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學習有關 與有學生身分有關 延伸到圍牆之外、畢業離校後 校園著作權 與學習有關 與有學生身分有關 延伸到圍牆之外、畢業離校後
校園著作權 著作權不只存在於校園 校園是使用著作最多的地方 但也是創作源出之處 鼓勵學習………… 不代表可以濫用 要能融會貫通…且身體力行… 不要偷懶
著作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美術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5 著作種類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 語文著作 ─ 詩、辭、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音樂著作 ─ 曲譜、歌詞 戲劇、舞蹈著作 ─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 美術著作 ─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攝影著作 ─ 照片、幻燈片 圖形著作 ─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5 著作種類 視聽著作 ─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 ─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電腦程式著作 ─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著作 表演
§9 不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10-1 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內容之保護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一) 重製 ─ 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都有。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暫時性重製◎
著作財產權(二) 公開口述 ─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語文著作有之。
著作財產權(三) 公開播送 ─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
著作財產權(四) 公開上映 ─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視聽著作有之。
著作財產權(五) 公開演出 ─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財產權(六) 公開展示 ─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
著作財產權(七) 公開傳輸 ─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八) 散布 ─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九) 改作 ─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編輯 ─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財產權(十) 出租 ─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60: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 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諷刺! 著作權海報首獎竟抄襲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聯合報 讀者爆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去年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的校園組首獎作品「著作,支離破碎」,竟然是抄襲自荷蘭籍藝術家的作品。智財局昨晚已撤下捷運站內的海報燈箱,並將追回作者的五萬元獎金與獎狀。 一場為宣導保護智財權的海報徵獎活動,卻爆發校園首獎是侵犯智財權的抄襲作品,智財官員感到非常尷尬。作者某公立科技大學吳姓應屆畢業生已承認抄襲。 智財局去年十一月舉辦第二屆保護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以「智慧活力,秀出創意」為主題。某公立科技大學吳姓學生的設計,以紙飛機的尾翼被名叫「非法下載」的火焰燒斷,燒毀的文字散落、消失,說明著作被偷取和非法下載顯得支離破碎,勇奪校園組首獎。 這項作品除了得到獎金與獎狀外,也被製作成燈箱廣告,在台北市捷運頂溪站與明德站內公開展示。 李姓讀者在捷運頂溪站看到得獎海報燈箱,覺得似曾相識。上網查詢後,發現這是荷蘭籍藝術家Dennis Sibeijn的作品「Truth」,早在二○○八年九月十三日就已發表;吳姓學生的作品與荷蘭藝術家作品幾乎一模一樣,幾近「盜用」程度,因此她向經濟部智財局提出檢舉。
論文抄襲/文獻回顧 最常出現抄人 【聯合報╱記者李威儀、李承宇、張錦弘/台北報導】2010.08.18 02:56 am 東吳大學昨天證實,中研院林姓研究助理已遭東吳撤銷碩士學位。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楊玉惠說,取消碩士學位後,依法她的博士生資格也將連帶被取消,等於只算大學畢業。 中研院發言人葉義雄也表示,中研院一旦確認該助理因抄襲論文被取消碩士學位,等於失去了助理資格,按往例也會予以解聘。 東吳副校長林錦川表示,去年校方接獲檢舉,立即組成調查委員會處理本案,除了請林姓助理出面說明,並將兩篇論文委請校內外歷史學者進行審查,研判確有抄襲,因此依據校規撤銷其碩士學位。 東吳主秘賈凱傑說,根據校方調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涉及抄襲爭議部分,是兩人論文都引述同一位國外學者的文句,但張孟珠在引用時有註明出處,而林女則直接引用張女翻譯的譯文,卻沒註明出處,被認定是抄襲;除此以外,兩篇論文內容其實並不相同,不過依校規規定,「無論抄多抄少,都是以撤銷學位處份。」 賈凱傑說,很多博碩士生在論文「文獻回顧」的部分,常常是沒看原文就偷懶抄襲他人文章,其實是很危險的作法,得不償失;抄襲事件爆發後,校方也要求論文指導教授要更嚴格把關,未來甚至考慮藉助科技,引進防論文抄襲的檢測軟體,以防止再有「文抄公」出現。 受委託檢視有無抄襲的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劉孔中表示,經他一字字比對兩人論文,發現不少地方明顯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許多引用也沒註明出處,根據著作權法,確實造成侵權。 他表示,林姓被告已被東吳先取消學位,他是事後才被委託就著作詮釋否遭侵權的部分做鑑定。他指出,如林姓被告不服,可向原校或教育部申訴,教育系統對抄襲的認定可能與法令不同。 【2010/08/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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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霹靂布袋戲 19歲超商男侵權1.2億
抓盜版布袋戲 霹靂公司組狗仔隊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張明慧/台中縣報導】2010.03.08 05:27 am 霹靂布袋戲暴紅,霹靂迷各階層都有,連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戲迷,百貨公司還推出特展吸引消費群。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喻文玟攝影
動漫迷注意 日將掃蕩盜版動漫 中央社 – 2014年7月28日 下午7:09 中央社 – 2014年7月28日 下午7:09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28日專電)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光是中國大陸盜版日本動漫,日本至少損失新台幣1700億元,當局擬同動漫製作公司、出版社等合作,下個月起展開大規模掃蕩。 全球喜愛日本動漫的粉絲多,日本政府將動漫作品視為日本文化,提供補助金,並致力於動漫產品的出口。但是中國大陸等地違法複製日本動漫,將盜版在網路上免費供人觀賞。 日本文化廳估計,這1年來,日本的著作權遭侵犯,光是中國大陸違法網站讓日本蒙受的損失就至少達5600億日圓(約新台幣1700億元)。 日本政府將與日本的動漫製作公司、出版社等15家公司合作,下月起掃蕩盜版網站。 目前日本政府已掌握580個海外盜版網站,當局將嚴格要求不肖業者自8月1日起,刪除全數盜版內容,同時鼓勵消費者只要支付數百日圓,即可瀏覽正版網站,包括觀賞新作品在內的約250部動漫。 日本經濟產業省商務資訊政策局的主管中井健太表示,希望讓海外愛好日本動漫的粉絲能合法、安心地觀賞作品,也希望將獲利回吐給日本的動漫製作公司、出版社等。1030728
《社會》BT抓歌,女遭8唱片公司提告 時報資訊 – 2014年8月31日 下午3:32 【時報-台北電】北市一名張姓女子以「Torent」程式下載「合輯2014-03-01kkbox2014華語單曲榜TOP100」等多首流行歌曲「BT種子」;由於該程式預設使用者下載歌曲時,同時上傳歌曲給其他網友下載,8家唱片公司因此聯手提告張女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考量張女下載歌曲非供營利使用,且無前科、態度良好,處分緩起訴1年,命支付國庫1萬元。 檢方指出,「BT種子」是一種分散式點對點下載方式,使用者一方面擔任「上傳者」,另方面又自其他使用者下載資料,因此使用者下載盜版影音檔案時,同時也在公開傳輸盜版檔案,即涉嫌著作權法「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挨告的張姓女子今年3月間,從「PLUS論壇」中下載「合輯2014-03-01kkbox2014華語單曲榜TOP100」的「BT種子」,因此遭唱片公司提出告訴。 承辦檢察官認為,「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屬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審酌張女坦承犯行,且下載歌曲僅供私人欣賞並未用於營利,8家唱片公司也同意給予張女緩起訴,因此作出緩起訴處分。 (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蕭博文)
宅男扮駭客轉貼鹹濕影片 賠錢吃官司 更新日期:2010/11/22 09:05 新竹市一名劉姓宅男扮駭客,破解鎖碼個人網站,將鹹濕影片轉載後貼在開放空間內,供不特定網友欣賞。被害女子的朋友看到影片後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一氣之下提告。劉姓宅男除被法庭要求以廿五萬元和解外,還被法官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拘役五十九天,易科罰金的話,要付出五萬九千元的代價。(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台北一名身材面貌姣好的廿三歲女子,替男友口交時,被男友以手機偷拍成鹹濕影片,並將四段的影片及女友生活照片,放在鎖碼個人網站。卻不料新竹市一名廿五歲的劉姓宅男,沒事卻扮駭客,破解帳號密碼,將檔案轉載到自己電腦,同時再轉PO在成人網站論壇,並以「無名破解女大生幫男友口交影片完整版」為題,供不特定網友遛覽。 由於被害女子長髮披肩、身材姣好,臉蛋也十分清秀,口交影片在短時間內就在成人網站廣為流傳,恰巧被害人的朋友看到這段鹹濕影片和照片,趕緊告知被害人,被害女子氣得向警方提告,檢警根據電腦IP追查,並傳訊劉姓宅男到案說明,劉姓宅男才驚覺代誌大條了,在法院庭訊時,劉姓宅男也首次和被害女子面對面,除了頻頻賠不是之外,也當庭以廿五萬元與被害人和解。不過法官還是依妨害風化罪名,判處被告劉姓宅男拘役五十九天,如易科罰金則是要付出五萬九千元,得緩刑兩年。至於被害人對偷拍鹹濕影片的男友,是否提出告訴,則仍在考慮當中。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第 四 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 80-1
台男賣盜版電視卡 侵權逾500億! 華視 – 2014年8月13日 下午6:58 真的是丟臉都到國外去了,日本警方查獲一種叫做BLACKCAS的電視卡片,可以破解日本衛星電視B-CAS系統密碼,不用付費就可以連看日本衛星電視79台全部頻道,連看24年,至少省了1440萬日幣,約莫四百多萬台幣,而這種暴利卡片,居然是兩名台灣男子研發的,警方一共查獲一萬多張電視卡,估計侵權的市價高達500億台幣。 在日本,打開電視,要看付費節目,需要先買這種紅色的B-CAS卡才可以看到,當地的日本人,一個月至少要花上5萬元日幣,收費很不便宜,但現在,卻出現這種黑色卡,也是花個5萬日幣元,但一裝上,就可以連看24年。 怎麼這麼划算,兩張卡片比一比,樣式很類似,紅色是正版卡,買了之後,可以看到13台無線電視頻道,但想看其餘付費頻道必須一個月付上50000元日幣,一年至少60萬日幣,反觀這種黑色BLACKCAS卡,買一張也是5萬元日幣,但是一裝上,79台付費頻道通通看得到,而且還可以一路看到西元2038年,兩者價差至少1440倍。 而這張謀取暴利的黑色BLACKCAS盜版卡,居然是兩名台灣男子研發的,嫌犯以每張成本不10元,製作BLACKCAS卡片,再以每張4萬9800元日幣,架設網站,跨海銷售到日本,還標榜保固1年,許多日本人,都來撿便宜買卡,估計侵權的市值,高達新台幣500億元,日本警方,調查一年多,發現卡片的上游製造廠商,居然是台灣,因此跨海提告,刑事警察大隊,經過一年多的跟監,埋伏,總算將兩名台灣高技術駭客,繩之以法。
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6〉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7〉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3條第2項:得改作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8〉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重製 v 引用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2項:得改作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11〉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19〉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20〉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 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 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66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66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