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陳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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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陳浚國

我國職業災害統計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媒介物: 災害類型: 受傷部位: 農、林、漁、牧業:營建物及施工設備、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一般動力機械、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 製造業:一般動力機械 、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 水電燃氣業: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其他設備 營造業:營建物及施工設備、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裝卸運搬機械之交通工具 災害類型: 製造業以被夾、被捲佔22.13﹪為最高,其次為公、鐵路交通事故佔17.10﹪,被刺、割、擦傷佔14.30﹪,跌倒佔8.19﹪,被撞佔5.46﹪,其他交通事故佔4.69﹪,不當動作佔4.37﹪ 受傷部位: 製造業以指佔20.17﹪,手佔15.52﹪,足佔10.53﹪

一、殘廢災害高度集中製造業〈約佔63~68%〉 製造業高風險業別〈約42%〉: 製造業中風險業別〈約35%〉: 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製造修配業、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金屬基本工業、塑膠製品製造業 製造業中風險業別〈約35%〉: 食品及飲料業、紡織業、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家具及裝設品業、非金屬礦物業、電子零組件業、紙漿及紙製品業

二、職業殘廢核心問題 - 動力機械安全防護 《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機械、木材加工用機械》

三、職業殘廢災害多發生於中小企業《隱憂》 多屬傳統產業 受限於經營型態、生產方式 防災觀念與工安管理延襲傳統 安全衛生資訊不足 設施因陋就簡

●職業殘廢災害預防目標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建構舒適的工作環境 ,落實「平等、人性、安全、尊嚴」之施政理念,降低職災千人率至4以下 。 --97~100年--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建構舒適的工作環境 ,落實「平等、人性、安全、尊嚴」之施政理念,降低職災千人率至4以下 。 ◎未來4年內(97年至100年)全產業之職業殘廢災害千人率,較96年減少40%為努力目標 。

未來降災目標(97~100年) 勞保全產業 降40% 職災 職業災害千人率 大家加油 99年→降 10 % 100年→降 10 % 製造業 防災策略,目標展望 未來降災目標(97~100年) 勞保全產業 降40% 製造業 職業災害千人率 職災 大家加油 99年→降 10 % 100年→降 10 %

如何提升高價值安全化的工作能力 學習尊重生命本體之極限 適當休息、注重營養、促進健康 學習辨識危險預知危險之能力 身體力行

第二十三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 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5.教育訓練: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辦理教育訓練,應將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 年。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教育訓練之實施: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工作守則 工作守則的訂定由勞工代表、安衛人員、雇主一同訂定,再由受過訓的安衛人員負責整理,工作守則訂定後由公司行文(註明聯絡人員及電話)檢附勞工代表同意簽名(工會代表或勞工選舉代表或勞資會議代表)及該守則一份,報請公司所在地之檢查機構核備,核備後公告實施。 流程 報備函 範例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 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總公司所在地之檢查機構)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 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登錄於本所網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 二、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ㄧ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 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三、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如上述),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四、罰則:未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8. 職業災害之通報與調查分析記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罰則:未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報告表 一、罹災者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報告表 一、罹災者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單位: 出生日期: 進廠日期: 聯絡電話: 地址: 二、事故發生經過情形: 三、事故發生原因: 四、改善對策: 五、撫恤情形: 負責人: 安衛主管: 填表人: 註:1、調查日期應於事故發生後之翌日(三天內),重點在於事故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2、表格可依內容延伸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八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法令依據 審查暨檢查程序與項目 審查暨檢查標準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法令依據 審查暨檢查程序與項目 審查暨檢查標準 危險性機械設備種類 危險性機械 危險性設備 ‧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 升降機具 ‧積載荷重1公噸以上 起重機具 高壓氣體 壓力容器 鍋爐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 吊籠 升降機 蒸氣鍋爐 熱水鍋爐 營建用提升機 人字臂起重桿 移動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高壓氣體容器 (第二種壓力容器)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既有)危險性機械設備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二、認識安全衛生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勞工安全衛生的意義及重要性 政府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勞工 雇主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概要 政府:訂定法規、監督、檢查、諮詢、 輔導、獎勵 勞工:保護之對象、從事工作、遵守規 定、善盡責任。 政府:訂定法規、監督、檢查、諮詢、   輔導、獎勵 勞工:保護之對象、從事工作、遵守規   定、善盡責任。 雇主:義務之主體、遵守法規、落實安   全衛生工作、防止災害發生。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三、職業災害: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職業災害之定義 勞工就業場所之 疾病 傷害 勞工 殘廢 死亡 作業活動 其他職業上原因 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蒸氣 氣體 粉塵等 作業活動 其他職業上原因 勞工 疾病 傷害 殘廢 死亡

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1) 行政處罰 行政上秩序罰[義務之懈怠,致間接影響勞工權益者] ─ 罰鍰3萬元~ 15萬元[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 ex ■ 違反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設置不符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 ─ 罰鍰3萬元~ 15萬元 ex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僱用合格人員充任 ─ 罰鍰3萬元~6萬元[通知改善而未如期改善] ex ■ 違反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 違反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2) 刑事責任 行政刑罰[有惡性而直接侵害勞工權益者]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母法第31條) ex ■ 違反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母法第5條1)而發生職業災害 導致死亡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母法第8條1)而發生 職業災害導致死亡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罰金(母法第32條) ex ■ 違反必要安全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罹災人數3人以上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 罹災人數3人以上 業務過失造成人員傷亡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3)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所生之責任]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民法第184條] ■ 客觀要件:行為須不法  ■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 ■ 客觀要件:行為須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力 致生損失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194條] ■ 殯葬費、法定撫養義務費(民法第192條)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民法第193條) ■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損失,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 194條)

場所定義 就業場所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就業場所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職業災害的損失 個人、家庭 及社會影響 間接損失 由雇主給付及損失之費用 直接損失 保險公司支付之費用 包括醫療費用及保險給付 4倍 無價

間接損失 一、受傷勞工損失時間的費用。 二、其他勞工因停止工作而損失時間的費用。 三、領班、監工、或其他管理人員損失時間的費用。 四、急救人員或醫院因該事故所費之時間費用,設此項費用非 由保險公司負擔。 五、因機器、工具、或其他財產的損失、材料的損壞等費用。 六、因影響生產、未能準時交貨、獎金、逾期罰鍰的損失及其 他類似原因等費用。 七、因受傷勞工導致生產力降低及機器停用的損失。 八、因事故而引起勞工士氣低落或鬆弛的損失。 九、每一受傷勞工的間接成本-受傷勞工不能工作,其分擔之 照明、冷氣、租金及其他費用。

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 人 物 環境 災害不可預期? 因→果 災害是甚麼? 由於有缺陷的工作條件及 不適當的工作方法而引起 的非計劃範圍人的事件。 人、物、環境等三主要部 分結合,此三者相互關係 異常,彼此失去平衡即發 生異常狀態、事故或災害 。

職業災害的發生原因:主要是不安全工作環境及不安全工作行為或動作。 不安全工作環境:公司及主管不重視作業安全與安全管理、欠缺防護設備、不當的機器設備、錯誤的操作程序等,可透過工程的改善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不安全工作行為:主要關鍵在於勞工本身,因人為的疏忽--「不知道危險性」、「不小心」、「無視於規定」等不安全行為或動作,所導致的職業災害是最常見的,透過自我要求的改善及工作方法的改善,提昇工作安全的認知及態度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導致事故的原因 職業災害發生 不安全狀況 不安全行為 1.不適當的防護。 2.有缺陷之工具、設備或供應器具。 3.擁擠之工作場所。 4.不適當的警告裝置。 5.火災及爆炸危害。 6.有害環境狀況。 不安全行為 1.未經授權操作機器。 3.不適當的使用機器。 4.使用有缺陷的設備。 5.使用之安全裝置無效。 6.未使用防護具。

杜邦事故比例關係

職業災害的防止對策 熱心(Enthusiasm) 從事安全工作必須具有愛心、熱心,否則必無恆心,不會認真去做,安全當然做不好。 改進不安全的設備環境。 工程(Engineering ) 瞭解及增進安全知識、技能態度。 教育(Education ) 要依規定的步驟、程序、方法去做,以消除不安全行為 。 執行(Enforcement)

四、危害辨識: 「危害」的定義 「危害」係指一個潛在傷害(包括人員受傷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場所環境損害、或上列各項之組合)的來源或狀況。

執行危害辨識的3個思考方向 1.是否有引發傷害的因子?危害的根源是什麼? 2.危害是如何發生的?可能受到影響或傷害是那些人員? 3.這些傷害後果會有多嚴重? (明顯得知不具傷害的危害,可不必記載或作進一步的分析。)

在執行危害辨認時,必須明確地辦認出危害型態,我們可以由損失的四個來源(PEME)來加考量: 人員: 設備: 物質: 環境:

(1) 人員: 會有什麼危害類型的接觸(Contact)引起人員受傷、職業病或工作壓力? 工作人員是否會有一些不合適的動作會危害到安全、品質或製程?

一般可將對人員的危害區分為下列12類型: ⊙被撞:正常移轉中物體、意外的起動與移動、移動中物體脫離正常軌跡、儲存/堆積/放置 ⊙撞及:突出的物體、擁塞地區的工作 ⊙被觸:有害的物質、壓力設備失效 ⊙觸及:電氣設備、灼熱物體 ⊙被夾:移動中之設備/物體 ⊙被抓:固定或移動設備之突出物體 ⊙陷入:地面或地板的開口 ⊙跌倒:地面濕滑、突出物 ⊙墜落:梯子、施工架、台階 ⊙用力過度:搬運沉重物料、鬆開咬死物件 ⊙暴露:釋放之粉塵與蒸氣、噪音的危害、過度的溫度 ⊙外物入眼:飄浮於空中的粒子、彈出物體

(2) 設備: 工具、機器、搬運設備或其它相關設備可能會造成什麼危害? 什麼設備最易發生緊急意外狀況? 這些機器設備是如何造成危害的?

(3) 物質: 化學物質、原物料、產品會造成什麼危害暴露?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裝卸、操作時會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3) 物質: 化學物質、原物料、產品會造成什麼危害暴露?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裝卸、操作時會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原物料、化學物質、產品如何造成危害?

(4) 環境: 在整理整頓之內務工作上是否有潛在危害? 噪音、照明、溫度、振動、輻射上有什麼潛在危害? (4) 環境: 在整理整頓之內務工作上是否有潛在危害? 噪音、照明、溫度、振動、輻射上有什麼潛在危害? 環境是如何造成產品、安全及品質的不良影響?

進行評估時,針對以上危害的來源,考慮是否有以下的危害存在? 物理性危害 化學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 人體工學性危害 以上述4類型的危害傷害進行評估。

1. 物理性危害 機械性傷害: 能量性傷害: 生理性傷害: 切、割、夾、捲傷、壓傷、撞傷 墜落(位能)、跌傷(位能)、X-ray(游離能)、紅、紫外線(輻射能)、振動(機械能)、燙傷、凍傷(熱能)、壓力(壓力能)、電擊、感電(電能) 生理性傷害: 窒息(呼吸系統)、通風(呼吸系統)、照明(視機能)、噪音(聽力機能)

物理性: 基於能量與人體的不當接觸 機械性傷害 高低溫度-高溫影響、低溫傷害 輻射線 照明 噪音振動-聽力損失、白指病 電能

2. 化學性危害 火災、爆炸、人員中毒 呼吸系統吸入、皮膚吸收、誤食、注射 慢性疾病、皮膚腐蝕、肺部灼傷 化學性 基於能量或物質與人體的不當接觸 火災爆炸 急慢性中毒 腐蝕

從事油桶切割作業時發生爆炸致勞工1人死亡、1人重傷 使用氧氣及乙炔切割器從事油桶切割。由於空油桶內可能尚殘存輕石臘型基礎油,且端蓋上之倒油孔蓋子並未打開,空油桶受到氧氣及乙炔火焰加熱,油桶內之輕石臘型基礎油受熱而分解,致切開之瞬間,油氣與空氣混合產生爆炸燃燒。

3. 生物性危害: 針頭感染、空氣感染、唾液感染、食物感染、皮膚感染 生物性 細菌、霉菌、微生物、病毒等感染

4. 人體工學性危害: 搬舉重物(肌肉拉傷) 下背部疼痛(姿勢不良) 過度的拉伸肢體 過度疲勞 人體工學 姿勢不良、超過人體機能負荷-肌肉骨骼傷害 環境不適-精神不濟、易疲勞、易生災害

*以上如無法涵蓋所有狀況,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身的作業特性,將作業的性質及工作場所列入考慮

僅供參考 職場的危害 1.生物病原體或細菌 2.化學反應 3.化學有害物質 4.電氣感電 5.火災 6.機械轉動能量 7.雷擊 8.物料般運

職場的危害 9.環境不良 10.採光照明不良 11.振動及噪音 12.溫濕 僅供參考 職場的危害 9.環境不良 10.採光照明不良 11.振動及噪音 12.溫濕 13.VDT(Visual-Display Terminal )工作站 14.高處作業 15.滑倒或拌倒 16.暴力

危害辨識參考資料 1.檢核表 2.問卷 3.員工訪談 4.經驗及以往紀錄 5.以往事故(含虛驚事件) 6.已建立之資料檔案(如MSDS) 僅供參考 危害辨識參考資料 1.檢核表 2.問卷 3.員工訪談 4.經驗及以往紀錄 5.以往事故(含虛驚事件) 6.已建立之資料檔案(如MSDS) 7.以往風險報告 8.準則基準(如Guides) 9.健康檢查

危害辨識參考資料 10.環境監視及測試 11.保險給付 12.廠商提供的資訊 13.員工反應抱怨 14.工作分析單 15.流程圖 僅供參考 危害辨識參考資料 10.環境監視及測試 11.保險給付 12.廠商提供的資訊 13.員工反應抱怨 14.工作分析單 15.流程圖 16.變更分析 17.職業安全衛生文獻 18 .其他來自於政府或同業公會資料

危害控制順序 安全設計 安全工法 安全程序 隔離或安全裝置 採用警告裝置 安全標準與教育訓練

整體安全衛生技術面措施: 1.機械設備檢查合格,符合安全規定。 2.高溫、噪音、輻射環境隔離。 3.生物性危害防護,防護具確實使用。 4.化學性物質標示,通風換氣,排氣設施,防護具,環境測定。 5.消防設施。 6.緊急應變計畫。

作業場所一般安全通則: 1.盡可能使用較安全作業方法。 2.安全規定是綜合數以萬計的災害所歸納得出之建議不能僥倖。 3.遵循規定及操作程序。 4.禁止嬉戲。 5.熟悉作業環境、緊急處理設備位置及操作方式。 6.不當防護比沒有防護危險。 7.工作安全人人有責。

危害之類型與防範 5.衝撞: 6.被撞: 7.感電: 8.跌倒: 9.踩踏(踏穿) : 10.物體倒塌、崩場: 1.被夾、被捲: 2.被切、割、擦傷: 3.墜落、滾落: 4.物體飛落: 5.衝撞: 6.被撞: 7.感電: 8.跌倒: 9.踩踏(踏穿) : 10.物體倒塌、崩場: 11.不當動作:

1.被夾、被捲: 指被物體夾入狀態及捲入狀態而被擠壓、橪挫之情況而言,起因於沖床模型、鍛造機槌等之挫傷等歸於本類型,包含被壓輾之情況。交通事故除外。

旋轉機械之捲夾點 在旋轉機械之捲夾(入)點,如未經安全防護且操作人員不小心,其身體部份容易被捲進去而發生相當嚴重災害。例如 : 紡織機、整經機、輥軋機、彎曲機、輥光機、印刷機、造波形機、壓花機、進料機或送料機等均具有危險之捲入點。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違反規定現場照片 捲夾 43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違反規定現場照片 捲夾 56 78

被捲被夾災害(一) 勞工從事貼合壓花機基布引出輪紗屑等雜物清除作業發生被夾、被捲致死職業災害 ◎ 違反設規45、57、78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被捲被夾災害(一) ◎ 違反設規45、57、78

外籍勞工以衝床從事金屬製品(廚具)衝壓作業因清理模具發生被夾致死職業災害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被捲被夾災害(二) ◎ 違反設規57

被捲被夾災害(三) ◎ 違反設規57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網部機台慢車啟動後我便向網部處行進,並準備以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之高壓水注沖洗網部上之紙漿,胡○○準備清洗壓水部第二段至第四段壓水轆滾輪上之紙漿,當我開始沖水約四分鐘時聽到胡○○叫啊一聲,我便馬上往回跑到壓水部控制盤將壓水部全部停車,叫其他同仁協助尋找,我二樓找不到就往一樓去找,最後在壓水部二P(第二段壓水轆)下方毛布抽吸箱滾輪處發現胡○○被捲在該處 ◎ 違反設規57

災害案例,鐘聲效應 被捲被夾災害(四) 趙00駕駛2.5公噸堆高機由側門將成綑之紙箱加工成品送至貨車上,未事先將堆高機引擎停止運轉,爬上堆高機桅桿及頂蓬之間,雙腳採踏在儀表板旁之車架處,以手扶正傾斜之紙箱後欲轉身回至駕駛座位時,腳碰觸堆高機控制積載裝置傾斜角度之油壓控制桿並往後推,造成桅桿往後傾。 ◎ 違反設規116

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之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安全門(設82)。

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衝剪機械之之安全裝置,應為光電式安全裝置、雙手按鈕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安全裝置(手工夾具)。

2.被切、割、擦傷: 指被擦傷之情況及以被擦之狀態而被切割等之情況而言,包含刀傷、使用工具中因物體之割傷、擦傷之情況。

機械動作-切割動作 切割動作,係由於機器的直線及轉動等動作去掉物料所產生,此項動作的危害多在切割木材、金屬或其他材料時的「工作點」而發生。

機械災害防止

非例行性維修作業之職業災害 2009.12 -攪拌機突啟動 工人被絞成肉泥 2010年4月27日- 捲風扇男絞死 台中市垃圾焚化廠達和環保公司陳姓維修師,正在進行設備冷 卻水風扇檢修時,不知何故,上方原本停止狀態的大風扇突然 啟動,陳姓員工被葉片打中,卡在風扇內,在場人員緊急救起, 送往台中榮總急救,還是傷重不治。 2009.12 -攪拌機突啟動 工人被絞成肉泥 華夏海灣塑膠公司苗栗縣頭份廠工人清洗兩部攪拌機槽體, 準備更換其他原料攪拌,才進入槽體清洗,攪拌機突然啟動,底部刀刃高速轉動起來,他來不及跳出,整個人被攪成肉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81

機械維修作業災害預防: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前項機械停止運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

3.墜落、滾落: 指人體從樹木、建築物、施工架、機械、車輛、樓梯、斜面等墜落而言,包括所乘坐之場所崩壞動搖而墜落之情況及碗狀砂坑埋沒之情況並包括與車輛系機械一起墜落之情況。但交通事故除外, 因感電而墜落時歸類於感電。

4.物體飛落: 指以飛來物、落下物等為主體碰撞人體之情況而言,包括研磨砂輪破裂、切斷片、切削粉等之飛來及包含自己所提攜物體掉落腳上之情況之謂,起因於容器之破裂時,歸類於破裂。

5.衝撞: 指除墜落、滾落、跌倒外,以人體為主體碰撞靜止物或動態物體而言,及人體碰撞吊舉物、機械之一部分跌下之情況之謂,包括與車輛系機械一起碰撞之情況。交通事故除外。

98年4月28日18時許,蔡○○正在另外一區工作,突然間聽到有人在呼喊,但不確定是誰。蔡○○轉身一看,發現莫○○被夾在型鋼半成品堆置區,莫○○的腹部被BH型鋼板件的翼板壓住,蔡○○趕緊跑到該區,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將壓在莫○○腹部的BH型鋼板件移開,另一位越南籍勞工武○○扶住莫○○,後由廠長將莫○○送至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吊運BH型鋼板件所使用之C型夾 罹災者被撞處

6.被撞: 指除飛來、落下、崩塌、倒塌外,以物體為主碰撞人體之情況而言,交通事故除外。

被吊掛脫落之下模擦撞頭部致死職業災害 95年10月11日,罹災者正在吊掛下模之下方砂堆挖鑄造用之氣溝,平時吊掛上、下模是用橡膠皮帶鉤在其吊桿上吊掛,可能罹災者未確實將橡膠皮帶套入下模之吊桿之凸出金屬內以致發生災害,當時之橡膠皮帶並未斷裂。罹災者可能被吊掛之下模打到頭部出血。 罹災者被撞處 固定式起重機吊鈎,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7.感電: 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電氣作業災害預防: 1.接地 2.帶電部分 3.漏電斷路 4.斷電 5.安全電壓 6.距離 7.防護具 8.管理

感電

勞工穿著拖鞋從事鋼筋彎曲作業,不慎誤踩絕緣被覆破裂之電源線,造成感電死亡職業災害 ◎ 違反設規246

8.跌倒: 指人體在近於同一平面上跌倒而言。即因拌跤或滑溜而跌倒之情況之稱。包括與車輛系機械一起跌倒之情況、交通事故除外。因感電而跌倒時,歸類於感電。

9.踩踏(踏穿) : 指踏穿鐵釘、金屬片之情況而言。包含踏穿地板、石棉瓦之情況。踏穿而墜落時歸類於墜落。

10.物體倒塌、崩場: 指堆積物(包含積垛)施工架、建築物崩塌倒塌而碰撞人體之情況而言,包含豎立物體倒下之情況及落磐、崩雪、地表滑落之情況。

11.不當動作: 指不歸類於上述之情況,舉重而扭腰等起因於身體動作不自然姿勢,動作之反彈,引起扭筋、橪挫、扭腰及形成類似狀態而言。失去平衡而墜落、攜帶物品過重而滾落時雖與不當動作有關,亦應歸類於墜落、滾落。

機械災害預防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範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第5條 第6條 第三章: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四章: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五章:車輛機械 第六章:軌道機械 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堆高機.研磨機)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 防爆電氣設備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各事業,均有明確責成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因為機械設施之不當而造成勞工之危害。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各事業,均有明確責成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因為機械設施之不當而造成勞工之危害。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勞安2字第0980146014號

五、自主管理: 1.組織、人員: 2.自動檢查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5.教育訓練 6.危害物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7.健康管理 8.職業災害之通報與調查分析記錄

雇主應依法定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組織、人員: 雇主應依法定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2.自動檢查: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第44條之1: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安自辦法45條-49條 機械之定期檢查 :安自辦法13條-26條 設備之定期檢查 :安自辦法27條-44條 週期:每週、每月、每三個月、每年、每二年、每三年。 第44條之1: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 重點檢查: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安自辦法45條-49條 第二種壓力容器:初次使用前 捲揚裝置 、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 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 :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

雇主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檢點:係作業主管或作業人員對本身管理或操作之機械設備、或作業情形的一種比較不詳細之檢查,有的在作業前後或作業中經常檢點,也有在特殊狀況下檢點者。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安自辦法50條-63條 作業檢點 :安自辦法64條-77條 雇主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3年。 1.檢查年月日。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 4.檢查結果。 5.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6.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 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總公司所在地之檢查機構)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 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登錄於本所網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 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 人字臂起重桿。(3公噸以上) 升降機。(1公噸以上或4平方公尺以上)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5.教育訓練: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辦理教育訓練,應將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 年。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教育訓練之實施: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6.危害物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工作場所 運輸 依CNS15030標準分類 依CNS6864分類

依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之規定辦理。(各危害性依CNS 15030-1 至CNS 15030-26 標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物理性危害 爆炸性 易燃性氣體(氣膠) 加壓氣體 氧化性 健康性危害 腐蝕性物質 急毒性物質 造成身體危害 警告 96年10月19日勞安3字第0960145703號令發布

7. 健康管理: 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勞工對於上述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一般健康檢查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 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 年檢查1次。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每年檢查1次。

事出必有因 災害事故是不會憑空發生 而是關鍵事件的連鎖效應 災害事故案例不能忘記 經驗教訓必須記取

敬請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