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業化與繼續教育 石美春 97年11月6日 醫療專業化與繼續教育
Two roles of physician 1. Healer 2. Professional 資料來源:CMA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Public expect to medicine 1. Transparency 2. Accountability 資料來源:CMA
Profession專門職業 A self-disciplined group of individuals who hold themselves out to the public as possessing a special skill derived from training or education and who are prepared to exercise that skill primarily in the interests of others. The core of every profession contains two elements: possession of a specialized body of knowledge and a commitment to service. 資料來源:CMA
Professional專業人士(專家) A professional is a person who belongs to a group( a profession) which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skills and attitudes which have been obtained after a long period of study and which are used to benefit other members of society. 資料來源:CMA
Medical professionalism醫療專業化(專業精神) Medical professionalism includes bo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physician and a patient and a social contract between physicians and society. Medical professionalism describes the skills,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which we have come to expect from individuals during the practice of their profession and includes concept such as maintenance of competence, ethical behavior, integrity, honesty, altruism, service to others, adherence to professional codes, justice, respect for others, self-regulation,etc. That is professionalism aspires to altruism, accountability, excellence, duty, service, honor, integrity and respect for others. 資料來源:CMA
Three blocks towards professionalism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Performance Assessments Fitness to Practice Investigations 備註: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 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IAMRA 會議
我國建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現況
建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目的 經由定期更新執業執照,以確保醫事人員於執業期間保持適於提供服務之知能。
建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升執業品質) 執業執照更新—需完成繼續教育積分 每六年應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內容達一定點數以上: 專業課程 專業倫理 專業相關法規 專業品質 醫事人員完成前項規定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由該相關醫學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專業倫理、醫療相關法規之積分,至少應達總積分數1/10以上。(醫師尚需品質課程) 醫療專業化與繼續教育
醫事人員管理主要法規 (紅字部分為96年修正或97年公布之法律) (一)醫師法 (民國32.9.22公布,民國91.1.16修正) (二)藥師法 (民國32.9.30公布,民國96.3.21修正) (三)助產士法 (民國32.9.30公布,民國92.7.2修正) (四)護理人員法 (民國80.5.17公布,民國96.1.29修正) (五)營養師法 (民國73.5.9公布,民國91.6.12修正) (六)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84.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 (七)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86.5.21公布,民國96.1.29修正) (八)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91.6.12公布,民國96.1.29修正) (九)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91.6.12公布,民國96.1.29修正) (十)心理師法 (民國90.11.21公布) (十一)呼吸治療師法(民國91.1.16公布) (十二)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7.2公布) 備註:修正重點為取得每六年需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 執照更新 11
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辦法發布時程 醫師:97.4.21修正 物理、職能:97.5.23發布 護理:97.6.20發布 檢驗、放射:97.10月修正草案完成預告,簽核發布中 語言:97.10月完成預告,簽核發布中 營養、呼吸、助產、心理:修正中 藥事:研訂中
繼續教育辦法之法源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醫師法第8條 .物理、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職能治療師第7條)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護理人員法第8條 .檢驗、放射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醫事放射治療師法第7條)
繼續教育辦法之法源(續)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8條 .呼吸治療、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心理師法第7及8條)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助產人員法第9條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源依據:營養師法第7條
重點簡介 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將各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與執業執照更新加以區分,及其需文件。 明定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期間之計算方式。 明定專科護理師(專科醫師)得依專科護理師(專科醫師)證書直接(完成該辦法第8條第1項第2至4款至少18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依實務運作經驗,研訂繼續教育積分之實施方式。 明定積分審查認定之專業團體,其資格條件 明定久未執業人員重新執業之繼續教育要件。
將執業登記與執業執照更新加以區分 執業登記 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執照,始得執業。 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 執業執照更新。 150點(醫師及心理師180點) 專科護理師則以專科證書 專科醫師則以專科證書+倫理、品質及法規至少18點
多元之學習方式 為提供各類醫事人員,更有效率且多元化方式之接受繼續教育管道。 —網路繼續教育(最高30點) —通訊繼續教育(最高30點)
其他(1/1) 醫師受懲戒,應額外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 之繼續教育抵充。
醫師法(1/2) 第25條: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 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師法(2/2) 第25-1條: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其它推動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政策
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 列入醫療區域輔導重點工作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始於96年 健保支付 公務預算 過去 未來 醫療服務量 訓練人數 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效益: 問題: 1.教學成本補助與人員 訓練沒有關聯。 2.與醫療服務量結合, 教師重服務而輕教學。 3.齊頭式加成給付,無法 反映教學品質及教學成本。 效益: 1.提高醫事人員培訓品質。 2.教師投入更多時間教學。 3.確實反映教學品質及教學 成本。 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好望角 (Cape of Good Hope) 謝謝聆聽 並請指教 祝願望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