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与保险法 ---贸易环节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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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与保险法 ---贸易环节的重要法律

课程章节 第一节 G海运合同法 第二节 G其它运输合同法 第三节 G海运保险合同法

课程安排 时间一周半 要求:掌握以下能力 1、主要的公约法律名称 2、提单的法律性质与纠纷处理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本次课程安排 15分钟 复习 30分钟 第一节 G海运合同法 25分钟 提单性质与纠纷 20分钟 案例练习

序 第一节 G海运合同 海上运输、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2/3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航空运输、 邮政运输、 江河运输、 管道运输、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 一、概述 二、提单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 *港至港 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 *港至港

2、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即问即答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 A、海牙规则 B、海牙/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都没有参加 答案:D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 答案:不适用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合同 (2)租船运输合同 航程租 期租 光船租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订立的特殊性: 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 。

(三)索赔与诉讼 1、索赔 《海牙规则》在3天之内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7日内, 集装箱物为15日;但这仅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情形。 2、诉讼 (1)诉讼管辖 一般在提单按照有联系的约定地点。 (2)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一年内 《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1年。航次租船合同为2年。

二、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内容 (二)提单的作用 (三)提单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四)海运单与电子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内容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 提单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签发提单的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与提单签发的关系如下: 签发提单是为了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一般是在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托运人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才签发。因此提单虽然因载有合同条款而成为合同的最好证明,但其是否签发,什么时候签发对合同的成立并无必然影响。

(二)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货物已装船证明;据以交货凭证。 3、提单是物权凭证 (1)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情: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遭托运人索赔) 原告浙江某公司诉称:广州某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上海某运输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茶叶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某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上海某运输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适航 2、管货 3、不绕航

1、适航 《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时间、内容、主观标准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 答案:A、C 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 答案:错误。

The Hellenic Dolphin适航案 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评析】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经典案例 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Muncaster Castle轮)案 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

判决 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业务水平)、谨慎地(责任心)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标准、内容、时间

即问即答 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答案:A、B、C、D

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贻误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评析】 从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

3、不作不合理绕航 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 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 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 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绕航的定义、后果、自由绕航条款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 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 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则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 别规定,学理上认为解释为一般违约比 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故意所为 ,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关于绕航的实例 承运人明知港口拥挤,仍然承诺将货物运抵该港,结果只好将货物卸在另一港口 船长错误判定某一航向对避开恶劣天气有利而采用了新航向 由于承运人疏忽使货物超程运输 绕航必须是故意的

即问即答 以下哪些可以构成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答案:A、D

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 按照租船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足够的木材交由船舶从墨西哥湾运至西欧。由于承租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货物,船长另寻其他货物,但是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的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 。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 【评析】 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实存在与否

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 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评析】 该案说明,在英国法下,“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4、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 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2、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 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 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关于航行过失免责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当然要享受权利必要先履行义务,如果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基本义务,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享受免责。

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分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

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了,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这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 ,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

Rickard v. Forestal政府行为免责案 船舶船旗国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船东遵从德国政府的命令将船舶驶往中立港并处置了货物。在诉讼中,船东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怀特法官认为,尽管船舶处于中立港并且其航程并不在德国政府的管辖区域内,但是如果船东不遵循德国政府命令,一旦其今后进入德国管辖区域将有可能遭受诸如监禁等武力方面的待遇。尽管在本案中,船东没有遭到来自德国政府的实际武力威胁,但是给予其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要求船东如约运送货物对他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认为船东援引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主张成立。 【评析】 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政府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Leonis v. Rank 罢工免责案 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政府行为免责的 例外 船舶从那不勒斯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 【评析】 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 【案例来源】 John F Wils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 3rd edition, p252.

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和私谋 Lennard’s Carrying Co v. Asiatic Petroleum Co Ltd案 船舶承运汽油,航行过程中由于锅炉潜在缺陷导致船舶在暴风雨中搁浅,从而引发火灾。船东援引火灾主张免责。船东辨称将其船舶交给另一家公司运营,在航行中船舶由该公司的经理担任船长负责指挥;船东并不知道锅炉有缺陷,即使他通过适当的方式本应知道,他也没有直接参与在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将船舶开往风浪区的不当行为,因而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实际的过错。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尽管这样,船东在选择其代理公司时仍然存在过失,就此构成其“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船东必须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判决】 该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如果存在“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则承运人不得主张免责。

试航义务先行 船舶在装货港装货完毕后,独立合同人在船舶甲板员的指挥下用氧乙炔灯清除排水管中的冰块,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主张火灾发生并非其实际过失,要求对货物损失免责。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定承运人对火灾发生没有任何过失,但是火灾发生在开航当时,并且是由于船舶甲板员的过失造成,因此货物损失是由船舶不适航导致。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享受海牙规则下其他免责的前提条件,由于承运人没有适当谨慎地处理船舶使其适航,他也不能援引火灾条款主张免责。 【评析】 可见,在英国法下,适航义务是高于其他承运人义务的要求。

案例 某货轮将A公司的17800箱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在装船前各有关方对苹果进行了检查。当苹果抵达温哥华时,发现所有苹果已经处于毁损状态。货方要求船方赔偿其损失,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在积载时货箱之间间隔不充足,影响了冷藏舱内冷气的流通。船方认为,苹果的积载并无不当,冷气系统也没有问题,货损原因是苹果在装船前过热,不适于漫长的海上运输,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 请问: (1)如果货损是由于积载不当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货损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 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例是CIF。 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水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椅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B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赔。 请问:承运人对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 某轮在开航前的适航检查时,对船上的喉管进行了检查,由于有一处喉管被木箱所覆盖,果未对此处进行查看o在航行中,被盖住的喉管处发生了破裂,造成了货损。货方认为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是不适航的,因此要求承运人对因此而引起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认为,因为在检查时该处被木箱所覆盖,因此,该段喉管破裂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可以免责。货方则认为只要将木箱移开即可发现该缺陷,这是进行检查时适当而又合理的正常检查方法,因此,该裂缝不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承运人不能依此免除责任。 请问: (1)上述缺陷是否属于潜在缺陷? (2)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

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可分成四类: 过失免责: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 除外。 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 基于货方的过失的免责。 总括性免责。

即问即答 以下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主张免责: A、由于承运船船长判断不当造成两船相撞 ,货物受损。 B、船舶为赶船期,逆风驶入强风暴,迫使通风筒关闭, 结果造成货物汗湿。 C、由于罢工,船舶在港口滞留,水果货腐烂。 D、为了逃避高额运费,托运人将钢丝谎报 成钢筋,承运人按钢筋装卸造成货损。

答案:A、B、C、D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集装箱货物:装货港接受---卸货港交付 非集装箱货物:货物装上船---货物卸下船

4、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双重责任限额、特别提款权

《海商法》折中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赔偿规则。 A、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按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择两者中较高的为准;货方不能索赔利润损失和违约损失。 B、延迟交付货物未灭失损坏,而只是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的,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2倍; C、如果托运人已经申报其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或另约定了更高的限额,则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为准。 D、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则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此时,货物灭损的金额中包括因迟延交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金额。

计算单位 A、货物的件是指包装单位,如捆、盒、箱、桶、包等;其他货运单位是对非包装货物而言,如机床、汽车、游艇等按台、辆计算;运费单位主要用于散装货物的运输,如谷物、矿砂等。

分析 “布莱顿”号货轮承运两部冷气压缩机,从美国费城运往德国不莱梅,托运人在装船前声明了该货物的价值。该轮在卸货时发现其中一部压缩机已损坏,损失价值34550马克。承运人承认其对货损负有责任,但主张应依海牙规则将其责任限制在每件100英镑之内。货主认为受损压缩机并非一个“包件”,承运人应按损失负责全额赔偿。 请问: (1)什么叫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2)压缩机是否应为一个"包件"? (3)承运人是否能以一个"包件"限制其责任?

B、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则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应以该内装件数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提单上未注明内装件数的,则以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如果装运器具非承运人所有或非承运人提供时,装运器具本身也视为一个单位。

分析 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其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92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以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即依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1万金法郎。 请问: (1)如果集装箱的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 (2)如果提单中未载明集装箱内装件数,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

损失计算 货物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 货物损坏: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 实际价值:CIF价格-货方少付的费用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 每件666.67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延误的经济损失为运费的2倍; ---我国《海商法》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海牙—维斯比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海牙规则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 如果经过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便不得援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但,如果是由于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并不丧失。

以案说法 广远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装载一批白糖。装船工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不清洁,且理货员理货不准确,货物数量有差异。但在托运人保证承运人不须对货物短少负责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大量短少并因包装破损受损。收货人提出索赔.

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货物损害应该负责,而且,由于被告广远在装船时和装船后,已经明知货物短少及破损,并向托运人提出过抗议,但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承运人明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目的港不可能向收货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丧失了限制责任的权利。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应该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

如何应对承运人的免责主张和责任限制 先看承运人是否已经履行基本义务,如船舶是否适航等; 再通过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的方法,不要忘了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件数,不载明件数会被整个认定为一件。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 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 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 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 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 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 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含义,后果

案例分析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往上海,货物于签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但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够公司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没有装船,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用赔偿。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

以案说法 “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

案例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从Madras运送一批货物到Vancouver,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可以在航运过程中的适当时间被转运。提单中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由其实际负责运输的区段。当货物在新加坡等待转运时,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蓬货车被打开,集装箱暴露于露天遭受雨淋,货物受损造成32,000美元的损失。托运人起诉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为海牙规则没有适用的余地。 【评析】 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认为,《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货物处于实际运输过程的这一段区间。

5、托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述 (2)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需的各项手续 (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支付运费:准时;足额 妥善包装并提供货物资料 办理出运手续(印尼扣船案) 托运危险品的特殊义务: 通知;风险自负

(三)海运单与电子提单 1、海运单:又称运单。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电子提单 所谓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电子提单按密码进行流转,能够有效地防止航运单证欺诈。 1990年国际商会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承认当事人以电子提单代替纸提单的约定有效。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补)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第60条: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特约除外。 第61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第62条:特约须经实际承运人同意。 第63条:连带责任。

练习 我国《海商法》,判断托运人的标准有:( )。 A 是否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 是否交付货物 C 是否到银行议付 D 是否为货物投保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货运代理在实践中可能充当的角色有:( )。 A 代理人  B 承租人 C 中介人  D 承运人   abd

练习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货运代理在实践中可能充当的角色有:( )。 答案abd A 代理人 B 承租人 C 中介人 D 承运人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是( )。 答案c A 钩至钩  B 舷至舷  C 港至港 D 仓至仓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 )。 A 开航当时  B 整个运输期间 C 开航之后 D 开航之前   答案ad

lianxi 承运人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有:( )。A 当事人有特约  B 货损货差由承运人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 C 货损货差是承运人故意所为 D 货损货差是承运人的雇佣人的故意所为   abc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 )没有付清,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A 运费  B 共同海损分摊 C 滞期费 D 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abcd

填空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个著名的国际公约,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这三个公约在国际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过,我国_______参加这三个公约中的任何一个。答案 2、海牙规则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承运人不得用合同条款_____或_____自己的法定最低责任,作为一种补偿,同时又规定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答案 3、依照我国法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在________并_________的情况下由一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_________。提单转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转让的例外。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据,它的转让被视为同时__________,而这种转让是不受_______以及不得牟利的规定的限制的。答案 4、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承担的四项义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 5、托运人对承运人、________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____赔偿责任,但此种损失是由于_______________造成的除外。答案 6、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采用_________。

简单论述《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后果规定的特殊性。

答案 海商法》规定了两种法定解除,这些规定和《合同法》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性。如在开航前托运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关于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这也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三种后果:终止履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其中退还提单不仅应是合同解除的后果,还是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试比较我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异同。

答案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图 海牙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 海牙--维斯比规则 同上 汉堡规则 港至港 我国《海商法》 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 责任期间,是指根据法律,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必须负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三个国际公约都有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即所谓的“钩至钩,舷至舷”;而《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所谓的“港至港”。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第46条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种: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到卸货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在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在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轻承运人的这些责任。

简单叙述收货人收货时检查货物的义务。

答案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做出。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做出。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该在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做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的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对于货物在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如果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必须自交货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延迟造成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 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   我国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几点: 首先,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前者使用运单,而后者使用提单。 其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严格责任制,而后者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第三,形式上的要求不尽相同。

关于危险货物 承运人承运一担花生制品从达喀尔运至多米尼加共和国并签发了提单。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中滋生了谷斑皮蠹,并且蔓延到相邻货舱中小麦中。当地检疫机构将货物和小麦抛入海中,由此给承运人造成了巨大的运费损失以及接踵而来的诉讼风险。据此,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花生制品托运人承担承运人遭受的运费损失、船期损失以及其他由此造成的费用。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谷斑皮蠹是在货物托运时就存在于货物当中的,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其托运危险货物而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但是海牙规则第6条应该严格适用,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没有恶意,那么承运人不能要求托运人对其损失负责。 【评析】 该判决表明,根据《海牙规则》第6条,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托运人负责,但托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其有恶意。 【案例来源】 [1996] 1 Lloyd’s Rep 577.

五、提 单 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和有价证券 ,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中心地位。它曾经 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目 前这种单据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海上货 物运输中的许多重要制度都源于提单的 使用。

使用提单的好处 1、提单使抽象的权利表现在具体的单据上,使其易于被识别,易于被转让,从 而简化了交易。 2、提单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商业风险。 3、提单促成了财产权的迅速转移,有利于 资源的合理利用。

提单的发展前景 提单合理性的前提:单据比货物流转更 快 目前提单面临的最大挑战:单据流转速 度慢,伪造的危险大 两派观点:废除或改革

(一)提单的定义 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功能定义) 提单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区别 的关键:交货凭证、可转让

(二)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shipped B/L,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named B/L, order B/L, Blank B/L)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lean B/L, foul B/L) 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direct B/L, transhipment B/L)、转换提单(switch) 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liner B/L, charterparty B/L) 其他特殊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甲板货提单、过期提单、短式提单

以案说法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1951年The Ardennes案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口头约定将柑橘直接运到伦敦,但提单上却有可以绕航的条款。实际上承运人确实先到别的港口。托运人起诉,承运人以提单上的绕航条款抗 辩。 法院判决:在托运人手中,提单不是合同而只是合同证明,提单条款不能推翻承运人的口头承诺。因为提单是在合同订立后才签发的,而且由承运人单方 签署,托运人根本没有反驳的机会。

提单的功能…提单作为运输合 同证 明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 明。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和提 单记 载不符,依据运输合同决定。 提单在托运人以外的其他提单持有人手 中是权利义务的唯一证据。(第78条)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和提单记 载不符,依据提单记载决定。 问题:提单持有人能否援引提单以外的运输合同条款?

提单的证明效力 案 承运人进行提单项下的运输,据提单记载有1,000包黄麻在装货港装船,但是在卸货港交货时发现只有988包。承运人主张原本装运时就少两包,因此不承担短货责任。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英国法下,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重量数据只是记载内容的初步证明。承运人进行举证,证明并没有如提单记载数量的货物装上船舶,从而免除其责任。但是承运人的证据必须有足够的说明力,仅仅指出存在少装运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案中的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短少负赔偿责任。 【评析】 该案判决反映了英国法对于提单的证明力的看法,即对于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我国《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与此相同。

(三)提单的功能… 提单作为收据 1、证明的内容:货物的品名、标志、数量、危险性质、表面状况等以及装船的 时间 、地点等。 (第73条、76条) 问题:不知条款的效力(第75条)、记 载非强制性记载内容的效力 2、证明的效力: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 运人接受或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明,在 收货人手中是最终证据。(第77条) 问题:收货人能否提出反证?

提单的功能…提单作为据以交 付货 物的单证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正确对象是提单 持有人 承运人对货物的处置必须根据提单持有 人的指示进行 当有多个提单持有人时,承运人应向先 主张权利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同时 主张,承运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 提单代表货物的占有权,但不一定是所有权

关于凭提单交货的案例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指示在中途港交付货物,只收回一份正本提单。 记名提单记名人因提单未到申请先提货再补交提单。 买卖合同的买方凭副本提单要求提货。 承运人无单放货,托运人先向实际收货人索要货款,未果,再向承运人追偿。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承运人将货物存放在港口仓库,港口仓库无单放货。

即问即答 1、提单的三项基本功能是什么? 答案: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 2、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在托运人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效力有何不同? 答案: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初步证据,在第三方手中是最终证据。

(四)提单的签发 基本要求 提单签发是指作成提单并交付于人的一 种行为。提单一经签发,就产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制作、签字、交付) (四)提单的签发 基本要求 提单签发是指作成提单并交付于人的一 种行为。提单一经签发,就产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制作、签字、交付)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应 当及时进行 签发提单必须如实记载签发时间、地点 以及货物状况等 提单必须签发给正确的对象

如实签发清洁提单 什么是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不等于没有 任何批注的提单。记明货物装船后发生 的不良状况的提单不是不清洁提单。对 货物某些状况表示不清楚或有怀疑的提 单也不一定是不清洁提单。在运输、买 卖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清洁与否的判断标 准可能不同。 签发清洁提单的标准:船长目力所及的 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国际惯例)

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 表面看来和据称内装货物不一致,如据 称装电视机的箱子漏水,或风一吹就偏 了。 借助简单手段就可查知有问题的货物, 如用手掂就知道太轻。 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判断有问题的货物, 如含水量过高的矿砂。

以案说法 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金马轮提单纠纷案”中,由于发现装运的木薯片表面有霉迹,承运 人要求签发不清洁提单,而托运人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双方争执不下,导致船 期损失。 法院判决:不能根据买卖合同中对货物品质 的约定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签发清洁提单的唯一标准是船长目力所及的货物外表状况。

(五)提单的转让 提单的转让规则: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 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 转让。 提单转让的效果:货物的推定占有权和 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的转移(前后手) 提单转让的主要原因:履行买卖合同或 结算合同

提单转让的问题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单转让的效力 几种情况:指示提单签发给托运人,但 记名指示人是银行或买方。托运人持有 提单是否是提单持有人?不连续背书的 提单持有人。非经背书取得提单的提单 持有人。 记名提单是否可转让 提单转让的时间限制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如何? 提单的中间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何

提单的注销 签发提单后,只有注销提单承运人才能 交付货物。 无人提货的处理:第86条。

以案说法 1989年,香港华润纺织品公司与日内瓦一 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又与深圳一公司签订一份CIF买卖合同将货物转卖。深圳公司开出信 用证后,香港华润纺织品公司发货,船抵湛江港后,湛江纺织公司凭保函提货。银行以单证不符退单。原告向深圳公司索要货款未果,凭提单起诉承运人和船代。 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是买卖合同纠纷造成的 ,原告已向深圳公司追偿,也就等于承认了承运人的交货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丧失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六)倒签和预借提单 法律性质:侵权还是违约? 区分的意义:1、是否超出了海商法第四章的调整范畴,包括能否享受责任限额 、短期时效的保护等。2、适用的准据法可能不一样。3、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不同 侵权的要件: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违约的要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不 行为、过错、因 果关系

预借和倒签提单问题 按照事实情况如实记载签发时间既是合 同义务,又是法定义务。 侵权和违约竞合?违约排斥侵权? 重大违约或欺诈说:“预借或倒签提单 从其签发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所证明的 合同也是无效的。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 利和义务都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 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 典型案例:日欧集装箱案

练习 1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 )答案 A 承运人本人 B 承运人授权的人 C 船长 D 大副

答案 1abc 2a 3abc 4bd 5bcd

运输合同与提单债权效力的相互影响 由于提单的签发是以运输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提单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又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运输合同对提单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有效成立,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交付或将货物装上船以后才能签发提单。如果运输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承运人,也不会有货物的交付或装船,因此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应该认为是无效提单。其次,如果运输合同成立了但没有履行,如没有交付货物,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即通常所说的“空单”是否有效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主张,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这种提单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签发的,也应该认为无效,但应允许提单持有人追究承运人不当签发提单的责任。 运输合同和提单关系的影响是双向的,提单关系成立后对运输合同也有影响。由于提单签发并转让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对象变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似乎已经不再有利害关系。但如果托运人坚持要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是否可行呢?或者反之,如果承运人仍向托运人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又是否可行呢?

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再向承运人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的情况并不常见。因为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输和交付货物。而在提单关系成立后,这项义务的指向对象变成了收货人而不再是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这项权利,托运人一般不会主张这项权利,因为在转让提单时他一般已经得到了货款,已经对货物是否安全运到并交付没有实际利害关系了。但总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如托运人没有收到货款,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货损货差,收货人不是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而是去找托运人,而托运人出于商业上的原因或出于对自己地位的误解进行了赔付,就会产生向承运人追偿的动机。他是否可向承运人起诉呢?由于签发可转让提单的运输合同规定的就是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不是向托运人交货,因此托运人即使根据运输合同也不能要求承运人向自己交货。他需要主张的往往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即起诉承运人要求其对收货人交货。从法律原理上看,似乎找不出不允许托运人这么做的理由。因为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而提单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使这种权利丧失。因为虽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提单关系成立后运输合同关系处于休止状态,这种规定毕竟没有形成国际惯例。而我国海商法对这一点有没有规定。既然运输合同成立了,又没有什么法律认可的因素使它失效或效力中止,那么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就应该一直可以行使。我国合同法第64条也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签发了提单的运输合同是约定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即履行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不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托运人应该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提单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的互动的另一个问题是承托双方在签发并转让提单后能否再协商改变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外贸代理中,有时会产生托运人串通承运人在未收回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最终用户,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却支付了货款,得到了提单,而不能得到货物的情况。这是卖方和最终用户对买方的欺诈行为,但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另一种情形是,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而是提单持有人也知道运输合同条款被改变的事实,甚至还同意了这种事实,但提单条款并未改变,这时是否应以运输合同为准。如果这样,提单总是依附于运输合同,受运输合同约束的程度很大。

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法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协议,在约定的方法和范围内,对海上危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方式。 特点: 1、承保风险的混合性 2、被保险利益的综合性 3、赔偿原则的严格性

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海上保险的萌芽是共同海损或船货抵押贷款 各国保险法多起源于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影响巨大(劳埃德委员会) 海上保险业中心的形成和扩张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程序: 保险人-被保险人(经纪人) 2、保险合同与保险单的关系: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3、特殊要求:可保利益;告知义务

可保利益 概念: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或者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受损. 谁应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 何为可保利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何时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时预计将取得,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备 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后果:无效合同

告知义务 1、无限告知:被保险人应主动告知所有重要情况(对比普通保险的询问告知义务) 2、重要情况: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保费高低的情况 3、告知内容: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 4、告知的例外: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时,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5、不告知的后果:两种可能

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海商法》第223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A、为少交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时向保险人隐瞒了货物是装在甲板上的事实 B、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毫无关系 C、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 D、被保险人只是投保船舶的光船租船人而非所有人 答案:A、B 2、判断: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答案:错误。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过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船舶保险合同:取得保险人同意后才可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付手续费,退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SG保单 伦敦协会险条款 中国人保条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海商法》第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损失的确定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推定全损:船舶发生必须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委付 概念: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标的所有权,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性质:单方法律行为

代位求偿 概念: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制度。 性质:法定权利转移 行使条件:支付赔偿;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近因原则 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赔偿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 近因: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最接近的

即问即答 1、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是以谁的名义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答案: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但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完全一样。 2、判断正误:委付只发生在全损索赔的案件中。 答案:正确。 3、判断正误:超额保险合同是全部无效的合同。 答案:错误。是部分无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