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債券市場
本章大綱 第一節 債券市場的金融工具 第二節 債券市場的發行實務 第三節 債券市場的交易實務 第四節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
圖7-1 台灣債券市場的金融工具 零息債券 固定利率債券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 指數連動債券 附認股權公司債 浮動利率債券 台灣債券市場 政府 金融機構 民間企業 國際金融組織 信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公司債 外國債券 證券化商品
政府公債 政府公債是政府為融通財政赤字所發行的債券 一般區分為中央政府公債與地方政府公債兩種,後者發行單位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 政府也常為了國家建設而發行建設公債,來籌措如興建第二高速公路、自來水工程等建設經費。
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係指為配合專業投資及中長期放款的需要而由銀行所發行的一種債券。 2000年財政部已開放一般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遠東銀行是台灣首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商業銀行。
公司債 民間企業為了融通資金,直接向投資大眾募集所發行的債券。 公司債的條件會根據發行企業的情況而設計,較政府公債具有彈性,且兩者的風險程度亦有差異。
可轉換成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公司債的種類 無擔保債券 有銀行或資產擔保的有擔保債券 票面利率會隨指標利率變動的浮動利率債券 債券到期期間不支付利息的零息債券 可轉換成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票面利率可與指數連動的公司債 賦予投資人認股權利的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浮動利率債券 到期期間、債息支付的頻率仍然固定,只是每期付息的金額會隨著債券契約所指定的「指標利率」漲跌而變動。 常用的指標利率包括國庫券的殖利率、相同期限的公債利率、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LIBOR)、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及各種天期的商業本票利率等。 FRN的票面利率大多是以指標利率加減一個「加減碼幅度」(Spread)計算。 反浮動利率債券:票面利率設計通常為某一固定利率減掉指標利率。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於到期期間內並不須支付任何利息,只須在到期時償還債券的面額即可。 對持有者來說,由於零息債券是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將面額減去購買價格就是可獲得的收益,因此投資報酬率可以事先確定,投資期間內完全沒有利息的再投資風險。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與普通公司債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可轉換(交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在未來一個特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票。 是一種結合普通債券與選擇權概念的「合成證券」。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會較普通債券為低。
牛刀小試7-2 研華電腦公司於2001年7月19日發行的一筆10億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到期期間5年,轉換價格75.4元,票面利率為0%,發行後3個月即可行使轉換的權利。請問: 1張面額1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為多少股的研華電腦公司股票? 若2003年6月3日,可轉換公司債的市場價格為113.5,研華電腦公司的股票價格為55.5元,此時投資人的轉換價值是多少?
指數連動債券 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會與所選擇的指數或指標連動的債券,其特性與浮動利率債券類似,只是指數連動債券的設計彈性更大。 如石油公司可發行票面利率與油價連動的公司債。 1999年,台灣茂矽電子公司曾經發行股價指數連動債券,該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會隨著台灣股價指數連動而變動。
附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權證是選擇權契約的一種,其持有者有權在某特定時間內,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股票。認股權證可以單獨發行或附著於其他證券發行,當它附著於公司債發行時,此公司債即稱為「附認股權公司債」(Warrant Bond, WB) 。 認股權證被執行後,投資人還是繼續持有公司債,不像投資人執行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利之後,公司債即不復存在。 台灣首宗附認股權公司債係由世平興業於2002年所發行。
外國債券 外國債券(Foreign Bond)屬於國際債券的一種,是指發行機構在某國發行以該國貨幣計價的債券。 另一種國際債券,則指發行機構在某國發行以非該國貨幣計價的債券,統稱為境外債券或歐洲債券(Eurobond)。 許多國際金融組織都曾多次來台發行以新台幣計價的外國債券,又稱為國際金融組織新台幣債券。
證券化商品 「證券化」乃是以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或其他可產生現金流入的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證券售予投資人,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即移為對證券投資人付息還本之資金來源。
金融資產證券化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從金融機構的債權中,如不動產抵押債權、汽車貸款債權、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等,挑選出信用品質較為明確或有類似特性(如類似的到期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且可產生未來現金流入的資產,透過簽訂特殊目的信託制度或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將其移轉予信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即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包裝成為一個債權群組,經過適當的信用加強(如政府保證或由受託機構提供超額擔保),予以分割成較小單位、各種不同種類或期限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條件與債券類似),再出售給投資大眾。
債券市場的發行實務 政府公債的發行實務 目前台灣政府公債是採取標售的方式來發行。 隨著無實體公債的發行,1997年7月起中央公債的標售改為利率標。 票面利率是以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基準,且為了計算方便,以最接近且較低的半碼利率(0.125%)訂為政府公債的票面利率。 小額投資人也可透過中華郵政公司,參與政府公債的投資,投資金額限於10萬元~100萬元,買進價格則以得標加權平均利率計算。
金融債券的發行實務 在發行條件方面,金融債券的發行期限不得少於2年,而依債權人對銀行償債的請求權順序,又分為一般順位與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發行利率通常比一般順位金融債券高。但在實務上,次順位金融債券的發行量卻遠大於一般順位。 次順位金融債券的發行,可歸類為合格的自有資本,具有提高銀行「資本適足率」(=合格資本÷風險性資產)的效果。
公司債的發行實務 公司債的發行方式,亦可分為對外公開銷售與私下募集兩種。 公司法在2001年11月亦取消私下募集之發行公司限於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的限制。在台灣,由於未上市(櫃)公司多屬於中小企業,此項開放措施,將有助於中小企業的籌資,同時也為台灣垃圾債券(Junk Bond)市場奠定了基礎。
債券市場的交易實務 台灣的債券流通市場亦分為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除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在集中市場交易外,其他債券幾乎都在店頭市場中交易,其中又以政府公債為最大宗。 自2002年2月1日起取消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後,其每月的交易量已明顯放大,未來可望成為債券交易的熱門標的。
債券交易的方式 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 債券買賣斷交易則是指由賣方將債券所有權真正移轉至買方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管道包括公債自營商之間的電話議價與等殖成交系統的電腦議價。 2000年~2002年間,債券買賣斷交易的比例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圖7-3 公債保證金交易 賣斷交易 證券自營商 投資人 公債 公債保證金交易 100%價款 投資人承擔風險 附賣回交易 保證金 (100%價款-保證金) 即RS承作金額 附賣回交易 公債保證金交易 保證金 投資人承擔風險
發行前交易制度 2002年12月5日起,證期會已核准公債自營商間之債券未發行先買賣市場(When-Issued Market)或發行前交易制度,在公債發行消息公布後,於正式標售前8個營業日,至前1個營業日止,以約定利率與投資人進行買賣,交割日訂在發行日之後。
債券遠期交易 為了滿足債券避險的需求,證期會已於2003年開放公債自營商承作債券遠期交易的業務。 債券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特定的殖利率(即遠期殖利率)進行某特定期別債券的買賣斷交易。 台灣首宗債券遠期交易係由大華證券與寶來證券完成,兩者於2003年4月3日約定14天後以1.718%的殖利率,由寶來證券將面額10億元的92甲4期公債賣予大華證券。
債券報價及交割款的計算 目前台灣債券集中市場的可轉換公司債係採價格報價的方式;而店頭市場的公債與公司債交易則是採取殖利率(即YTM)的報價方式。 買方應付給賣方的交割款則以YTM來計算。
債券交易的稅負 目前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的交易均免徵證券交易稅。 利息所得稅方面,則須視投資人的身分而定,若為個人,利息收入在兌領利息時併入個人利息所得計算,法人則按持有期間以票面利率為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個人在兌領利息時才會被課稅,因此有很多持有債券的投資人會利用該漏洞,在領息前1、2天與證券商承作附賣回交易(RS),暫時將公債賣給證券商,由其出面領息,之後再從證券商處買回該債券,實務上稱之為「過水」。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歷程 台灣債券市場的參與者 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投信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 保險公司 一般的企業 個人投資人
台灣債券市場的新思維 增額公債的發行 建立債券分割制度 積極建立指標利率 增加債券市場的避險管道 債券商品的持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