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药品注册处 杨媚
总则 为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一般要求 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率等)取得重大进展。
(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见病。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治疗方法。
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
3、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4、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准确。试验资料应注明出处、完成日期、原始档案存放处,印章应与试验单位名称一致,并有主要研究者签字,试验数据能够溯源。
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6、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验原始资料应保存至保护期满。 7、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与申报品种的生产和质量检验相匹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8、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抽样并组织检验。 9、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保护期内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的各项工作。
申报资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四)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初次保护申请和同品种保护申请还提供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及颁布标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六、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延长保护期申请还应提供品种保护后改进提高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如涉及修改标准、工艺改进及修订说明书等注册事项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初次保护 定义:初次保护申请,是指首次提出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其他同一品种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公告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初次保护申请管理。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改变剂型的普通制剂,应与原剂型比较,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患者顺应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成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靶向制剂等,应与普通制剂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变剂型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药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系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日服用剂量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与传统用法不符以及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性隐患药味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实其用药安全性。
同品种保护 定义:是指药品名称、剂型、处方都相同的品种。同品种保护申请,是指初次保护申请品种公告后,其他同品种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出的保护申请。
已受理同品种申请的品种,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同品种质量考核。同品种质量考核包括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三方面的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
现场检查是以被考核品种执行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该品种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检查。 抽取的样品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省级药品检验所按申报品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
延长保护期 定义:延长保护期申请,是指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按规定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
申请延长保护的品种应能证明其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 申请企业应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药品说明书完善等。对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量效关系、作用机理和体内代谢过程应基本清楚。 申请企业应提出在延长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的详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申报程序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生产该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6个月前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
新指导原则的特点 (一)明确标准,保护先进 强调了中药保护品种的可保护性,突出保护先进的理念。 强调了中药保护品种的可保护性,突出保护先进的理念。 (1)明确临床评价标准。要求申请一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某一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突出保护先进性。一是改变剂型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二是对有重大工艺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比较必须在服用剂量、制剂稳定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三是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证明其组方合理性;四是注重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申报品种的原料药材应基原明确,主要药味还应固定产地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供炮制方法及标准;五是单味制剂的主要药效成分应清楚,并应有相应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
(二)合理设定同品种管理要求 首先在初次保护中要求原研企业才能首次提出初次品种保护申请;其次明确了同品种定义,同品种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同品种,并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同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三突出同品种质量考核,强调同品种与初次保护品种在生产质量方面的一致性,并合理调整了同品种保护申报资料要求,解决同品种逾期申报的问题。
(三)提高延长保护期门槛 一是强调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应能证明其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二是要求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完成各项改进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是明确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药品说明书完善等。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高延长保护期门槛,促进中药保护品种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中药产业的发展。
谢谢!