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3學分) 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第十二章 入出境相關法規
本章內容 第一節 護照的基本認識 第二節 簽證的基本認識 第三節 入出境通關查驗
護照
第一節 護照的基本認識 護照的申請 護照相關之法規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壹、護照的申請 (1/6) 「護照」是國人在外從事旅遊、商務…等行為時的身分證明文件。 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已實施一人一照的政策,亦即一本護照只能有一位持有者,不得與他人共同合領使用一本護照。
壹、護照的申請 (2/6) 普通護照申請應具備的文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一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繳交照片一式2張。 舊護照尚有效期,需連同申請表一同繳交。 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壹、護照的申請 (3/6) 普通護照申請應具備的文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續):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及繳驗正本備查。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一般件的護照規費為新台幣1600元,效期為十年;依護照核發的效期不同規費也會有所不同;要求速件處理護照,應加收速件處理費用。
壹、護照的申請 (4/6) 普通護照規費一覽表 年齡 護照效期 辦件費用 14歲以下 五年 新台幣1200元 接近役齡男子 (16歲至18歲) 三年 役男 (尚未服兵役) 護照一般件 十年 新台幣1600元 註:護照遺失或污損重辦件,因屬個人因素,故規費依然收取新臺幣 1600元。
壹、護照的申請 (5/6) 申請護照的注意事項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即予註銷,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壹、護照的申請 (6/6) 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的相關規定(民國98年10月26日頒布生效) 申請第二本護照須符合的情形 申請程序 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因素、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如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國內時應親自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在國外應親自至駐外館處申請,有特殊原因經過上述幾個單位核准時,可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其他持用須知 持用之第二本護照效期:以一年為限。 入出同一國家應持同一本護照。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14) 與中華民國護照有關連性的法規:護照條例 護照條例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主管機關:外交部 護照的製定:外交部 非依法律,不得任意扣留護照。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2/14) 護照種類項目 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 普通護照 核發機關 由外交部核發 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簡稱駐外館處)核發 適用對象 1. 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2. 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3. 外交公文專差。 1.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3.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護照期限 五年 十年 收取之費用 免費 依申請狀況不同,所收 取的規費亦不同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3/14) 護照使用的注意事項 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 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護照的換發 有以下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製作有瑕疵。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5/14) 護照之頁數由外交部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二次為限。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護照之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6/14) 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 護照外文姓名應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譯為英文字母;該非英文字母之姓名,得加簽為外文別名。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載於下列文件者,得優先採用: a. 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b. 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c.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d. 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e.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所核發之證明書。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7/14) 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續):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外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 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8/14) 罰則 違反事項 罰則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9/14) 遺失護照之處理 在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在國內遺失逾期護照: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面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當事人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0/14) 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若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即使事後找到護照亦不得申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可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護照遺失補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5個工作天後核發。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1/14) 在大陸地區護照效期已過或即將到期之處理方式: 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前往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換發。 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可以備妥辦理護照之相關證件委託家人、同事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除了原持護照內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外,不可以委託親友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 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由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人士須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始可提具申請。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2/14) 我國人與外國籍人士結婚所生的子女申請護照: 子女出生時,父親若是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子女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在民國69年(西元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的人,如果出生時母親是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子女也具有我國國籍。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3/14)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主管機關: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
貳、護照相關之法規 (14/14) 種類 適用對象 費用 外交 簽證 1. 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1. 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4.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5.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免收 禮遇 1. 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 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4.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5.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停留 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應徵收費用 居留 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參、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1/5) 接近役齡: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役男: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
參、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2/5)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過核准,出境期間限制如下所列: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因前兩項以外之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上方之規定辦理。【如:役男出國觀光…】
參、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3/5) 役齡前【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參、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4/5) 役男根據第三及第四項申請出境或再出境者,其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並應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護照加蓋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課申請核准。 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核准。
參、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及出境規範 (5/5) 男子申請出境、再出境之規範 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均可申請出國,不受限制。 接近役齡男子:初次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填寫具結書(只要辦一次即可),具結於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未具「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具結出境:護照末頁應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不必填寫具結書。 僑民役男:回國未連續住滿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未達三次者,出境不予限制。 大陸來臺役男:自在臺設戶籍之日起算,未滿一年者,出境不予限制。 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禁役:憑各證明申請出境,不予限制。
第二節 簽證的基本認識 簽證之意義 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壹、簽證之意義 簽證:一國之入境許可。 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1/9) 國家 接洽單位 日本(Japan) 1.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2. 日本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1.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2. 日本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泰國(Thailand)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韓國(Korea) 駐台北韓國代表部 新加坡(Singapore) 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 斐濟(Fiji) 斐濟駐華貿易暨觀光代表處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 越南(Vietnam)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菲律賓 1.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台中分處 2.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 3.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印尼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2/9) 申根簽證 申根協議國:從2007/12/21開始,申根公約國家從原本的15國,增加9個東歐國家,擴大為24國,瑞士亦於2008/12/12正式實施申根公約,故現今申根協議國為25國。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3/9) 國人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之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包括:(可停留90天) 申根會員國(25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 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3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5國):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其他地區(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Islands)。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4/9)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落地簽證及免簽證的國家或 地區 一般國家多要求所持護照需有六個月以上效期。 過境免簽證(Transit Without Visa, TWOV):便利持有確認回(續)程機票及前往第三地有效簽證的轉機旅客,一般並不適用持候補機位者(If Seat Available, ISA)。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5/9) 落地簽證及免簽證定義 落地簽證:到達目的國再獲得允許入境許可的簽證,通常使用在無邦交的國家。 免簽證:為吸引觀光客,對於某些國家的人民給予一定時間的停留且不需辦理簽證手續。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6/9)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落地簽證及免簽證的國家或地區: 柬埔寨:落地簽證可停30天 馬來西亞:免簽證可停15天 關島:免簽證可停45天 愛爾蘭:免簽證可停90天 日本:免簽證可停90天 澳門:免簽證可停30天 韓國:免簽證可停30天 新加坡:免簽證可停30天 英國:免簽證可停180天 帛琉:免簽證可停30天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7/9) 美國簽證 申請簽證地點: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需面談的對象:年滿14歲到79歲之所有申請人都必須先預約並親自前往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親自面談。 簽證種類:可分移民簽證與非移民簽證兩大類: 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分為親屬移民、就業移民與抽籤移民三種。 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a) 停留時間:美簽上的有效期限並不是進入美國的停留期,美簽的停留時限是入關時美國移民官根據入境旅客入境目的之判斷後給予的停留時間,填寫在I-94(入出境紀錄)上的日期。
美國簽證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8/9) 香港簽證【香港入境許可證】 種類 效期 停留期間 單次入境 有效期為三個月 最長可逗留90天 一年多次 一年內可多次入港 每次可逗留14天 三年多次 三年內可多次入港
貳、各國簽證的核發與種類 (9/9) 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於2003年3月18日實施「電子簽證」,有效期為二個月,可供持證人進入香港兩次,每次入境可逗留十四天,其簽證申請費用較一般港簽低廉。 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於2009年6月12日起實施台灣旅客持「具有效期」的台胞證可停留7日免簽證。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1/7) 簽證的類別 簽證種類 英文 說明 停留簽證 VISITOR VISA 1. 屬短期簽證。 1. 屬短期簽證。 2. 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 RESIDENT VISA 1. 屬於長期簽證。 2. 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 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 COURTESY VISA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2/7)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等種類。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3/7) 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應註記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A 1. 應聘(白領聘僱)、投資、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負責人 2. 履約 3. 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華表演。 B 商務、考察 P 觀光、訪問、探親 DC 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及其眷屬 駐華政府間國際組織外籍官員及其眷屬 FO 駐華機構人員及其眷屬 FD 駐華機構聘僱之人員及其眷屬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4/7) 應註記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ER 急難救助 IM 參加國際會議、商展或其他活動 FS 外國留學生 FC 僑生 FR 研習 FT 實習、代訓 FL 受僱(藍領聘僱)、外籍勞工 R 傳教、弘法 TS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TC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OS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5/7) 應註記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OC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HS 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 HC 港、澳居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SC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 CC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SF 外國人之外籍配偶 CF 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J 國際交流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6/7) 應註記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V 志工 O 執行公務 T 過境 TR 停留改居留 VF 免簽改停留 VL 落簽改停留 WH 打工度假 X 其他
參、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7/7) 中華民國簽證(sample)
第三節 入出境通關查驗 出境通關查驗 入境通關查驗 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檢疫
壹、出境通關查驗 (1/2) 出境通關作業流程:旅客必須在起飛前二個小時到機場等候並辦理出境手續。 出境必備證件 註:長程線如前往歐洲、美國、加拿大…等須在起飛前三小時,最遲應於班機起飛前40分鐘【部份航空公司最少為起飛前一小時】到機場並完成辦理出境手續 出境必備證件 護照(passport) 機票(ticket) 出境登記表 簽證(visa)
壹、出境通關查驗 (2/2) 圖12-3-1 出境流程圖
貳、入境通關查驗 (1/6) 入境必備證件 護照(passport) 入境旅客申報單 外籍旅客:簽證(visa)、機票(ticket)、入境登記表。 Step5 動植物檢疫 Step6 海關行李檢查 Step1 人員檢疫 Step2 填寫入境登記表、海關申報單 Step3 證照查驗 Step4 領取行李 圖12-3-2 入境流程圖
貳、入境通關查驗 (2/6) 旅客入境查驗手續 1. 本國籍旅客應持有效護照及回臺加簽、入出國許可或入出國證明書,但在臺有戶籍國民持有效護照即可。 2.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逐次加簽許可證或入出國許可證及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3. 大陸地區人民應持有效之旅行證。 4. 外國籍旅客,應持有效之護照及來臺簽證。符合來臺適用免簽證國家或適用落地簽國家,得憑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及訂妥機位之回程機票。持簽證證明函之旅客應於入國時至外交部駐機場辦事處換發入境簽證。 5. 前1-4項旅客入國時,應將證照及填妥之入出境登記表(在臺有戶籍國民免填,簡稱E/D卡,由航空公司在航機上發填)交查驗員查驗後,在護照及E/D卡加蓋入國章戳,收繳入境登記表,發還護照後准予入國。
貳、入境通關查驗 (3/6) 入境旅客行李檢查 1. 旅客機員之托運行李,須先經安檢員會同海關人員以X光儀透視檢查,發現可疑予以標記再實施詳細檢查。 2. 旅客轉盤領取托運行李後,連同手提行李依海關規定選擇紅、綠線檯通關,如須檢查時將行李放置檢查檯自行打開接受檢查,必要時海關亦得實施人身檢查。
貳、入境通關查驗 (4/6) 旅客入境報關須知 紅線通關: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綠線通關: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貳、入境通關查驗 (5/6) 旅客攜帶免稅物品入境之範圍與數量 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 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 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貳、入境通關查驗 (6/6) 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不隨身行李物品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1/7) 貨幣 藥品 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禁止攜帶的物品 結匯及旅行支票 進出口限制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2/7) 一、貨幣 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各為兩萬元,超額攜帶者,依規定均應向海關申報,入境旅客可將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新台幣:60,000元為限。 旅客攜帶黃金出入境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同一人在同一天的單一航次所攜帶超過總值達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及總面額達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有價證券需依照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附註:攜帶超量黃金、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之出境旅客,應至出境海關服務檯辦理登記。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3/7) 二、藥品 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 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4/7) 三、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5/7) 四、禁止攜帶的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 (八)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6/7) 五、結匯及旅行支票 每人每年可結匯五百萬美金,但每次不得超過一百萬美金。 觀光旅遊以購買旅行支票最為方便,旅行支票面額分美金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六種。 購得旅行支票後,應立即在支票指定處(左上角或正面)簽名,下款空白時使用時再簽。切不可將上下款同時簽妥,因旅行支票上下款一經簽名即視同現金,一旦遺失就無法掛失。
參、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 (7/7) 六、進出口限制 出入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入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金2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入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入許可證始准出進口。
肆、檢疫 (1/3) 檢疫的目的 檢疫依循之法規 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數量限額規定
肆、檢疫 (2/3) 一、目的: 在於防止傳染病傳入國內。魚蝦貝類等水產品限以貨運方式輸入,嚴禁旅客以手提或隨身行李攜帶入境,違規者予以退運或銷毀。旅客隨身攜帶之水產品以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且有標示者為限。 我國的檢疫業務主管機關: 1.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人員檢疫、水產品檢疫、航機船舶檢疫。 2.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檢疫、植物檢疫。 二、依循之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
肆、檢疫 (3/3) 三、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數量限額規定 出境旅客:犬3隻以下、貓3隻以下、兔3隻以下、動物產品5公斤以下、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10公斤以下、種子1公斤以下、種球3公斤以下 入境旅客:犬3隻以下、貓3隻以下、兔3隻以下、動植物產品合計6公斤以下(惟新鮮水果不得隨身攜帶入境,且種子限量1公斤以下、種球限量3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