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溝通 公 文 書信 范 熾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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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溝通 公 文 書信 范 熾 文

第一部分 學校行政與教師法律地位

學校行政意義 處理教學以外事務 有系統經營管理 有效達成目標 做決定的歷程 行政行為表現

學校行政目的 建立良好教學情境 提供教師學生服務 維持社區家長和諧關係 善用經費資源

行政人員特質 成就需求 充分權力 效能效率 豐富學識

學校行政原則 專業化 科學化 民主化 均權化

教師法律地位 教師是否為專業人員? 教師與學校存在何種關係? 教師與公務員關係如何? 這些問題都與教師的法律地位有關

公務員的意義 最廣義之公務員: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最狹義之公務員:即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專指文職人員,定有職稱而官等為簡任、薦任或委任及職等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事務官,為最狹義之公務員

教師是否為公務員 公立學校之教師就,其法律地位究屬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須視法律而定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教師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是以教師俱有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學校與老師之間契約性質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契約為私法契約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Q&A案例 洩露底價給廠商 幼童交通車悶死 憑證用不實發票經 鐵窗鬆落致學生摔死 老師用指揮棒打學生成傷 未經校長同意在外兼課

第二部分 公文製作

*壹、總述 **文書 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文書處理 四、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關於文書之簡化、流程管理、保密、公務登錄、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項。 **正本、副本 八、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 **分層負責 九、訂定分負責明細,經核定後,由各層主管依授權核判。分層負責明細表未規定之事項,機關首長亦得授權單位主管處理。

*貳、公文製作 **公文類別*14 「令」、「呈」、「咨」、「函」、 「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一)公文分為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其他公文: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

(二)公文類別除上述外,尚有下列類別,得視公務性質使用 之: 1、手令或手諭 2、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3、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4、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5、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6、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7、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文字敘述應儘量使用明白曉暢。 (2)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Q&A下列事項採取何種公文 參加選務工作嘉獎 幼稚園學生抽籤名冊 園長向校長提報教學優良教師 教師考上研究所向校方辦理留職停薪 人事管理員通告暑期行政人員上班時間 園內偶發事件向縣府報備 公布幼稚教育法

**公文結構及作法*15 十五、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 ***函 (二)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製作要領如下: 文內避免層層套敘來文,祇摘述要點。 應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 詞句。 應採用語氣肯定、用詞堅定、互相尊重之語詞。 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 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

2、分段要領: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 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 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 (3)「辦法」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 「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4)各段規格: 甲、每段。 乙、「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丙、「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 丁、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公文用語*16 十六、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一)「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 「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 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 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 ;自稱「本」。

***公告 (三)公告: 1、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 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 (3)「公告事項」。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 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 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 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簽、稿之撰擬*17 十七、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簽稿一般原則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 並作抉擇之依據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 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簽之撰擬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 「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 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 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 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稿之撰擬 (三)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參考要領: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 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 ,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參、處理程序 **文書處理程序一般原則* 機密性 記載年月日 蓋章簽名 不積壓 分三層 六減運動 事章寫會文化

文書核擬 ***公文電子交換 *收文處理 拆封點收編號登計分文 有法依法無法依例 法律優於命令後法優於前法上及命令優於下級命令 輕重緩急 抽存待辦 一文一事 重要金額數字採大寫 文稿一頁以上蓋騎縫章 附件文先發附件另送

發文處理 繕打校正 蓋印簽署 上行文下行文 關防小官章簽字章職章 送達 人事命令支票機密

歸檔 歸檔點收 定期清查 齊全 登記整理裝訂 分類 存放保管 檢調歸還 銷毀

附錄二、法律統一用字表 用字舉例 說明 公布、分布、頒布。 布 佈 徵兵、徵稅、稽徵。 徵 征 部分、身分。 分 份 帳、帳目、帳戶。 帳   用字舉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明 公布、分布、頒布。 布 佈   徵兵、徵稅、稽徵。 徵 征 部分、身分。 分 份 帳、帳目、帳戶。 帳 賬

韭菜。 韭    礦、礦物、礦藏。 礦  釐訂、釐定。 釐 厘 使館、領館、圖書館。 館  穀、榖物。 榖 谷 行蹤、失蹤。 蹤  妨礙、障礙、阻礙。 礙  賸餘。 賸 剩 占、占有、獨占。 占 佔 牴觸。 牴 抵

雇員、雇主、雇工。 雇 僱 名詞用「雇」。 僱、僱用、聘僱。 動詞用「僱」。 贓物。 贓    黏貼。 黏 粘 計畫。 畫 劃 名詞用「畫」。 策劃、規劃、擘劃。 動詞用「劃」。 並。 並 并 連接詞 聲請。 聲 申 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關於、對於。 於 于

給與。 與 予 給與實物。 給予、授予。 紀錄。 紀 記 名詞用「紀錄」。 記錄。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蹟 跡 蹤跡。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項。 紀錄。 紀 記 名詞用「紀錄」。 記錄。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蹟 跡   蹤跡。 糧食。 糧 

蒐集。 蒐 搜   菸葉、菸酒。 菸 煙 儘先、儘量。 儘 盡 麻類、亞麻。 麻  電表、水表。 表 錶 擦刮。 刮 括   拆除。 拆 撤 磷、硫化磷。 磷 燐 貫徹。 徹 澈 澈底。 祇。 祇 只 副詞

附錄三、法律統一用語表(七十六年八月訂正) 說明 「設」機關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置」人員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條」。 「第一百十八條」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又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如「訂定」。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萬」。  

Q&A下列事項 幼稚園稱縣府為? 幼稚園稱法務部為? 幼稚園稱鄉鎮公所為? 園長對校長稱? 幼稚園對家長稱? 園長對校長自稱?

Q&A 公佈法令 身份證 僱員 資訊教育實施計劃 貫測校園安全工作 向法院申請羈押 會議記錄

☆八十七年普考 試擬財政部致各國稅局函:為簡化每年綜合所得稅繳納手續,希加強宣導並檢討改進電腦網路繳稅辦法,以符便民。 財政部 函  受文者:○○○國稅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 主旨:為符合便民措施,希加強宣導並檢討改進電腦網路繳稅辦法,以簡化每年綜合所得稅繳納手續。請照辦! 說明:據各地稽徵所迭向本部反映,每年二、三月民眾繳納綜合所得稅期間,稅務人員咸感工作壓力繁重,尤以繳納截止前數日,經常加班處理納稅義務人報稅之案件。按國內網際網路已日益普及,而建立「電子化政府」又為行政院積極推動「政府再造」措施之一,如能利用電腦網路報稅,當可簡化手續,便利民眾繳納;惟本部自去(86)年實施網路報稅以來,民眾使用率偏低。本部為提高行政效率,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並檢討改進。 辦法:一、請以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網路報稅之便利;並以提前退稅等方式,鼓勵民眾利用網路繳納綜合所得稅。二、請協調各機關團體及民間公司行號,集體為所屬員工利用網路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必要時,可派專人前往協助處理,並講解網路報稅之便利。三、請針對採用網路報稅之納稅義務人,實施問卷調查,儘量蒐集民眾對網路報稅之意見;並請加以分析後,提供本部作為改進之參考。  正本:本部所屬各國稅局副本:國稅局各稽徵所部長 ○○○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OO月OO日 發文字號:(八九)  字第      號 附件: 主旨:為杜流弊,節省公帑,各項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請 轉知所屬機關學校照辦。 說明: 一、依本院O年O月O日OO會議決議辦理。 二、據查目前各級機關學校對營繕工程仍有未按規定公開招標之情事, 或施工期間變更原設計,以及一再請求追加預算,致弊端叢生,浪費公帑。 辦法: 一、各機關學校對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各單位之工程應將施工圖、設計圖、契約書、結構圖、會議紀錄等工程資料,報請 上級單位審核,非經核准,不得變更原設計及追加預算。 正本: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副本:本院主計處、本院秘書處 院 長 O O O

主旨:本校O年級學生計OO人,訂於O年O月O日前往貴園參觀,屆時惠請派員協助、指導,請 查照。 受文者:臺北市市立動物園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OO月OO日 發文字號:(八九)  字第      號 附件:  主旨:本校O年級學生計OO人,訂於O年O月O日前往貴園參觀,屆時惠請派員協助、指導,請 查照。 說明:本案本校聯絡人:OOO,電話:OOOOOOOO。  正本:臺北市市立動物園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OO國民中學條戳)  

開會通知單橫式作法舉例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吳永雄先生等工作組人員   開會通知單橫式作法舉例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吳永雄先生等工作組人員  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字號:(八九)會訊字第00000號 附件:公文電子交換原則、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開會事由:「政府文書及訊息電子通路工作組」第三次會議 開會時間:00年00月00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開會地點:行政院研考會簡報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七樓) 主持人:行政院秘書室陳主任樹    行政院研考會李處長雪津 聯絡人及電話:齊世華(0二)二三四一九0六六轉八二三 出席者:吳永雄先生、何天業先生、許家裕先生、吳靜如小姐、宋文嘯小姐、呂嘉凱先生  列席者:朱四明教授、林蘋教授 副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保六駐衛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秘書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備註:一、無法出席者請通知聯絡人。    二、請自行列印會議資料與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線 訂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00月00日

書函橫式作法舉例 一、 臺北市00國民中學 書函 機關地址:000臺北市00路00號 傳 真:(02)20000000 線 訂 裝 一、 臺北市00國民中學 書函 機關地址:000臺北市00路00號                     傳 真:(02)20000000 受文者:臺北市市立動物園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八九)    字第     號 附件:   主旨:本校0年級學生計00人,訂於0年0月0日前往貴園參觀,敬請惠予協助、指導,請 查照。 說明:本案本校聯絡人:000,電話:00000000。 正本:臺北市市立動物園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00國民中學

模擬試題 一、報告 *試擬自己考取研究所需報辦理在職進修。 二、簽 *    教師陳玉玲製作教具請獎勵案 三、函 *    函報縣府承辦公私立幼稚園園長會議計劃 四、公告 *公告幼稚園大班學生錄取名單 五、函 向鄉公所爭取經費改善教學設備

報告 主旨:職考取新竹師範學院幼兒教育研究所,擬申請留職停薪,簽請 核示? 說明: 主旨:職考取新竹師範學院幼兒教育研究所,擬申請留職停薪,簽請 核示? 說明: 一 :職自分發學校服務以來,瞬愈五載,猥承匡導,幸免隕越。茲因教學專業不足,亟思重反學府進修,以增進專業智能。 二:日前參與新竹師範學院幼兒教育研究所考師,倖獲錄取 三:簡附研究所錄取通知單乙份 擬辦:擬請准予申請留職停薪。 右陳 人事 教務主任 校長 職 徐碧珠 0616 1500

簽 主旨:為陳玉玲教師教學優良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 :大象班教師陳玉玲參加全國幼教教師創意教材設 計比賽,榮獲全國優等。 二:依教育人員專業獎勵辦法,應予獎勵。 擬辦:擬請校方敘嘉獎乙次。 右陳 人事 教務主任 校長 職 徐碧珠 0816 1500

王局長承先勛鑑: 久違雅教,馳念良深,新春伊始,敬維公私順吉,為頌。敬悉 鈞長規劃教育藍圖,落實課程革新,推動老舊學校廁所更新,實為國教發展建構新願景。本案教室屋頂防水隔熱工程約一百二十萬元。敬請鈞長惠准,曷勝心感。耑肅奉懇,敬頌 鈞安 職范熾文  敬上  一月一日

寫信給老師辦託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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