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裁量與倫理之決定」 -案例討論 引言人:朱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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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裁量與倫理之決定」 -案例討論 引言人:朱金池

警察倫理的意涵 「倫理」(ethics)源自希臘字״ethos״,原意為習慣或習俗,與「道德」一詞相通[1],意指區別是非善惡的一種習慣而言。因此,倫理可定義為:有關道德上的對錯好壞的一些哲學觀念或處事原則(Souryal, 1998: 58)。 [1] 倫理與道德的意涵是相通的,但在一般用法上,常將「道德」的範疇指涉在個人層次上,而將「倫理」的範疇指涉為社會層次上。

警察倫理的重要性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與人民互動關係密切,而且警察的各項勤務與業務之執行,常直接涉及到人民的自由權利的保障。所以,警察若要達成其神聖之任務,除應具有警察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外,尚應具有良好的倫理素養,才能作出合乎倫理的裁量決定,以符合社會觀感及民眾感受。

警察裁量之必要性 由於警察所執行的法律規定常有不夠明確之處,警察的工作性質常需單獨執勤,以及警察的各項資源有限等因素,致使警察在無法充分執行法律的情況之下,警察必須行使裁量權 (Walker, 1999: 193-194) 。

警察裁量的倫理困境 警察在行使裁量行為時,常發生「倫理的兩難困境」(ethical dilemma),包括:警察有時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中,不知道什麼才是正確的作為;或是警察知道了正確的作為方式,但卻無法付諸執行;甚至警察明知是錯誤的作為,卻無法抗拒它的誘惑等種種困境(Pollock and Becker, 1998: 127)

警察倫理困境的實證研究 Pollock 和Becker兩人發現警察倫理守則造成的倫理困境是: 1、「依法執行」的倫理守則常伴隨著「裁量」的倫理困境; 2、「忠誠」的倫理守則常伴隨著「揭弊」的倫理困境。 3、「為民服務」的倫理守則常伴隨著「警察職責」的倫理困境; 4、「誠實」的倫理守則常伴隨著「貪取現場財務或接受賄賂」的倫理困境。 其中最嚴重的兩組倫理困境是「忠誠對揭弊」和「某些情境很困難行使裁量權」。

合乎倫理的裁量決定 Souryal(1998: 28)提出下列公式,作為警察人員裁量的準則。其中E代表合乎倫理的裁量決定(The ethical decision),P代表道德原則(The principle),J代表情境的正當性(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situation)。 E=PJ2 公式中對情境的正當性用二次方的數學式表示,其意義在於說明同一個道德原則(如誠實),在某些情況下適用該原則具有很大的正當性(如不可用欺騙或威嚇的手法逼供),此時J值大於1,其平方值大於J值,表示此種情境適用該道德原則的正當性很高;但在某些情況下適用該原則卻不具正當性(如警察不應誠實地將所知的案情完全透露給嫌犯知道),此時J值小於1,其平方值小於J值,表示此種情境適用該道德原則的正當性不高。

我國警察倫理困境的案例:「挖野花兩株,被銬上警局」 於民國98年2月4日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台中縣警局某警察派出所員警曾對偷挖兩株波斯菊(估值市價2元)的高姓婦人,依竊盜現行犯將她銬上手銬、戴上腳鐐移送地檢署,後經議員指摘及媒體大幅報導警方未免小題大作,而掀起社會輿論譁然。但該派出所所長則指出:「高姓婦人手持鏟子,將波斯菊挖到塑膠袋,是現行犯且行竊意圖明顯,警方依規定上銬逮捕。且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將犯瀆職罪,所以對本案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然該警察局為平息民怨而懲處該派出所所長,將他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案例討論 (一)警方取締該婦人偷竊價值2元之波斯菊之作法,是否依法行政? (二)警察如何在「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間作出適當的倫理決定? (三)警察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逮捕並移送法辦過程中,警察所使用的強制手段,是否過當? (四)警察局為平息民怨而對本案失職員警作出懲處之情形,是否適當?此案懲處結果對基層員警日後在執法方面可能會造成何種影響?

警察加銬之適用時機-1 一、逮捕加銬之判斷(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事項) 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依下列原則合理使用警銬: (一)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二)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1、所犯罪名之輕重。 2、拘捕時之態度。 3、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4、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5、有無脫逃之意圖。 6、人犯之身分地位。 (三)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 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警察加銬之適用時機-2 二、保護加銬之狀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9條、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如有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或自殺、自傷或自殺、自傷之虞時,為保護其安全及預防危害,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結語 一、警察實際上無法一致執行所有法令,「警察裁量」是必然且必要的。 二、警察依法執行與裁量之間造成衝突時,必須依循一套裁量準則,才能作出合乎倫理的裁量決定。 三、警察機關可透過案例研討的方式,教育訓練員警有關裁量與倫理的技巧。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