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础性项目投资 一、基础性项目投资 (一)基础性项目投资的含义 1、概念: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且收益率偏低的自然垄断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的投资。
2、基础性投资项目的范围: 基础产业:农业(林、牧、副、渔)、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交通运输(陆、海、内河、航空)、邮电通讯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
(二)基础性项目投资的特点(与公益性项目投资相比) 1、投资领域的生产经营性 2、投资数量的规模经济性 3、投资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性 4、投资循环过程的直接性
(三)基础性投资项目的筹资方式 1、我国基础性项目的筹资方式 (1)财政为基础性项目投资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2)政策性银行发挥融资功能(财政投融资) (3)利用私人资本和外资 第一, 借助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筹资 第二,采用“BOT”方式 第三,采用“TOT”方式 第四, 采用“ABS”方式
2、其他国家基础性投资项目的筹资模式 (1)日本的筹资模式 ① 政府的财政投融资,融资的资金来源包括邮政储蓄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税收和公债,投资于基础性项目。 ② 引导私人资金投向基础性项目:一是通过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风险;二是通过直接投资引导,即采用联合投资的方式。
(2) 美国模式 ① 在宏观调控和健全的法制下,政府主要借助市场力量筹资。 ② 民间资本投资的方式:独资、合资、股份制和基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