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周 (第4章第5、6、7節) 人事機關與考銓制度
章 節 安 排 一、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制度類型 二、人事行政的人員結構類型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 四、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
一、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制度類型 (一)人事機關的功能結構類型(第6節) 人事管理機構的四種組織職能: 決策、執行、裁決、輔助。 1.決策性人事機構(考試院、人事總處) (1)解釋公務員基本法規: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為人事機構所享有。 (2)制定人事管理規則:相關法令原則 的具體化、系統化、規範化。
1.決策性人事機構(考試院、人事總處) (3)立法倡議:向國會提出新定法律或 現行法律條文修正的草案。 (4)協調內外關係:在政府各院間, 或與各「非政府部門」溝通協調。 (5)制定和審批人事計畫:制訂統一 人事管理計畫,審查各部門計畫。 2.執行性人事機構(考銓相關部會) 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執行考選、銓敘、 保訓、退撫基金監理等業務。
(一)人事機關功能結構類型 3.裁決性人事機構(保訓會) 西方國家實踐或處理公務人事糾紛 形式有三種:司法裁決、行政裁決 及公務員工會或公務人員協會。 4.輔助性人事機構(法規會、秘書處) (1)參謀性職能:以專家的身分知識為 決策工作和指揮工作提供服務。 (2)後勤性職能:公文收發、文件檔案 保管、財務會計、內外聯絡等。
(一)人事機關功能結構類型 3.裁決性人事機構(保訓會) 西方國家實踐或處理公務人事糾紛 形式有三種:司法裁決、行政裁決 及公務員工會或協會。 4.輔助性人事機構(法規會、秘書處) (1)參謀性職能:以專家的身分知識為 決策工作和指揮工作提供服務。 (2)後勤性職能:公文收發、文件檔案 保管、財務會計、內外聯絡等。
(二)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類型 部內制優點: a.各部門的人事措施能配合實際需要。 b.行政機關兼含人事機構,事權統一。 c.業務無須往來商榷,較能掌握時機。 部內制缺點: a.人事行政處理,各自為政,步調不一。 b.各部自成人事體系,不易配合改革。 c.人事組織分散各部,人才設備不足。
(二)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類型 (2)部外制 以美國、日本為代表,行政部門外另設 不受部門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的人事機 關,掌理考選、任用及人事行政的事宜, 但仍受最高行政首長的指揮監督。 部外制優點: a.不受政黨或部會首長干預,客觀選才。 b.能集中人財物力,對人事作通盤籌畫。 c.採公開競爭考試,避免徇私分贓舞弊。
以英國為代表,部分(考選)權力係 由行政部門外機構行使,其餘人事行政 權則由各行政部門自理,因此又稱為 「折衷制」,即部內制與部外制折衷。 部外制缺點: a.行政、立法機關不能與人事機構配合。 b.對實際行政需要,未能對症下藥。 c.原屬行政機關首長人事業務強行分出, 恐削弱領導權。 (3)混合制 以英國為代表,部分(考選)權力係 由行政部門外機構行使,其餘人事行政 權則由各行政部門自理,因此又稱為 「折衷制」,即部內制與部外制折衷。
(二)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類型 2.獨立制(人事機關獨立於行政部門外) 我國特有的人事制度,考試院獨立 於行政院(權)之外,彼此不相隸屬, 故又稱「獨立制」或「院外制」。 源自國父遺教中國傳統科舉考試,訓 政時期成立考試院,轄考選、銓敘 兩部,戴季陶(傳賢)院長積極推動 人事管理條例,樹立「人事一條鞭」 獨立人事管理系統,影響相當深遠。
(二)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類型 民國56年依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設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獨立制人 事架構中,吸收幕僚制結構形式,未 完全吸收其功能。 民國101年2月起依行政院組織法改制 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幕僚性機關。 因此,我國現行的人事行政管理機關 制度結構,獨立制與幕僚制(部外制) 並容的折衷型態。
人事機構體制類型區分(補充) 考選權 人事制度權 人事執行權 代表國家 幕僚制 部內制 各部會 1.德國(1953以前) 2.法國(1945以前) 折衷制 獨立 機構 1.英國(1855~1968) 2.中國(古代科舉制) 幕僚制 部外制 獨立 機構 獨立機構 各部會 1.美國(1883以後) 2.日本(1947以後) 3.德國(1953以後) 4.法國(1945以後) 5.英國(1968以後) 獨立制 院外制 獨立單位 中華民國 (1928以後)
二、人事行政的人員結構類型 (一)文官結構的涵義(第5節,p.165) 1.文官是構成政府組織的要素,也是推動 公共政策的運作主體。 2.每位文官都是生命個體,享有法定權利 與待遇,承擔特定責任與義務。 (二)文官結構的特徵 Max Weber 以效率為目標,設計理想型 組織系統,稱為官僚組織(bureaucracy)。 這種型態為基礎的文官結構有以下特徵:
二、人事行政的人員結構類型 等級制 分工原則 非人格化 規範化 專業化 擇優原則 理想型官僚組織的特徵: (一)等級制:行使權力範圍大小取決於等級地位。 (二)分工原則:按不同的功能劃分不同部門。 (三)非人格化:文官按職位要求行事,不依感情。 (四)規範化:公務場合遵循合法律規章行為規範。 (五)專業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能力。 (六)擇優原則:須通過法定考試或考績程序。 等級制 分工原則 非人格化 規範化 專業化 擇優原則
品位分類制的人員結構 「品位分類制」(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依任職公務員予以分列 品位等第,係以「人」為中心而設 計結構。如:九品中正制度。 品位分類制度特點: (一)結構富彈性,適應力強,便於 人事機構調整文官的職務。 (二)因有官階存在,能保證文官在 行政部門工作的穩定性。
(三)簡單易行,不需有經驗專家進行 準備,即可開始實行。 (四)等級劃分較少,晉升幅度較大。 (五)品位分類是以名分鼓勵公務人員。 品位分類制的人員結構 (三)簡單易行,不需有經驗專家進行 準備,即可開始實行。 (四)等級劃分較少,晉升幅度較大。 (五)品位分類是以名分鼓勵公務人員。 「品位分類制度」缺點: 1.等級劃分不切實際。 2.無法選拔優秀幹才。 3.行政激勵效果不彰。
職位分類制的人員結構 「職位分類制」(position rank classification) 依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等, 將各職務區分成為若干具共同特徵和運 作便利的類別,主要以「事」為中心, 官員等級隨職位而定,而非隨人而走。 「職位分類制度」特點: (一)因事設職,按職擇人,人盡其才, 同工同酬。 (二)強調達到專才專用。
職位分類制的人員結構 (三)重視科學管理與效率。 (四)強調權責分明,名實統一,守法 負責,分工合作。 (五)做好工作評價、職位歸級等一系列 較為困難的準備工作。 (六)工作鼓勵公務人員,只有多負責任, 才能得到較高報酬。 (七)採專才專業原則,非經評量鑑定 (考試)不能晉升職等。
職位分類制的結構要素(課本P.169) 職位分類制結構係以職位為基本元素, 職系、職組為橫向座標;職級、職等為 縱向座標,從而交叉構成人事體系。 (一)職位(position):分配給一個官員或 職員,包含有職務及責任的工作。 (二)職系(series):工作性質相同,而責任 輕重與困難度不同,一種專門職業。 (三)職組(group):由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干 職系所組合而成,彼此間可轉調。
(四)職門(service):工作性質大略接近 的職組所歸納,如:技術與行政。 (五)職級(class) :工作性質、職務、 職位分類制的結構要素(課本P.169) (四)職門(service):工作性質大略接近 的職組所歸納,如:技術與行政。 (五)職級(class) :工作性質、職務、 責任、技術、教育相同職位構成。 (六)職等(grade):工作性質或事務不同 ,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相同。
職位分類是一複雜工程,必須準確測量 每一職位的工作量及其價值。 職位分類制的辦理方法與過程 職位分類是一複雜工程,必須準確測量 每一職位的工作量及其價值。 職位分類結構並非一成不變,為能適應 文官系統運轉,必須要不斷進行調整, 大致應經過下列各步驟: (一)職位調查 (二)職系區分 (三)職位歸級 (四)制定職級規範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 就憲法第83條所規定的地位與職權而論,考 試院幾乎擁有全部的人事權(集權制),考試 院乃是我國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獨攬人 事行政的決策權與執行權,且形成人事行政 機關的「人事一條鞭」體制。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則是呈現「人事行政雙 重首長制」。考試院的職權略縮,僅有考試、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五類人事管理事 項有決策和完整的執行職權,任免、考績、 級俸、升遷、褒獎等,考試院僅有法制權, 實際執行權乃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職掌。 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第二項:「總處 有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之監督」。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補充) (一)品位制 vs.職位分類制 1.品位制:九品中正、以人為核心、 彈性遷調。 2.職位分類:科學管理、以事為核心、 專業分工。 (二)現行「官職並立制」架構 1.垂直分化:三官等(簡薦委制), 十四職等(職位分類制)。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補充) 2.水平分化:兩大類(行政與技術), 職系與職組。 3.教考訓用配合 高等考考試一、二、三級,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一二三四五等;分階段考試, 證照考試。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 除傳統的品位制外,民國58年開始推行 職位分類制,民國76年採兩制合一的 新人事制度,簡薦委品位制與職位分類 制融合,又稱「官等職等並立制」。 (一)採官職並立。 (二)各機關法定職務,依職等標準列入 職務列等表。 (三)各職務所列職等,採彈性「一職務 得列兩個到三個職等」。 (四)調整(減併)職系、略增職組。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 (五)調任放寬,3-11職等在同職組、各職系 可互調,其餘在各職系皆可調任。 (六)同官等內之各職等均依考績晉升。 (七)官等間依考試或考績(與訓練)晉升。 (八)考試方面,以考用配合、特考特用、 功績甄選為原則。 (九)俸給方面,項目分為「本俸、年功俸、 加給(職務、專業、地域)」等三項。 (十)考績項目採簡薦委制的「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四項,75%甲等上限。
三、我國現行人事制度要義 現行「考用配合」制度架構: (一)官等:簡任、 薦任、 委任 (二)職等:14--10, 9-8-7-6, 5-3-1 (三)高普考試:高考1、2、 3級,普考,初考 (四)特種考試:特考1、2、 3等,特考4等,5等 (五)考試資格:博士、碩士、大專、高中、18歲 (六)升等考試:薦升簡、委升薦、雇員無升等
四、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補充) 方案目標:再造國家新文官 第一案、建基公務倫理,型塑優質文化 第二案、統整文官法制,活化管理體系 第三案、精進考選功能,積極為國舉才 第四案、健全培訓體制,強化高階文官 第五案、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 第六案、改善俸給退撫,發揮給養功能
當前人事行政興革課題(補充) (一)民進黨政府改造委員會曾提出五項 「專業績效」的人事制度改革計畫: 人力運用彈性化、人力績效管理、人力 服務倫理、人力專業發展、人力考選 多元化。(四大願景詳如後圖) (二)人事機關組織調整: 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權限, 應大幅整併,廢除「人事一條鞭」。
當前人事行政興革課題(補充) (三)文官法制規範鬆綁: 從功績制規範到管理者主義,管制防弊 與彈性興利二者應平衡。 (四)管理價值的優先性: 組織人事變革應朝行政法人化調整, 高級文官群制度,功績俸與定額淘汰。 (五)甄補與保障的配合: 更多元、快速、有效的考用管道, 公平、正義、正當的救濟程序。
民進黨政府文官政策變革願景 願景 民主服務 績效課責 專業創新 授能活力
自我評量 一、解釋名詞 1.職位、職系與職等 2.部外制 3.人事一條鞭制 4.人事行政雙重隸屬監督制
自我評量 二、簡答題 1.試比較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 意義及特點。 2.何謂部內制?部外制?折衷制人事 機關?其優缺點各為何? 3.簡要說明我國人事機關現行體制, 共有哪些主要機關? 4.我國現行人事制度的要義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