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案例及评析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况下,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责任人)追偿。
(一) 集装箱货物短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 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 国外代理失误承担责任 某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
【评析】造成货损货差甚至灭失的原因在于国外代理(多式联运被委托人) 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家具错发。若代理未将运单到站名写错,就不会造成货物破损。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事件发生的始终,一直尽力查找,尽职尽责。但是,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理应赔偿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发生货损及灭失的原因在国外代理一方,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向国外代理进行追偿。
其他类型的案例及评析 (一)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美元的半成品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美元。其中一批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货运代理为此承担出口商的损失。
【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亦未获成功。 【评析】货运代理合同中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指示投保险别,如果出口商未明确指示投保何种险别,货运代理则有权采取习惯做法。本案中货运代理已证明其遵循了保险业的习惯做法,这就很难认定货运代理有过失, 而要求其还要对此负责。
(三)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即陶器和瓷器(如盘子、茶 杯等)。发货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在其负责填写的航空运单中,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 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己严重受损,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赔付。
【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则要视托运人是否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评析】货运代理并非是承运人的代理(特殊授权除外),未经承运人的授权,任何单位都不能代其签发或更改提单,否则为无权代理。一旦造成后果,便构成对承运人的侵权,属违法行为。至于打印好一张空白提单,盖上私刻图章,让委托人到银行去结汇,这与海事欺诈中伪造提单的做法并无两样。如货主要求货运代理这样做,货运代理也应拒绝,若货运代理明知违法仍进行该活动,则须负连带责任。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非法活动,否则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船公司箱),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答:(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班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无船承运人可以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要求货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其他方式。
(七)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八)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横滨(YOKOHAMA)和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横滨的B/L NO.CSC/98017货装入发往意大利热那亚的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横滨,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横滨,另外将误运到横滨的货运到意大利热那亚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 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 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1224.71港元。 思考: (1)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后,是否都可以得到赔偿? (2) 货物错运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被保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分析: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九)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 分析:本案中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
(十)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CRXU2074783的20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mU2974783的20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即25000元人民币的损失。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此案,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货运代理有过失,将集装箱错交给拖车公司;另一方面,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即当收到集装箱时,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因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而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
(十一)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跨线桥吊装钢筋棍凝土预制梁。梁长20米、高0. 9米、宽1米,中梁设计重量为21 (十一)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跨线桥吊装钢筋棍凝土预制梁。梁长20米、高0.9米、宽1米,中梁设计重量为21.7吨,边梁设计重量为25.33吨,吊装高度为2.7米。一天傍晚,当施工人员将一根中梁和一根边梁吊放上桥墩时,天色已昏暗、视线不清,于是决定收工,次日继续作业。次日上午开始重新作业。由于前日吊装上去的边梁尚垫有垫木,纵向间隙也需调整,所以首先要对已吊上去的边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垫木,调整间隙。预制梁刚吊离桥墩约0.3米高时,即发生吊车臂撞击中梁,吊臂折弯,吊钩中心偏离,吊起边梁的钢丝绳被闪断,边梁坠落地面,明显断裂,经检验已毫无价值,属全损。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货运代理的吊车修理费约20多万元人民币,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约6万元人民币。此前,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但货运代理所从事的吊装预制梁任务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上述事故中,货运代理自身的财产损失即吊车的修理费和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的重新购置费是否属于责任保裣范围?货运代理责任险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指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承保货运代理从事非正常业务范围的工作所产生的责任。本案中,货运代理承担一项工程桥梁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梁的安装任务,已超出货运代理经营的范围,纯属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之外承揽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责任不属于作为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至于吊车本身的损失更不在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内,而属财产险范围。如果是因托运人所报预制梁重量有误,而使吊杆折弯,造成吊车损坏和预制梁的坠落断裂,则应由委托人承担该财产损失并负责赔偿。 假如货运代理在自己的码头或仓库场地进行正常的吊装货物,因吊车本身发生故障或其操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一般来说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因。为他所从事的是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除非是货主本身原因造成吊车发生故障,使吊车受损与货物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