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 “医乃仁术,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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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医乃仁术,好自为之”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在调整、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执业医师法的制定意义 中美医生差异悬殊 1.有利于提高医师的必备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2.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 3.有利于医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4.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中美医生差异悬殊

第二节 医师的管理 一、医师的管理机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执业医师法规定,我国医师可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医师协会的作用是: (1)对医师进行行会管理,逐步实行医师行会管理制度。 (2)总结、交流医师工作经验,通过交流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 (3)利用协会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在职技术培训。 (4)进行专科医生资格认定。目前大多数国家专科医师资格的认定均由医师协会组织。 (5)组织医师开展对外交流。 (6)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以社团的身份出面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3.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内容 ①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②医师执业注册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并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③《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权、注销权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行使;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并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处罚; ⑤对医师的培训也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

4.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①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②对医学专业技术的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

③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治疗表现突出的; ④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一)我国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证书》。

(二)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申报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就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经过注册后,允许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应依法执业,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执业规则。

(一)申请注册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已经取得医师资格, 准备从事专职医师工作的人员,就可以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注册的程序 (1)注册申请的提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注册申请的审核。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册的法律意义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执业证书是证明医师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执业范围:①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注销注册 对于经过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但又出现了不能或不宜从事医师业务的情况时,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注册主管部门应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有:(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受刑罚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变更注册的规定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时,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而不予变更的,也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重新注册 执业医师中止执业活动2年,或者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提出注册申请:(1)原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已具备的;(2)受过刑事处罚,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2年的;(4)先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现该情形已消灭的。

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必须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以获得重新注册。

(六)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 个体行医是指执业医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行为。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未经批准,则不得行医。

四、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制度 (一)执业医师考核的制度 1、考核的主体 2、考核的标准 包括德、能、勤、绩等。 2、考核的标准 包括德、能、勤、绩等。 3、考核的形式 主要是定期考核。 4、考核的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5、考核的结果 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考核后仍不合格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医师培训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能够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三节 医师的执业规范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师的执业规范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五、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置的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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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前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遗。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节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应该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 昏迷、失血过多、生命垂危的病人应该获得抢救权; 第四节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应该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 昏迷、失血过多、生命垂危的病人应该获得抢救权; 极度贫困、无依无靠、残疾人、老人、弃儿、弃婴等病人,应获得社会同情及治疗权; 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有获得拒绝使用昂贵进口药物、保健饮品代替药物的用药权; 病人有获得自己做各种检查拍片时的底片保存权;

住院(门诊)病人应该获得知道使用了什么贵重药液的知情权; 病人饮食应获得营养医师提供的营养指导权; 病人受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刁难、歧视时,享有申诉权; 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应获得上诉和赔偿权; 病人声誉和人格受到侵犯时,应有申诉和索赔权; 病人有获得他人捐献器官、输血的权利; 等等。

(二)病人的义务 病人应如实地告知医生,来诊前在哪些医院作了哪些检查,服了什么药的义务; 病人有如实告知家族病、遗传病史的义务; 病人有遵照医嘱按时按量服药的义务; 住院病人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住宿规定的义务; 病人有按时交纳医药费、检查费、护理费的义务;

病人有维护医院声誉的义务; 病人有维护医疗人员人格尊严的义务; 病人有不干扰医院、医生正常工作秩序、正常生活秩序的义务; 病人有宣传讲卫生、讲文明、防疾病的义务; 病人有爱护医院公共财产的义务; 垂危病人有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救治他人的义务; 等等。

例如美国 1972年美国医院会采纳了“患者权利宪章”,而且还产生了“患者权利保护人”的制度。患者权利保护人作为患者利益的代表在医院中起作用,现纺有2,000名这种编入医院系统的专职人员,1972年已建立患者权利代理人协会,1980年召开了第一届全美患者权利会议。 总的说来,患者权利的要点是:患者作为人要受到尊重,不因人咱、性别、年龄、疾病类型、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对待。

美国患者权利主要有: 1.有权享受足够的相应医疗和护理; 2.有权享受保守人个秘密的权利; 3.有权了解诊断、处理、治疗、预后等确切的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俗易懂的说明(包括知道所患为癌症的真实情况); 4.在治疗处理之前,有权要求对其内容和选择进行说明,并决定同意与否,尤其是当患者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对象时,更要强调这一点,且有权了解其副作用等; 5.有权知道医院职工的姓名; 6.有权拒绝非诊断治疗活动;

7.有权知道处方上的内容,在出院时或出院后有权索取处方的副本; 8.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此时因为不是听医生的出院决定,尤其是当患者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对象时,更要强调这一点,且有权了解其副作用等); 9.作为“自己的生命自己负责”的原则的贯彻,有权拒绝医疗处理,并有权知道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10.没有正当的医学理由,医院方面无权中止医疗活动,也就是说患者有受到继续治疗的权利; 11.有权接受来访和利用电话与外面联系; 12.有权与患者权利保护人联系。

你与患者的关系属于何种类型 病人选择医生的前四个因素为:医生解释病情和选择治疗方案所花时间,预约接诊的能力,医务人员的态度,医生履行预约服务的能力。 医务人员存在一些常见误区有:见病不见人,依赖辅助检查,忽视心理情感服 务。

医患关系模型 家长主义模型 契约模型 “信托”模型 体现为医生代替患者决定患者的医疗问题, 忽视了“境遇”在伦理决策中的作用, 忽视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和对患者的价值观的考虑。 契约模型 “信托”模型

契约模型 认为医患是平等的合伙人。患者是自主的,能够对自己的想法和行动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付诸实施。 忽视了需要帮助的、处于担忧焦虑的病人实际上不可能与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医生处于平等地位,一个病人实际上不可能完全通过协商谈判与医生达成一个契约。 其次,契约模型忽视了信任的作用,尽管缩小了医患双方的伦理学要求,却限于只用法律来规定双方义务。

“信托”模型 将医患关系视为一种“信托关系”———信任和托付。 信托关系有两个基本性质:医患关系的“行仁性”(医本仁术)和医患关系的“契约性”(双方 平等)。 在“信托”模型中,医患双方都具有独立人格,只是在医疗决策能力上有差别;医患双方具有不同的价值、信念、利益和目标,双方关系应自愿建立,可随双方意愿中断;双方互相尊重,给予病人较多的决定权。

“信托”模型医患关系具有几个特点:医患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亲友式的关系;医生对患者全面负责。这种模式可以使医学的核心价值得以更充分地实现,可以使医学的目的得以更好地实现。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

执业证书。包括: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由于不—负责任而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⑤隐匿信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⑨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⑾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谴的;⑿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对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出现应当注销的情形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时,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医疗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