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內湖分隊中隊長呂安民 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日 交通疏導要領與協勤安全 主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內湖分隊中隊長呂安民 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日
報告大綱 壹、交通導護協勤法令 貳、交通指揮手勢簡介 参、交通指揮安全觀念與重點 肆、交通違停處置
壹、交通導護協勤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1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 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 之警察或依法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之指揮。
壹、交通導護協勤法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 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交通指揮人員之優先性
貳、交通指揮手勢簡介 一、全部來車停止 二、前方來車停止 三、左方來車停止 四、右方來車停止 五、前後來車停止 六、左方來車速行 七、右方來車速行 八、左方來車左轉彎 九、右方來車左轉彎
叁、交通指揮安全觀念與重點 一、協勤位置應注意安全(視線死角) 二、行人停等紅燈,退回人行道,安全 才可靠。(內輪差) 三、危險的號誌變換3秒鐘。 四、行人路權與規範 五、當前交通指揮工作重點
四、行人路權與規範 禮讓行人法令 行人穿越道 行人專用號誌 無號誌化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裡所指汽車包含機車
行人穿越道: 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線設於路口
行人穿越道: 斑馬紋行人穿越 道線設於路段上
行人穿越道: 對角線行人穿越 道線設於路口 須搭配行人專用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意義: 1.「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2.「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3.「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行人穿越道路4項原則 1.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2.通過時先注意左右有無來車 3.車讓人、人看車 4.快步通行 友善交通 禮讓城市
五、當前交通指揮工作重點 (一)建立「人本交通、行人優先」之基本概念 (二)作法:擋車、讓人、吹哨提醒行人速行、協 助老弱婦孺安全通行、指揮車輛通行。 (三)擋車讓人之時機: 1.行人合法、合理之通行路權時 2.行人綠燈起亮時以行人優先通行 3.確保行人可安全通過路口 4.遇老、弱、婦、孺穿越路口時,更應擋車並 主動協助其安全通過路口
肆、交通違停處置 一、禁停標線之意義: 1.禁止停車線(黃線) :用以指示禁止停車之路段,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2.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二、臨時停車與停車之區別: 1.臨時停車之車輛不得熄火 2.臨時停車之車輛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 3.臨時停車之車輛不得停車超過3分鐘 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即視為停車
家長接送區牌面之意義:
三、交通違規檢舉法令及流程 (一)檢舉違規適用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第5款: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4項: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二)、檢舉違規作業流程 (步驟一) (步驟二) 愛心導護人員執勤時遇「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行為 由愛心導護人員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與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等資料(毋須拍照或錄影)
愛心導護人員逕向轄區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檢舉 (步驟四) (步驟三) 所舉發違規事實經由所屬學校簽證確認 愛心導護人員逕向轄區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檢舉
四、檢舉違規注意事項 (一)簽證:包含單位(學校)及執行人員 (簽名),即具名認證。 (二)檢具資料: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 資辨明之資料,與發生日期、時間、 地點。
簡報完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