、票汇(demand draft,D/D) 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说明: 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信汇业务程序图 进口商 出口商 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 1 电/信 汇申请书、交款、付费 3汇 款 通 知 4 收 据 5 付 款 *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Mail Transfer, M/T) 汇入行 2 电/信汇委托通知 * 汇出行 6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

票汇业务程序图 5 背书后交汇票 2 银行即期汇票 1票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 6 付 款 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 付款人(买方) 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 收款人(卖方) 4 .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5 背书后交汇票 2 银行即期汇票 1票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 6 付 款 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 汇出行 (出票人) 汇入行 (付款人) 7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2 汇付的使用场合: (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2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 随订单付现CWO);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 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

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 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含义: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五、汇付条款 例1: The buyer should pay 100% of the sales 买方应在2002年9 在采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方式及金额 The buyer should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Sep.15,2002. 例1: 买方应在2002年9 月15日前将100%的 货款以电汇方式预 付给卖方

The buyer should pay 100% of the contract Value by T/T upon The receipt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sent by the sell 例2: 买方应于收到卖方 寄交的正本提单后立 即将100%的货款以电 汇付给卖方.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时候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主要的教训是什么?

国际结算方式(二)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出具 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或随附有关 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 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 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 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2 分类:(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二 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2 分类:(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债权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付款人DRAWEE/PAYER-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若有汇票),通常为进口商。 托收银行REMITTANCE BANK-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也称寄单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是代收行本身。 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在发生拒付时,由委托人指定付款地代为处理货物存储、出售、运回等的代理人。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托收 at sight 付款交单 after xx days sight 跟单托收 (D/P) 承兑交单(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

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人 (进口人) 委托人 (出口人) 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 5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 3 按委托书指示向 买方提示汇票 4 审单无误后付款 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7 交 款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 代收行 托收行 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 付款人 合同 委托人 代收行 托收行

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险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问:该案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上海W公司在2007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是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的区别? 2、法院应如何 判决?为什么?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托收银行买入出口人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支付给出口人。 优缺点: 1 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2 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2.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适用场合:在D/P远期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D/P • T/R 与 D/A 的异同: 相同点: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 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六、托收统一规则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并无检查单据及保证付款的责任 如遭进口商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提货和代保管货物的义务 卖方交货后,货款的支付完全决定于买方的信誉,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 托收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可省去开证手续及预付开证押金,还可预借货运单据 卖方可利用托收来促成贸易,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掌握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邮程为10天,根据下表填写有关日期: 支付条款 托收日期 承兑日期 付款日期 交单日期 D/P at sight 11/10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D/A at 30days after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四、合同的托收条款 在采用托收方式时,要具体说明使用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单还是承兑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买方对卖方出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对卖方出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交单。

第三节 信用证 一、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1.L/C的基本定义: 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第三节 信用证 一、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1.L/C的基本定义: 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2.信用证的性质——银行信用 3.信用证的产生

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CLEARINGBANK 受让人(第二受益人)TRANSFEREE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转让行 TRANSFERRING BANK

其他可能当事人: 1 偿付行(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不是终局性的付款,若发现单证不符,有权向议付行索回货款。 2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3 承兑行: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如果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 4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信用证程序示意图的说明 ①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②进口人根据合同内容向当地某一银行申请开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 ③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后交给出口人 ⑤出口人按信用证装船、制做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 ⑥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并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 ⑦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后付款给议付行 ⑧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

二、 信用证的当事人 遭遇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垫款 开证人 (进口人) 受益人 (出口人) 订立合同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代开证行验收单据,一旦验单付款,无权向受益人追索。

三、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三、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只凭单据,不问货物。 表面严格一致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四、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的性质——银行信用 四、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的性质——银行信用 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1) 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

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五、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制订机构:国际商会 (二)最新版本全称 简称UCP600 (三)效力 五、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制订机构:国际商会 (二)最新版本全称 简称UCP600 (三)效力 UCP6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 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5、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7、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

视频资料:自由贸易激活东盟 东盟(10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博览会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为宗旨,涵盖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是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 2011年10月21日-26日第九届东盟博览会在中国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案例 1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不可以,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纯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卖方主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卖方付款。

案例 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履行合同,否则即可造成单证不符。若卖方不同意信用证中的条款,应该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否则将会遭到银行的拒付。

案例 3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合理。于或约于是在所固定的时间前后5天,所以卖方的交货时间是合理的,但提示单据的时间却超过了21天,所以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合理的。

案例 4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开证行没有拒付的理由,因为不管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只要已经议付的,均不可撤销!我方可继续发货,因为该信用证仍然是有效的。

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应执行合同还是信用证? 2009年底,我某A公司与我国香港B公司成交一批商品,价值为318816美元,然后再由该港商转口去西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外套麻包。2010年2月6日A公司收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在这个条款中没有要求外套麻包。业务员经过推敲,认为应遵循与信用证相符。 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后,凭单据要求议付行付款,而此时B公司却告之A公司货物包装未套麻包,要求A公司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后经双方多次协商,B公司支付补救措施中材料等费用35000美元,同时A公司补贴费用40000美元,该交易才顺利结案,请问此案例,双方有何教训?

分析:在该案例中,作为 卖方的A公司,以信用证依据履约,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 因此对于此案例,卖方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改证有困难的,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此到达信用证与合同相符,这样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

软条款欺诈案例 辽宁某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来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由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按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签字,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收到极大的损失。试分析该案例。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 汇付条款 说明: (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 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 汇付条款 说明: (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 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2)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具体汇付条款

二、 托收条款 说明: 1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 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 二、 托收条款 说明: 1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 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 2、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三、 信用证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开证时间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 1 在装运月份前----天开到卖方 2 不迟于---月---日开到卖方 3 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天内开证 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卖方是否有权撤消合同)

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 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 信用证种类 1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1 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1 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2 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 3 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 “约”表示上下浮动10%。

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1 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最后日期,因此也称为交单截止日。若信用证未规定,则默认为21天。 2 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二、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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