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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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关于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和相关规定。

 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共分12章 (1)总则 (2)证券发行 (3)证券交易 (4)上市公司的收购 (5)证券交易所 (6)证券公司 (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证券服务机构 (9)证券业协会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法律责任 (12)附则

3、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 险。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 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 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规范市场秩序。 (5)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 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后,分别根据1999年和2004年的相关会议决定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主要内容:共分13章219条 (1)总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7)公司债券 (8)公司财务、会计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0)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法律责任 (13)附则

3、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 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 公司运作效率;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 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 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 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 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共分12章103条 (1)总则 (2)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 (4)基金的募集 (5)基金份额的交易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10)监督管理 (11)法律责任 (12)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 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 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 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共分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的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2.防范证券公司帐外经营的规定   《监管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帐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规定。   3.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共分7章63条,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并规定了5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风险处置条例》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共分7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业务许可 3、业务规则 4、债权担保 5、权益处理 6、监督管理 7、附则

(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一是情节严重的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   二是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严重的5-10年   三是终身禁入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 掌握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市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和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透明和信息公开;三是降低系统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5)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监管措施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内幕信息的界定: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的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3.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诚信是资本市场的本质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健全诚信规范和管理制度;探索诚信监管的有效机制。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人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3.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提供场所和设施;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有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执业管理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4.相关处罚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1)基本信息 2)奖励信息 3)警示信息 4)处罚处分信息 2.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1)信息来源 2)诚信信息的用途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明确了适用对象是证券业所有从业人员。 (二)基本准则 (三)禁止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 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 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 不当利益的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 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 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 客户的业务活动

警言 “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失败,宇宙万物随时在发生变化,日日不断地茁壮发展,这是大原则。不管任何失败,都只不过是不断茁壮发展过程中的一幕而已。世上的一切,并无所谓“失败”或“消灭”。有关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和市场崩溃的评论,其实就是来自人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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