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造价管理 专题讲座 陈 挺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南宁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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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造价管理 专题讲座 陈 挺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南宁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第1篇 施工合同管理实务

1. 施工合同管理 1.1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2.合同战略管理研究——合同类型的选择 3.合同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的回避、自留、控制、转移(保险与非保险) 4.合同的索赔管理研究 5.合同纠纷的解决——各种替代解决方式 6.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

1.2 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研究和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力求符合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意义——规范化(范本)、制度化、国际化

1.3 合同管理的内容 1.合同的订立——计价:“四大清单” +规费、税金;风险约定;合同备案。 2.合同的履行——变更、支付与结算 3.索赔的处理

1.4 合同管理的实施 1.工程量清单类别——谁来核实清单?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4.工程变更与工程价款调整 5.变更计价方式

6.工程价款调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广西《细则》摘录)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 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直接采用已有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

变更工程价款的倡导性条款——“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解释》第十六条第2款)。 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参考类似的项 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 合同中,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变更工程价款的倡导性条款——“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解释》第十六条第2款)。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 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时,其措施费不作调整,执行原有措施费。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措施费应作调整。 3 调整原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0.9 S0时,由发包人按本规定核实 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 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式中:S1 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 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 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 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按 以下规定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内(含10%)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3 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4 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5 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

6 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7 调整公式: (1)当Q1>1.1Q0时,承包人在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 Q0 ×P0十(Q1-1.1 Q0)×P1 (2)当 Q1<0.9 Q0时,由发包人在核实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 P1;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Q1×P1 式中:C 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 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是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 P1 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 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或参照本 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调整。

4.7.7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 同 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文本 2.1 我国当前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 1.现代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要求——责权利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GF-99-0201,文本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3.“施工合同文本”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 ——价款的确定(风险的确定);价款的支付

2.2“施工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 1.合同文本法理不够清晰、概念混淆 ——固定价格(固定单价VS“包工包料”)、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 2.合同文本配套规定不足 ——与清单计价的配套不足

第2篇 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5种无效情形(《解释》第1条和第4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垫资条款(《解释》第6条) 1.建筑市场垫资的普遍性所引出的维权问题; 2.垫资符合国际建筑市场惯例; 3.原国家四部委《禁止带资承包的通知》的效力问题。

(三)工程结算的依据 1.按照合同的约定——首要标准; 2.设计变更单——设计师的指令; 3.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属合同变更; 4.倡导性条款——“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解释》第十六条第2款)。

(四)工程质量及所对应的结算工程 价款问题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2条); 2.合同无效,且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 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解释》第3条第2款、《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4.有效合同情形下,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同样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解释》第10条、第16条第3款)

(五)关于合同解除(《解释》第8、第9条) 1.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2.发包人的解除权(《解释》第8条); 3.承包人的解除权(《解释》第9条)。

(六)结算的程序和期限 1.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 2.《解释》第20条; 3.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

(七)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 息(《解释》第18条) 1.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2.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时间的三种情况。

(八)关于“黑白合同” 1.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解释》第21条); 2.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未经过法定程序(备案),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黑合同=无效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1.招投标时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 又改为可调价。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合同的备案与不备案有何不同?(《解释》第21条) 2.工程违章(例如: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在发生纠纷时,甲方反诉乙方延误工期,乙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在诉讼期间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甲方能否免责?

4.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 工造成 的损失可否向发包方主张? 5.施工行为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别是什么?(《解释》第24条) 6.根据《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讼有损发包人(业主)形象怎么办?

7.审计报告是不是结算依据? 8.承租人的装修或者家庭装修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9.重大变更签证(如加层或增加建筑面积)是否需要备案? 10.甲乙公司是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乙公司参股甲公司。甲公司中标后可否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乙公司?

第3篇 合同争端处理及索赔 管理

3.1 施工合同争端处理 3.1.1 施工合同争端处理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1.“施工合同文本”争端处理方式 2.“施工合同文本” 争端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工程师的立场

3.2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3.2.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索赔 索赔的“三要素”——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有效的索赔证据;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3.2.2 施工合同索赔策略 1.签约前应关注的事项——分析招标文件的缺陷 2.索赔的时效 3.索赔报告的编写技巧——签收手续! 4.SWOT策略(优VS劣;机会VS威胁)

3.2.3 工程索赔原则 3.2.4 索赔依据 1.工程索赔的一般原则——非本方责任 2.费用索赔原则——可以预见的利润(例:中止合同时);自觉减轻损害;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3.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关键线路上的损失 3.2.4 索赔依据

3.2.5 索赔分析及其计算 1.工期索赔分析和计算 2.费用索赔分析 3.工期和费用索赔分析 4.费用索赔计算及其索赔利润的探讨 (1)材料、机械租赁,不得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2)承包人的管理费(损失)只可以计算现场管理费,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

第4篇 案例分析

1.投标保证金不足; 2.履约保证金被甲方动用; 3.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总价包干的工程,投标书有漏项(指图纸内项目),施工时因设计变更该项目甩项,造价扣不扣?如何扣? 5.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9层变更为7层,能否按实结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