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 教師簡歷 現職 學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保險法學會監事 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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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峰 教師簡歷 現職 學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保險法學會監事 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理事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法律組博士 LL.M., Univ. of Conn. School of Law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內海事/保險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際保險經紀人公司律師 國際人壽保險公司法務經理 專業資格 88年律師高考及格 85年土地專業代理人及格 教師簡歷 經歷 國內海事/保險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際保險經紀人公司律師 國際人壽保險公司法務經理 專業資格 88年律師高考及格 85年土地專業代理人及格 仲裁人、專利代理人

大綱 壹、前言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參、現有之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肆、Q&A

壹、前言 人身風險 傷病 – 失能 – 死亡 死亡:機率最低 失能 ✔發生機率前者高2倍 傷害  ✔又較前者為高

壹、前言 運動傷害風險 發生傷害的機率高 對抗性 身體接觸性 損失難以估計 輕:小傷害休息 重:殘廢、結束生命

壹、前言 學生運動傷害損失應負責主體 學生✔ 教師✔ 學校✔ 後兩者,為責任風險 對教師而言,責任風險的分擔之重要性遠高於學校

風險管理之目的 使不確定變為確定 以合理之代價,儘量消除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發生與預期發生之結果間的差距能縮小 就學校與教師角度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風險管理之目的 使不確定變為確定 以合理之代價,儘量消除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發生與預期發生之結果間的差距能縮小 就學校與教師角度 控制並使風險減少在可接受的程度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風險管理之步驟 風險確認 風險衡量 風險決策 風險管理之施行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風險確認 學生受傷,導致有損失 法律責任之損失 教師具相關義務,被認定為有過失,則依法產生法律責任 名譽損失

風險衡量 可能性與嚴重性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法律責任之損失 名譽損失:社會大眾說三道四之心理壓力 民事:民法§§192-195 刑事:罪 名譽損失:社會大眾說三道四之心理壓力

民事:民法§§192-195 名譽損失:法律上無罪/無責任 刑事:ㄨ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死亡:受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 傷害:醫藥費+慰撫金 殘廢:醫藥費+慰撫金+增加生活之支出+減損勞動力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名譽損失:法律上無罪/無責任 刑事:ㄨ

風險決策 風險趨避 損失防阻與抑制 風險移轉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放棄任何會造成風險的機會或行動 充足熱身、運動器材檢修…等 依各種風險理財工具,最為人熟知即為保險契約

貳、風險管理之步驟與分析 風險管理之實施 風險趨避 不當老師 損失防阻與抑制 不可能百分之百 風險移轉 購買相關保險契約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保障機制 保險 最為簡便 組成危險共同體/互助團體 ex. 時有耳聞醫務人員之基金 自行負擔責任

現有保障機制 現有學校之保險:由教育主管單位負擔全部或部分保費 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之保險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 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之保險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教師責任保險

現有保障機制之爭議 學生平安保險 Q:可否加購提高保額?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第一人保險:學生(或家長)負擔2/3費用,教育部補助1/3費用學生或家長負擔費用保障自己,非免除教師責任 保額:最高上限100萬元 Q:可否加購提高保額? 目前作法不可:學保損率差、保費低,保險公司承作意願低

Q:可否至商業保險市場替學生購買傷害險以提供保障?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Q:可否至商業保險市場替學生購買傷害險以提供保障? 有相當困難,因法令明文禁止 保險法§107I前段:「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未滿15歲之人所購買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承保教師之教學行為及校園設施不當所造成之意外事故 保額:400萬/每一體傷 Q:400萬元夠嗎? 個案中可能不足 ※傷害險與責任險之理賠基礎不同

Q:發生意外無法和解時,保險公司是否負有抗辯義務? 理賠流程圖訴訟:保險公司提供法律協助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Q:發生意外無法和解時,保險公司是否負有抗辯義務? 理賠流程圖訴訟:保險公司提供法律協助 保單條款:「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得」法律上之意義: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理論上,可補足現有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不足 但,實際上,真是如此?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之保險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教師責任保險 理論上,可補足現有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不足 但,實際上,真是如此? 保險公司提供之保險,均為保險公司依其角度所設計,不見得能符合教師分散責任的需要 ex. 抗辯義務

商業保險之缺陷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保費太貴 保額與保障內容不符需求 被保險人個人理賠之障礙專業知識之差距與監督之不足 以個人為投保單位的結果

解決作法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成立教師互助團體 購買商業保險 運作、管理、合法性……等困難 集合多數教師團體之力量 人數越多,資本越大,談判力量優 教師會為要保團體 委由專業人士, ex 保險經紀人

一般商業責任險應注意重點 理賠基礎:事故基礎 vs 索賠基礎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事故基礎:行為或損害發生在保險期間即可 索賠基礎:1.行為在追溯日後、2.請求權人在保險期間求償、3.約定報告期間通知保險人求償 配合circumstance條款

和解抗辯是否為義務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若為義務,保單用語為「應」 抗辯費用與保險金額之關係 抗辯律師之選擇 和解條件與保險人之同意和解條款 一般和解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和解條款 調停條款

我國保險機制推展困難 風險意識錯誤 風險認知不足 Q:由政府出錢購買商業教師責任險? 參、現有保障機制及其爭議 買責任保險 = 承認我是一個不好的專門職業人員ㄨ 風險認知不足 我的行為良好,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人民權利意識提高,增加濫訴機會 Q:由政府出錢購買商業教師責任險?

學校運動傷害風險管理 Q&A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