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個案報告 照顧管理專員:沈淑玲 報告日期:104.05.21
個案基本資料 姓名 張〇香 性別 女 出生年月日 44年3月15日 社會福利身分別 低收入戶 經濟來源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5900元、身心障礙生活補助8200元 常用語言 國語及客語 教育程度 國小 居住狀況 與案次子同住 身心障礙手冊 慢性精神病患/中度/無需重鑑
接案過程 100年09月27日 由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轉介,核定居家服務。 101年05月11日 複評,核定居家服務。 101年12月24日 103年02月06日 複評,核定居家服務及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103年09月16日
個案健康狀況 評估結果 評估項目 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及憂鬱症 疾病史 一般飲食,食慾狀況為輕度不佳 飲食型態 營養評估 案主體型正常,身高:158公分、體重:58公斤、BMI:23.2 (正常範圍18.5-24) 溝通 視力及聽力清晰 僅可表達及理解簡單句子,偶會答非所問
用藥情形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肌力與關節 活動度評估 右上肢 肌力正常 關節活動度正常 握力正常 左上肢 肌力正常 關節活動度正常 握力正常 右下肢 肌力正常 關節活動度正常 左下肢 肌力正常 關節活動度正常
日常生活與 自我照顧能力 ADLs無失能 進食 10分:不需協助 移位 15分:不需協助 如廁 洗澡 5分:不需協助 平地走動 穿脫衣褲鞋襪 個人衛生 上下樓梯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日常生活與 自我照顧能力 IADLs4項失能 上街購物 1.每一次上街購物都需要有人陪 外出活動 1.當有人陪同可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食物烹飪 0.需要別人把飯菜煮好、擺好 家務維持 1.所有的家事都需要別人協助 洗衣服 2.自己清洗所有衣物 使用電話的能力 2.僅可撥熟悉的電話號碼 服用藥物 2.需要提醒或少許協助 處理財務能力 1.可以處理日常的購買,但需要別人協助與銀行往來或大宗買賣
心智與認知功能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認知功能 10分,認知功能完好 行為 正常 情緒 適當 憂鬱評估 7分,無憂鬱情形
居家環境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住屋種類 透天厝 所有權 租賃(每月5000元) 居家環境安全 案主使用空間僅使用一樓,居住一樓客廳,家裡傢具簡單,動線良好 居家環境衛生 有部分雜物堆放且久積灰塵,有異味
家系圖 新北市 新北市 案主育有2子,其中案長子因病過世,與案次子(智障/極重度)同住,案次子自理功能缺失,日常生活需他人完全協助,身障居服及身障營養餐飲服務核定在案。案大弟偶爾會前來探視,其餘手足已鮮少往來。
社會資源使用情形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社會福利資源 居家服務-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 交通服務-復康巴士 醫療資源 泰祥診所 志願服務 慈濟基金會、社區關懷協會
問題分析 自我照顧能力缺失 案主因疾病致自我照顧功能退化,大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協助 照顧人力需求 案主僅與身障的案次子同住,家中無照顧人力 餐飲問題 案主曾多次烹煮食物而不甚發生意外,有危險之虞
計畫目標 短期目標 導入居家服務資源,提供案主適切照顧。 長期目標 增強案主自我照顧能力,使其生活於社區在地老化。
照顧計畫 服務時數-12小時/月 每月8小時(每次1小時,每週2次,以4週計)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居家服務 服務時數-12小時/月 每月8小時(每次1小時,每週2次,以4週計) 服務內容: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及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 每月4小時(每次1小時,每週1次,以4週計) 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空間之環境清潔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每週一至週五中餐
服務紀錄 日期 內容 104年01月14日 照服員到宅服務時,發現案主倒臥在地,隨即打電話緊急送醫。 104年01月15 日 案主因身體狀況不佳而入住加護病房。 104年01月16日 社會處社工因考量案次子獨自在家且無自我照顧能力,予以緊急安置,並先送至民眾醫院完成體檢。 104年01月21日 案主出院並由社會處社工安置於機構。 104年02月12日 社會處社工督導來電表示照服員有保管存摺等財物,將交接給社會處主責社工,服務提供單位表示希望由本中心照管專員出面作為第三方公證人。 專員經與主管討論,並與衛生局政風室主任報告後,建請社會處發公文並由本中心配合辦理。 社會處社工督導再次來電表示為簡化作業程序,不傾向發文。因此,已另外找到第三方公證人可監交,本中心無需出面協助。 104年02月13日 社會處社工督導表示已完成案主財物之交接。
討論議題 居家服務合約中載明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不得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當照顧服務員提供居家服務時,是否可協助保管案主個人財物,其正當性為何? 倘若照顧服務員與案主之間因財物保管導致糾紛時,該如何自保?本中心是否有連帶責任? 當照服員欲將案主之財物交還給本人或代理人時,本中心是否有出面作為第三公證人必要性?其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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