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 業 稅 簡 介 主講人:張修榕. 營 業 稅 簡 介 主講人:張修榕 壹、營業稅 一、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 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解散、廢止、轉 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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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業 稅 簡 介 主講人:張修榕

壹、營業稅 一、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 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解散、廢止、轉 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 營業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 申請。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停復業前,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二、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 業稅。 三、銷售貨物勞務之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 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 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 務,不包括在內。

三、銷售貨物勞務之定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 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 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或合 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視為 銷售貨物辦理。

四、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 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毋須 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運地、 目的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則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不課徵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銷售勞務係在中華民 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 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保稅貨物自保 五、進口貨物之定義: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保稅貨物自保 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即應稅區 域,則予以課徵營業稅) ◎進口貨物除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外,應於進口時 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境外 課稅區 保稅區 ◎保稅:指國外運抵國境之貨物,在未完成通關手續 時,將其置於海關監控下,以免未稅貨品流 入課稅區暫免繳稅之狀態。

◎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 、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 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 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 監管之專區。 ◎本法第7條第8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 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課稅區 保稅區 海關監管

◎下列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內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2.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 飾金。 3.本國之古物。(指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 部指定之器物,通常指100年以上之文物) 4.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如總統、副總統應用 物品、駐本國外交官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 品、慈善團體進口之救濟物資、軍用物資等)。

六、納稅義務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 持有人,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 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第8條第1項27款、28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 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者,為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 ◎前項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稅率:0%或5%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 七、營業稅額計算: (一)一般稅額計算(加值型體系、稅額相減法) ◆稅率:0%或5%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 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二)特種稅額計算(非加值型體系、毛額型:就 銷售總額課稅) 1.金融業→依申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 (因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計算) ◆稅率2%: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 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之 專屬本業部分

◆ 稅率15%: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稅率5%: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 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之 專屬非本業部分 ◆稅率1%: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2.特種飲食業→依申報銷售額或查定銷售額按規 定稅率計算稅額(按月) ◆ 稅率15%: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 稅率2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 廳、酒吧等 (娛樂節目係指營業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樂器表 演人數達2人以上者 2.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 稅率1%: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 3.查定課徵→依申報銷售額或查定銷售額按規定 稅率計算稅額(按季) ◆ 稅率1%: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 資格之視障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 部由視障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服務 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 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 稅率0.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 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平均每月20萬元)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之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 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 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 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 乾、麵條等) 、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 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最近修正日期:95年12月22日(自96年1月1日施行)) 業 別 起徵點(每月銷售額) 第一欄 業 別 起徵點(每月銷售額) 第一欄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新臺幣 八萬元 第二欄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四萬元

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 第一欄所列業別銷售額 ) + 第二欄所列業別銷售額 ≧ 100% 第一欄所列業別起徵點 第二欄所列業別起徵點 *查定課徵分為以費用還原法計算、分業查定法計算、以課稅資料核定計算及攤販分類分級計算等四種,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之規定辦理

*查定稅額之扣減: ◎依營業稅法第23條查定計算之營業人,購買營業 人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之憑證, 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不適用。 ◎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於繼續扣減 ◎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申報。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貨憑 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 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率為零: 八、減免規定 (一)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稅率為零 ,如有溢付稅額可以申請退還。 1.外銷貨物。 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 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 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 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 口之貨物。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 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二)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營業稅§ 8) 例如: 1.出售之土地。 2.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 之住宿及膳食。 3.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 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社會福利勞務。 4.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5.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6.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 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 產物、副產物。但以農、漁民自產自銷為限,自他 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 7.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 加工費不再此限。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 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 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因加值型營業稅之免稅,僅對當前階段加值部分 免稅,與零稅率之完全申報扣抵或退還不同,鑑 於免稅營業人其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進 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及為使營業人選 擇其營業狀況最有利之方式,爰規定營業人得 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九、營業稅申報: (一)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 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 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 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營業稅申報方式計有3種:人工申報、網路申 報、媒體申報 (需事先申請取得媒體申報代 號)

九、營業稅申報: (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 者,得填寫「按月申報營業稅申請書」申請以 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其中“同一年度", 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 止 ) (四)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 表。

九、營業稅申報: (五)申報書種類: 1.401: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之營業人 2.403: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 3.404:專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六)營業人逾期申報,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 滯報金,逾30日仍未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 加徵30%怠報金,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 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3,000元。

九、營業稅申報: (七)滯納金、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 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 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 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 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 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 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一併徵收。

九、營業稅申報: ★一般稅額計算401或403申報書 銷售額300,000元,得扣抵之進項金額為200,000元 ,應納稅額? 300,000元×5%=15,000-----銷項稅額 200,000元×5%=10,000-----進項稅額 15,000元-10,000=5,000 -----應納稅額 ★一般稅額計算404申報書 某飲食店銷售有女性陪侍之餐飲,其銷售額 100,000元,應納稅額? 100,000元×25%=25,000-----應納稅額

十、溢付稅額之退還: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 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 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 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 貳、統一發票簡介 一、統一發票種類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 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 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 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 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為二聯複寫式。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 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 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 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貳、統一發票簡介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 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 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 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 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 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並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 收之。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 二、統一發票之領用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 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 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開立統一發票應據實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 量、單價、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其買受人為 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買受人若是營業 三、統一發票開立 ◎開立統一發票應據實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 量、單價、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其買受人為 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買受人若是營業 人,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計 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惟營業人 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 外再支付營業稅,以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 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 營業稅之目的。為遏阻前開情事,爰增訂規定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 計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二、統一發票開立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於扣抵 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一買受人 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 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發貨、交件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賦配之統一 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三、統一發票內容填載錯誤如何處理 四、遺失統一發票如何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部分: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 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黏貼於 存根聯上, 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四、遺失統一發票如何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部分: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 失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核銷。

四、遺失統一發票如何處理 (二)遺失已開立部分 1.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 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 本代替存根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 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 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 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 證或記帳憑證 。

五、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 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 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 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 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 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 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 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單代之。 2.開立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 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 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 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 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 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 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 執聯。

六、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 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 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 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 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 申請退稅者。

七、電子發票(B2B、B2C) 「電子發票」簡單來說就是發票電子化,利用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 的統一發票。民眾可透過實體消費索取到電子 發票,只要透過1張目前擁有的卡片 (例如: 悠遊卡、iCash、會員卡…等),即可索取電子 發票。不但不用再花時間整理發票,政府還會 自動幫忙對獎,中獎後獎金更可自動轉帳入 戶,相當方便。

八、電子發票好處多多 (一)對民眾的好處:1.自動對獎、2.主動中 獎通知、3.獎金自動匯入 (二)對企業的好處:1.降低發票作業成本、     (二)對企業的好處:1.降低發票作業成本、 2.簡化會計作業程序、3.提升企業效能 (三)對社福團體的好處:1.電子化讓捐贈方 式更多元、更便利、2.大量降低人工整 理發票作業成本、3.資訊透明全民監督 (四)對政府的好處:1.落實電子化政府、2. 配合節能減碳政策、3.提升服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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