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 調查程序 沈宜純 1
課程大綱教育部102.08.23修訂課程 調查小組組成之注意事項、分工及調查程序發動。
一、調查小組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 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 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 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二、事件管轄學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 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 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 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5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 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 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 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 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條規 定處理。
案例研討 甲校接到畢業校友A生的申請調查書,申訴兩年前畢業考試之後,受到B師性侵害,惟B師已於一年前調至乙校。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2條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 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 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 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案例研討 甲校代理老師A師在乙校兼課,乙校接到兩位學生的申請調查書,申訴A師對她們性騷擾。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3.請問調查完成後,如何執行懲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3條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 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 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 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 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 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案例研討 甲國小之A主任至乙大學修習博士班課程時,於 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時,遭受指導教授的突襲胸部性騷擾。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案例研討 甲國小畢業生A男為慶祝其國小畢業,在6月30日性侵了就讀乙國小網友B女,B女的媽媽得知後向乙國小提出申請調查。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4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案例研討 甲校之A男與乙校之B男強迫丙校之C女發生性行為,C女發現懷孕後,告訴媽媽,C母向丙校提出申請調查,但是申請調查書僅提到被乙校之B男強姦。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 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 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三、調查小組成員-- 有獎徵答(人數及專家、性別比例) ㄧ、調查小組成員應具□□□□□□。 二、調查小組成員□或□人為原則。 三、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以 上。 四、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 以□□□□上。 五、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 應有□□□□□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 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 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 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迴避條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 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再提醒:自行迴避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 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 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 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 意見書。
調查專業人才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ㄧ、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 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 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性平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程: ㄧ、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 程序及行政協調。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及救濟 。 五、其他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 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
實務討論 一、調查小組是否可以由四人組成? 二、校長自願擔任調查委員適合嗎? 三、A國小接獲檢舉,該校棒球隊助理教練(目 前任職B國小)性猥褻球員,經初步了解受 害者共有八位,兩位尚在A國小就讀;六 位畢業生分別就讀甲縣C國中、乙縣D國中 、丙縣E國中及F國中,請問: 如何組調查小組?
四、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暫停性平會 調查, 靜候司法調查結果?
四、調查小組之運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 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 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者外,應予保密。 ※※行政程序法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 受教權或工作權。
調查原則 一、直接調查原則: 調查小組全體成員應全程出席,以便直接 參與調查程序。 二、集中調查原則: 為避免延滯程序,調查日期不應間隔過 久,以集中調查及迅速處理為原則。
三、禁止片面接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 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之外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 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 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 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應衡酌雙方當 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五、充分陳述原則: 應讓當事人雙方就自己之主張充分完整之 陳述外,並應讓兩造當事人對對方之主張提出 答辯及質疑,並交叉詢問。之後,如有補充之 必要,安排再次訪談。
行政程序法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法中,除得自行提出證 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43條之理由敘明之。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 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六、證據足夠原則: 就雙方當事人所提之證據訪談查證,若足 以事實認定即可。例如甲方提出十個證人,訪 談二人後就有足夠證據,其餘八人就無需一一 訪談。
七、採多數決或共識決原則: 就申請調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間無法達 成全體一致的看法時,就應以「多數決」或 「共識決」之方式,決定其調查結果與處理建 議,但不同意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一齊交給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參考。
(一)保密之客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 八、保密原則: (一)保密之客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 料,應予保密。 (二)保密之主體: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 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所有人員。 (三)例外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九、獨立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提醒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ㄧ、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 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 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 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 理。
五、調查實務工作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一、發公文(書面)通知。 二、調查的場所。 以安全、隱密、溫馨之處所為原則 三、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徵詢同意)。 四、調查小組調查委員會議(職務分工) (一)召集人 (二)主要之詢問人 (三)調查報告主筆人(撰寫人)
(四)閱讀相關資料與討論事件樣態 (五)討論爭點 五、調查訪談的順序--分開隔離訪談 (一)申請調查人 (二)相關人(當事人請求調查或調查小組 認為必要者) (三)被申請調查人 (四)必要時,可再詢問申請調查人、 被申請調查人、相關人。
六、簽到。 七、簽保密協定書。 八、訪談時間的安排 九、受訪者進出動線 十、學校安排人員將錄音檔謄寫成逐字稿。 十一、特殊狀況處理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020164059號規 定雙方當事人不用簽保密協定書) 八、訪談時間的安排 九、受訪者進出動線 十、學校安排人員將錄音檔謄寫成逐字稿。 十一、特殊狀況處理
行為人不配合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 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六、調查期限--有獎徵答 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 後□個月內完成調查。若需延長,以□次 為限,每次不得逾□個月。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 ,□個月內完成懲處。
七、調查報告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 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 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八、事實認定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 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九、問題探討-- 觀賞「鹹豬手大搜查」 問題: (一)本事件的樣態? (二)向何單位申請調查? (三)受案者不清楚處理流程,向何單位諮詢? (四)申請調查者的心態?
(五)外聘委員的費用 (六)如何通知申請調查者. (七)調查期限. (八)參加訪談時,申請調查人的擔心. (九)擔任調查委員的感覺 (五)外聘委員的費用 (六)如何通知申請調查者? (七)調查期限? (八)參加訪談時,申請調查人的擔心? (九)擔任調查委員的感覺? (十)調查委員性別比例? (十一)會前會討論 (十二)場所的選擇
(十三)訪談時準備的東西 (十四)被申請調查人沉默以對 (十五)如果你是調查委員,你的決定是什麼?
十、共勉--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