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新進人員研習會
◎貼心小提醒: 一、重視您的權益事項與公務文件資料。 二、妥善保管歷年派令、離職證書、考績通 知書等公職之相關資料俾利辦理退休時 皆需備齊,請統一收齊,並掃描影印存 檔。
【考試分發任用】 一、報到後實務訓練期間4個月。 二、基礎訓練高考(含地特3等)5週、普考(含地特4等)與 初等(含地特5等) 3週。於實務訓練期間進行調訓。 三、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正式派代任用、請領考試及 格證書,方得以加入公保、退撫基金繳納,先予試用 ,試用期間6個月,試用期滿方得以參加年度考績。 五、實務訓練期間薪資:高考(含地特3等) 支領5等本俸5 級370俸點、普考(含地特4等)支領3等本俸1級280俸 點、初等(含地特5等)支領1等本俸1級160俸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壹、差假種類及天數 1.事假:每年5天。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 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2.病假:每年28天。女性公務人員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 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 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 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 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婚假14天。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 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4.分娩假42天、產前假8天。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 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5.陪產假3天。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 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6.喪假: (1) 父母及配偶15天。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天。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5天。 (4)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7.捐贈骨髓或器官假,視實際需要給假。 8.公假:符合公假要件,由機關視實際需要給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休假(以半日計) 7天:服務滿1年自第2年起。 14天:服務滿3年自第4年起。 21天:服務滿6年自第7年起。 28天:服務滿9年自第10年起。 30天:服務滿14年自第15年起。 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貳、注意事項: 一、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 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 請假應至少半日。 三、請病假已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之日 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 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 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 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 復職。
【公務人員公保】 【公保】--現金給付 ◎殘廢給付 ◎養老給付--退休時請領 ◎死亡給付—在職死亡時請領 一、因公死亡:36 個月。 二、非因公死亡:30 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 ,給付36 個月。 ◎眷屬喪葬津貼 一、父母、配偶:3 個月。 二、子女:(一)年滿12 歲未滿25 歲者:2個月。(二)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 歲者:1 個月。
【公務人員公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加保滿1 年以上,養育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二、以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 給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 給6 個月。 三、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 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生育補助津貼:2個月薪俸額 以女性公務人員為請領限制,且需先以配偶的社會福利 生育津貼優先領取,有差額再予補足。
【公務人員生活津貼】 【生活津貼】--以本俸計算 ◎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男性補差額)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 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 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
【公務人員生活津貼】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 或子女未滿20 歲或年滿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 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 子女教育補助(請參考權益簡表)
【公務人員服務獎章】 【服務獎章】--退休時核給獎勵金 特等:任職滿40年獎勵金金額14400元 一等:任職滿30年獎勵金金額10800元 二等:任職滿20年獎勵金金額7200元 三等:任職滿10年獎勵金金額3600元
【公務人員考績】 【考績】 ※年終考績 甲等: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丁等:免職。
【公務人員考績】 ※另予考績 甲等: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不予獎勵。 丁等:免職。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 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專案 俸級,改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公務人員升等】 ◎考試升官等 委任升官等考試—取得委任第1職等任用資格 薦任升官等考試—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 ◎訓練晉陞官等 薦任升官等訓練: 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以擔任薦任7職等以下職務為限,如 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7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 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8職等以下職務。 簡任升官等訓練: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考績升職等 所佔職缺職務列等內同職等年終考績2年甲等或1年甲等2年乙等 以上,得在所佔職缺職務列等內升高一職等。
【公務人員薪俸】 公務人員俸級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三官等。 委任計有第一~第五職等;薦任計有第六~九職等;簡任計有第十~十四職等。 升任官等以晉升官等考試或訓練;升任職等以年度考績為依據。 公務人員薪俸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其他地域加給等。其中專業加給以所佔職務之職務列等支給,最多權理高2職等。如A君係委3本2,佔課員(P05或P06-P07)缺,得權理第5職等支五等專業加給。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1.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如欲支(兼)月退休金人員,需符合85制,即年齡加年資需達85,自100年實施起計有10年緩衝期。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年資計算其所得替代率,以現職待遇計算退休後應支領全部月退休金金額。如B君所得替代率80%,現職待遇60000元,即退休後應領48000元。B君每月月退休金總額為: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18%每月利息=48000元。
※每年配合政府政策事項 一、校對個人資料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eCPA人事服務網(網址: https://ecpa.dgpa.gov.tw/)「應用系統」之「B5:公務人員 個人資料校對網站」統計表及個人校對資料 二、終身學習 1.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含數位學習時數為5小時 、業務相關學習時數為20小時)。 2.本年度僅參加市府指定之數位學習組裝課程達下列時數者,始 得辦理獎勵如下:(1)達40小時者,嘉獎一次。(2)達70小時 者,嘉獎二次。(3)達100小時者,記功一次。 3.性別主流、環境教育、請託關說、行政中立等為必選課程。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