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继承法 主要内容: 一、继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二、遗产及范围 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五、遗产处理
继承法 重点内容: 遗产及范围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一、继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保障公民个人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依法保障公民个人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人 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 遗产 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继承人 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 遗产 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留财产的死者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平等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3.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开始的时间 ——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案例讨论: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 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 甲的妻子也死 甲母 (6万) 甲父先死 (6万) 甲 甲母 其次甲死 甲妻 甲子 9+5+5=19 甲的岳父 甲母 (6万) 甲父先死 (6万) 甲 =11 12万 甲母 (5万) 其次甲死 甲妻 (5万) (9+6=15万) 甲子 (5万) 甲子死 甲妻 (5万) (5万)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与 女儿陈白均已工作,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 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 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并借给朋友 4万元。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 5000元的稿费。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 生了纠纷。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 的要求。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2)特征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都是强制性的规范;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合法婚姻关系 配偶 父母 子女 人工授精子女? 收养关系成立 婚生父母子女 非婚生父母子女 祖父母 养父母子女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婚生父母子女 非婚生父母子女 养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 ×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与 女儿陈白均已工作,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 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 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并借给朋友 4万元。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 5000元的稿费。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 生了纠纷。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 的要求。 陈白 陈明 陈木 × ×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 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四,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 平均分配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与 女儿陈白均已工作,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 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 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并借给朋友 4万元。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 5000元的稿费。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 生了纠纷。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 的要求。 陈白 陈明 陈木 × × 平均分配
张三有一哥一姐,张三已婚有一名女儿,张三的父母健在。请问张三不幸去世后,留有的个人6万遗产,如何分配?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张三,男,父母健在,遇车祸去世时 留下60万个人遗产,其妻怀孕五月, 请分析遗产分配情况。
法理分析: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张三,男,父母健在,遇车祸去世时留下60万个人遗产,其妻怀孕五月,请分析遗产分配情况。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张三,男,父母健在,遇车祸去世时留下60万个人遗产,其妻怀孕五月,请分析遗产分配情况。 金额 情形 父亲 母亲 妻子 子女 存活 15 死胎 15+5 (15) 出生 后死亡 15+15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甲 子女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甲 被继承人 晚辈直系血亲 子女 被代位人 代位人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个人60万遗产,如何分配?
(1)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法律特征 第一,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死); 第二,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 (1)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法律特征 第一,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死); 第二,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 第三,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 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四,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 甲 被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个人60万遗产,如何分配?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而发生。 第三、继承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 平均分配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与 女儿陈白均已工作,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 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 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并借给朋友 4万元。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 5000元的稿费。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 生了纠纷。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 的要求。 陈白 陈明 陈木 × × 平均分配
在什么情况下陈木能获得遗产 思考 1、陈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 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2、陈木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 一直依靠陈某扶养。 3、陈木对陈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4、陈明和陈白协商同意。 5、陈某立下遗嘱指定由陈木继承。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1)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订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指定为继承人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遗嘱继承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前提 第二,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三,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第四,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志优于法定继承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
(二)遗嘱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
2.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其一,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其二,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其三,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 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 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公证遗嘱(1)具有真实、可靠性。这点无需多言。(2)具有证明性。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简析:由甲的哥哥继承。因为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甲生前立下遗嘱,把所有的钱物留给把他扶养成人的哥哥,并且公证。后来与哥哥发生争吵,又立下自书遗嘱,把所有财物留给儿子。几年后,他生病住院,女儿悉心照料,于是又立下自书遗嘱,把财物留给女儿。 甲去世后,他的财物由谁继承?为什么? 简析:由甲的哥哥继承。因为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5、如何分这12万元? 案例: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 儿张乙-B-女b(张乙在93年 时车祸死亡,B未再嫁。) 李某(女) 女张丙 李某(女) 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 a可以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简析: 1、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赵某一人见证,无效。 2、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 3、B可以申请获得继承权。因为,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不可以。因为a的父亲张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a无代位继承权,因此不可以代位继承。 5、12万元属于张某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半6万元属于李某,作为遗产的只有剩下的6万。张某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即李某2万、B2万、b代位继承张乙2万。(李某8、 B2、 b 2)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著名影星陈晓旭,2007年5月13日,患癌症去世,终年42岁,据说她得知身患重病后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一部分留给家人,一部分捐给佛教,第三份赠给”陈晓旭慈善基金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
(三)遗 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 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 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 承人之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方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五、遗产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