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與承攬管理 3hRS
98年度 研習會研習目的 期能協助各工業區會員廠商能運用研習 資料,快速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有關法令訂定及自主落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研習有關對承攬作業之「法規、檢查、職 災案例及實務管理(含事故處理)」等面 向實務,期能使各工業區伙伴能落實管理承 攬作業及預防承攬作業引起之危害及損失。 (教材及參考資料:引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其所屬機構與授權檢查機構,敬請運用於改善及廠訓用途)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與承攬管理』 研習課目內容 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1.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 3.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含勞工安全衛 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參考資料 貳、承攬管理 1.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2. 參考資料
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1 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 3 3.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4.參考資料
壹-1. 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壹-1. 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續)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一類事業僱用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符合第12條之2至第12條之6之規定 )
壹-2.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Eiementary.ppt 內部因素 初步和定期現況檢查 規劃及執行 評估成效 政策 組織 外部因素 稽 核 資訊網路 控制網路
職業災害模型 職災原因 管理 事故或職業 災害 (人`事`物) 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設備或環境 動作或行為 釋出能量或 危害物質 1.設備 2.物料 3.製程 4.環境 5.人因 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場安全衛生 1.設備本質安全化。 2.實施自動檢查。 3.實施整理整頓。 4.整備防護具。 1. 認知危害。 創造安全衛生工作場所 創造安全健康工作環境 1.設備本質安全化。 2.實施自動檢查。 3.實施整理整頓。 4.整備防護具。 1. 認知危害。 2. 評估危害。 3. 管制危害。
壹- 3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 政策 目標 計畫-執行-績效評估-改善(P-D-C-A) 自動檢查及管理規章
壹-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內政部640524台內勞字第640591號令發布 2.內政部710310台內勞字第67309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1230日台80勞安1字第34668號令第二修正發布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0629台87勞安1字第026922號令第三次修正發布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1218日勞安1字第0910064375號令第四次修正發布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0109日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令第五次修正發布 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0917第六次修正發布(980205第七次修正發布)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5日勞安1字第0980145075號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 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 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 準。
課程簡介 1.解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行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內涵, 協助學員認知及期能有益推行; 2.介紹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計畫執行及採購管理規章,期能透過P-D-C-A達成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及降低職災危害。
依危害風險分類 事業單位 危害風險 第一類事業 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 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 具低度風險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2.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後一年施行 )。
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2.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 1.提昇事業單位之職場風險管控能力及 2.與國際接軌 勞委會以「聯集」概念整併ILO-OSH 2001 與OHSAS 18001:2007之要項,結合該二套 制度的優點,於2007年8月13日訂頒適合我國國情的「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簡稱TOSHMS
2.管理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表.DOC 4.系統化TOSHMS自我查核表970419.xls 本質 特質 屬性 內容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本質 危害預防-自主系統化管理 特質 風險評估-PDCA 屬性 人數及行業-總機構與協力事業單位 內容 1.組織 2.管理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表.DOC 3.自主檢查自動檢查實施週期及參考法條.doc 4.系統化TOSHMS自我查核表970419.xls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1.政策。 2.組織設計。 3.規劃與實施。 4.評估。 5.改善措施。 (第1及2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 目 錄 簡介 1. 適用範圍 2. 參考文件 3. 用語與定義 4.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事項 附錄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 目 錄 簡介 1. 適用範圍 2. 參考文件 3. 用語與定義 4.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事項 4.1 一般要求事項 4.2 安全衛生政策 4.3 規劃 4.4 實施與運作 4.5 檢查 4.6 管理階層審查 附錄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事業單位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1.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 關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名詞解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名詞.doc 可接受風險 稽核 持續改善 矯正措施 文件 指已被降低至某一程度,且基於組織適用之法規強制性與本身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可被容忍之風險 稽核 為取得並客觀評估稽核證據之系統化,獨立及文件化之過程,以決定組織所設定“稽核準則”之達成程度 持續改善 遵循組織本身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進行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循環過程,以達成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之改善 矯正措施 消除所偵知之不符合或不期待之情況原因之措施 文件 資訊及其支援媒介物-可為紙張、電腦磁碟、硬碟或光碟、照片或主樣本、或上述之組合
名詞解說 危害 潛在造成任何形式傷害之來源、情況或行為,這些傷害包括受傷或不健康,或是這些後果同時發生 危害鑑別 為確認危害之存在,並定義其特性之過程 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不健康(3.8) (不論嚴重程度)或死亡之工作相關情事: 註1: 意外事故(Accident) 屬於事件之一部分, 專指造成傷害、 不健康或死亡之事件。 註2: 未造成傷害、不健康、死亡,或是其他形式損失之事件, 如“虛驚事件-徵兆”、“驚險”或“瀕危情況” 註3: 緊急情況(4.4.7)視為一種特殊形態之事件。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發展歷程: 1.1975/5/24公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2.1994/11/23公布”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3.VPP自護制度:申請及評選自護事業單位 修正歷程-- (1).1998/2/6;(2).2001/5/15;(3).2003/4/1 廢止:2006/7/21(因”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 施要點”公告) 4.2007/8/13公告”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原於 2006/7/21公告”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廢止
鼓勵並輔導事業單位建立 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自1994年即推動自主性評鑑管理系統;自2001年推動職場降災4年計畫與 233減災方案,職業災害率有逐年下降趨勢(如:勞保職災死亡百萬人率由2000年之77降為2007年的34(降幅55.8%); 2. 職業災害率與日本及英國等工安先進國家比,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勞委會認為職場安全衛生之提昇,有賴企業能比照品質管理系統與環境管理系統,建構完整周延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OSHMS),並賴以執行安全衛生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的管理循環機制,才能落實全方位的安全衛生管理,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激勵國內事業單位參與並加速職場 風險管控能力提升及與國際接軌 1.勞委會積極修法規定高風險且大型的事業單位(第一類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需優先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以創新「聯集」概念整併結合ILO-OSH(2001)與OHSAS 18001(2007)該二套制度要項、要求優點,並配合我國實際推動狀況及需求,訂頒一系列適合我國國情的「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簡稱為TOSHMS)」相關規範,作為事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參考準則
TOSHMS相關規範: 1- TOSHMS指引 TOSHMS指引:OSHMS指引.PDF 以ILO-OSH指引之架構及主要要素為基礎, 並融入OHSAS 18001(2007)之相關要求(--- 並未納入各要素之細部要求),可成為一 般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供 任何事業單位應用,作為其建構及推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規範事業 單位建立及推動職安衛管理系統之架構、 主要要素及其基本要求
TOSHMS相關規範: 2- TOSHMS驗證規範 1.勞委會配合目前國際及國內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驗證之需求實況,運用OHSAS 18001(2007)之架構及 所有要求為基礎;再將ILO-OSH 2001指引之特殊要求, 訂定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標準; 2. TOSHMS推行,除展現我國政府遵循國際職業安全衛生 要求及照顧勞工安健康之承諾及決心,亦期望藉由一驗 二證之方式,推動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驗證規範/OHSAS 18001:200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模式 組織設計 改善措施 政 策 規劃與實施 評 估
規劃-實施-檢查-行動 (PDCA)之方法論 PDCA簡述如下: Plan-規劃: 建立目標與必要之過程,以達成符合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之結果。 Do-實施: 執行這些過程。 Check- 檢查: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法規與其他要求事項之監督與量測過程,並報告結果。 Action- 行動: 採取措施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績效。 許多組織參考「過程導向」,藉由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系統之應用 管理其作業。
TOSHMS指引之管理模式
TOSHMS驗證規範之管理模式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含:總機構與協力單位) 管理單位 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管理人員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A.有其他人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B.無其他人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委員會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1 1.政策 2.計劃執行 3.溝通協調 4.檢核改善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2 1.自主管理 2.承攬管理 3.採購管理 4.變更管理 5.緊急應變
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1.機械設備定期檢查 2.機械設備重點檢查 3.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4.作業檢點 壹-4參考資料(如附錄)
貳-1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工 受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雇主僱用從事工作 獲得工資者。 雇主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等具有人事經營管理權之法人或自然人。 職業災害 勞工因事業單位之設備措施、作業活動或職業上原因而造成之死亡、殘廢、傷害、疾病稱之為職業災害。 場所 就業場所:指勞僱雙方履行契約之場所(含工作場所 及雇主之管理莫能及者)。 工作場所:指雇主得行使指揮監督權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得使勞工執行特定工作之場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1 事業係指於一定場所為業從事營運之體(例:大飯店為事業,一人麵攤非事業,父子二人經營麵攤亦非事業單位。 2 事業單位:雇主僱用勞工一人以上且其從事營運事業之行業性質或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 3 行業性質:對法人及自然人所從事之事業種類,係依法令及市場之事業性質類別及作業內容判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 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應告知四部份 1事業工作環境指—承攬契約中承攬部分之事業工作環境。 2危害因素指—承攬契約中承攬人之勞工於其承攬部分之事業工作環 境中可引起危險或有害情況之因素。 3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4應採取之措施指對於工作環境應採取或遵守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事業單位之責任。」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工 責任 雇主得將有下述事實勞工送請當地主管機 關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1不接受健康檢查 2不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教育、訓練 3不遵守勞雇雙方依法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勞安法施行細則24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安法施行細則25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 險作業之管制。 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 業管制。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安法施行細則25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續): 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八、變更管理事項。 九、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十、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 十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個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原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動基準法第63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承攬之認定 共同作業之認定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稱「共同作業」,宜從勞工安全衛生法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參照民法第185條第2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不論屬驗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勞工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作為「共同作業」之認定標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29日,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共同作業相關函釋檢討會會議決議、91年11月21日勞檢二字第0910055814號函釋)
共同作業之認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 而「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參照行政院92年1月22日院台訴字第0920080074號函訴願 決定書、行政院92年3月26日院台訴字第0920082919號函 訴願決定書。)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建立責任照顧制度精神,要求營造業、製造業、電訊業、水電煤氣業等原事業單位建立照顧承攬人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訂定本注意事項。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促使原事業單位確實辨識工作環境危害、告知危害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於彼此作業間具有關連或幫助關連之情況,善盡指揮協調、巡視、連繫調整、危險作業與機具人員管制協議、教育訓練指導等防止災害發生之必要措施,減少政府勞動檢查人力之依賴。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規定承攬人亦應負雇主責任,並未規定原事業單位可免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及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共同作業、具共同危險狀況下,如安全衛生防護未符合法令規定(如樓梯開口未設護欄具共同危險),即認定各該雇主均違反規定。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就執行情形留備紀錄。為落實大包照顧小包之精神,原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未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檢點檢查、教育訓練或未有紀錄者(即大包未實施承攬管理內部稽核制度之意),即認定違反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檢查注意事項 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記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未以書面告知或召開協商會議作成記錄等佐證已具體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
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及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具體告知者認定為 不合規定: 1.如連續壁工程應告知導溝作業、鋼筋籠作 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2.基礎工程應告知土方作業、構台作業、安全支撐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3.結構工程應告知模板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鋼構作業、起重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等。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注意事項 危害告知前未就作業環境辨識危害,致遺漏某些重要危害,或遺漏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者,應認定不合規定。 (例如局限空間作業之危害告知,除缺氧、中毒危害外,墜落、火災爆炸、捲夾、感電等危害亦應視作業環境告知,其防範對策除告知應採通風、測定、個人防護外,亦應視作業環境告知使用安全電壓或不得使用純氧換氣)
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再承攬,並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者。 將承攬之工程交付再承攬並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者,就承攬工程範圍為再承攬人之原事業單位。即於共同作業中,相對於其承攬人之事業單位即為該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四七號判決、第六一號判決)
1 2 3 4 5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貳-1 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及勞動檢查重點 勞動檢查機構及勞動檢查 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及檢查重點項目 3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處理原則 4 勞動檢查機構對承攬之認定與相關危害之檢查處理案例 5 結論與討論
勞動檢查法-用詞定義 用詞 條號 內容 勞動檢查機構 3-1-1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代行檢查機構 3-1-2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 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勞動檢查員 3-1-3 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代行檢查員 3-1-4 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1.勞動檢查機構及勞動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及授權勞動檢查機構 1.編制內--北.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 2.授權--北市.高市.科學工業園區(竹科.南 科)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高 雄 .楠梓 .屏東(籌備處)) 3.危險性機械設備使用管理--依法指定範圍授 權指定之事業(單位.協會 .學會 .中心)實 施代行檢查
勞動檢查(處、所)組織架構及檢查業務 -例 組別 業務執掌 主要檢查事業 屬性 製造業組 勞動監督檢查 製造業 一般 營造業組 營建工程 綜合組 一般事業 職業衛生組 危害物及其環境 專業 危險機械組 危險機械設備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勞動檢查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檢查法律 條號 內容 勞動檢查法 4-1-1 勞動檢查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勞動條件 4-1-2 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安全衛生 4-1-3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勞保勞資 4-1-4 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勞動檢查 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2.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 安定社會 4. 發展經濟 勞動檢查範圍 由勞動檢查機構及主管機關依勞動檢查法 、勞動基準 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動法令等法令規定辦理或執行檢查 勞動檢查策略 宣導、輔導、檢查三合一 事業單位 勞動法令所定適用對象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自然人)。適用勞動檢查認定如下: 1.僱傭契約 2.勞工從事作業 3.以事業經營之行業屬性判別。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勞動檢查法所定之職務。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通知規定 配合事項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 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 業單位: 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 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 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 拒絕、規避或妨礙。事業單位有關 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 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 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員應主動出示檢查 證並主動請工會會同檢查及 當場會簽具檢查會談紀錄)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配合事項 2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 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 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 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配合事項3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2.勞動檢查方針及其內容 內 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1.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2.監督檢查重點(如附件一)。 3.檢查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4.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有關策略 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性事業或工作場所之列管,分級實施管理及監督檢查 應優先檢查或實施專案檢查 1.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3.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及儲槽等局限空間災害預防。 4.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5.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6.高毒性、高剌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 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7.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8.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如附件一) 二、勞動條件事項(勞保及職災害補償)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3.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處理原則-1 檢查類別 1.精準有效檢查: 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2.專案檢查: 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會談紀錄表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3.重大災害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4.申訴案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5.動態稽查: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 業及場所之檢查。
8.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3.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處理原則-2 檢查類別 6.交叉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外,對於現場發現有其他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如實施安全檢查時發現有衛生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一般職業衛生檢查),提升檢查能量。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查察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起重機升降機具之安全裝置是否正常、起重吊掛作業是否有災害預防設備或措施。 8.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 9.勞動條件檢查:工程施工人員未參加勞工保險,亦列入檢查處分事項 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並得對申訴案較多之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10.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下列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場所 1、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竹煙火工廠 4、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5、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 場所 6、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工作場所:指定公告(860101)之營造工程危險性 工作場所,如下: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2)、兩橋墩中心間之距離 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4)、長度1000公尺以 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5)、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 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60%以上者 【勞動檢查法34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實施之檢查-1 檢查類別 內 容 檢查處理 備註 重大職業災害 工作場所勞工作業發生 1、死亡災害。 內 容 檢查處理 備註 重大職業災害 工作場所勞工作業發生 1、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之洩漏致罹災勞工一人 以上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災害。 勞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實施檢查 ,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 勞安法、勞基法與刑法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場所或作業 緊急危險情事係指下 述情況之發生可致勞工罹災者: 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物(可造成火災、 爆炸、或有害物暴露)。 2、於隧道之營建工程中,發生落磐、出水、 崩塌或可燃性、有害性氣體產生者。 3、於儲槽等之內部(或缺氧危險場所、 通風不充分之室內場所)從事作業, 發生勞工缺氧或中毒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必要時全面或局部 停工並查明承攬責任及處分 勞安法、勞檢法與停工罰鍰
停工—全面或局部 工作場所全面或局部停工 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1、 重大職業災害有擴大之虞時。 2、 有立即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3、 曾經受檢及未依通知限期改善 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 之虞時。 (復工申請-----於停工原因消失後, 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各區勞動檢 查機構均提供網路申請及勞動檢 查機構均以勞動檢查資訊系統處 理) 1、 受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 名)及地址。 2、 法令依據。 3、 停工理由。 4、 停工起訖日期 。 5、 停工範圍。 6、 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7 、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員並應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承攬有關條文查明原事 業單位及上級各承攬人責任並處分)
工作場所明顯處所公告事項 1、勞工向工會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訴事項: 如受理之資訊、申訴範圍及程序、申 訴書格式等【勞動檢查法第 32、33條】 2、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應改 善事項公告七日以上【勞動檢查法第25-1條 】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 1.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2.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得副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關督促改善)
申訴案檢查/輔導改善 案 由 檢 查 處 理 勞工申訴 案 由 檢 查 處 理 勞工申訴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全民督安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單位配合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 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梯口、屋頂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特定項目檢查 6.使用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7.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8.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等作業管理、起重機具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之資格為檢查重點。 9.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點,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監督檢查重點 (勞動檢查機構依檢查方針檢查發現違法事項之處理,請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五)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六)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七)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八)工作規則之報備。 (九)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一)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查察事項。 (十二)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義務等性 別工作平等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依檢查方針檢查發現違法事項之處理,請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4.勞動檢查機構對承攬之認定與相關危害之檢查處理案例 1 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 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四七號判決) 資料來源: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網路 2 未告知或無資料佐證已具體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 同上 3 告知危 害因素及需採防範措施之範圍未及於分項工程之作業名稱者,認定為概括不具體 4 「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5 勞安法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責任追究示意圖(略) 6 過失 -具相當因果關係示意圖(略)
承攬關係 管理缺失 設備缺失 雇主 從事業務之人 刑事責任 措施缺失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 行政責任 勞安法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責任追究示意圖 承攬關係 原事業單位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管理缺失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設備缺失 雇主 從事業務之人 刑事責任 勞安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業務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責人、工地主任、 領班 負責人 措施缺失 行政責任 罰緩 限期改善 刑事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 刑法業務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理、0長、檢驗員及有關人員 行政責任 罰緩
過失 具相當因果關係 應注意(勞安法令之注意義務) 從事業務之人 能注意 未注意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勞工安全設施 管理 死亡職業災害 承攬人 安全管理 未注意 具相當因果關係
5.結論與討論 1. 工程或作業發包承攬,作業時可能引起之危 害,如何具效率及合理、合成本完善控制? 2.合約訂定之注意事項與重點? 3.承攬管理與採購管理、變更管理如何落實及 善盡責任照顧與工程安全成功? 4. 如何取得防災管理知識?
參考資料-研習改善參考用 1.勞安法17-18條要點勞安法17-18條要點.doc 2.營建工程承攬安全管理與實務-大綱營建工程承攬安全管理與實務-大綱.doc 3.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doc 4.危險性機械設備代檢查機構及其檢查種類SLIO危險性機械設備代檢查機構及其檢查種類.doc 5.起重吊掛作業檢查重點查核表-製造業起重吊掛作業檢查重點查核表-製造業.doc 6.起重吊掛作業檢查重點查核表-營造工地起重吊掛作業檢查重點查核表-營造工地.doc 7.局限空間專案檢查表局限空間專案檢查表SLIO.doc
參考資料-研習改善參考用 8.有機溶劑宣導資料有機溶劑宣導資料.doc 9.南檢所網路感電預防資料SLIO感電.ppt 10.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參考例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參考例.doc 11.協議組織參考協議組織參考.doc 12.協議巡視紀錄參考協議巡視紀錄.doc 13.職業衛生一般檢查會談紀錄職業衛生一般檢查會談紀錄SLIO.doc 14.南檢所網路守則參考例SLIO守則參考例.doc;SLIO守則函.doc;SLIO守則目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